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实施细则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方案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方案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施方案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施方案提要:对企事业单位占用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事业单位占用机关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施方案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区人民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由各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摸清行政资产的“家底”,逐步对区级机关的公共资源进行再分配,使办公用房的配置日趋合理,改变办公用房苦乐不均的状况。
必须改进和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修标准,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新管理模式。
目前我区的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一是产权归属不清,经初步摸底,42家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产权较明晰的有39家,产权不明的有2家,产权未转定的有1家,且房产证与土地证双证不全。
二是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和需求及人员编制三者之间的比例失调。
三是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由于建设和装修标准不一,造成“贫”、“富”差别较大。
四是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在管理成本上,由于各自为整,看“钱”办事,造成维修、养护成本高等状况。
针对上述现状和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
房产证、土地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各部委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自治区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桂政管发【20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 规范办公用房租赁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止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机构增设、职能调整导致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调剂解决而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赁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进行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租赁标准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租赁期限,且不得租赁高档价位的商业办公楼、宾馆等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办公用房租赁程序第八条各单位通过调剂难以满足办公用房需求的,可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租赁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二)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三)编制部门下达的关于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文件;(四)若为二层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租赁办公用房的批示意见;(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办公用房管理,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新增办公用房,准确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统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根据《集团有限项目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项目部新建、购置、改扩建、置换或租赁的用于办公的房屋。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项目及其员工(包含项目负责人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现有办公用房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购置、改扩建、置换、租赁)办公用房的评审、审核、审批,对办公用房装修、维修和改造的评审、审核、审批。
第三条项目各部门要按照朴素庄重、经济适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
闲置房产可以用作办公用房使用时,不得新建、购置、改扩建、置换、租赁办公用房。
各部门办公用房总面积应根据管理层级、定员编制进行严格控制,严禁超规模、超标准使用、新建(购置、改扩建、置换、租赁)办公用房,严禁对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修。
项目部新建(购置、改扩建、置换、租赁)办公用房
应符合企业市场布局和发展定位的要求。
严格办公用房预算管理,编制办公用房预算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预算编制
要完整,严禁无预算新建(购置、改扩建、置换、租赁)办公用房。
预算编制和调整按照集团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自然三财[2013] 114号)规定程序办理。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
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房屋出租的管理,防止房屋租金的流失,确保单位及租房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归局办公室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公司会计负责。
第三条所租房屋是指行政办公楼一楼及场地。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1、房租和水电暖价格由办公室按市场价确定,经主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2、建立房屋出租档案,登记清租房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籍贯、单位、经济来源、房屋用途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对身份不明者,不得租房。
3、必须经常性的检查房屋、水、电、暖的状况,防止乱接电、水、暖及偷电、偷水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凡发现租房人员违反合同且不服从管理或有违法现象的,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公安机关。
5、严格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收回房屋。
第五条租用人职责1、按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
2、遵守局、市有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
3、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租费及收取1、每年度提前1个月,必须与租房人员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并收取全年房租。
2、在每季度5日前收清全部房租和水电费,3、在收取房租时,必须开支相应的票据,并如实登记。
4、每季度做好房租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办公室主任审阅。
5、房屋出租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单据齐全,符合规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收取房屋或提高租金,应向承租方予以赔偿。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者,收回房屋。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纪事件处理管理人员瞒报租金、收受贿赂、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0〕20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细则》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0〕197号)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产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专业业务用房、公益性用房、仓储用房、居住用房、生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细则:(一)农贸市场摊位出租;(二)经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租借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产;(三)其他不宜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房产。
第五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区财政局委托,是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个别情况特殊的房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房产出租单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对外出租房产的,应在拟出租前提交房产出租申请。
属于部门管理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区政府直属管理单位直接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应按前款程序规定,并按以下权限上报审批:(一)协议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出租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二)协议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三)协议租赁年租金在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四)协议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以上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五条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
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且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
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100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机关单位租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租房行为,保障机关单位办公、生活等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下属各单位租房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租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经济、节约、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机关单位租房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租赁申请报告;2. 租赁用途说明;3. 租赁地点、面积、期限及租金预算;4. 租赁合同样本;5. 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五条机关单位租房申请需经以下程序审批: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租赁申请;2.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3. 机关单位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4. 机关单位领导审批;5. 机关单位办公室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 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明确;3. 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费用明确。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租赁期间,如遇以下情况,机关单位有权解除合同:1. 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2. 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擅自改变用途;3. 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被破坏;4. 租赁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押金。
