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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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001

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001

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教职改办字〔2017〕19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有关省直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省直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314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有关省直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以德为先.将师德摆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

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XX、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设置为权重项占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三)落实城市(省市县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任(支)教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的处理意见》(湘教通〔2016〕570号)关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年限要求,并加大对服务基层效果的考核评价。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高校的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高校的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新时期高校人才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潜心教学科研,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职称评审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坚持教学、科研、品德综合考评原则。

二、学历学位必备条件1、申报教授:195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自2013年起,196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2、申报副教授、讲师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4、1959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出生的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以上规定学历者,申报教授必须任副教授满十二年,申报副教授必须任讲师满十年。

自2013年起,申报教授、副教授必须达到规定学历。

5、自2013年起,申报教授须有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的研修访学(含博士后研究)或攻读学位经历。

三、教学必备条件1、每学年必须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经学校批准的研修访学者除外)。

2、申报教授年均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260学时以上,申报副教授年均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240学时以上,申报讲师年均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160学时以上。

3、课程教学学生评价和学校教学督导评价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4、从2010年开始,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申报讲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破格申报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原则上必须达到“优秀”等级。

未经批准,无课程教学考核结论的人员不能参评。

5、教学态度端正,服从教学安排,无任何教学事故。

四、科研必备条件(一)申报教授(符合下列A、B任一条均可)条件A:(以下1、2两点必须同时具备)1、平均每年发表1篇省级以上刊物论文,其中3篇以上(含3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且2篇为A类刊物论文(或SCI、EI、ISTP收录论文、或学术专著、或国家(国际)授权发明专利,但至少有1篇A类刊物论文或SCI收录论文)。

2019年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最新及条件

2019年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最新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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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和创新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2017年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最新全文资历标准(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2月修订版)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

二、组织机构(一)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全校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职称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当年职称推荐评审指标数等。

由学校领导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学院职称推荐小组学院职称推荐小组是学院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负责评议和审查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考察职称申报者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学术水平与业绩等方面,向学校推荐合格人选。

学院职称推荐小组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与学术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一般设5~9名成员,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按照上级和学校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种证件原件等,初步审核其参评资格。

(四)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当年学科专业分布情况,从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调组成,一般设17-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下设学科评议组。

在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负责评议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确定通过人选。

湖南大学专任教师首次岗位职级评定(指导)条件

湖南大学专任教师首次岗位职级评定(指导)条件

附件1:湖南大学专任教师首次岗位职级评定(指导)条件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湖南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专任教师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一、教授二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并满足相应学术条件。

(一)必备条件申报者应履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博士生导师,近三年考核合格。

(二)任正高职务满4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职级评定:1.学术责任与荣誉A0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A02“973”首席科学家A03“863”领域专家A0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A05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负责人A06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A07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大师或杰出人才;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极高声誉者(需提供佐证材料)2.教学科研奖励A08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的前2名或二等奖的第1名A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二等奖1--个人排名第1A10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1名(三)满足必备条件,任正高职务满10年,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或任正高职务满6年不足10年,任现职以来达到以下三类条件两条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岗位职级;或任正高职务不满6年,任现职以来达到以下三类条件三条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岗位职级:1. 学术责任与荣誉B01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B02 现任国家实验室、国家大科学工程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负责人B03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B04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B05 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B06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B07 国家教学基地负责人B08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B09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B10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B11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B12 教育部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2. 教学科研奖励B13 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的前3名或二等奖的前2名B14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B15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B16 国家教材二等以上奖的第1名B17 教育部科技三大奖特等、一等奖的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2B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B19 省级及其他部级科技(人文社会)三大奖一等及以上奖的第1名B20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以上奖的第1名3. 教学科研项目B21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B22 “863”目标导向类项目负责人或“863”重点、重大课题负责人或科技部重大、重点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B23 近6年“973”课题负责人二、教授三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并满足相应学术条件。

