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房地产建筑金融服务营改增可能的征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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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部分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规定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__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_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23年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2023年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我国从2022年1月1日开头,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

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掩盖到。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的支配,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这一从前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

5月1日起,“营改增”将掩盖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影响不一,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详述如下。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

我们可以观看到2022年“营改增”起步以来,详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动营改增;其次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

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估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

若进展顺当,估量该草案最快可能在将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别,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供应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

假如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

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由于这两类行业业务简单,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特别审慎地作出打算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纳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进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更多最新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建筑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条解析了自行开发地产项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盘形式开发的地产项目,公告明确了必须以地产商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税总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课程背景】: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在2016年两会反复讲到要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

那么;对涉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如何理解“营改增”政策,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向“营改增”平稳过渡?➢“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如何评估“营改增”对企业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IT支持系统的调整等一系列影响?➢如何掌营改增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特殊增值税业务处理?➢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石斌老师常年研究建筑业、房地产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根据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涉税政策的要求,。

【主讲嘉宾】:石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讲师、财政部天和经济研究所财专家委员会成员、凯恩斯(中国)微观经济研究院首席财税研究员,荣膺中华讲师协会中国财务管理十强讲师。

为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国家电网公司、中海油、中石油、中粮集团、上海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内蒙古商业银行、中国一汽、中国重汽、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丰田汽车、北京汉能集团、福建紫金矿业、河南三全食品、云南白药、四川长虹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培训,并深受学员好评。

【课题大纲】:模块一:“营改增”过渡政策解析与增值税原理“营改增”后对建安、房地产税负变化影响建安、房地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和认定可抵扣与不得抵的扣进项税额房地产、建安“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解读与分享⏹2016年4月30日开发不动产政策⏹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应该增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如何申请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模块二:“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与涉税风险管理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营改增需要设置的二级会计科目⏹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如何进行增值税的认证、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增值税发票初始领购的规定和领购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增值税的发票处理和保管增值税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管理模块三:营改增对房地产、建安行业的经营影响及应对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流程的影响与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影响与处理⏹取得土地政府事业性收据的账务处理与抵扣⏹与建安企业分包合同的签订、进度确认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涉及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合同管理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合作开发模式合同管理与增值税税收管理营改增对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影响与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预售环节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促销、打折、赠予等增值税的处理⏹混合销售转化为混业销售的启示营改增对现行建安企业的影响:分包与转包的合同签订与增值税发票处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劳务的扣除方法、建筑项目预清算规定BT、BOT、BOOT、PPP模式下的建安税政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化解术、省内、外汇算清缴所得税政策、核定征收与预警率的两难处境模块四:房地产并购重组操作房地产并购重组的动因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三种类型房地产并购重组的十二种基本方式房地产并购重组的程序与要点房地产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六大法律风险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五大特点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三大模式房地产并购重组案例解析(1)房地产开发中项目收购案例(2)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收购(3)信达地产收购ST天桥(4)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案例。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供给侧改革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供给侧改革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供给侧改革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

减税无疑是降低企业成本最直接有效的措施,这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共识。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顺利实现国家经济转型。

建筑业作为特殊行业是“营改增”的重头戏,本文从建筑企业视角出发,介绍了“营改增”的相关理论,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提出“营改增”下建筑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标签:“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一、营业税、原增值税和“营改增”相关理论介绍2016年4月30号前,我国的主体流转税制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价内税,包含在价格里面的,计税方法简单。

原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价外税,实行多环节征收。

“营改增”政策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据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自2016年5月1号“营改增”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建筑业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既销售商品又提供劳务服务,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既面临机遇又遭遇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建筑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就业吸纳能力强,然而由于之前不能抵扣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因此“营改增”势在必行。

“营改增”后可以凭施工中发生的劳务、购进的材料固定资产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税负,避免重复征税。

例如某企业以120万购入商品,按照5%税率,则支付的120万中包含营业税6万,之后以150万价格对外销售,按照营业额150交营业税,其中的120万在购进环节已经负担过营业税,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我国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以下是对这些税目的总结。

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2024年后是全面营改增的关键税种。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销售环节,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增值税。

2024年后,增值税将涵盖更广泛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

2. 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适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劳务。

消费税通常是按照商品的价格或销售额来征收的。

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和约束某些特定领域的消费行为,例如高烟酒、奢侈品等。

2024年后,消费税将更加重视对环境友好和健康的产品的征税,例如高污染、高能耗产品。

3. 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行为征收的税款。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

资源税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开采和生产环节。

2024年后,资源税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考量,加大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税收调节力度。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所得进行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增值的调节和纳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转让、出让等行为,按照土地增值额进行征收。

