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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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4.09.12
•【字号】粤财综〔2014〕163号
•【施行日期】201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体育彩
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14〕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体育局,顺德区财税局、体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体育
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体育局
2014年9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四章资金申报、分配与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七章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集中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省级体彩公益金安排原则: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

第五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绩效目标。

保障国家和省体育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体育发展有关决定的项目,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推进我省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省体育局为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资金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申报、编制省级体彩公益金分配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具体分配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制定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

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安全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用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省体育局编制的省级体彩公益金安排使用计划的合规性,审核竞争性项目额度、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以及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拨
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做好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指导)体育部门开展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做好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建设与管理、财务监管以及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省级体彩公益金,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财经财务规章制度,专账核算,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并认真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一条省级体彩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含青少年体育)和竞技体育。

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二条省级体彩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主要用于资助各地建设和维修公共体育场馆,以及受灾修复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如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田径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公园)、综合训练馆、全民健身园(苑)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2.购置体育健身器材。

主要用于购置体育健身器材配建于全省各地农村社区和单位,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于全省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和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具体由省体育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划拨手续。

3.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培训和管理体育骨干队伍,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

4.全民健身活动。

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各项活动和竞赛工作,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5.全民健身服务。

主要用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群众体育宣传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6.其他全民健身项目开展。

主要用于上述1-5点未涉及的全民健身项目开展,非奥运群众项目活动开展、临时性群体活动项目及其他需在全民健身项目中列支的项目。

(二)青少年体育部分,主要用于:搭建(建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组织各项青少年竞赛活动、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等。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主要用于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配套、省单项后备人才基地扶持;各级各类体校建设、训练补助;输送人才、大赛输送成绩补助等;
2.搭建学校后备人才培养网络。

主要用于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配套、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省校园足球布局、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扶持等。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

主要用于青少年各项目年度锦标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竞赛及各项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等。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

主要用于青少年体育工作调研;体育管理干部、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教练员论文、优秀赛区评比;运动员注册、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

(三)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主要用于资助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综合性或单项国内、国际体育赛事。

2.改善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

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
地建设、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开支;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按规定及标准发放训练津贴;竞赛、训练服务的辅助设施的研制、购买费用等。

3.支持省备战和参加全国及世界综合性运动会。

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为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外训外赛、大集训、训练比赛器材、科医器材、科研运作与营养调控、奥运金牌奖牌和全运会金牌专项津贴、场地日常维修维护及运转经费、省代表团工作经费等开支。

4.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主要用于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补偿,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开展创业扶持试点工作,运动员伤残救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等。

5.其他奥运争光项目开展。

主要用于上述1-4点未涉及的临时性奥运争光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培训、职业培训及其他需在奥运争光项目中列支的项目。

第十三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资金申报、分配与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

省本级支出中安排各部门的业务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纳入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体彩公益金审批实行年度总体计划和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

省体育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体彩公益金入库情况,在可支出额度范围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补助其他省直单位和地方的省级体彩公益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发布申报通知。

根据经省领导同意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二)相关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

其中: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申报项目并联合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省体育局通过管理平台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和下级体育部门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初步分配方案。

具体项目采取以下分配方式确定初步分配方案:
(一)群众体育部分。

1.援建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根据《广东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办法》和《广东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维修办法》等资助管理办法,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2.购置体育健身器材。

根据省体育局业务部门制定的体育健身器材采购计划,编报器材分配方案,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3.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其他全民健身等项目由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青少年体育部分。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根据《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广东省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青少年体育训练经费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奥运为周期(4年为一周期),由总局进行认定,省单项后备人才基地以省运会为周期(3年为一周期)进行评定,省体育局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经费扶持。

该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输送人才补助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及省体育局每年下达的关于招聘省专业运动员的通知为依据,大赛输送成绩以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成绩作为评选条件,根据《暂行办法》进行补助。

该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2.搭建学校后备人才培养网络。

根据《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方案》、《广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管理办法》、《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广东省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广东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试点工作方案》等,省级俱乐部每年、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三年进行评定,由各地市体育局组织申报、会同省教育厅审核并网上公示后确定名单。

省校园足球布局城市、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每年由各地市申报,专家审核、公示并确定名单。

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

根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体竞字(2000)62号),承办比赛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和各项目惯例对参赛裁判员和运动员进行比赛的预算,依据省局全运会项目重点布局分
类表进行调整。

由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

工作经费根据年度青少年体育管理干部、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计划及青少年体育各项调研工作计划;运动员注册、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根据注册、报名、体能测试和文化测试等各方面每年系统的升级和开发情况等,由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教练员论文评比依据《关于开展广东省业余训练教练员论文征集评优和奖励的通知》进行教练员论文评比,优秀赛区评比根据《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办法》的标准执行,经省体育局业务部门评定后,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竞技体育部分。

1. 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省体育局根据年度赛事情况,提出赛事计划,承办经费安排计划,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2.改善省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省体育局依据我省备战和参加全国及世界综合性运动会工作计划,根据各省级优秀运动队实际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3.支持省备战和参加全国及世界综合性运动会。

省体育局依据我省备战和参加全国及世界综合性运动会工作计划,根据运动员、教练员、科医编制和队伍备战实际需要等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4.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省体育局依据我省运动员保障支出计划,根据《广东省运动员退役补偿费管理办法》、各省级优秀运动队实际情况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5.其他奥运争光项目开展。

省体育局业务部门每年度根据年度奥运争光项目开
展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综合考虑补助对象的客观需求和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制定统一补助标准或通过量化指标、权重和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十九条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必要时安排部分资金开展竞争性分配。

具体分配程序为:
(一)制定方案。

在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总体安排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竞争性分配方式。

(二)组织申报。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省直及地市各相关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项目。

(三)受理审核。

省体育局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四)项目评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资格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分配。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目标、内容、实施计划、资金安排、资金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

(五)结果公示。

结果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按其他方式分配的项目。

对特殊补助以及应急支出等,采用部门集体研究、评议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安排。

列入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办理办法进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具体分配方案审批。

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确定补助其他省直单位和地方的各项目初步分配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程序一次性报批。

(一)明细分配计划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分管
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明细分配计划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资金按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在预算中编制,经人大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延续性项目(项目安排时间超过两年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体彩公益金支出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确需调整,省本级支出预算调整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级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二十六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体彩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补助地方的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省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省级体彩公
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省体育局在管理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办法。

(二)省级体彩公益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

(三)地市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分配方式。

(五)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无需公开第(二)、(三)点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省级体彩公益金实施绩效评价机制。

省体育局按规定组织市县体育部门、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于资金下达后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同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省级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将作为
下一年分配资金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对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体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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