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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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请销假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学校领导请销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便于工作,保障正常秩序。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四条学校领导请假应提前向校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五条请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假申请书;
(二)请假事由证明材料;
(三)请假时间安排。

第六条请假事由包括:
(一)因病、因事需离校治疗或处理;
(二)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会议、考察等活动;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暂时离校的情况。

第七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学校领导请假,由本人向校长提出申请;
(二)校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请假批准后,申请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八条请假期限:
(一)因病请假,一般不超过15天;
(二)因事请假,一般不超过5天;
(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期限的,经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销假程序
第九条学校领导离校前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销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销假申请书;
(二)请假事由证明材料;
(三)请假期间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销假审批程序:
(一)学校领导销假,由本人向校长报告;
(二)校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三)销假批准后,申请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请假事由虚假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领导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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