2019年教师职称评聘赋分参考标准

2019年教师职称评聘赋分参考标准

2019年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考核、加分、减分项目及赋分参考标准以下考核、加分、减分项目和赋分参考标准,各改革学校请参照执行。

一、总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加减分项目及赋分参考标准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创新机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办法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力求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各学校在不突破本赋分标准的大原则下,结合本校实际,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具体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操作程序和办法,但必须经过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反复讨论,达到85%以上教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所有考核、加分项目的赋分分值不能突破该项最高分值。

三、其它加分、减分项目及赋分标准(一)加分项1.支教加分。

支教教师每年度加2分(曾经在晋升新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加过分的,不再加分)。

2.班主任加分。

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按年限予以加分,每学期加0.2,最多不超过2分,农村学校可适当调整为每学期加0.3分,最多不超过3分。

曾担任过班主任的教师,工作调动后按现单位标准加分。

3.教龄加分。

纯教育工作年限,每年加0.3分,按毛年计算。

4.年度优。

凡任现职以来,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民主测评推荐取得年度优秀等次的,每个年度优加0.2分,加满1分为止。

(二)减分项1.2018年8月31日---2019年8月31日之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减0.2分,旷职每次减2分。

2. 2018年8月31日---2019年8月31日之间,病假、事假每天减0.2分。

(其中,在住院治疗期间,病假每天减0.1分,以住院病历为准)3.工作时间在网上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页,每次减0.2分。

4.任现职以来,受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处分期满的,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处分的分别扣1、2、3分,处分决定没写清处分类别的,最低扣1分;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分别扣1、2、3、4、5分。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正高级部分)(节选自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湘人社发〔2016〕5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一、基本条件(一)政治素养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发展观。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1.依法执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廉洁从教。

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教师崇高职业形象。

不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不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

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三)敬业精神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根据不同时期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择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

认真抓好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注重教育教学感悟和反思。

(四)育人行为1.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了解学生发展需求,注重个体差异,尊重、爱护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并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

2.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3.多元化评价激励学生,耐心细致教育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无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公布学生考试名次等现象。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参评条件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参评条件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年度考核结果(申报高级近5年,申报中级近4年,申报初级近3年)必须在“合格”以上,破格申报者,年度考核结果至少应有一年为“优秀”,填写的年度考核等级必须与历年人事考评结果一致。

2、学历、资历条件(1)教授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副教授①博士后毕业,经考核合格。

②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③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3)讲师①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教职务2年及以上。

③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年及以上。

3、其它条件(1)外语。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均要达到规定的外语合格线,或者符合文件确定的外语免试条件,才能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计算机应用能力。

根据湘人发〔2009〕17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凡申报评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聘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者仍按湘人发〔2003〕39号文件除外。

(3)继续教育。

根据湘人发[2000]143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提交验印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从2003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间年均达到12天视为合格。

(4)教师资格。

从2004年开始,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职称评审量化计分细则修改(19.07.09征求意见稿)

职称评审量化计分细则修改(19.07.09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高教系列(含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关于上述细则的补充说明:①国家级表彰主要指:“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同层次表彰;省(部)级表彰主要指:省(部)级师德标兵、教师育人楷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同层次表彰;市(厅)级表彰主要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立功等同层次表彰。

②主要媒体宣传报道范围主要指:党政部门主办的报纸、期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师德师风先进事迹的专题(系列)报道。

其中,国家级主流媒体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求是》、《人民教育》、时事报告、半月谈、人民网主版、新华网主版等;省(部)级主流媒体主要指:《湖南日报》、红网主版、湖南电视台、湖南广播电台等;市(厅)级主流媒体主要指:地方性日报(晚报)等。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的加分总体上从严计分。

③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加分的认定根据学校教学奖励相关文件进行界定。

④来源期刊均不包括扩展库、增刊、集刊等,EI会议收录的论文不纳入计分范畴。

教改论文的认定需要满足:论文中有教研教法的明显体现,论文中有就如何改进教学教法、如何综合应用的阐释与解读。

⑤音乐、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国家级获奖是指由中国文联、文化部与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联合举办(三或五年一次的界展)、或由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均不包括分协会或下级协会)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性的音乐舞蹈大赛、美展、艺- 9 -术与建筑设计作品与书法作品大赛获奖。

