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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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kdh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kdh

4CHINALABOR|研究探索|■梁三利 梁海峰摘要: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

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关键词:通勤事故 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 事故类型 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机动车事故伤害改为交通事故,同时,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事故范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但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

可以预见,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将成为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难点之一,所以,对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构成要素的法理分析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构成要素作为认定工伤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非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地构成特定情境下的条件整体。

构成要素必须根据具体法律规定予以分析,根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构成要素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

■ 上下班途中的的合理阐释随着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和民众出行观念、交通方式的变革,以及职工住房商品化、私密性和人员流动性等原因,职工上下班越来越成为职工个人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上下班途中”明确界定,执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认识不一、争议繁多,工伤认定的随意性影响工伤当事方的利益,也损害法律尊严。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工伤认定是指用来界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职业病是否为工伤的程序。

在工伤认定中,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浅析讨论。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赔偿的标准等,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1.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

2.工伤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即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地点以外从事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活动,也应认定为工伤。

3.工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即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对于一些慢性病或职业病,需要评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因素。

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工伤事故的立案,即对工伤事故进行登记。

2.工伤鉴定,即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工伤的性质和原因。

3.工伤认定,即综合考虑工伤事故的立案和工伤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治疗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在赔偿时要全额赔付,不得减免。

五、工伤纠纷处理对于因工伤而引发的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服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总之,在工伤认定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在工作中也要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相应的对策

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相应的对策

工伤保险的现状、问题与相应的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引言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以及因职业原因引起职业病的职工进行的相关医疗救助、工资补偿、职业康复等一系列的综合性保险制度,也包括对死亡劳动者家属进行抚恤等。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最早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为受伤职工提供了医疗服务、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减轻了受伤职工的后顾之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存在着很多问题,处在制度改革和现实需求严重脱节的状态。

比如,立法不完善、参保率较低、认定较为困难等问题。

只有结合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分析,不断探索解决方法,才能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二、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1工伤保险的立法有待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职工”和“雇工”,井没有将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包含在内,如家庭雇佣的保姆。

《劳动法》把雇员排除在适用工伤的范围之外,这样以来,在劳动者和雇员同是由于工作导致伤害的情况下,雇员就只能享受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井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参加保险进行具体的政策规定,导致现实中大部分雇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再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其工伤按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这种规定导致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伤待遇产生了很大差别,造成工伤保险的不均匀。

2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较低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标准通常主要参考经济发展的指标,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保护,认为工伤保险的实施不利于企业成本的节约和地方的税收,并且影像地方招商引资能力的提升,导致劳动监察执法的缺位,社会保险执法力度、处罚力度的削弱。

上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通勤已成为大多数上班族每天都要面对的问题。

上班路上常常会发生事故,导致工伤发生。

针对上班路上工伤的认定标准和赔偿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一、上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上班路上的工伤认定是指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受伤或丧失劳动能力。

为了保证上班路上工伤的公正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时间和地点上班路上工伤认定应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说,认定上班路上的事故,应是在劳动者正常通勤的过程中发生的,且在工作地点附近或者离工作地点不远的位置。

2.通勤工具劳动者在上班路上使用的通勤工具也是认定上班路上工伤的重要因素之一。

无论是步行、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要是为了上班而使用的交通工具,在事故发生后,都应被视为上班路上工伤的通勤工具。

3.是否有工作任务劳动者在上班路上是否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任务也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劳动者在上班路上是因为工作需要出差或者执行任务,那么即使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也应被认定为上班路上工伤。

4.距离工作地点的距离事故发生地离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距离也是认定工伤的一项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认定上班路上工伤应以距离工作地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主。

二、上班路上工伤的赔偿上班路上工伤的赔偿标准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伤害后果来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发生工伤后,应享受与伤情相适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该费用应包括伤者治疗、住院、手术、药物费用等。

2.误工费由于上班路上的工伤,劳动者可能导致一段时间的失去劳动能力。

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应享受误工费的赔偿,该费用应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来确定。

3.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对于因上班路上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按其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4.残疾津贴如果上班路上的工伤导致劳动者成为残疾人,劳动者应享受残疾津贴的赔偿,该费用应根据残疾程度和劳动能力来确定。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法条通常指的是工伤保险法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视为工伤。

该法条首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情况。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从工作场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程,包括通勤途中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

