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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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BCD
思考题 1、什么是武装冲突法 2、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3、对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保护 4、中立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 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1946年联大第95 (1)号决议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 章》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国际法 委员会1950年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和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这些原则是:
• (l)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 并因此应受到惩罚; •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 理由; •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 道罪; •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 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 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 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 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 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 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 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 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 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 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 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 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 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 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 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 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 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 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 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 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 公约的保护。
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 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 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2、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战争和武装冲 突中保护平民与其他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改 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 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 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 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 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 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 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 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亨利· 杜南
(3)武装冲突法及“诉诸战争权” “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 限制。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 策的工具。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变化,国家 的“诉诸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1928 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 般条约》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4)关于禁止使用武力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概念,主要是来自 《联合国宪章》。但是,宪章并没有禁止 所有的武器使用,在自卫、联合国安理会 授权或采取行动、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抵 抗殖民主义镇压等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 的。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 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 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 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 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 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第十二章 武装冲突法
一、武装冲突法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武装冲突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 突中,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调整 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 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以及交战行 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武装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1)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 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军事对抗 (2)武装冲突的状态 发生武装冲突时,不论缔约国是否承认战 争状态,均适用《日内瓦四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 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 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 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 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 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 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 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 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 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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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四、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保护 五、中立制度 六、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等罪行 及其责任
• 基本概念 • 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等罪行是指违反战 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准则的各种犯罪行为。 迄今为止,对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和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加以制裁和 惩罚的实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欧洲国 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根据联合 国安理会决议设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 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 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 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 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 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 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 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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