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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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内食药监办[2007]3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12【实施日期】200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07]315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按照全区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全区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不断增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区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切实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

(二)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和失职渎职行为,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使全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11
•【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施行日期】2016.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咨询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函(内食药监食生〔2016〕298号)收悉。

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此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6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内食药监药化生〔2017〕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总局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以下简称“双安全”),夯实企业“双安全”工作基础,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双安全”监管责任,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立药品生产安全与药品质量安全并重、抓药品质量安全与抓生产安全两手都要硬的理念,切实将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深化和落实“双安全”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着力提升“双安全”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药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实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二、责任分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宣传贯彻执行“双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落实“双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辖区“双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安全”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内食药监办[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内食药监办[2012]117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对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情况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盟市教育主管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三、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健全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供餐准入审核和后续监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各盟市要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

五、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必须在5月25日前将检查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和教育厅体卫艺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2]3号)(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启动了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并要求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开展药品再注册。

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射剂处方工艺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局决定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

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

二、组织实施(一)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再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附件1),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食品流通环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食品流通环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食品流通环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内食药监食流〔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食品流通环节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8〕52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重要措施,2015年我国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这一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将风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四大原则之一,风险分级管理是基于当前复杂食品安全形势,有效配置监管力量、突出监管实效的必然选择。

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确保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培训,积极推动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风险管理既是一种理念,贯穿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是一种实践,落实在每一项监管措施中,各盟市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基层食药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深刻理解风险管理理念精髓,将风险管理理念渗透到日常监管模式中。

日常监督检查是发现和排查风险的措施,也是控制和处置风险的手段,基层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日常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研判等工作方法,实现对食品流通环节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从而推动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奋进中的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奋进中的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政 府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制 定 出 台 了食 品 行 业
和 地 区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了 从 农 田 到 餐 桌 地 方 政 府 负 总 责 、 监 管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 企 业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监 管 责 任 体 系 。 全 力 保 障 自 治 区 六 十 年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树 立 和 实 践 科 学 监 管 理 念 ,按 照 “ 一 流 班 子 、 带 一 流 队 伍 、 创 一 建 流 业 绩 、 树 一 流 形 象 ” 的 工 作 目标 ,抓 班 子 、 带 队 伍 、 严 律 己 、 树 形 象 , 着 力 改 善
民生 ,监 管 工作 成绩 显 著 ,谱 写 了食 品药 品 监管 发展 的新篇 章 。
该局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按照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的工作目标抓班子带队伍严律己树形象着力改善民生监管工作成绩显着谱写了食品药品监管发展的新篇章
A2 0 年 呼 和浩 特 市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被 国 家人 事部 、 05 国 家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局 授 予全 国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系 统 先 进 集 体 呼和 浩特 市药 品监 督管 理局成 立 于2 0 年 1 月2 日,2 0 年9 1 01 1 6 0 4 月2 日增加 食 品 安全 监 管职 能 ,组建 了 呼和浩 特 市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 ,下 设7 科 室 ( )、5 个 队 个 旗县 分 局 。主 要职 能 是依 法对 全 市药 品研 制 、生产 、经 营 、使 用实 施监 督检 查 ;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内政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36号2008年4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牵头和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目标。

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

二、全面部署,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在全面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基础上,把价格监管措施、“两项基金,两项资金”(即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运行和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正之风问题。

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是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纠风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摆上重要日程,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切实抓紧抓实。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到两项群众反映突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调查研究,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内食药监综〔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8〕116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管理,切实规范检验行为,确保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数据准确、信息完整、过程可溯、程序合法,按照“全程管控、问题导向、效能提升”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的考核工作以及考核方案的制定。

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局、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考核组(人员及分组名单待定,见附件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考核范围2018年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含中央转移地方及自治区本级任务)的检验机构,以考核第三方承检机构为主(机构名单见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奖励资金发放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对2016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内食药监〔2016〕1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规范奖励资金发放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食品安全方面或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公署)应当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地区来说,做好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功能、职责、组织形式及工作重点,以期提升市场监管能力,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的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所属下属机构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价格监督管理处等部门。