省级获奖是指由省文联、省文化厅与省音协、省美协、省书协、省摄协联合举办、或由省音协、省美协、省书协、省摄协(均不包括分协会或下级协会)单独举办的一年一次的省级音乐舞蹈大赛、美展、艺术与建筑设计作品与书法作品大赛获奖。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为了搞好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参评资格审查材料的类别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1份(不装订)。

2、岗位职数卡1份。

3、学历证书、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院校申报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结业证书原件。

4、最后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人事档案室人员签名)。

5、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原件。

6、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聘用(任)合同书原件。

7、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原件。

8、普通话培训证书原件。

9、中小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以上三证的具体要求见《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有关证书的说明》)。

10、根据邵教发〔2002〕041号文件规定:2003年起每个参评教师需提供不少于2万字的读书笔记。

1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申报高级职务的近五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申报中级职务的近四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还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证书》原件。

12、破格评审高、中级职务的人员,须按省规定的破格条件,提交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的综合报告及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有关原始材料。

13、任现职以来,因犯错误受处分的,由单位提供当时的处分决定复印件和反映其现实表现情况的专题说明材料。

14、《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责任卡》(以下简称“责任卡”)1份。

二、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类别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高、中、初级职务分别为2、2、2份(不装订)。

2、任现职期间的本人述职材料1份。

本人述职材料主要陈述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表现、师德修养、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3、《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1份。

4、近三年内任教科目(课程)的一个学期的全部原始教案。

近三年内教过多门课程的,也可以同时报送多门课程的教案(教案不装订)。

表2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

表2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
11.《基因权的法哲学之辩》,《医学与哲学(北大核心)》2017年第11A期(独著,中文E级))。
著作:1.《多学科视角下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与教育教学研究》,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年版(独著,A类));
2.《伦理学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中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独著,B类);
3.《基于人力资源视角的高校就业指导教育体系探索》,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独著,B类);
8.《我国高校创新创业学院的功能与结构论析》,《继续教育研究》2018年第6期(北大核心,中文F级);
9.《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政治经济学新释》,《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CSSCI扩展版)》2011年第7期(独著,中文D级);
10.《伦理观念的嬗变与土地法制的变迁》,《时代法学(CSSCI扩展版)》2011年第1期(第一作者,中文D级));
表2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单位湖南女子学院姓名屈振辉申报职称教授学科(专业)教育心理学
基本情况
任现职以来主要业绩
姓名
屈振辉
出生年月
1977年11月




教学工作量(其它教学工作量按本校方式计算)
主要教学业绩
指导青年教师情况
教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教务部门审核人签名:
2.《中国大学校名乱象及其治理思路》,《大学教育科学(CSSCI)》2017年第2期(独著,代表作二,中文C级);
3.《军转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变迁研究》,《科学管理研究(CSSCI)》2016年第6期(第一作者,中文C级);
4.《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知识经济》2017年第20期(第一作者,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种植与养殖》2017年第23期全文转载,中文C级);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7.2017年11月,主持完成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创新型女性人才的协同培养模式研究》(湘教通〔2017〕452号)
8.2020年06月,主持获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新时代工匠职业精神培养课程的师资培训项目》(教高司函〔2020〕6号)
9.2018年01月,主持获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与专业融合的女性双创教育及实践项目》(教高司函〔2018〕4号)
16.2014年,指导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项目《农村女性理财状况调查》
17.2018年,获评湖南女子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
18.2018年,获评湖南女子学院优秀共产党员
19.2015年,获评湖南女子学院优秀主讲教师
20.2017年,获得湖南女子学院信息化教学比赛一等奖
21.2015年,获得湖南女子学院讲课比赛二等奖
4.2019年09月,获评第十二届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湘教通〔2019〕294 号)(第一参与人)
5.2020年08月,主持获批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厚植家国情怀的多维度实践育人模式》(湘教工委通〔2020〕16号)
6.2020年09月,主持获批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培育家国情怀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实施》(湘教通〔2020〕232 号)
2. 让新生代农民工更快更好融入城市,《人民论坛》(CSSCI),2017年第31期,独著。校定中文三级,代表作二。
3. 创新型女性人才培养路径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16年第24期,合著,排名第一。
4. 创新型女性人才的协同培养模式研究,《商场现代化》,2016年9期,合著,排名第一。
5. 和谐家庭文化建设的制度创新研究,《湘潭大学学》(CSSCI),2014年第12期(上),合著,排名第二。校定中文三级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一、岗位要求
根据不同职称的要求,明确教师在中小学教学工作中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例如,高级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指导学生科研的能力;一级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教研课题等。

