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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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阳府办〔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
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一盘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并于2022年10月10日前、2023年1月10日前将2022年第三、第四季度贯彻落实工作要点情况报送市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同时,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要点的主要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市府办公室将加强监督考核,将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

附件: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附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1•【字号】阳府办函〔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市内不同地区同一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办理,实现高频政务服务“就近办”,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按照《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3〕333号)和《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一网通办2.0”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数改办通〔2023〕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编制了《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2024年第一批通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全市通办事项无差别受理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夯实政务服务事项二次统筹基础,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业务表单等要素统筹工作,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完善适用规则,明确各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有效解决各类区域审批差异。

各县(市、区)应按统筹内容统一实施,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县(市、区)要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认领实施和延伸到镇(街)级实施,确保全市通办事项在市、县(市、区)、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级均可办理全市通办事项。

二、推行通办事项就近办理新模式“全市通办”旨在解决群众办事异地跑、往返跑,方便群众就近办事,事项以窗口服务前移模式为主,即在不改变原审批流程情况下推进窗口服务前移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在就近政务服务网点办事,提升群众获得感、体验感。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配套幼儿园,或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
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阳府办〔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
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业经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我市共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26项,总投资3141.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26.3亿元。

其中,投产项目30项,续建项目52项,新开工项目44项。

安排开展前期工作的预备项目135项,总投资1792亿元。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重点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抓紧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属项目进度月报由市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县(市、区)属项目进度月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

各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有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书面盖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项目促进与评估督导科,联系电话:3367636,电子邮箱:***************)。

附件:1.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2.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阳府〔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更高站位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系统谋划推动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

二、行动目标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按照“理念先进,特色鲜明,装备现代,质量一流,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特殊教育优质公平融合发展”的总体思路,到2025年,完成广东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改革任务,基本建成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铸魂育人成效明显提升,基础教育办学质量进入粤东西北前列。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1. 牢牢掌握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权。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阳府[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阳府〔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业经五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区教育设施、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相适应,加快城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江城、海陵、岗侨、高新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为小区开发配套公建的一部分。

第三条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用地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或以上配套设施的分摊情况。

第四条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规划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上明确用地单位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阳府办函〔2020〕54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附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阳府〔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阳府〔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供给(一)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

1. 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结合商品住房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住宅用地供应。

2. 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不同用地规模的地块搭配供应。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以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3. 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租赁型保障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开发建设。

4. 对原由同一使用权人不同时间取得但相邻的宗地(彼此相连或仅规划道路相隔的宗地),为整合优化规划条件开发,允许使用权人申请将两宗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互调并进行用地归宗。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1. 将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年度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

2. 对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执行“90/70”政策,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

3. 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准并处于实施阶段的开发项目,在必要规划控制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局部规划调整无需再重新进行规划修改的审批。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阳府〔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4日阳江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加快发挥政策效应,稳住全市经济大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国家财政政策(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和扩围政策。

1. 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阳江市税务局)2. 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阳江市税务局、市财政局)3.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风险提醒机制,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修复纳税信用等级,助力企业充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政策红利。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社区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社区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社区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阳府办〔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社区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社区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阳江市社区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我市决定开展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工作。

为确保这一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我市将先期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根本目标。

紧紧围绕城镇化发展和城市社区建设的任务,深入贯彻《消防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通过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目标。

积极推进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抓紧制定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的消防规划并付诸实施,取得试点工作经验后向全市推广,以推动全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曾昭厂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公安局莫汉伟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陈小青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建设局项国弛副局长、民政局游泮才副局长、财政局范正荣副局长、规划局谢克许副局长。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阳府办[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府办〔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逐步扩大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房源及资金筹集、申请、准入、轮候、退出、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到的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工商、统计、审计、物价、监察、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租房相关工作。

设立了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的,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由其具体承办。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阳府办〔2018〕1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阳府办〔2018〕13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阳府办〔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学位不足和优质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日益增长等新要求,新建、改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确保满足常住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消除大班额。

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4%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到2022年全市学前教育新增学位3.8万个,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47所,每个街道至少办1所公办幼儿园;到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增学位11.3万个,新建(改扩建)学校99所,适龄儿童毛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95%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增加学位供给,满足入学需求1. 科学测算学位需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城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为标准,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计生政策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服务半径、建设标准和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内未来5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时间空间变化情况开展科学预测,对城区、乡镇等区域尤其是城区的新增学位需求和缺口情况进行分年度、分学段全面测算,列出需求清单,作为教育基础设施分期规划建设的依据。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阳府〔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八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与清理第七章附则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与清理及立法档案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事项。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2013]10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2013]10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2013〕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9日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为盘活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的处置利用和收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村(居)集体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的意义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村(居)集体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成为必然。

历史上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部分留用地低效利用,未能充分利用留用地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加强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有利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有利于防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留用地处置利用收益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和损害群众利益,有利于正确引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参与城市经济建设,减轻我市经济发展的用地压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按照“盘活资源、遵循规划、自愿选择、依法管理”的原则,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联社)、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行选择。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阳府〔2016〕5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阳府〔2016〕5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阳府〔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业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本规划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和《阳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重点明确“十三五”时期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未来五年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纲领性文件。

一、我市“十二五”期间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情况“十二五”期间,我市标准化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深入贯彻《阳江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在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实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一)对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十分重视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深入实施,定期召开全市性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工作。

为推动标准化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31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阳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阳江五金刀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实施。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阳府办〔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阳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合理确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阳府告〔2013〕3号)的规定,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市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区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5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市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公共建筑基本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 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阳江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03
•【字号】阳府办〔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阳府办〔2016〕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目录》,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予以规范,对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市编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加快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审批事项及其子项录入网上审批系统,更新事项名称,规范办理流程,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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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业经五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区教育设施、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相适应,加快城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江城、海陵、岗侨、高新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为小区开发配套公建的一部分。

第三条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用地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或以上配套设施的分摊情况。

第四条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规划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上明确用地单位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前两款情况的,按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配套建设公共设施。

第五条按规划要求已调整为中小学校用地的,有关用地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属出让后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纳入旧城改造的用地,政府可依法收回用于学校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不得挤占规划学校用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占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4%;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占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1%。

第七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要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报建、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半年内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按规划要求符合条件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价补偿,补偿金用于异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准预留,但达不到建设中小学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用地规模要求的。

(二)按照城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在地段不适宜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

第十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作价补偿标准:建设用地为该地段基准地价的1.5倍;建筑面积为每平方米1650元。

补偿标准定期按建筑市场价格的动态进行调整。

市城市规划局应按审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总额。

补偿金应于项目规划报建审定时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房地产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补偿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房地产配套建设
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城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

由市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偿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补偿金的使用按现有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基建资金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不得减免。

如属特殊开发项目,确需减免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城区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责任的落实。

对不执行和落实上述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区教育和民政部门应主动协助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社区服务的布点规划和补偿金的核定和收取工作;市物价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借机哄抬商品房价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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