2024年后,土地增值税将更加注重对不合理的土地增值行为的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而言,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将更加注重对环境、资源和市场的调节作用。

税收政策将更加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这将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1、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____服务,其____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营改增是我国财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建筑业涉及到的项目繁多,涉及到的税种众多,这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本文将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进行探讨。

1. 增值税税率调整:营业税税率逐步取消,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也发生了变化。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销售服务适用11%税率或6%税率。

对于建筑业来说,销售服务的情况较多,该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影响。

2. 税负转移:营业税时代,建筑业的税负主要由消费者承担,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货物价格来转移税负。

而在现在的增值税时代,企业只能从增值税中扣除实际成本,可能会使企业难以转移税负,导致税负不断叠加,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3. 税制变革: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税方式、纳税对象、税率结构、税前扣除、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企业需要重新熟悉新税制的措施和政策,开展新税制下的纳税筹划。

1. 适当调整经营模式:建筑企业应当在税务政策适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经营模式,减少税负增加经营利润。

例如,采取分包或承包方式,把关键工程或环节的所有权先转移出去,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2.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设备折旧等。

企业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最大程度地节约税款。

3. 控制成本:企业要控制好成本,从源头上降低税负,例如要规范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的支出,降低税额建筑专用设备和工器具的耗损,减少税负。

4. 采取合适的税务筹划模式:采取合适的税务筹划模式,如合理利用税收扶持政策降低企业税负,通过应税项目的合理安排,减少纳税负担等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筹划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

总之,建筑企业要加强对新税制的了解,主动适应新的纳税模式,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从而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

财经纵横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何玉兰 四川家益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营改增是新时期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在税收管理方面做出的一次重要变革。

营改增改革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地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殊的性质,如果筹划管理不当,则有可能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因此,必须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分析。

基于此,本文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探究,暂不涉足项目后期的土地增值税等环节,以期为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的科学纳税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185-02作为我国税收管理发展历程中十分重要的一项税收改革项目,营改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减税措施,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改增对各行各业税收活动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既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也可能会带来重复纳税、加重税负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做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为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的更好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是两面的。

首先,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产生了一定积极的影响,一是在营改增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重复纳税、无法进行抵扣、退税的问题,二是营改增改变了房地产企业的价格体系,将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做法相应的建立起来增值税进项、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就会促使房地产企业进行自觉的内部结构调整。

三是营改增政策带来了房地产行业的优胜劣汰,自身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与建筑业等协作能力不够、资金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在营改增体制下很难适应行业发展的节奏,相应的税收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增加,营改增后长期的运行过程自然会淘汰规模小实力差的建筑企业。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我国在行业和业态税制改革中,通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四大行业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金融、房地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

下面将对《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行业:1. 税制转换:金融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3. 业务范围内的增值税抵扣: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1. 税制转换:房地产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三、建筑行业:1. 税制转换:建筑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四、生活服务业:1. 税制转换:生活服务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此外,《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业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3. 税务监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减少税收漏洞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发生。

4. 审计和稽查:增加审计和稽查力度,对涉嫌逃税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及清算新风险防控课件大成方略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及清算新风险防控课件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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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业:成立时间短,营业规模大; 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同一人的;登记地址为小区楼 室;多户企业负责人登记为同一人,电话号码相同;发票金 额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内等。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国家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
联的营改增企业
10.涉及2户以上虚开骗税重点案源企业的高风险人员设立 的营改增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 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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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
管理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利用行业和重点企业相关指标、
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
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信息、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 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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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检查企业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 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
(3)上年度缴纳地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经省局稽查局
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
(4)跨区经营、在省内有较大影响且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
源企业; (5)各地市年纳税额排名前列的重点税源企业; (6)省国税、省地税稽查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
(7)省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对象库”(每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30%):
政府网站、企业营销广告等信息发掘风险点。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引言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营改增政策的核心目标是推动税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负,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这一政策也对建筑企业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税务优化、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三个方面探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税务优化1.1 纳税筹划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通过纳税筹划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的时间,通过差额征税原则来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开具和领取发票,降低纳税风险。

1.2 抵扣优化建筑企业要善于利用增值税抵扣政策来优化税务成本。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分类和申报,最大限度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此外,还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减少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抵扣。

二、业务调整2.1 产品结构调整建筑企业可以针对营改增政策,调整产品结构,减少对纳税人的增值税影响。

例如,企业可以增加房屋销售占比,降低工程施工占比,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2.2 税负外移企业可以通过与上下游企业进行合作,实现税负外移。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将某些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环节和费用外包给其他企业,从而减少自身的税负。

三、战略转型3.1 产品升级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挑战,建筑企业可以加快产品升级,并将重点放在高附加值产品上。

