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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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 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 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6-14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 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 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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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 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 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未经医(士)、助产人员亲 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 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 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 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 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 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 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 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 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总则
(二)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环境,营造良好的医疗文化氛围。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许可
(一)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卫生行
政部门登记并办理许可。

(二)经许可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就其营业场所及管理机构进
行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或停止营业。

(三)经许可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分级诊疗及医疗标
准的规定,确保医疗质量。

三、医疗机构的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改善患者就医环境。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受医权益。

(三)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依法进行医疗安排,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

四、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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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与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与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她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与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与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7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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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 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 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卫 生 部
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 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技术规范
1.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器械与血液管理 母婴保健与计生服务管理 传染病与医疗废弃物管理 病历书写与管理 医疗事故及处理 诉讼与鉴定
医院。

二、人均住院费用 2013年上半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 为11717.2元,与去年同期比较,按当年价格上涨 3.5%,按可比价格上涨1.1%;二级公立医院人均 住院费用为5016.3元,按当年价格同比上涨2.5% ,按可比价格同比上涨0.1%,涨幅低于三级公立
医院

这次《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 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这一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 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 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 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 技术。

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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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是指资产由 不同所有制成分构成的医疗机构。
9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5.按法律形态分类
l)独资医疗机构 2)合伙医疗机构 3)股权制医疗机构 4)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10
5.按法律形态分类l)源自资医疗机构:单个投资主体出资经营的医疗机构,它一 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出资者仅有一人。 ②出资者对医疗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国,独资 医疗机构中最多的表现形式就是个体诊所, 它的规模一般都很小。 我国不允许外商来华创办独资医疗机构。
2)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医疗服务所 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盈利性医疗机 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盈利性。
其在价格政策、财会制度和税收上都不同于非盈利性医疗 机构。个体诊所、私营医院、股份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 院和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等形式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列人盈利 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盈利性医疗机构。
7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3.按投资主体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分类
l)内资医疗机构:即投资主体成分不含有外资成分, 全部由中国公民或法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投资 设立。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即外国医疗机构、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 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 构。
6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2.按医疗机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的分类
l)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 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人用于弥补医疗 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我国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包 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少量慈善团体、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 资和社会筹资兴建的非盈利性医院。
13
5.按法律形态分类
4)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职工股份或职工股份
为主构成,股东按照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医疗结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的医疗机构。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 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职工持有或以职工持有为主的股份结构。职工持股为主应 当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大多数职工要持股,二是股份的大 多数要由职工持有。
③职工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职工股东的股份一般只能在本医 疗机构内部转让。职工离开医疗机构时,不允许把其持有的 股份带走,只能转让给本医疗机构的其他职工。
④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不同分类 2.按医疗机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的分类 3.按投资主体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分类 4.按所有制性质分类 5.按法律形态分类
4
一、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
1、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 康,制定本条例。
2、立法的宗旨: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其依法 从事的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3、立法的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5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不同分类
①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 医院、康复医院。
14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 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1.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2.申请设立其他医疗机构的条件 3.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三、医疗机构的申批
11
5.按法律形态分类
2)合伙医疗机构: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以合伙协议相互 约定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医院 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医疗机构。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②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合伙人对合伙医疗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制定本法的机关: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时间: 1994年2月26日
实施时间: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登记 执业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共7章55条 )
3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目前我国 没有合伙型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
12
5.按法律形态分类
3)股权制医疗机构: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 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投资者 按其在医疗机构中拥有的股权比例享受权 利和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则以其全部财产 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投资者须为两人以上。 ③投资者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
②妇幼保健院。 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④疗养院。 ⑤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⑥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
所、卫生站。 ⑦村卫生室(所)。 ⑧急救中心、急救站。 ⑨临床检验中心。 ⑩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⑧护理院、护理站。 ⑩其他诊疗机构。
为促进卫生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我国允许开 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8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4.按所有制性质分类
1)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是由国家出 资,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医疗机 构。
2)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是全部资产 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医疗机构。
3)私人所有制医疗机构:是指资产归 私人所有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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