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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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林业生产人员
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及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业生产、加工、运输、仓储
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林业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林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
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林业局及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职工掌
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职工在岗期间,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考核结果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林业局应定期组织对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装备等。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林业局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投入与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林业局及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充足。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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