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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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机构,或者 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
对分支机构、 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在
代表机构疏于 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
管理,造成严 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
重后果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
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从轻 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3倍罚款 。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停止活动、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期限
参加年检;
从重
再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接 受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撤销登记。
的;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影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
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 从轻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查的;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
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查的;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 从轻 年检;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5倍罚款 。
第 2 页,共 82 页
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月3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 所得,但不予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 警告;
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
构1个;
责令改正;
6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代
违反规定设立 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
分支机构、代 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
。
款或者违法所得 3倍罚款 。
涂改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1年以下;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
省级、市级、县 级民政部门
一般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5
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办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 理变更登记 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超出章程规定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 撤销登记、
3 的宗旨和业务 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 没收违法经
范围进行活动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活动的;
营额或者违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 限期停止活动;
省级、市级、县 级民政部门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 ,经业务主管
单位初审同意后 ,于5月31日前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接受年度
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 条第一款第(三)项
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
上,50万元以下;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
成不良影响。
款或者违法所得 4倍罚款 。
涂改2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 1年
以上;
从重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50万元以 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 法所得、罚
以下;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 十条第二款
款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一般 上,50万元以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进行活动的;
涂改1项;
警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 责令改正;
减轻
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 所得,但不予罚款。
危害后果。
涂改1项;
警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 责令改正;
从轻
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下;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3倍以下或
从轻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
影响。
款或者违法所得 3倍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 限期停止活动;
拒不接受或者 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警告、限期
4 不按照规定接 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 停止活动、
受监督检查 况。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撤销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
省级、市级、县
构2个以上,10个以下;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级民政部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 上,50万元以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不良影响。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4倍罚款 。
1年未开展活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
动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 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2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不办理变更 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省级、市级、县
负责的主管人员 。
级民政部门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2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
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
从重
构10个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50万元以 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对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5倍罚款 。
三十条第一款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
2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涂改、出租、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出借《社会团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体法人登记证 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书》,或者出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租、出借社会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团体印章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
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社会团体)
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自取得《社会 二十九条
九条
团体法人登记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
1 证书》之日起 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 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 撤销登记
从重
经责令改正后6个月内不办理变更 登记;
撤销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第 3 页,共 82 页
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 处罚种类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实施机构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 警告;
构1个;
责令改正;
减轻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下;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3倍以下或
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实施机构
无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撤销登记
省级、市级、县 级民政部门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 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或者对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 十条第二款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 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 十条第二款
警告、限期 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没收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罚 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
从轻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且违法 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 20万元的;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罚款 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 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
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按照《社
一般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期限 参加年检; 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查的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省级、市级、县
负责的主管人员 。
级民政部门
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按照《社
造成严重后果。
第 4 页,共 82 页
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 处罚种类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减轻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 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 20万元;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 得,但不予罚款。
实施机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但不予罚款。
实施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 警告、限期
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倍罚 款或者违法所得 5倍罚款 。
第 1 页,共 82 页
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 处罚种类 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10万元以 减轻 下;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可以
经责令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 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3倍以下或
不良影响。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倍罚
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款或者违法所得 4倍罚款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 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50万元以
从重
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