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学说
哈特_法律规则说_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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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2008年第9期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冯 静3(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上海 200234)[提 要]本文从该理论的渊源入手,分析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从而,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学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
并且,次要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同时指出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内容。
文章最后对该学说进行简单评价。
[关键词]法律命令说 主要规则 次要规则[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8267[2008]9—0114—03 一、“法律规则说”的理论渊源哈特理论的渊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另一个则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用了三章的篇幅对奥斯丁的法理学进行了批判性研究。
[1]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1)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2)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它是值得法理学加以研究的,其次它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它也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3)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4)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或者证明来确定或者辩护;(5)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2]语义分析哲学是现代西方分析哲学中一个颇具魅力的流派。
语义分析哲学重视语言对哲学的影响,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认为哲学上的混乱、争论、错误产生于语言的含糊不清或者对语言的误用、滥用,因而哲学的任务是对语言进行语义分析,揭示语言的确切涵义和意义,指明语言的正确用法和规则。
用其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就是“不弄清语言的含义,就没有资格讨论哲学”。
[3]哈特挟牛津法理教习之威,用日常语言哲学之利,攘外安内并举,寓防守与进攻之中,从对奥斯丁的修正下手,既坚守分析法学的根本路向,又于诸家之间多所采撷、中道而行。
承前启后,使新分析法学成为当代法学多元格局中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重要学派。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941179182e3f5727a5e9627e.png)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实用参考]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规则”的概念
![[实用参考]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规则”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23558a28c281e53a5802ff3f.png)
论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规则”的概念陈永鹏(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法律规则说”是哈特对法律的概念作出的解答,“规则”作为“法律规则说”的中心元素有着其特有的概念,对“规则”的概念作出解答无疑对充分认识、理解“法律规则说”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阅读哈特法律理论概念的形成过程以探究“规则”的概念,并进一步探讨“规则说”对我国法治的意义。
关键词:命令;义务;规则;法律规范OnHart,"TheConceptofLaw"inThe"Rules"CHENPongpeng(lawschool,SouthwestUniversitP,Chongqing400715)Abstract:The"ruleoflaw"istheanswermadebPHart,TheConceptofLaw.andasthecentralelement,"rule s"hasitsuniqueconcept,theconceptof"rules"tomaketheanswerisnodoubtfullPawareofandunderstandt he"ruleoflaw"hasanimportantsignificance.ThroughthereadingofHart'slegaltheorPintheconceptform ationprocessinordertoeGploretheconceptof"rules"andtofurthereGplorethemeaningof"rules"ofruleof law.KePWords:Orders;Obligation;Rules;Legalnorms一、哈特的法律理论概述哈特(H.L.A.Hart)是现代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新实证主义的法学代表。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21a5b3170b4e767f5acfceef.png)
法的结构——(一)法的内部结构——2、关于法的结构的学说
1、传统三要素说 假定:假设前提(适用情况或条件) 可以作为方式—— 授权性规范——权利(权力) 假定: 假设前提(适用情况或条件) 可以作为方式 授权性规范 权利(权力) 权利 行为模式(方式){必须作为方式—— 命令性规范 ){必须作为方式 命令性规范——义务 行为模式(方式){必须作为方式 义务 处理:行为规则{ 必须不作为方式— 禁止性规范——义务 处理:行为规则{ 必须不作为方式 禁止性规范 义务 行为内容 制裁:法律后果(惩罚性、不利后果) 制裁:法律后果(惩罚性、不利后果) 2、两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的指引人们行为的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的指引人们行为的行为模式; 积极地、 积极地、肯定性后果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 消极的、 消极的、否定性后果 3、新三要素说 条件;模式;后果(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 (1)条件;模式;后果(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 假定;处理;后果(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2)假定;处理;后果(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见李步云教授主编的《法理学》 。(见李步云教授主编的 (3)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见李步云教授主编的《法理学》)
法的结构——(二)法的形式结构(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结构(法的渊源)
1、知识点的简要回顾: 知识点的简要回顾:
直接渊源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间接渊源 正式渊源 博登海默:{ (E·博登海默: 法律文件{ (2)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
3、构建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基本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基本目标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https://img.taocdn.com/s3/m/2d51e527aaea998fcc220e97.png)
徐爱国: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center>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427fcdb0960590c69ec3765a.png)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法理学5到13章
![法理学5到13章](https://img.taocdn.com/s3/m/7a52c901b52acfc789ebc992.png)
(3)根据法律原则涉及内容性质的不同,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33。法律效力:
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的对象所具有的普遍支配性力量。
42。民主与法治
A。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B。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43。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活动围绕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44。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主要内涵: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作用:(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最佳执法效果的思想基础
(3)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11。法律发展的规律
从神法向人法发展;从身份法向契约的法发展;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从古代民主法治型法,经人治型法,最终向现代民主法治型法发展
12。法律继承
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A。违法: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 Nhomakorabea定评价
B。违约: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095fd542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df.png)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一、本文概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的法律概念,深入剖析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足性和独立性;而哈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解读。
