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适用于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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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强制性处罚,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吊销证照、暂扣证照、拘留、拆除违法建筑物、强制施工等。

一、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示警告,并要求对方改正行为。

警告一般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以示警惕。

二、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时,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没收违法行为取得的利益,包括取得的财物、收入等,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的利益。

四、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时,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没收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收入等。

五、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罚,要求行政处罚人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

六、吊销证照吊销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吊销证照的处罚,即撤销行政处罚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许可证照等。

七、暂扣证照暂扣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暂扣证照的处罚,即暂时收缴行政处罚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许可证照等,期满后可以恢复使用。

八、拘留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拘留的处罚,即以拘留的方式对行政处罚人限制其身体自由,一般期限为10日内,最长不超过15日。

九、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违法建筑物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即责令行政处罚人拆除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

关于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

关于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

关于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一、扣押1、性质: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施,证据保全措施。

2、目的: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

3、对象:(1)行政案件(a)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b)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与案件有关但不需要鉴定的,不能扣押,应登记,拍照固定证据,需要鉴定的可以先扣押,结束后立即解除返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c)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2)刑事案件。

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但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适用查封。

对于痕迹、生物样本适用提取,对于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物品明确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当场扣押,不便当场扣押的也可以先提取后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4、后果:(1)行政案件(a)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b)经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对象不同。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一、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1、对象不同。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

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

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质区别。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应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追缴了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

可见,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二、其他法律规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刑法法条分析

刑法法条分析

三章刑罚「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1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的先后顺序,“先民后刑”,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注意本条适用的范围,不仅仅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关键在于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包括了财产刑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刑数额或直接被判处没收财产之时。

「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相关法条」本法第75、84、43条。

「意思分解」1 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以及与其他服刑罪犯不同的权利(即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 管制犯的刑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而非基层组织等单位。

「不要混淆」1 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2 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3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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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法律依据,法律性质,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处罚形式和法律救济等都是不一样的,行政处罚,参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而刑事处罚参考的依据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且相对来说,行政处罚要比刑事处罚轻很多。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⑴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⑵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手段;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法律制裁手段。

⑶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作出的;刑事处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

⑷适用客体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一切危害国爱、社会,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⑸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民,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⑹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而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⑺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因不同行政领域而不同。

而刑事处罚的形式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⑻法律救济不同二、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2.08.09【实施日期】1982.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财政部制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对中国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进行分析。

一、财产犯罪的定义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多种财产犯罪,例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具体财产犯罪的定义如下:1. 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可以分为普通盗窃和入户盗窃,对于不同情形的盗窃行为,刑法予以了相应的区分和处罚。

2. 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属于暴力犯罪的范畴,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刑法予以了重罪处罚。

3. 诈骗:诈骗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属于欺诈犯罪的范畴,对于诈骗行为的刑罚种类较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4. 侵占:侵占是指以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主要包括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行为,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

二、财产犯罪的处罚中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旨在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对财产犯罪较轻微的行为给予的拘禁处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不超过一个月,主要用于调查取证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财产犯罪较严重的行为给予的刑罚。

刑期在1年以上20年以下,并可以附加罚金。

有期徒刑除了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还可能限制其他权利。

3. 短期监禁:短期监禁是对财产犯罪的轻微行为,给予的较为温和的刑罚。

短期监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时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

4. 缓刑:对于财产犯罪行为较轻的一部分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即判决时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改造。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与罚⾦、罚款分别是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个⼈所有的财物、现⾦、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以外的⼈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个⼈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留下很必要的⽣活费⽤,对犯罪⼈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申请还可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个⼈所有的财物、现⾦、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以外的⼈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个⼈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留下很必要的⽣活费⽤,对犯罪⼈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与没有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缴纳罚⾦,可借债缴纳,数额较⼤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有可以执⾏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确有困难,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没收财产、罚⾦,都是刑法,⾮须经⼈民法院判决不得执⾏。

罚款,是⾏政处罚,是指⾏为⼈的⾏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商、⾏政、税务等各⾏政法规的规定,⾏政执法部门依据⾏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百六⼗三条---⾮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国家⼯作⼈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16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挪⽤资⾦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以及“进⾏⾮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公款罪“数额较⼤”“情节严重”以及“进⾏⾮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刑法第⼀百六⼗四条第⼀款规定的对⾮国家⼯作⼈员⾏贿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条第⼀款关于⾏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第⼗⼆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付或者应当⽀付的数额计算。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为他⼈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谋取利益的;(⼆)明知他⼈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财物的。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21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同时也属于财产刑的⼀种。