在这个范围内,一旦发生工伤,就可以视为工伤事故。

其次,该法条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视为工伤。

这意味着,雇主应对此类工伤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工亡抚恤金等。

此外,受害人还享有康复医疗、康复职业培训等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工伤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必须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途中。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必须与工作有直接的关联,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受害人的行为不能涉及明显的私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之,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是为了保护雇员的权益,使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雇主也应
该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立法者和相关部门也应对该法条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雇员的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13-04-25浏览次数:198219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近年来,随着都市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

为保护职工和其家庭,保护企业利益,国家出台了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一、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认定标准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伤病,经当地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疾病认定书等材料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受到上述伤病的职工均可申请工伤认定。

2、伤残等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职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实际伤残等级确定,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上下班途中出行的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根据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经当地医疗机构诊断出的病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

二、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赔偿1、一般赔偿:受到上下班途中伤害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额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对照表计算出赔偿金额。

2、特殊赔偿: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出行受到伤害的职工,可以申请特殊赔偿,如医疗费用,家庭护理补助等;另一方面,由于因工伤而损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残疾津贴,特殊补贴等赔偿。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流程1、职工受伤后,首先应当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将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以供申请工伤认定。

2、后职工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除了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本、社会保险证明等。

3、工伤认定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核定赔偿金额并向受伤职工发放赔偿金。

四、总结上下班途中出行受伤害的职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申请赔偿。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1、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赔偿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下班多长时间算工伤

上下班多长时间算工伤

上下班多长时间算工伤上下班多长时间算工伤?工伤的定义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在我国,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属于工伤范畴,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该法律规定,在工人、农民工或其他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如果因工作关系发生了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通勤途中的交通事故还是其他因工作关系导致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的因工作伤害或者职业病所致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和接受治疗的费用等。

该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伤发生的时间限制,只要是因工作关系导致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生活关怀费等。

总体上,法律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无论是企业内部、劳动部门还是保险机构都应当对此类工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关怀费等。

然而,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和各地法规的规定。

不同地区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建议受伤者及时向用人单位、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同时,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寻求帮助和解决。

总结来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法规和标准进行考量。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分类】工伤保险【分类细目】工伤保险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意见【正文】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须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对员工发生工伤的认定,以确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等法定权利和义务。

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认定标准、具体情况分析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阐述“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伤者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路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或者从住处到工作场所的路程。

其中,“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上班前半小时至下班后半小时,而“与其工作有关的路程”则表示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点的路程。

在认定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时,要考虑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道路以及行动路线。

二、具体情况分析1. 直接路线的认定所谓直接路线是指员工从住处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所行进的常规路线。

在判断上下班途中时,需要确定伤害发生的位置是否在直接路线上,如果是,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不是,需要考虑伤害发生的原因和是否与工作相关。

2. 迟到或早退的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意外等伤害,不仅会影响到员工本人,还将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而对于员工来说,为了避免迟到或早退的情况,有时会提前出门或者稍微加快步伐前往工作场所。

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因此受伤,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分析,以确定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与工作有直接相关性,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 路途中临时离岗的认定在正常情况下,员工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或从住处到工作场所的路途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

但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在路途中临时离开工作场所(如去超市购物、网吧娱乐等)而发生意外伤害,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就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员工离开工作场所的原因和是否与工作相关。

三、案例分析1. 员工“临时离岗”被判“故意违章”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例中,员工因工作结束后回家途中意外身亡,家属认为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吊销因此办理了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实务赏析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

实务赏析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

实务赏析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咱们说起工伤认定,大家第一反应是什么?摔一跤,撞一下,或者是某个工地的兄弟搬个重物就把腰给扭了,是不是觉得好像这些事儿离咱们的生活不太远?说实话,工伤认定这事儿,大家都知道,但说清楚了却没几个能讲明白。

因为它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在这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工伤认定不再是那么简单的“摔跤认定”,更不是以前那种你只要上班就能吃的“霸王餐”。

今天的工伤认定,已经悄悄变了味儿,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注重细节,有时候真的是“认定难,难于上青天”了。

你要知道,工伤认定并不是看你在公司发生点小事故,就能直接归到“工伤”头上。

比如说,你一个同事在下班的路上摔了一跤,这是不是工伤?那可不一定哦!有很多因素要考虑。

这个“工伤”得发生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至于下班的事,得看你是不是因为工作关系离开了,或者是加班了呢?你说,那些通勤时出了事的,能算工伤吗?可不能简单一刀切啊,这背后有好多讲究。