例如,企业可以推出智能建筑产品、绿色建筑产品等,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2 服务拓展为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筑企业可以将目光从传统的施工和销售业务转向更加综合的服务方向。

例如,企业可以开展装修设计、工程咨询等服务,从而提高企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结论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为这些企业带来了一些机遇。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税务优化、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来应对营改增政策。

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产品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建筑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取得更好的发展。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税制改革政策。

这项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将建筑服务业纳入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纳税范围,以取代原有的营业税制度。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服务业的发展和提升税收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筑服务业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的行业。

在过去,建筑服务业是适用营业税的行业之一,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然而,营业税的不足之处在于,税率高、税负较大,且冗余环节较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竞争。

因此,为了改善建筑服务业的税收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中国政府决定实施营改增政策。

首先,营改增政策明确了涵盖在建筑服务业中的各个环节纳税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涵盖在增值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服务业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一系列环节。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统一税收征管、降低管理成本,还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行业竞争力。

其次,营改增政策降低了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根据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的税率为11%,相比之前的营业税税率,税负有所下降。

此外,政策还对建筑服务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如对中小企业实行按两级分别计税和核定征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营改增政策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营业税是按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容易导致纳税统计不准确和漏税现象的出现。

而增值税是在商品或服务流通环节中通过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可以更准确地核算税款。

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服务企业的纳税透明度,减少非法避税和逃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营改增政策为建筑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通过降低税负、优化税收政策环境,政府鼓励建筑服务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的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在政策的推动下,建筑服务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的解读2016年04月0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行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增值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措施。

四大行业指的是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汽车销售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改革改革力度,加快了改革进程,行营改增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全面推进行营改增,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四大行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金融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减税政策:对金融业进行行营改增后,应取消原有的营业税,转而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政策,金融业增值税税率暂定为6%,较营业税税率有所降低。

2. 税收管理:金融业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征收,征期为每月。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

3. 税收优惠:对于金融业部分环节,如投资咨询、融资租赁、金融人才服务等,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税率可适当降低。

4.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金融业细分领域,如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金融创新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免税或减免政策,以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

二、房地产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增值税适用范围:对于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的对象为房地产的转让和开发销售环节。

在土地出让、租赁、建设施工等其他环节,仍然按照原有的税制进行征税。

2. 税率政策:对于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国家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房屋类型进行差别化调整。

一般情况下,城市居住用房按照5%的税率征收,其他房地产按照11%的税率征收。

3. 税款征收: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房人收取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给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个人购买住房的增值税,可以按照分期付款方式缴纳。

4. 税收管理: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包括审核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监督税款的缴纳情况等。

三、生活服务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征税范围:生活服务业指的是餐饮、酒店、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

行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将征收增值税,取代原来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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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房地产建筑金融服务营改增可能的征管方案
1;预售开始收入计销项税额;进项全部当期抵扣
2;预售阶段开始收入计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按累计已销售面
积占可售面积比例对
进项进行抵扣;
3;预售收入预交3一5%;进项暂不抵扣;待完工后收入不预交,计提销项税;进项税再按规定全额或部分或
按比例抵扣;
4;收入预售阶段预交3一5%;进项税暂不抵扣;待完工按销售
比例对进项税进行抵扣;
5;房地产开发全部简易办法5%;三年后再看看;
预计建筑业营改增五种可能的征管方案
1;预收等收入全
部计销项税额;进项税全部当期抵扣;在机构地交;
2;收入在施工项目地预交3%;进项税全部回总部抵扣;差额在机构地交;
3;预收等收入计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全部抵扣;超税负返还;
4;施工项目地预
交3%;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一个季度计算一次;
5;建筑业全部简易办法3%;三年后再看看;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个难题
中间业务进项税
抵扣很少且难以界定,通过需要配套的信息系统更新和改造。

银行业营改增采取一般计税法,对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与佣金收入、投资净收益征收销项税,同时产生的服务费用(如手续费支出、部分业务费用)可全额迚项税迚抵扣,按
照一级半计税法和6%的增值税率来测算,银行业营改增对净利润的影响平均仅在
-0.4%,总体来说,对银行业净利润的影响十分有限。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制度设计与应对
生活性服务业,一般是指餐饮、酒店、娱乐、旅游等行业,目前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

营改增之后,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可能定在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能为3%。

接收发票方抵扣
进项税额条件
生活服务业筹划方法:
设立分公司、申请简易方法、多办执照小规模
补充协议
一、所有收费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或增
值税附加税。

如政府就该等收费项目开征增值税及/或增值税附加税,则该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完全由承租人承担而且承租人在支付有关收费项目时须同时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


二、《补充协议》应与《合同》一起解释及应用。

如《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条款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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