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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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
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1]19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19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审查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要建立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审查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并做好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
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五条报送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1);
(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决议的报告,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投票表决的情况等;
(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第六条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3);
(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五)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名单,企业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确认书(见附件4);
(六)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八)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要求进行查验。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附件5)/《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附件6);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程序审查。
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内容审查。
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等。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7),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报送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报送集体合同单位的名称;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印章。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日期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三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附件:1.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
2.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3.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送审表
4.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名单;企业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确认书
5.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
6.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
7.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附件1:
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
本集体合同已经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报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