第四章租赁费用与结算第九条租赁费用包括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条租金标准应参照市场行情,经机关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押金由租赁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租赁期满后无损坏、无欠费的情况下,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二条水电费由租赁方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机关单位办公室负责抄表、结算。
第五章租赁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办公室负责租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租赁申请的审核、审批;2. 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3. 负责租赁费用的收取、结算;4. 负责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5. 负责租赁工作的档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协议(2024年版)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协议(2024年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出租协议概述1.1 协议主体1.2 房屋基本信息1.3 出租期限1.4 租金及支付方式1.5 押金1.6 房屋使用及管理1.7 维修责任1.8 保险1.9 变更及解除协议1.10 违约责任1.11 争议解决1.12 法律适用1.13 签署日期及地点1.14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房屋出租协议概述1.1 协议主体出租方:行政事业单位名称承租方:个人/公司名称1.2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办公等1.3 出租期限出租开始日期:年月日出租结束日期:年月日1.4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金额:元/月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等支付日期:每月的某日1.5 押金押金金额:元支付日期:签订协议时支付退还日期:租赁结束且无损坏情况下退还1.6 房屋使用及管理1.6.1 承租方需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6.2 承租方需负责房屋内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1.6.3 出租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1.7 维修责任1.7.1 出租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1.7.2 承租方负责房屋内部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7.3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1.8 保险1.8.1 承租方应购买相应的房屋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交给出租方备案。
1.8.2 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9 变更及解除协议1.9.1 协议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1.9.2 协议解除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书面确认。
1.10 违约责任1.10.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1 争议解决1.11.1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方案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下同)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根据《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方式以公开拍卖为主,一般每个月组织1次。
第四条办理交易申请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得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合理设置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形成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
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2)首次出租房产的转经营批复书;(3)经区财政局备案的房产租金评估备案表;(4)出租人声明与保证;(5)房屋权属证明或拥有处分权的文件或证明;(6)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材料、原租赁合同;(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招租会议纪要等)。
交易中心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及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受理后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当月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督下,随机选取一家区房产公开招租拍卖中介机构预选名录中的承拍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方案
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下同)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根据《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方式以公开拍卖为主,一般每个月组织1次。
第四条办理交易申请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得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合理设置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形成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
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2)首次出租房产的转经营批复书;(3)经区财政局备案的房产租金评估备案表;(4)出租人声明与保证;(5)房屋权属证明或拥有处分权的文件或证明;(6)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材料、原租赁合同;(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招租会议纪要等)。
交易中心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及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受理后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当月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督下,随机选取一家区房产公开招租拍卖中介机构预选名录中的承拍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XX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XX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XX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环境,提高办公效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制定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XX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建造物结构稳定、用电、供水、通风设施完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使用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合理利用,并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使用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过核定的使用面积;(二)严禁将办公用房用于其他目的,如住宅、商业等;(三)不得私自改造办公用房结构,如拆墙、隔断等;(四)不得擅自更改办公用房的功能区划。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配备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人员数量合理分配工位;(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如桌椅、电脑、打印机等;(三)提供必要的办公软件和网络设施,保障办公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办公用房的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维护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维护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办公用房,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保洁工作应每日进行,保持办公用房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如需进行大修、维修等工程,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章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监控和巡查,并建立安全档案。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明确办公用房的管理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赋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规范规范
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规范规范公开招租: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事业单位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往往需要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或者员工住宿。
然而,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的规范和管理措施,事业单位房屋租赁中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规范,以保障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首先,事业单位在租赁房屋时应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
公开招租是保证租赁过程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宣布招租信息,并明确招租条件、房屋面积、租金标准等细节。
同时,招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一位有意向的租户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是事业单位与房东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应当详细规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签署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并在需要的地方进行商议和修改。
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都有责任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的效率,建议引入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事业单位寻找合适的租赁房源,并且协助双方签订合同。
中介机构还可以帮助解决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纠纷或问题,减轻事业单位的管理负担。
此外,事业单位在租赁房屋时应注重房屋的质量和环境。
房屋作为员工和公众的办公场所或居住地,其安全和舒适性非常重要。
事业单位应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房屋设备完好,无租赁纠纷,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等条件得到满足。
同时,事业单位也应对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进行明确,及时解决房屋维修和设备故障问题。
