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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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析

2024年3月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析

2024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我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生产、生活、经营等单位产生的废水排放量来确定征收标准,确保污水排放单位按照实际污水排放量进行缴纳。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进行差别化调整,保障污水处理费的公平合理性。

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支持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保障污水处理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

另外,该管理办法还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应与环保税、资源税等相关政策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水治理效率。

同时,管理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对于拥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激励,推动我国污水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汇报和评估制度,监督污水处理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并对各地区和单位的污水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激励和表彰污水处理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我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

希望各级政府和污水处理单位切实履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污水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阳府〔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含个人、单位和物业小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是指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和净化所需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排放污水单位,根据其排放污水的性质和数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征收的具体规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水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

1. 依法征收。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2. 公平公正。

征收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对不同类型的排放污水单位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标准,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3. 精准定价。

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污水的性质和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类型排放污水单位的征收标准,实行差异化定价。

4. 激励约束。

征收标准应当激励污水排放单位减少排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内容。

1. 污水排放量标准。

根据排放污水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的污水排放量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排放污水单位进行分类征收。

2. 污水处理费率标准。

根据排放污水的性质和污染物含量,制定不同的污水处理费率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单位进行差异化征收。

3. 环境风险评估标准。

对于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排放污水单位,可以根据其环境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征收标准,以约束其排放行为。

4. 污水处理设施利用率标准。

对于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可以根据其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益,给予相应的费用减免或补贴。

5. 征收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订和完善征收标准。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执行。

1. 征收标准的宣传和解释。

对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法,应当进行全面宣传和解释,让排放污水单位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江苏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实施办法江苏财政厅.doc

江苏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实施办法江苏财政厅.doc

附件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体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

将调整污水处理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 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

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3. 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

在完善、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时,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水环境。

4. 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

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保障污染减排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省应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城市、镇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

# 第五条征收对象所有使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 第六条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污水处理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 第七条征收程序征收主体应制定详细的征收程序,包括缴费通知、费用收取、票据开具等,并确保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费用于以下方面:1.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3. 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 污水处理相关的环境保护项目;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 第九条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征收主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修订与解释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五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有规定继续使用和管理,直至本办法生效。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费的征收第五条排污费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排污费的征收金额。

第八条排污费的征收可以采取定期征收或者按次征收的方式。

具体征收方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九条排污费应当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项目;(二)补助环境监测和环境科研;(三)奖励环保先进企业和个人;(四)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支出。

第十条排污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滥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费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应缴排污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全江苏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实施办法江苏财政厅完整版.doc

最全江苏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实施办法江苏财政厅完整版.doc

附件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体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

将调整污水处理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 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

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3. 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

在完善、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时,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水环境。

4. 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

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保障污染减排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省应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阳价[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阳价[2009]115号)市环境保护局:发来《关于申请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2009]63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区污水处理建设与运营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09]45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如下五类标准计收:1、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2、工业用水:0.75元/立方米;3、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4、经营服务用水:1.35元/立方米;5、特种行业用水:1.45元/立方米。

二、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量办法1、按用水量90%计算污水量;2、其他自备用水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三、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征收范围和对象1、在阳江市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在阳江高新区内产生污水的工业企业。

3、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切实改善库区水环境,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鄂价能交[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二00二年六月七日鄂价能交[2002]11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自1999年12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联合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0号)以来,大多省辖市均开征了污水处理费,部分城市还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良性运行,对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今年价格改革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规,现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继续落实好鄂价重字[1999]340号文件精神。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用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布置的今年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地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调查研究,从积极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大宣传力度,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省辖市,今年内原则上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落实国家定价项目的价格监管制度。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费开征以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如有挪作它用的,要从严查处。

按国家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三年,污水处理厂仍未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否则停止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依法处理好污水处理费与其它国家收费政策的关系。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8〕162号2008年12月31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发改、建设、财政、水利、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市、镇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法定程序核定。

第七条由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由市建设局委托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收取后,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由其他自来水经营单位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暂先由市建设局委托该自来水经营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经营单位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八条自备水源用户按取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间接冷却水按取水量1%计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一由市建设局按季度征收,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污水处置费收取监管办法

污水处置费收取监管办法

污水处置费收取监管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区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城区范围系指笏石镇划入城区规划的8平方公里区域)、笏石工业园区、木材加工区和临港工业园区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等)均须按用水数量和价格标准逐月缴纳污水处理费。

如需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收费标准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价【】商551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政办【】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居民排放污水处理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征收。

自发布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0.4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2013年1月1日起按0.8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

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等排放污水处理费自发布之日开始征收。

自发布之日起按0.8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等生产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第三条区建设局主管我区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其下属的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处作为征收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通达供水公司、市思源供水公司、市湄洲湾自来水厂和区水政水资源管理站作为受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为1%。

使用各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各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月及时上缴给区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由区水政水资源管理站负责征收并按月上缴给区财政。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切实改善库区水环境,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第 2 页共 5 页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规范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保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

第二章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由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条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第三章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第六条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应按照补偿收集、运行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收费实施方案

污水收费实施方案

污水收费实施方案随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收费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推进污水收费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污水收费实施方案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污水收费的目的和意义。

污水收费的实施旨在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城市水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通过收费,可以筹集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标准和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者,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充分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和排污量大小。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收费征收和管理机制,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另外,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在实施污水收费之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污水收费的意义和目的,引导大家理性对待,并且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以便广大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污水收费工作。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对于污水收费的实施情况,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还应定期对污水收费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最后,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在实施污水收费的过程中,需要与环保、财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污水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科学合理的污水收费实施方案对于城市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推动污水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和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水收费实施方案,推动城市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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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城乡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阳价〔2009〕1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如下五类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水:0.75元/立方米;
(三)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
(四)经营服务用水:1.35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用水:1.45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量办法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其产生的污水量,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在阳江高新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为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污水处理费可纳入水费中征收,收费单位单位可委托市自来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按月随水费一并收取,并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按污水处理厂核准的用水量,每季度自行到市自来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缴交。

(三)各用户要按时交纳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使用
(一)收费单位须办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使用规定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代征单位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或挪用。

(三)征收单位应当按规定核实代征单位全年实际售水量。

(四)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本区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收支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六)经协商一致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区规建局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区规建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情况,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八)对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区财政局对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

区规建局应当根据本区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
2016年1月1日。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区规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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