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理论的梳理和比较,揭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差异与联系,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介绍凯尔森和哈特的基本法律观念,包括他们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对两种理论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它们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本质,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凯尔森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分离。
在凯尔森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命令,如技术命令或道德命令。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它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在特定法律体系内的人。
同时,法律规范还具有强制力,即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一步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在他看来,法律规范是更为基础和抽象的概念,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而法律规则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规范推导出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学作业
![法学作业](https://img.taocdn.com/s3/m/9966378ea0116c175f0e48ba.png)
1: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
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2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3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
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一个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
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第二,必要性;第三,不利性。
6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7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8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9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法学理论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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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最基本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解释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剖析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构建现代法律制度理论体系,推动法律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
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法学的研究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理论研究。
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本身,以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和效力、法律的秩序和价值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法学理论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它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的规律性,总结出法学的理论原则和学科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指导。
法学理论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法学基础理论等。
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讨论法律的伦理和思想基础。
法学方法论研究研究法学的基本方法、研究方法和推理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支持。
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证据和法律推理等的逻辑规律。
法学基础理论则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基础问题,包括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
二、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学说、法学范畴、法律制度等。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法律的本体、本质和价值问题。
它主要探讨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的性质和特点。
2. 法学学说:法学学说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概括。
不同学派和学者对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法学学说。
例如,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形而上学等。
3. 法学范畴:法学范畴是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归纳。
法学范畴包括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要素和法律关系等。
法律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规范,它对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调节和制约作用。
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
![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https://img.taocdn.com/s3/m/5f71f07a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fa.png)
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不同层级的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理解和掌握不同层级法律解释的含义和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解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统帅地位。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说明,通常由宪法法院负责。
宪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层级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其他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宪法。
立法解释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需要进行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的权威性次于宪法解释,但仍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如法院)根据法律条款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常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通常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执行的过程。
行政解释通常是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具体落实。
行政解释的效力层级较低,通常具有指导性或解释性作用,对公民和法律机关有一定的约束力。
学说解释学说解释是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探讨的过程。
学说解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学说解释对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主要具有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同层级的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权威性。
正确理解和运用不同层级法律解释是维护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法学基础完整版
![法学基础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76cc5765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5.png)
法学基础完整版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以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的内容、产生、适用和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法学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的定义、分类、基本原理和法律体系结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全面介绍法学的基础知识。
一、法学的定义及分类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研究,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和社会功能。
法学可以分为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分支,每个学科分支都从不同角度研究法律,形成了多学科交叉并存的格局。