往往是对经济类的犯罪会同时处于没收财产。

那么⼤家知道没收财产刑如何执⾏吗?⽽⼀般哪些罪犯才会被处以没收财产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详细了解。

什么是财产刑,财产刑有哪些类型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

财产刑有罚⾦和没收财产两种。

罚⾦是强制罪犯在⼀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定数额⾦钱的刑罚。

罚⾦刑具有⾃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定的惩戒教育,⼜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于处罚经济犯。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

有罚⾦和没收财产两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罚⾦数额的裁量】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第五⼗三条【罚⾦的缴纳】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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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执行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律常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具体内容如下:1、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

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非原物,则不宜追缴。

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钱款可以执行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无法追缴的情形有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钱款的,无可追缴的钱款。

3、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中属于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且可以返还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4、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较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二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不实⾏关押,但限制其⼀定⾃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法。

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种。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种刑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同酬。

(4)管制期满,执⾏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折抵刑期2⽇。

管制刑的特征是:⼀是刑罚的最低档;⼆是不必投⼊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

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短期⼈⾝⾃由,就近实⾏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种短期⾃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最长不超过6个⽉。

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由刑中最轻的⼀种。

2、拘役适⽤于罪⾏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定期限的⼈⾝⾃由,实⾏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

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地位。

4.⽆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终⾝⾃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包括死刑⽴即执⾏和死刑缓期执⾏两种。

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种,是由最⾼⼈民法院判决,执⾏的剥夺犯罪分⼦⽣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附加刑1.罚⾦:它是指由⼈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向国家缴纳⼀定数额的⾦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实⾏制裁的刑事处罚。

罚⾦的适⽤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

⼈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有两种情形:⼀、单位犯罪。

对单位犯罪,⼈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犯罪分⼦。

关于没收制度

关于没收制度

关于没收制度介绍在社会管理和法律体系中,没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财物进行收缴和处置的制度。

没收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行为,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

本文将深入探讨没收制度的意义、实施方法及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意义没收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意义。

下面是没收制度的几个重要意义:1.打击犯罪行为:没收制度能够对犯罪分子的非法财物进行收缴,剥夺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而打击犯罪行为,减少犯罪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2.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复发:通过没收制度,国家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限制其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从而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降低犯罪复发率。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没收制度能够将非法财产纳入国家财政,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和民生改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4.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通过没收制度,国家可以追缴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减少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实施方法没收制度的实施方法多种多样,具体应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况来确定。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没收实施方法:1.行政没收:行政没收是指政府依法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财物进行收缴和处置。

行政没收通常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适用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违规占用土地、违法广告等。

2.刑事没收:刑事没收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财物进行收缴和处置。

刑事没收一般由司法机关负责实施,适用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贩毒、贪污等。

3.民事没收:民事没收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财物进行收缴和处置。

民事没收一般由法院负责实施,适用于一些违法行为,如侵权、合同违约等。

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没收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没收制度在社会管理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没收制度,国家可以对非法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减少非法财产对社会资源的占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正当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没收个人财产结案证明

没收个人财产结案证明

没收个人财产结案证明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包括哪些?没收的是哪些财产(一)没收财产不同于,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

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没收财产是方法,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罚方法。

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

(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

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包括什么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也很好多种,司法解释当然也会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而做出解释,所以我们要区分开来进行分析,大家十分关心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能让您明白更专业的解释。

一、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

《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

《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但是,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违法所得的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7 号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没收财产的范围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

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

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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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房产处置程序

罚没房产处置程序

罚没房产处置程序
摘要:
1.罚没房产的概念和特点
2.罚没房产的处置程序
3.罚没房产的法律依据
4.罚没房产的实际案例
正文:
罚没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或者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没收,并将其房产进行处置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罚没房产的概念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罚没房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这种措施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或者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没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其次,罚没房产的处置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

这种程序包括了财产没收、房产评估、房产拍卖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再次,罚没房产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罚没房产的范围、程序和法律效果,为罚没房产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罚没房产的实际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发生。

比如,某地一犯罪分子因涉及违法活动,被依法判处罚没房产,其名下的房产被国家机关没收并进行处置。

总的来说,罚没房产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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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适用于哪些犯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适用对象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刑事处罚从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甚至有的人还会仔细去了解某个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哪些刑事处罚。

而关于刑事处罚的种类,我们大体上是区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的。

那么针对其中的没收财产处罚,一般是属于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二、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
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
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

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

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

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综上可知,没收财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同时也属于财产刑。

而在司法实践中,处以没收财产的,往往都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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