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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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0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0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判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治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缘故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
准的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筹建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六条依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样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专门或未遂。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专门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1,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专门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3,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连续时刻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连续时刻1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4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刻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条一样事故分为:A类一样事故、B类一样事故、C 类一样事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样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样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同时连续时刻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 级检修时刻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三〕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四〕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五〕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六〕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七〕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C类一样事故:
〔一〕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3天。
〔二〕10kV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刻超过7天。
〔三〕240MVA以下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刻超过60天。
〔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
〔六〕850KW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刻超过60天;850KW以下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刻超过90天。
〔七〕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C类一样事故。
第十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达20万以上。
〔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以上输
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打算检修或停止备用,时刻超过24小时,10kV超过48小时。
〔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刻超过48小时,10kV 超过72小时。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刻超过7天。
〔五〕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刻超过7天。
〔六〕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刻超过15天。
〔七〕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24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48小时。
〔八〕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刻超过48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刻超过96小时。
〔九〕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刻超过10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0%。
〔十〕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以下缘故造成设备专门或被迫停运:误设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
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
〔十一〕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达20万元以上或阻碍工程进度达10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10万元以上或阻碍工程进度达
15天及以上者。
〔十二〕其它经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者。
第十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
〔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达10万元及以上。
〔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 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打算检修或停止备用,时刻超过12小时,12 KV超过24小时。
〔三〕35 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刻超过24小时,12 KV超过48小时。
〔四〕非人为因素,因故造成风场停电的,时刻超过8小时。
〔五〕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刻超过4天。
〔六〕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刻超过5天。
〔七〕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刻超过10天。
〔八〕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12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24小时。
〔九〕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刻超过24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刻超过48小时。
〔十〕测风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刻超过7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5%。
〔十一〕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发生以下事件但尚未造成后
果者:误设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
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达10万元以上或阻碍工程进度达7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5万元以上或阻碍工程进度达10天及以上者。
〔十三〕其他经公司认定为设备二类障碍者。
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专门或未遂:
〔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损坏,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达3万元及以上。
〔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 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打算检修或停止备用,时刻超过8小时,12 KV超过16小时。
〔三〕35 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刻超过12小时,12 KV超过24小时。
〔四〕非人为因素,因故造成全场停电的。
〔五〕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刻超过2天。
〔六〕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刻超过3天或10天内累计时刻超过3天。
〔七〕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刻超过5天。
〔八〕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6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12小时。
〔九〕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刻超过12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刻超过24小时。
〔十〕测风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刻超过4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6%。
〔十一〕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达5万元以上或阻碍工程进度达3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3万元以上或阻碍工程进度达5天及以上者。
〔十二〕倒闸操作发生重要项目漏项、顺序颠倒或操作不到位尚未造成后果者。
〔十三〕无票工作,或虽有检修工作票但要紧安全措施不全或错误尚未造成后果者。
〔十四〕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瞬时失去知觉或经他人协助脱离危险。
〔十五〕误进高压电气间隔或擅自越过高压电气遮拦未造成后果者。
〔十六〕在没有明显断开点〔未拉开倒闸或取下熔丝〕的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
〔十七〕工具或人身误碰邻近带电设备发生弧光未造成后果
者。
〔十八〕未与工作票许可人联系,擅自撤离安全措施;工作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或复原系统操作。
〔十九〕在有可能转动的部件上工作,未按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二十〕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定期试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在工作中发生断裂,未造成人身损害。
〔二十一〕高空作业中虽系安全带,但发生高空摔跌悬吊,未造成后果者。
〔二十二〕起吊物件时发生起吊工器具断裂,但未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损害。
〔二十三〕脚手架、扶梯、梯子、助爬器等工具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者。
〔二十四〕使用中的砂轮、电钻、液压力矩扳手、切割机等液压或电动工具发生断裂或碎片飞出,未造成后果者。
〔二十五〕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未发生交通事故者。
〔二十六〕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专门或未遂者。
第十七条人身重伤认定标准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 070号〕执行。
人身轻伤认定标准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1990]6号〕执行。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依照«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
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执行。
处理程序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20]104号〕执行。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依照«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 234号〕执行。
事故调查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2021] 121号〕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20] 11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生部令[2002] 25号〕执行。
第三章事故归属
第二十二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产权与生产治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运行治理单位职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治理单位事故。
〔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治理不善的,定为运行治理单位事故。
〔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要紧缘故造成的,
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第二十四条电力生产企业治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第二十五条外部承包企业职员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6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7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治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样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爱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治理单位事故。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职员释义8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八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按以下规定逐级汇报。
〔一〕初步估量事故等级为B类一样事故以上或较大阻碍的不安全事件,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接到现场报告后,应赶忙向公司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应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
初步估量事故等级为A类一样事故以上或较大阻碍的不
安全事件,在进行上述报告的同时,由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初步估量事故等级为B类一样事故以下不安全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赶忙逐级汇报,部门或项目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赶忙向公司相关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初步估量一类障碍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由安委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
第三十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刻、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初步估量;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阻碍情形。
〔三〕事故缘故初步判定。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操尽情形。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接到B类一样事故以上或较大阻碍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赶忙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启
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第三十二条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显现新情形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补报。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专门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公司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A类一样事故一样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能够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公司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样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
监管机构授权后,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织或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授权后由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五条B类一样事故,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或经其授权后由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本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六条C类一样事故、3人以下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项目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设备二类障碍、专门或未遂由所在部门或项目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依照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能够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公司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项目公司应当妥善爱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故,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电气系统
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储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事故情形进一步查阅治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旧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刻、物件治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形等。
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刻、许可情形、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通过、现场抢救情形。
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形〔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形。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刻、地点、气象情形;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形;事故发生通过、扩大及处理情形。
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外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爱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运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形。
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缺失。
对电网、热网造成的阻碍,包括波及范畴、减供负荷〔热量〕、缺失电量、用户性质。
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形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截了当缘故和间接缘故,确定事故直截了当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要紧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凡事故缘故分析中存在以下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
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事故发生、扩大的缘故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以下情形应依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江苏龙源风力发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那么»从重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止或拒绝事故调查的。
第四十四条由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4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运算。
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终止。
公司依照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治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在30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运算。
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安委会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终止。
公司依照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治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事发部门或项目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在1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运算。
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终止。
事发部门或项目公司依照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治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公司收到政府或有关部
门结案通知后5天内,将有关情形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终止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在30天内向事发单位档案治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依照情形应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形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治理情形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损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