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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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

为减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门诊用药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方案。

二、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 高血压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需要药物治疗的患者。

2. 糖尿病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需要药物治疗的患者。

三、保障内容
1. 用药范围: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

2. 保障水平: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300元/年、糖尿病600元/年、高血压糖尿病双病种600元/年。

四、认定程序
1. 申报方式: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就近到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由指定科室医生凭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进行疾病诊断,为符合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填写《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登记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凭登记表及相关认定材料由医疗机构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2. 审核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五、实施步骤
1. 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 筹建基金: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比例筹集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基金。

3. 落实待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落实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4. 监督检查:加强对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2. 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实施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方案,切实减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门诊用药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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