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无锡市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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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无锡市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锡政发[2006]499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无锡市十
一五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锡政发〔2006〕49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无锡市“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
前言
2001年,无锡市按照全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制定颁布了《无锡市“十五”妇女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五”妇女规划)。
它是我市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
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市妇女事业发展步入了规范化、整体化、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落实“十五”妇女规划的五年里,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妇女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十五”妇女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一些重点指标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妇女参政议政比例逐步提高,市人大女代表、市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比上届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市级领导班子及9个市(县)、区领导班子都配备了女干部。
妇女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日渐提高。
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数量大幅度增加。
妇女就业机会增多,劳动权益保护不断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医疗保健环境得到改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水平有所提高。
标志着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已连续3年稳定在历史最低水平。
维权机制日趋健全,妇女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各级司法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市的妇女事业在“十五”期间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妇女群体的社会分层日益复杂,妇女生存、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需求呈现多样性,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全面提高妇女的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及实现无锡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6年至2010年是无锡市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阶段,也是实现无锡市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促进无锡市妇女事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无锡市妇女事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
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无锡市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性
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增强妇女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中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在高级决策层的比例和决策水平。
提高妇女的文化、科学、心理和健康素质,进一步增强妇女的综合竞争力。
确保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保障妇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到2010年,无锡妇女发展水平在全省领先,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妇女发展的平均水平。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继续扩大妇女群体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范围。
(一)主要目标
1.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中女性的比例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候选人不低于40%,正式代表、委员的比例逐年提高。
2.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
•--市、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各级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市、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有一半以上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工、青、妇等群团机关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
--街道、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女性。
--各级党政和工作部门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数量逐年增加。
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职干部的比例不低于10%,乡镇、街道不低于5%。
市党政机关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在现有基础上要多选配一些女性。
职工代表中女性比例与本单位男性比例相当。
--100%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中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年提高。
--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达到20%以上,新发展党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
3.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结构
--提高女干部进入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艺术、法律等领域决策和管理层的比例。
--提高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女性比例,新增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少于30%。
--改善女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增加高素质女干部比例。
(二)具体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制定《2006-2010年无锡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2.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选拔聘用干部、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女性优先”的原则,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制订无锡市女性成才培养计划。
建立覆盖面比较广泛的女性人才信息网络,建立“无锡市妇女人才数据库”,确保各级女后备人才比例逐年提高。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新途径。
4.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
建立学习型组织,根据女性自身
特点和岗位需要,定期开展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着力培养妇女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妇女决策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5.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发挥妇女在社区管理、农村自治组织和城乡党组织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女性担任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比例,村民委员会中女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
6、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7.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增加政府机构、公共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主动接纳女性的意识,为妇女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5%以上,女性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提高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和科技教育领域就业比例比“十五”期未增长3-5 个百分点,转移农村女性劳动力5万人。
2.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引导鼓励妇女自主创业
--鼓励女性自主创业,支持和引导女性积极参与发展非公经济,女性民营企业主的比例逐年增长,到“十一五”期末,民营企业主中女性所占比例达30%左右。
--改善女性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第三产业中就业比例增长5-10个百分点。
--到2010年,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中女性比例增长5个百分点。
•--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达80%。
•3.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城镇女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均达到99%。
--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与女性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率和对侵犯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率均达到100%。
--保障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补偿权等,确保失地妇女享受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妇女参保率达到90%。
--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和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保女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不断增长。
(二)具体措施
1.落实《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就业原则,完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竞争机制,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等规划中体现妇女与经济的内容。
2.全面扩大女性就业规模,为女性就业搭建创业平台,鼓励女性实现自主创业。
广泛开辟社区就业渠道和拓展农村就业空间,通过发展非全日制工种、非全日制单位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更多的女性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3.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合理开发配置和使用女性人力资源,全面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创新就业服务模式,为女性失业人员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女性农民工人员的就业服务。
4.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政策体系,为农村妇女向二、三产转移就业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切实提高女性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5.做好女性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在完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基础上,通过开发适宜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女性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
