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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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二〇二〇年四月
法律规定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的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报表样式
黑龙江省建筑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表式 (4)
外阜入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表式 (5)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6)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了解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报表制度。

二、调查内容及原则:本表主要调查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生产情况和财务情况等。

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要做到“不重不漏”。

按照法人注册地统计原则,企业在填报建筑业总产值及相关资料时,包括本法人单位(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分公司、项目部)在本省(区、市)和外省(区、市)完成的部分,但不包括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

特别是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不得将其所属企业法人施工活动内容纳入公司总部统计报表合并填报。

三、调查范围:黑龙江省内(包括外阜入黑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四、组织与实施:本网络快报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统一布置、承办。

五、报送要求:
1.本报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2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路径为登录“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系统”。

2. 考虑到“建筑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及预计数上报。

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要求此报表与同期各企业对黑龙江省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的报表数据一致,经查实上报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

3.本月度报表制度以“千元”和“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一、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表--JZ01表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表号:JZ01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黑统函〔2020〕3号
单位详细名称:有效期至:2023年4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每月20日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审核关系:(1)0100>=0110+0120+0130 (2)0400>0410+0420 (3)0500>=0510+0520(4)0510>=0511+0512 (5)0600>=6010
二、外阜入黑建筑业企业指标网络快报--JZ02表
外阜入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表号:JZ02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黑统函〔2020〕3号
单位详细名称:有效期至:2023年4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入黑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每月20日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3、审核关系:(1)100>=110+120 (2)200>=210+220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建筑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与服务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市政公用工程产值和其他工程产值等。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黑龙江省外的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2.在境外完成产值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3.建筑工业化产值指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完成的建筑生产的建筑工程产值。

4.签订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

5.承包工程完成情况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的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

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程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产值。

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
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

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即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7.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取全部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分或层次分割计算。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

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
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

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

8.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内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费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9.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包含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10.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营业成果,是生产
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本年累计)金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在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11.应收工程款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发包单位未支付的工程款的累计数,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12.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在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本年累计)金额数填报。

1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
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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