比如,早晨的高峰期你匆匆赶地铁,万一不小心摔倒了,虽然你是去上班的路上,但如果这摔倒没直接跟工作的强度挂钩,那就不一定算了。

再说说这“工伤”认定的一些小细节,你可得当心哦!就拿“外地出差”来说吧。

前几天我有个朋友,出差途中车祸了。

听到这消息时,我还挺着急,想着他是不是得赔偿一大笔医疗费什么的。

结果人家老板一听就笑了:“你出差途中受伤算什么工伤?”我还愣了愣,难道不是吗?其实呢,出差受伤是否算工伤,得看你是不是在“履行职务”呀!就像是你去一个陌生的城市开会,跑来跑去的过程中不小心被车撞了,那当然是工伤!但是如果你突然心血来潮去吃了个大餐,结果被人给绊倒了,那就不一定能算作工伤了。

也就是说,干工作期间出了事才算,不是随便哪个时刻摔跤就能入账的。

然后还有个非常微妙的问题,就是你自己要不要为自己“背锅”。

很多人一想到工伤,就想着自己能坐等着医院报销,心想“反正都是公司负责”。

其实啊,工伤认定这事儿,也是个双向选择的游戏。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篇一:《上下班途中的那些事儿》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上下班途中要是发生交通事故,这事儿可不简单!我听说隔壁班小明的叔叔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有一天,小明叔叔像往常一样骑着他的小电动车去上班。

那天的天气可不太好,阴沉沉的,好像随时都会下雨。

小明叔叔心里想着可千万别下雨,不然这上班的路就更难走啦。

结果,怕什么来什么!半路上,雨哗啦啦地下起来了。

小明叔叔眼睛都快睁不开啦,只能一边擦着脸上的雨水,一边小心翼翼地骑着车。

就在这时,一辆汽车突然从旁边的小路冲了出来,“砰”的一声,就把小明叔叔给撞倒了。

哎呀,那场面可吓人啦!小明叔叔倒在地上,身上好多地方都受伤了,电动车也摔坏了。

这可怎么办呀?后来呀,小明叔叔的家人就开始为这件事情操心。

他们到处打听,这算不算是工伤呢?毕竟小明叔叔是在去上班的路上出的事儿。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在学校参加运动会的时候,如果在跑步比赛中不小心摔倒受伤了,老师和同学们都会赶紧跑过来帮忙,学校也会关心我们的情况。

那上班不也和在学校参加活动一样吗?都是在做应该做的事情呀。

大家说,小明叔叔这样在上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难道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吗?难道上班途中就不算是工作的一部分吗?我觉得呀,上班的路就像是一场冒险,我们都希望能平平安安地到达目的地。

可有时候,意外就是会突然发生。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那些辛苦工作的叔叔阿姨们该多委屈呀!他们每天为了工作奔波,不就是为了让生活变得更好吗?所以,我觉得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该认定工伤!这样才能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们得到应有的保障,让他们在受伤的时候能有个依靠,你们说对不对?篇二:《上下班途中的那些事儿》嘿,您知道吗?上下班途中要是发生交通事故,这事儿可复杂着呢!就说我邻居王叔叔吧,有一天他骑着他那辆小电动车去上班,心里还美滋滋地想着今天的工作任务。

可谁能想到,半道上突然冲出来一辆汽车,王叔叔躲闪不及,“砰”的一声就撞上去了。

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该简要介绍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的背景和重要性。

可以写入以下内容:上下班交通工伤是指发生在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任何意外伤害。

对于许多人来说,每天花费在通勤上的时间很长,并且有时必须使用各种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自行车或汽车。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面临各种交通事故的风险,这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对于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员工来说,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被确认为工伤,员工可以获得相关的工伤保险赔偿,并享受相应的治疗和康复福利。

而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可能面临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和失去劳动能力的风险。

因此,了解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非常重要。

这些条件通常由国家或地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认定条件可能包括事故发生时间、通勤方式、事故原因、工作地点和受伤程度等方面的要求。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件,可以帮助员工和雇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公正的赔偿和保障机制的实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的相关要点,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这篇文章,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

同时,我们还将展望未来可能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以提高员工的保障水平和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

1.2文章结构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进行阐述。

通过清晰的结构安排,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同时也能更好地组织和表达我们的想法。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进行介绍和概述。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上下班交通工伤的背景和重要性,说明为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

