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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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维护患者的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指麻醉用药和精神病治疗用药。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储藏、拆封、管理等活动,必须
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经营者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进口等活动。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必须由有资质的进口企业与海关合作,经过有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药品(毒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
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申请文件和临床使用标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物。
非临床使用还必须按照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使用。
第七条使用者必须保管好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用于武装警察执法和毒
品防治活动以外的专业用途。
药品的储存应与国家的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发
生医药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管理部门。
第八条药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口等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记载和保存药品交易信息,如果有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管理部门
报告。
第九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验和监管规定,使药品质量得
到保持和稳定。
第十条严禁走私、贩卖、流通、使用、储存非法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
使用非法源头或手段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