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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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的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及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35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8]5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黔建设通[2008]354号文”和“黔建设通[2008]591号文”如有变动的,从其新规定。

第四条实行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等。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规定所称单项项目备案是指:省外施工、监理企业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规定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外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和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黔办事机构应协助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入黔的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
监理企业实施管理。

第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受理
省外企业法人在黔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不受理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

分支机构不得在黔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备案。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分支机构应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分支机构按年度备案,备案续期在每年
3-4月份进行.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分支机构续期备案资格。

如需再在黔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
其他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房屋建筑面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附表2。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参加我省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取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其中,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法规培训证.
省外建设监理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按规定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并考试合格。

其中,监理员应持“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
第十二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介绍信、企业近两年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和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等);企业
法人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与资质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建设监理企业应具有与资质范围相适应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凭证;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及执业印章、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

(八)与分支机构注册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
第十三条对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十四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续期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
(二)《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省办理分支机构续期备案介绍信;
(四)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五)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无未按本规定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情况证明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履职到
位情况证明等);分支机构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六)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凭证;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及执业印章、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
(十)与分支机构注册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
第十五条对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续期备案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上进行续期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以企业法人名义到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照规定亲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有关组成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原件,由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留存至建设工程合同实施完成后再返还企业.其间,凭留存证明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的《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
(三)与所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留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原件押证情况证明及相应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及其身份证明;
(四)用于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清单;
(五)建设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和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缴交凭证;
(六)有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提供与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中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省外的,应提供该企业入黔备案证明材料.
(七)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上述(一)-—-(七)项资料都应提供;建设监理企业只提供上述(一)、(二)、(三)、(七)项资料.
第十九条省外企业入黔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为总
承包或联合体承包的,应分别按入黔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A4纸复印,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设封面、目录及页码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或原件核验。

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或单项项目备案,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时间顺延,但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入黔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变更登记管
理制度。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营业范围、负责人及其他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取得《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在黔参加建筑活动。

发包人或招标人在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核验《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应组织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建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严禁违法违规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为已在黔备案人员,并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履职到位。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省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优先选择本省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使用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者直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劳务作业班组.
第二十八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在黔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劳保统筹机构不得办结劳保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
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每半年填写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在每年底对企业在黔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进行公布。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在黔遵纪守法并对我省建筑业有突出贡献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4)。

第三十一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续期备案申请。

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并视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的;
(二)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等行政处罚的;
(三)以虚假资料骗取单项项目备案的,或拒不服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30日内,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的;
(五)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履职到位的;
(六)有挂户、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欺诈、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者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发生过一般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单项项目备案申请。

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未按本规定办理《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在黔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及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收费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的。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

第三十四条省外企业在黔分支机构未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和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5日起生效,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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