1.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它以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基本概念为主要内容。
法理学试图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研究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
法理学又可分为法哲学、法逻辑学、法律语言学等具体学科。
2. 法史学法史学是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的学科。
通过对法律历史的研究,可以理解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揭示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征,为当代法学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3.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它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法社会学研究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分析法律与社会其他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研究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社会对法律的诉求。
二、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研究的基本原理是法律学说、法官学说和法律解释学说,它们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法律学说法律学说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理解和概括的学说,它涉及法律的形式、内容、适用和效力等问题。
法律学说包括自然法学说、实证法学说、公正法学说等不同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2. 法官学说法官学说是指法律的实施和解释应该由法官来完成,并强调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范的精神和目的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官学说注重法官的裁量权和法官的专业性,并强调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
3. 法律解释学说法律解释学说是指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和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说。
法理学(法的起源、法律规范的效率、法律解释和类推))
![法理学(法的起源、法律规范的效率、法律解释和类推))](https://img.taocdn.com/s3/m/d296d7ef19e8b8f67c1cb910.png)
法理学——法的起源(来源—百科网站)主要学说:法的起源探析在中国传统的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中,“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主流。
此学说的主要内容为原始社会没有法,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分化、国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国家的产生、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考古学和历史学的研究表明,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人类社会也就产生了。
最早出现的人类社会就是原始社会。
而原始社会又可以分为原始群居和氏族社会两段。
氏族社会是人类选择的区别于纯自然的、人为的社会,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那时的人们需要互相协助来共同抵御动物的侵袭和大自然的威胁。
所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地融合在一起,氏族社会内部没有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自发形成的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
习惯规范的实施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动和威望,依靠每个人的自觉,依靠社会共同的道德信念和宗教观念,依靠强有力的舆论力量。
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的那样:“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
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调整的力量就是原始社会规范,或称原始习惯。
社会是人的社会,法是社会的法。
凡是人组成的社会中就必须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和交流。
在原始社会中,这种交流可以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为他们必须相互协作共同生存,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单枪匹马必定难以生存。
由此可见,原始的种种规范必然是在人们互相交流互相协作的过程中,共同通过意思表达而达成一致的,而这些规范一旦被确定下来,就会约束这个氏族社会的一切成员,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
法家学说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家学说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75d0c8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3.png)
法家学说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引言部分是文章的开头部分,用于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概述。
在这篇文章中,引言的目标是对法家学说进行概述,并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以下是关于1.1 概述部分的一种可能的写作内容:1.1 概述法家学说作为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主要流派之一,对中国的政治、法律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是以法律、秩序和权威为核心的一种思想体系。
本文旨在对法家学说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理解这一哲学流派的精髓。
本文将首先介绍法家学说的基本概念和起源,并探讨其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随后,我们将聚焦于几个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这些名词包括……(根据具体内容填写)。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深入解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家学说的核心观点和原则。
本文的最后,我们将对整个法家学说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和社会的重要影响。
我们也会对未来法家学说的研究和应用进行展望,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法家学说的视角。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对法家学说的核心思想和重要名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我们希望读者通过这篇文章,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探索法家学说在中国古代和现代社会中的实际应用价值。
让我们开始这段关于法家学说的知识之旅吧!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导,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整篇文章。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组织,以确保逻辑性和连贯性:首先,引言部分将提供一个简要的概述,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研究背景。
通过引入相关的背景信息和问题陈述,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文的重要性和目的。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法家学说及其相关的名词解释。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法家学说的起源、发展和主要特点进行阐述,同时对其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这将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理解法家学说和其中涉及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举例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举例](https://img.taocdn.com/s3/m/3e43293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c0.png)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举例篇一: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
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
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理和制裁三要素。
这在上世纪八十年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
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
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自身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是说这种看法本身是合理的,而我们仅仅是出于对以刑为主的反对而“恨乌及屋”。
事实上,这种对法律规则及其构全方位调整的事实严重不符的。
“两要素说”-法律规则的要素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06901a11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77.png)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顾名思义,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自然法学是一种关于法律规范的学说,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自然,而非立法者。