接下来,我们将概述整篇文章的结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了解。

最后,我们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探讨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

通勤路上工伤算工伤吗

通勤路上工伤算工伤吗

通勤路上工伤算工伤吗通勤路上工伤算工伤吗?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很多人在通勤路上发生了意外,受伤或者死亡。

那么,通勤路上的工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场所。

那么,通勤路上的意外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呢?通勤路上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通勤路上的地点是否算作工作场所?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关于通勤路上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通勤路上的时间并不算作工作时间。

因为通勤路上的时间是属于个人生活范畴,而不是工作范畴。

所以,通勤路上的意外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理论上不应该算作工伤。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比如,如果员工是按照公司安排的交通工具通勤,那么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公司安排的交通工具相当于是延伸了工作场所,这时候通勤路上的意外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通勤路上的地点是否算作工作场所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般来说,通勤路上的地点并不算作工作场所。

因为工作场所是指员工进行工作的固定场所,而通勤路上的地点并不是员工固定的工作场所。

所以,通勤路上的意外一般来说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比如,如果员工在通勤路上执行了公司的任务,或者是在通勤路上临时接到了公司的工作安排,那么通勤路上的意外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这时候员工已经处于工作状态,通勤路上的意外可以被视为是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

总的来说,通勤路上的工伤是否算工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但是,无论如何,保障员工的权益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保障员工,在通勤路上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道路工伤和工伤的区别

道路工伤和工伤的区别

道路工伤和工伤的区别道路工伤和一般工伤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道路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

而一般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例如在生产作业中被机器划伤、被物体砸伤等。

首先,道路工伤和工伤的发生地点不同。

道路工伤主要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而一般工伤则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

在道路工伤中,员工通常是在上班途中或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比较常见。

而一般工伤则是在工作场所内,例如工厂、办公室、建筑工地等地方发生的意外伤害。

其次,道路工伤和工伤的认定条件也有所不同。

道路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事故发生时员工已经上班或者下班途中,事故发生地点在通勤途中,事故发生时员工未违反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员工未违反公司规定等。

而一般工伤的认定条件则是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另外,在认定道路工伤时,还需要证明事故发生时员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而一般工伤则需要证明受伤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最后,道路工伤和一般工伤的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道路工伤,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一般工伤,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员工都应该充分了解道路工伤和一般工伤的区别,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工伤的发生。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道路工伤。

总之,道路工伤和一般工伤在发生地点、认定条件和赔偿标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企业和员工应该加强对这两种工伤的了解,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

交通事故算工伤不赔

交通事故算工伤不赔

交通事故算工伤不赔在中国,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很多人因此受伤或丧生。

而对于受伤的人来说,是否能够获得工伤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然而,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算不上工伤,因此不应该获得工伤赔偿。

那么,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赔偿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换句话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来说,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出差途中发生的,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或者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能够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受伤,那么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这意味着,即使是在通勤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能够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受伤,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因此,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私人时间出行或者违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

因为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到的伤害,如果是在私人时间出行或者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就不符合工伤的定义,因此也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受伤。

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

因此,对于一般的上下班途中或者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但对于私人时间出行或者违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就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具体案件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希望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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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梁三利梁海峰2011-11-30 20:54:12 来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11年08期【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相关法定条件的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职工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范围应限于车辆、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等四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应以公安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定性的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

通勤事故是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统称。

据国际劳工局的统计,1963年101个会员国已有50个国家将通勤事故视为职业伤害。

迄今,世界上约三分之二的国家都将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规定为工伤。

我国通勤事故认定工伤的法律制度历经不断完善的过程。

1996年施行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为工伤。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较之规章的规定,《条例》取消了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三项限制性条件:一是对上下班规定时间的限制,二是对必经路线的限制,三是对事故责任的限制。

但工伤认定实践中存在“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以及火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分歧和争议。

2010年12月,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上,现行《条例》扩大工伤认定事故范围,将机动车事故伤害改为交通事故,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事故范围,但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

可以预见,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将成为修改后《条例》实施难点之一。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法定条件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

一、“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案例1:陈师傅系某锅炉厂的职工,八十高龄的老母亲一直和他共同生活,由其照顾。

2007年7月20日,陈师傅从单位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吃饭,顺道去银行为母亲取款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

锅炉厂认为,陈师傅中午下班的时间为11时,而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1时20分,已远远超过下班时间,而且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去银行取款后过马路时发生的,且是为他人取款,取款并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不构成工伤。

