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简单使用说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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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简单使用说明
一、系统设置
1、新建文件快捷键: CTRL+N
“文件”→“新建文件”→在弹出的对话框上点击“打开”边上的小黑三角形→选择“无样板打开—公制”。

2、打开文件快捷键: CTRL+O
“文件”→“打开文件”→选择目录→点击“打开”。

3、保存文件快捷键: CTRL+S
“文件”→“保存”→选择目录→输入文件名称→点击“保存”
注:如果是新文件保存则按照以上步骤:若文件为打开的文件,则文件会自动保存在原目录下的原文件,而不会弹出对话框。

如果不想覆盖原来文件,则需选择“另存为”命令。

4、另存为快捷键: CTRL+SHIFT+S
“文件”→“另存为”→选择目录→输入新文件名→点击“保存”。

注:此命令可将已保存过的文件存盘枝另一目录或改名存档,原文件不会被覆盖。

二、绘图命令
1、直线命令快捷键: L
“绘图”→“直线”指定第一点→指定第二点→按“空格键”或“回车键”或点击鼠标右键确认。

2、正多边形命令快捷键: POL
“绘图”→“正多边形”→输入边数→指定正多边形中心点→输入内接(I)或是外切(C)圆(默认为内接圆即I)→指定圆半径→确认。

3、矩形命令快捷键:REC
“绘图”→矩形→指定一个角点→指定另一个角点。

4、圆弧命令快捷键: A
“绘图”→“圆弧”→选择画法→按提示输入字母及数字。

注:一般的画法为选择三个点,即端点→中点→端点。

5、圆命令快捷键: C
“绘图”→“圆”选择画法→按提示输入字母及数字。

注:一般画法为指定圆心→指定半径。

6、椭圆命令快捷键: EL
“绘图”→“椭圆”→选择画法→根据提示输入字母及数字。

注:一般画法为指定端点→指定另一半轴端点→输入轴长。

三、修改命令
1、镜像命令快捷键: MI
“修改”→“镜像”→选择对象→确认→指定中心线→是否删除源对象(默认为否即N,如要删除则输入Y)→确认。

2、偏移命令快捷键: O
“修改”→“偏移”→指定偏移距离→选择对象→选择偏移的方向→确认。

3、阵列命令快捷键:AR
“修改”→“阵列”→选择阵列类型→填写参数→选择对象→确认。

注:环型阵列中注意“复制时旋转项目”。

4、移动命令快捷键:M
“修改”→“移动”→选择对象→确认→选择基点→指定位移→确认。

5、旋转命令快捷键: RO
“修改”→“旋转”→选择对象→确认→指定基点→指定角度→确认。

6、缩放命令快捷键: SC
“修改”→“缩放”→选择对象→确认→指定基点→输入比例→确认。

7、拉伸命令快捷键:S
“修改”→“拉伸”→选择对象→确认→指定基点→指定位移。

注:选择对象需将鼠标从右至左拉动。

8、修剪命令快捷键: TR
“修改”→“修剪”选择对象→确认→选择要修剪的对象→确认。

9、延伸命令快捷键: EX
“修改”→“延伸”→选择对象→确认→选择要延伸的对象→确认。

注:当输入修剪或延伸命令后点击鼠标右键或按“空格键”则系统会默认以文件中任何一个图元为修剪或延伸对象
10、倒角命令快捷键:CHA
“修改”→“倒角”→选择距离(D)或角度(A)→设定参数→选择对象一→选择对象二。

注:选择(D)距离倒角时会要求输入第一倒角距离和第二倒角距离,这两个距离分别对应对象一和对象二。

如:


当输入距离同为100、50时,选择顺序为①②时,如下图:
为②①时如下图:
用角度(A)设置参数时先输入距离,然后输入角度,选择对象的顺序时和用距离画倒角时一样。

11、圆角命令快捷键: F
“修改”→“圆角”→选择R→确认→指定圆角半径→确认→选择第一个对象→选择第二个对象。

12、分解命令
“修改”→“分解”→选择对象
四、标注
1、线性标注
“标注”→“线性”→选择端点→选择另一端点→指定标注位置
2、对齐标注
“标注”→“对齐”→选择端点→选择另一个端点→指定标注位置
3、半径标注
“标注”→“半径”→选择圆或圆弧→指定标注位置。

4、直径标注
“标注”→“直径”→选择圆或圆弧→指定标注位置。

5、角度标注
“标注”→“角度”→选择对象→指定标注位置。

注:如标注对象为圆,需指定所量角度的顶点;如果测量直线夹角,则指定直线。

6、基线标注连线标注
这两个标注基于线性标注的基础上使用。

※说明:
1、以上快捷键输入后需按“空格键”或“回车键”确认命令。

2、确认命令可以是按“空格键”或“回车键”或按鼠标右键。

3、在修改一节中,可以先选择要修改的对象然后再输入修改命令,然后按照提示进行操作,这样使用起来会更加快捷。

五、其他
※系统快捷键:
F1:帮助
F2:编辑命令
F3:对象捕捉开关
F8:正交开关
F10:极轴开关
F11:对象追踪开关
CTRL+Z:撤消
空格键:再一次执行上一次命令
鼠标滚轮向上:放大观察
鼠标滚轮向下:缩小观察
双击鼠标滚轮:文件内所有图元全屏显示
※删除对象:
①选择对象→E →空格键
②选择对象→DELETE键
③选择对象→鼠标右键→“删除”
※复制对象:
选择对象→“CTRL+C”或点击右键选择“复制”→“CTRL+V”或点击右键选择“粘贴”→指定插入点。

注:按以上步骤复制时,系统默认以复制对象的最左下角为基点。

※带基点复制对象:
选择对象→点击右键选择“带基点复制”→指定基点→“CTRL+V”或点击右键选择“粘贴”→指定插入点。

注:用这个方法可以将任何点作为粘贴时的基点。

※相对坐标②
相对坐标格式:@ X逗号Y Z
相对极坐标格式:@ Z小于号α①α Y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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