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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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1999)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使集团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XXX集团的公文,是在各项行政事务、具体业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操作惯例中,形成的具有集团内部和对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业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的公文处理。
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集团领导及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的公文处理并负责联系和协调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行文规范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凡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一般不行文;凡能面谈或用电话、便函及其他方式处理的事情,
亦不得行文。
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红头文件。
集团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集团文件版头的,需报经集团办公室同意。
(二)集团办公室经董事长授权可以对外行文。
各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三)集团只接受直属部门的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越级报文。
第十条向上级部门呈报的请示、报告、统计资料、计划、总结等,以及对上级来文办理情况的回复和对外联系的重要公文,均以“XXX集团”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集团对内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需要行文的,均以“XXX集团”名义行文;经常性工作和一般事项需要行文的,均以集团办公室名义行文。
集团下属公司、职能部门和业务机构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十二条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三条集团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集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集团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有关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