劳动部门和法院均认为,陈师傅从单位下班回家吃饭,有几条路可行走,其顺道用与其共同生活、年老体弱的母亲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也是其平时走过的路线,从陈师傅上下班的作息时间看,其中午11时休息吃饭,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11时20分,故陈师傅的受伤事实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应构成工伤。

“上下班途中”包含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双重因素,但《条例》却对“上下班途中”缺乏明确界定,这就导致锅炉厂和劳动部门对“上下班途中”理解和适用上的认识偏差。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对“上下班途中”进行科学界定,以求得法律术语明确化、具体化。

法意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所欲实践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的解释方法。

《条例》制定时,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些规定(如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条例在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法意解释,《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再限定为“必经路线”和“规定时间”,这就要求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符合社会实际的合理理解。

此外,还可以通过比较解释对“上下班途中”予以合理阐述。

日本、美国、法国、德国、韩国等由社会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认定,条件比较宽泛,就餐途中、去银行取工资等均列入工伤范围。

国际劳工组织的《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提出,应将工人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规定,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主要住宅或别墅;通常用餐的地方;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应作为工伤。

可见,“上下班途中”体现了工伤认定的工作相关性的实质标准,直接途中包含上下班时间、路线和目的地的要求,工作地点和多重化往返地点的规定更是体现人性化和现实合理性。

实际上,受到社会生活多样性和立法语言有限性等因素的限制,试图将“上下班途中”进行全部概括列举也不现实。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上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涵盖时间和路线双重判断标准,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双重标准具有科学性,而且和劳工组织建议书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基本吻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应充分把握工作相关性这一工伤认定实质条件,从工伤事故受害者利益保障原则出发,对“上下班途中”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路线,作出符合法律和生活现实的法律解释和判断。

对于职工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的一般应认为“上下班途中”,因为职工虽可能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这并不能否认上下班的事实。

职工上下班时顺道接送孩子、买菜等一般也属于合理路线,应届于“上下班途中”。

职工上下班时绕道接送孩子、买菜等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一般认为,绕道的目的不符合工作相关性的这一工伤认定的实质性标准,其行走路线也不符合直接途中的合理路线的要求,故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所以,陈师傅下班时顺道给母亲取款后过马路,应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通勤事故范围应限于车辆、城市轨道等四类交通事故案例2:2004年某天下午,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公司的职工刘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突然折断的大树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刘某下班途中被大树砸伤致死和交通事故伤亡都属意外伤害,对受害人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前者不属于工伤保障范围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维护,也不公平。

从《条例》规定角度来分析,刘某下班途中意外事故是否为工伤呢?2004年实施的《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范围。

工伤认定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多将《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理解为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排除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工伤认定。

法院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火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判决不一:南京市两级法院均认为火车不属于工伤认定中的机动车,但江苏省高级法院、上海市虹口法院、辽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和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法院都以火车属于广义机动车为由,判决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有关部门为将《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性,《条例》将“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作为通勤事故分别明确予以规定,事故类型和范围的具体化、明确化便于工伤认定执法,也使得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认定工伤更加符合社会现实,有利于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道交法》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遵循不同法律之间术语解释一致性规则,《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通勤事故涵盖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也包括职工因其他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除此之外,《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属于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范围。

但问题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高空或路边物件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造成意外事故的,工伤认定修改后《条例》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

所以,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非因车辆伤害的意外事故,尽管从公平和情理角度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按照工伤认定事由法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只要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范围,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刘某下班途中被大树砸伤致死虽值得同情,但依《条例》不属于工伤。

法律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条例》将通勤事故修改为“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就涵盖比较全面的通勤事故范围,对职工保护更加周延,也更加公平和合理。

三、判断“非本人主要责任”应以法定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案例3:2010年1月25日,某市农机配件厂职工马某骑二轮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

2月21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

后马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为由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

马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无证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工伤,理由是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马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条例》规定了通勤事故工伤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依文义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无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情况,职工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通勤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于是,事故责任类型就成了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

但问题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认定,属于专业和复杂的事务,一般归属于公安等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不具备相关事故调查和认定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那么,应如何判断“非本人主要责任”呢?我国依法确定了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认定形式等诸多制度,不同类型交通事故由不同主管机关管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主体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火车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定主体是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客运轮渡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相关政府组成调查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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