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功能1、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

2、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经营者是否依法经营,是否遵守商品质量标准,是否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负责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管理,制定并实施价格政策,维护公平竞争。

4、负责消费维权工作,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5、负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备案管理和信用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措施。

6、负责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标准计量器具等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7、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作,及时处理各类市场异常情况和案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形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三级管理、分层负责”,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设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分别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分为市场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处等部门,下设监督检查、登记管理、食品药品管理、特种设备管理、标准计量器具管理、信用管理等岗位,实现了市场主体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信用监管处、投诉调解处等部门,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内药监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区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执业药师配备有关政策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下同),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按照《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方案》(国办发〔2020〕43号)要求,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已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得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换执业药师。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等。

二、实施过渡期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针对当前我区执业药师严重不足、分布不均和配备困难的实际情况,在不降低并稳步提升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各盟市可实施以下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从业药师、驻店药师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目前仍在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或驻店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2017年8月3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区分不同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遵循一定程序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数额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查处涉及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适用、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分类制定《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内政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好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药品安全放到与食品安全同样重要的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在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垂直管理体制优势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简称“两网”)建设等工作考核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好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定期评估工作,积极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21号)要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药安全。

二、抓住关键环节,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一)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在药品研制环节上,对现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查,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产品,保障上市药品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制剂的整顿,不断完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核,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药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管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加强我地区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管理办法》。

首先,该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

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药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

这些准入条件的确立旨在确保药品零售企业拥有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减少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的可能性,从源头上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该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循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有药品流通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也要加强药品储存和配送环节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特殊类药品和高风险药品,药品零售企业还需要制定额外的管理措施,如建立药品专柜、配备专业人员等,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用药安全。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药品零售企业须配备专职药剂师或药师助理,并且每日必须有药剂师现场监督。

这是为了保障患者在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方面得到专业人士的支持和服务,减少用药不当和药物潜在风险的发生。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还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和安全事件。

在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方面,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权力。

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开办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119【发文字号】内食药监药化流[2015]13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开办规定》的通知(内食药监药化流〔2015〕131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开办规定》已经2015年9月2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开办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监管,促进我区药品零售连锁业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 )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注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主管全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已下放盟市的许可变更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本着“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鼓励连锁、电子监管、确保质量”的原则,推动当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的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总部对其所属门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并承担质量责任的药品零售经营形式。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区目前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蒙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制剂)备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传统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好传统制剂备案管理,严厉杜绝数据造假行为。

二、全面自查,确保资料真实准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均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等相关要求,对已提交的传统制剂备案资料开展全面自查,保证备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可溯源。

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备案信息填报的所有内容与实际开展的研究、配制、检验等情况是否一致,按照“注册转备案”路径办理的备案品种是否与原注册批准的相关内容一致,备案资料是否存在错误,稳定性考察是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原始记录是否可以提供,含毒性药材品种安全性是否可控,疗效考察是否按实际评估,与已上市药品是否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精神,提升我区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市场竞争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价范围和时限(一)评价范围。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二)评价时限。

我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批评价目录的品种,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

二、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一)参比制剂的选择原则。

1.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

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

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的,也可将地产化药品作为参比制剂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内食药监食生函〔2018〕56号
•【施行日期】2018.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内食药监食生函〔2018〕56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实施后,《风干牛肉》DB15/432-2006地方标准废止。

目前,在社会、企业中对风干牛肉这类民族特色食品的产品类型归属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职业打假人错认为风干牛肉属于肉干类产品,对这类产品的亚硝酸钠残留量等指标问题提出了质疑。

鉴于此类问题涉及我区较多企业,给风干牛肉产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实际情况。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风干牛肉归类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答复内容对相关风干牛
肉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统一类别,确保我区风干牛肉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号.pdf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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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内食药监办药化生[2016]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
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内食药监办药化生〔2016〕8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公告),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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