新自然法学继承了自然法学的核心理念,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扩展和完善。
新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强调法律的客观性。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根植于自然秩序之中的,是人们在追求公正和道义时所发现的普遍规律。
而新自然法学进一步阐释了法律的客观性,认为法律应当基于自然的真理和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
这意味着法律应当超越具体的时空和文化背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更改性。
新自然法学还强调了法律与伦理的紧密关联。
传统自然法学将伦理和法律视为两个独立的领域,法律仅仅是对伦理原则的具体表述。
而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相互依存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的制定应当基于伦理道德的原则和人类的自然权利,而伦理道德的原则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实现。
法律和伦理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
新自然法学还关注法律的实践性和效力。
传统自然法学在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常常忽略了法律的实际操作和社会效果。
而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和实践是法律存在的重要标志,法律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和实用性。
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制定应当基于社会的实际需求和现实的条件,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类福祉。
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更新和补充。
通过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法律与伦理的关联以及法律的实践性和效力,新自然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学思维方法和研究视角。
它不仅为法律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指导原则,还为人们理解和实现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法律的概念与法律规则
![法律的概念与法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00a3a30d5bbfd0a785673c5.png)
法律的概念与模式在了解法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律的词源和词意。
汉字“法”的古体为“縣”。
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解释:“縣,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縤,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縤是一种神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这说明: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汉字“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从《尔雅·释诂》中可以了解到,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 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 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可以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中的法律体系
![法学中的法律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2fdb6a2f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79.png)
法学中的法律体系在法学领域中,法律体系是一种重要的概念。
它描述了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法律秩序中的层次结构。
法律体系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体系,包括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为欧洲大陆法系,是世界上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大陆法系的核心特点是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法典是一部由法律专家编写的全面、系统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关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通常以条文的形式呈现,条文之间有着逻辑上的联系和层次结构。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依赖于文字的解释和法官的裁决。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通常会参考先例和学说观点,但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律规范是最为重要的依据。
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中广泛采用,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学体系。
与大陆法系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依赖于案例法和先例。
案例法是通过已有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的一种方法。
在普通法系中,法院的判决和裁决被视为权威性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灵活性和可适应性强。
法官在解决案件时,可以参考各个先例案例,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普通法系在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等国家广泛采用。
三、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也称为民法与普通法混合法系。
混合法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殖民地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在混合法系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既依赖于文字解释和条文,也依赖于案例和先例。
混合法系通常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多样化的法律规范和适用方法。
例如,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属于混合法系,既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吸收了普通法系的元素。
四、相关法律体系除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定的法律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存在。
例如,伊斯兰法系,它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适用于一些以伊斯兰教为主导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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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一种“有关行为的标准与准则”圣·托马斯·阿奎那语, 而任何一种行为必须有行为人( 主体)行为时间( 时间) 、行为地( 空间)等因素, 因此, 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要对这些内容作出假定, 给出其法律规范适用的一
般范围和条件这种假定对任何一法律规范来说不但是基本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
关于民法解释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的一部分。
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
在法学方法论中,无论是德国法理学界还是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都对法条的结构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根据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经典著作《法学方法论》为基础,分析了法条在存在上的逻辑结构,以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基础为前提,可分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
一、法条概述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条的理论大致分为了两部分,法条
在适用上的逻辑结构和法条在存在上的逻辑结构。
这种分解方式可以
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法条。
法规范是有法条以及法律规定构成的体
系。
法规范由法律规定组成,法律规定又由法条所组成。
此文中所分
析的法条的分类是指在法规范存在上的逻辑结构的语境下,对法条进
行探讨,以法条和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将法条区分为不完全法条和完
全法条。
二、法条的概念
法条,法学方法论中所称之法条,通常是固指法典中各个以句号界
定之条文。
但是事实上,应按照一个条文所包含之规范事项或构成要
件是否互相独立认定,再予以划分。
能划分者,应认为该条文有数个法
条。
三、法条的性质
每个法秩序都包含一些规则,大部分的法规则都同时是国民的行
为规范、法院或者机关的判断规范,这是法条的性质。
具体而言,法条
或者法律规定的意旨在于要求受规范之人取向与他们而为行为,这些
法条是行为规范。
同时,法条或者法律规定的意旨在于要求裁判法律
上争端之人或机关,以它们为裁判之标准进行裁判,这些法条是裁判规
范。
简言之,行为规范并不限于那些作为行为或不作为的规定。
由于
裁判机关进行裁判是必须要以行为规范为为其裁判标准,故行为规范
在逻辑上也同时为裁判规范。
反之,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行为规范,有
不具有行为规范性质的裁判规范,例如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