6.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继续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妇女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7.建立健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各类用人单位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女职工数达2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8.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9.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改善残疾妇女就业环境,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女性残疾人就业。
开展系列化就业服务,将失业残疾妇女纳入全市
失业人员管理范围,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三、妇女与教育
提高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巩固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培养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养,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女性人才队伍
--巩固提高女大学生、女研究生比例。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在“十五”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
--逐步提高高级女技师数量。
--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女性人才的比例。
2.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
--全市15周岁以上女性人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3年。
--开展性别意识教育的研究与探索,逐步在中小学、高校、党校开设性别教育课程。
--加强对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3.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
--对农村妇女实施就业技能职业培训,2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加强对农村妇女实施科学文化素质培训,50%以上从事第一产业农村妇女,掌握1-2门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同时加大对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
4.改善特殊群体妇女接受教育的状况
(二)具体措施
1.依法保障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为广大妇女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在中等和高等院校招生以及毕业生就业分配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在教育事业、人才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中要充分体现妇女与教育的内容。
2.调整女性人才结构,加快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从重学历、资历、职称向重能力、素质转变,着力培养女性人才的学习、实践、创新能力,让女性人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加快女性高层次人才培养。
造就培养一支女性高级公共管理人才、女性高级专业人才、女性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集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为一体的女性高级技能人才队伍。
4.科学规划职业教育,促进教育与培训、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的相互衔接。
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在职女职工继续教育,建立覆盖全市的现代远程学习平台和学习网络,为妇女提供丰富、优质、多样的学习资源,促进职业教育社会化。
5.加强职业培训,依托社区和单位面向妇女开展文明生活、人口心理健康、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教育,以及文艺、体育、科普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逐年扩大培训面提高培训率,全面提高全市妇女的综合素质、就业质量和生活质量,推动妇女事业健康发展。
6.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成人教育的统筹力度,完善农民教育与培训网络。
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妇女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中妇女的综合素质。
7.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提高妇女的整体教育水平,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中。
8、继续提高残疾妇女接受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残疾妇女培训取证率。
9.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妇女与健康
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确保主要健康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率达80%以上。
--逐年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妇女病两年普查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到100%,妇幼保健从业人员持证率100%。
--各级医院产科、新生儿科建设100%达到省定标准。
--流动妇女享有与现居住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普及率达90%。
--节育手术单位管理率达98%,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4/万以下。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8%以上。
孕产妇健康教育普及率达99%以上。
--住院分娩率达100%。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流动妇女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样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3.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的感染率及发病率
--减缓性病增长速度,降低艾滋病女性感染率,控制母婴传播途径。
4.增强妇女的健身意识,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妇女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0岁。
(二)具体措施
1.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强综合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在卫生事业、人口全面发展等专项规划中要体现妇女与健康的主要目标。
2.确保对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市、市(县)、区按所在地区妇女数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设立妇女卫生保健专项经费,由同级政府拨款并纳入财政预算。
3.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完善妇幼保健队伍结构,深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服务,开展绩效评估,全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江苏省卫生厅颁布的规范标准。
稳定基层妇幼保健人员队伍,创新专业队伍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4.强化社区在妇女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社区进行管理。
5.把青春期、生育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的“五期”保健作为妇女保健的重点,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
落实妇女病普查治疗工作,所有已婚妇女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妇女病查治经费由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困难人群由政府统筹解决。
关注女性心理健康,建立女性心理健康咨询网络,提高妇女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6.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婚育建议和多种避孕措施,倡导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开展生殖保健和家庭保健服务,降低意外妊娠,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7.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筛查和治疗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保障农村妇女的身体健康。
8.落实性病、艾滋病监测和防治的各项措施,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
认真实施《无锡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宣传教育网络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9.加大婚前保健宣传力度,普及婚前医学检查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对婚检重要性的认识。
改善并提高婚检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全社会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和生活观。
10.建立流动人口妇女保健综合管理机制。
有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建立贫困孕妇住院分娩救助机制,切实做好流动妇女的健康保健工作。
五、妇女与法律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保障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并组织实施《妇女法》无锡市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社会普及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对侵害妇女犯罪行为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有效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严厉打击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刑事犯罪受害人中女性所占比例不超过40%。
--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和妇女吸毒人数增幅小于
“十五”期间的年平均增幅。
--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打击组织、引诱、容留、强迫、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
5.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妇女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的数量。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女性当事人100%提供法律援助。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立法,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2.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净化无锡的治安环境。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卖淫嫖娼活动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
提高妇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的能力。
3.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及时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类案件,对重婚、虐待、遗弃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快执行涉及妇女权益的生效裁判文书,切实把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对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的监测,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家庭暴力的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干预机制。
5.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劳动权和继承权,保护妇女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财产权益。
凡涉及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等各类民事案件时,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6.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机构,做好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