二、评定条件的细化
根据不同职称的评定条件,对教师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细化。

例如,要求教师具备的教学经验的长短以及经验的质量,对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教学成果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具体说明。

三、评定程序
明确评定职称的具体程序。

例如,评定职称的时间节点、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初审、论文答辩等环节的规定,以及评审专家的选拔和评审标准等。

四、评定标准
根据不同职称的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明确评定职称所需达到的水平。

例如,对于高级教师职称,要求教师的教学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成果,推动和带领团队在教学方面有一定贡献等。

五、奖励和激励机制
根据教师职称的评定情况,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和教学。

例如,对于评定为高级教师的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还可以加大对其进行培训和发展的支持。

总之,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的制定和完善,有助于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和教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从而推动湖南省中小学教育的发展。

湖南省评职称资格量化标准(试行)

湖南省评职称资格量化标准(试行)

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湖南省有关各高校: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湘职 [2009]273号)和《湖南省各高校关于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部分内容的修订意见》( [2008]121号)文件精神,经省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我省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2.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副教授)附件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一、最高学历、学位(20分)(一)学历(10分)1.博士研究生10分2.硕士研究生8分3.普通本科6分(含大普)4.成人本科3分(二)学位(10分)1.博士10分2.硕士8分3.学士6分4.成人学士3分二、教学工作(42分)(一)基本条件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280学时、3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工作量。

按下列标准积分,最高积分不超过32分近五年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30分,五年年均每增加100学时加1分(不足100学时不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达到湘职改[2009]273号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者有资格申报,但计分时比学校规定的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每减少50学时减1分计算(不足50学时不减分);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其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学考评及获奖。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

附件2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试行)为做好我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中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湘教职改领字〔200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能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条件(一)教授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课程(至少1门为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0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作为专业或课程骨干主持过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或主持过重大社会调查并取得良好成果;或在培养指导年轻教师工作中成绩显著。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成绩突出。

专业教师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重视素质教育,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担任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标准

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标准

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标准
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工作表现
1. 教学成果:包括教学科研论文、教材编写、教学成果奖励等。

2. 教学评价:根据学生评教、同事评价等进行评估。

3. 教学效果:学生学业水平提高情况、学生面试成绩等。

(二)学科建设
1. 学科建设成果:包括参与国家、省级课题研究、学术论文发表等。

2.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是否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学术带头人等。

(三)科研成果
1. 科研项目: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情况。

2. 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

3. 学术交流:是否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

(四)教师教育和培训
1. 教师教育情况:参加师资培训、专业学习等。

2. 教师培训成果:是否获得相关培训证书、参加培训反馈情况。

(五)教务工作
1. 教务管理:包括班主任工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

2. 学生管理:学生违纪处理情况、学生发展情况等。

(六)社会服务
1. 社会兼职:是否担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等职务。

2. 社会课题研究:参与社会课题研究情况。

以上是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标准的主要方面,不同学校或机构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评审考核标准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以便选拔和晋升优秀的教师,促进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湖南人才市场讲师评定