最后,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是一个与利益相关的环节,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以保证租赁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以维护事业单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租赁双方的权益、提高租赁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桂政管发【20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 规范办公用房租赁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止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机构增设、职能调整导致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调剂解决而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赁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进行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租赁标准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租赁期限,且不得租赁高档价位的商业办公楼、宾馆等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办公用房租赁程序第八条各单位通过调剂难以满足办公用房需求的,可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租赁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二)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三)编制部门下达的关于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文件;(四)若为二层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租赁办公用房的批示意见;(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2012〕5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不含100 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含100 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八条单位公房对外出租,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出租单位在做好日常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出租公房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市公共资产管理局按照公房出租审批权限,属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权限的由其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审批。
2024年度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细则
2024年度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第五条维修责任5.1 出租人维修责任5.2 承租人维修责任第六条保险责任6.1 承租人保险责任6.2 出租人保险责任第七条房屋使用7.1 房屋使用规定7.2 房屋爱护规定第八条提前解约8.1 提前解约条件8.2 提前解约通知期限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附加条款12.2 特殊规定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变更条件13.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双方签字14.1 出租人签字14.2 承租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具体房号_______。
1.2 房屋面积: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3 房屋用途:仅用于办公用途,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居住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____月____日,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此日期前____个工作日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整。
3.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
3.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4.2 押金退还: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约后,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恢复至租赁开始时的状态,出租人在确认后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第五条维修责任5.1 出租人维修责任:出租人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基本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及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xx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方案
无产权证、有土地证。
标的位于xx市鼓楼区梅亭路xx号xx经济学校9号楼一层楼梯间旁,以标的店面现状出租,租金按每年xx个月收取(每年7月、8月为暑假不收费),水电费按月交付,每月xx日前交清,由招租方财务统一收取。
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2xx7年1月6日
7.水电费按供应单位确定的商业用户单价收取。
8.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
9.承租人应加强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配齐灭火器等安防设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租赁期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全责。
xx.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如需进一步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招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擅自装修改造给招租方造成的损失,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相应的赔偿并及时给予修复,如未及时修复给招租方造成的损失,从承租方经营押金中扣除;不足赔偿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原承租人(须与原租赁合同上的名称一致):姚君玉。
对投标方(承租方)基本条件和主要要求:
(1)投标方必须是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投标方在以往商业经营中无任何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3)投标方要有立足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如: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等制度。
合同终止条款:(1)承租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学校相关制度,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等给招租方及师生造成损失,除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外,合同终止。
(2)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招租方管理部门反应,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违反招租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合同终止。
(3)承租方私自改变经营用途,或私自改变招租方规定的场所用途的,合同终止。
XX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1. 引言办公用房是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协同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统一和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保障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制定本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
3. 办公用房保障机制3.1 办公用房供应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区政府将统筹规划办公用房供应,合理进行用房分配。
供应办公用房的方式包括购买、租赁以及其他合法渠道。
3.2 办公用房调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各单位在使用办公用房前需要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调配原则包括公平、公开、公正和合理,确保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3.3 办公用房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维护管理,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具体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的功能性,及时处理办公用房内的问题,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和良好工作环境。
4.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4.1 办公用房使用权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将办公用房私自转租或变更用途,如确有需要应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4.2 办公用房使用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4.3 办公用房使用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期限应遵守区政府规定的规则,到期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续租或更换。
4.4 办公用房租金缴纳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租金或延期缴纳,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过批准。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用办公用房等措施。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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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XX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办公用房的审
批程序,统一租赁标准,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和《XX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区级机关事业单位
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
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等,利用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的办
公用房。
区级机关下属派出机构仅为该派出机构所在街镇、开
发区提供服务的,其办公用房由所在街镇、开发区免费提供(纳
入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街道除外)。
第三条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与履行职能需
要相适应,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经济实用、统筹兼顾的
原则进行,不得租赁豪华办公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租赁面积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原则上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规定执行。
第五条办公用房租赁审批程序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需租赁办公用房的,向区机管局提出办公用房租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2、拟租赁办公用房地点、面积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
3、编制部门下达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区机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先在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
如无法调配,拟定办公用房租赁初步方案(包括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期限等)。
如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或年租金 30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机管局与使用方、出租方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年租金 30 万元以上,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机管局与使用方、出租方签定租赁合同。
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点的选择和日租金
1、租赁点的选择顺序:一是内部调配,二是国有公司中选择,三是社会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