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财务人员委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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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委派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条件 (3)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聘用 (4)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4)
第五章总部及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 (6)
第六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职权 (7)
第七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 (8)
第八章委派财务人员的奖惩 (9)
第九章委派会计考核标准 (10)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各分部及其所辖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各级单位财务监督,提高财务
委派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部财务委派工作是指总部对所辖各分部及分部所辖单位委派财务人员
(主管会计、出纳、中心所辖队部备用金管理员)。
委派财务人员代表总部负责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监督财务收支、保证资产完整、维护总部合法权益。
三、总部对独立核算的各分部及分部所辖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
度。
四、总部对其管理的各级单位的财务委派工作由总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总
部财务负责具体实施。
五、各级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支持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保障委派财务人
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委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二、熟悉财会法规和政策,熟悉会计电算知识并能熟练操作电脑,熟悉施工企
业财务会计业务。
三、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聘用
一、当各级单位需要财务人员时,提前一个月向总部财务提出书面要求,总
部财务负责聘用、培训、委派。
二、总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委派,各级单位可推荐符合总部委派条件的财
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报总部,总部经过培训、考核确定委派或不委派。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总部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考核委派”,择优录用。
具体由总部财务从思想
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经总部批准后实施委派。
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隶属总部财务,由总部统一安排在所辖单位
范围内流动任用。
三、委派财务人员不得在所在委派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报销与工作无关的
费用。
1、委派财务人员的岗位工资、福利由总部按标准统一核定,由所在单位
发放,计入所在单位间接费用开支。
2、委派财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由总部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定期发放。
3、因工程项目衔接造成的委派财务人员暂时待岗,其工资由总部发放。
四、总部对委派财务人员下发委派文件。
被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其任期
原则上至该单位竣工决算结束止。
五、委派财务人员由总部领导组织总部财务及有关部门实施考核。
考核实行工
作业绩双重考核,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
所在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的意见作为考核参照(包括考勤等)。
六、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考核结果作为核
定绩效工资、续派、解派、奖惩的主要依据。
七、委派财务人员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总部可继续委派、或根据需要轮换
交流使用、或另行任用;
委派财务人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免去其委派资格,实行待岗教育,经处理后视情况由总部决定予以再上岗或予以解聘。
八、委派期间,如委派财务人员发生工作失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经教育处
理后仍从事委派会计工作;如委派财务人员发生工作严重失职,影响极坏
或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取消其委派资格。
第五章总部及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
委派财务人员的行政关系隶属总部,但由总部委派至各级单位工作,因此委派财务人员必须接受总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
委派财务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双重领导的含义,不能因为行政关系隶属总部而拒绝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干涉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也不能因为在单位工作而放弃总部赋予的财务监督职责。
一、接受总部的领导:
1、按总部的要求在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总部的各项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
务监督作用。
2、当所在单位的指示与总部指示有冲突时,委派财务人员必须服从总部
的指示。
二、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根据单位的安排,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
挥当家理财的作用。
第六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职权
一、认真贯彻落实总部财务管理制度,据总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
法》、《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内部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费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流程报总部批准后执行。
二、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成本费用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分析预算和生
产经营、财务(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按照经总部批准的单位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及费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的核算出经营成果;
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总部、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
五、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协同单位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预算、成本核算和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积极支持单位正常的施工生产活动,保证合理的、正常的经营成本支出,为所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总部领导、所在单位当家理财。
六、参与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财务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参与对内、对外
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并监督和落实合同的实施;对各部门报送的核算资料的时间和内容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
七、委派财务人员有权根据总部相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违反总部有关财经制度
和纪律的下列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和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有权向总部领导报告。
1、弄虚作假截留收入;
2、虚列成本费用、虚报盈亏;
3、私设小金库;
4、可能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5、可能导致总部资产流失的行为;
6、其他可能损害总部或单位利益的行为。
八、总部规定的其他职责、职权。
九、被委派会计人员对总部负责,每年按规定定期向总部汇报本人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情况(个人工作述职)。
第七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
一、被委派单位要支持委派人员工作,为委派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为其开展财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二、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领导财会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总部赋予的职责,督促财务部门加强规章制
度建设,保证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按照总部规章制度进行,并对报送的财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委派财务人员的奖惩
一、委派财务人员必须在工作中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总部有关规章制度,维护
总部合法权益;必须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必须加强单位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必须按时全额上划工程收入资金,按时报送财务报告及总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委派财务人员经考核成绩显著,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全额发放岗
位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根据总部年度奖金分配方案计发年度奖金。
三、委派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造
成总部财产损失的,不严格遵守总部财务规章制度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等的处理。
第九章委派会计考核标准
项目部:年月日
考核小组:项目经理:委派会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