湖南人才市场讲师评定

湖南人才市场讲师评定
1、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2、教学条件
(1)讲授1门以上本科课程;
(2)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16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4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年均不少于32学时;
(3)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3、科研条件,任现职以来:
(1)必备条件
理工科类发表中文二类以上重要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含扩展版)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发表CSSCI(含扩展版、集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2)选项条件(具备其中任一条即可)
①参与校级以上项目;
②参与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③以湖北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
④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⑤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湘潭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湘潭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湘潭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湘潭市作为一个教育兴盛的城市,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生的发展。

为了保证教师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湘潭市教育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定条件。

下面将就湘潭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进行具体介绍。

教师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教师应该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相关。

只有具备了基本的学历和专业背景,才能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教学服务,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教师职称评定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

同时,教师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包括教学设计、教学组织、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教师职称评定还要求教师具备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并能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反映了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也是评定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师职称评定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业绩和贡献。

教师应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一定的业绩和贡献,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成绩和贡献。

教师的业绩和贡献是评定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评价教师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准。

湘潭市教师职称评定的条件涉及学历和专业背景、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以及业绩和贡献等方面。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教师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并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湘潭市将继续完善教师职称评定条件,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湖南职称评定条件评审

湖南职称评定条件评审

湖南职称评定条件评审湖南省职称评定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对职称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定的过程。

职称评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进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湖南省职称评定的条件和评审流程,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南省职称评定的相关内容。

一、职称评定的条件湖南省职称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工作年限、职称评审考试成绩、学术成果、业绩等方面。

下面我们逐一介绍。

1. 学历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正高级、副高级)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 工作年限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从取得相应学历后,工作年限须不少于5年,其中担任中级职务或者从事与所申报职称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从取得相应学历后,工作年限须不少于4年,其中担任初级职务或者从事与所申报职称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3. 职称评审考试成绩要求:申报职称的人员需参加职称评审考试,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才能申报相应职称。

职称评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 学术成果要求:申报职称的人员需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主要包括论文、专著、科研项目、获奖等方面的成果。

5. 业绩要求:申报职称的人员需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业绩,如在专业技术领域有重要创新、在项目中取得重要成果等。

二、职称评审的流程湖南省职称评审的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环节。

1. 申报:申报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2. 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复审:经过初审合格的申报人的材料将提交给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学术成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4. 公示:复审合格的申报人的信息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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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
考核标准(试行)
为做好我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中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湘教职改领字〔200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能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条件
(一)教授
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课程(至少1门为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0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作为专业或课程骨干主持过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或主持过重大社会调查并取得良好成果;或在培养指导年轻教师工作中成绩显著。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成绩突出。

专业教师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重视素质教育,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担任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副教授
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副教授职称者,任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参与过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或承担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重大社会调查等任务,并取得良好成绩。

5、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取得较好效果。

专业教师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积极承担育人工作,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讲师
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专业教师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参与过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

公共课教师能按照教学大纲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

5、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科研条件
(一)教授
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

2、论文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省重点教材1部,或主持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标准、省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获得1项国家级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或主持1项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主持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项目,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10万元以上;或主持注册专利1项以上,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副教授
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副教授职称者,任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论文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或参与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标准、省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级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参与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
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或注册专利1项,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3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励。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讲师
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理论基础,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能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有1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学会公开交流并获得奖励;或参与过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

3、获得1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参与1项校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或参与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奖励;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四、有关说明
(一)在教学、科研两项条件中,若教学任务繁重且其他教学条件特别突出的,其科研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科研条件特别突出且成果显著的,其教学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放宽尺度由认定专家组研究确定。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须具有“CN”、“ISSN”刊号,著作、教材须有“ISBN”统一书号,论文篇幅原则上要求在3000字以上。

同一篇论文发表和转载(收录)不重复计算。

(三)“成果奖”指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技进步奖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等。

国家级各
(四)“市级以上教改课题”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是指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立项课题,具体由各学科评议组共同审定。

(五)“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指市级以上国家机构、部门或组织给予的表彰或奖励。

具体的表彰或奖励以获奖文件和证书为准。

(六)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
目任务书)为准。

(七)本规定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含本级。

(八)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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