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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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奖励办法一、计户单位拆迁计户: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记户单位,一证一户,一户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产权建筑面积认定(一)依据1993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确权数据为准,并参照2004年地籍调查资料,宅基地范围一二层建筑面积为产权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人宅基地一二层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上述产权建筑面积,在第一奖励期内,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560元/平方米后,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第二奖励期内,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608元/平方米后,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

(三)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以上已婚双子户家庭,已建成的第二院住房在第一奖励期内按照0.25亩,并以其二倍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

三、补偿安置标准(一)被拆迁人的产权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不找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二)为保障广大门村村民的生活,每位村民在其确定的产权建筑面积中置换20平米的经济发展用房。

祖遗户不予转换经济发展用房,只转换与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住宅房屋。

1(三)农户产权建筑面积范围内,其确定的产权建筑面积不足人均85平方米的(65平方米住宅加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补足人均85平方米。

在第一奖励期内,补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560元/平方米;第二奖励期内,被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680元/平方米。

奖励其外,补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2800元/平方米。

(四)产权建筑面积以外房屋,第一奖励期内,按560元/平方米裣;第二奖励期内按400元/平方米裣;超过奖励期的按照评估价补偿。

(五)对于产权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范围内,三层以上(含三层)未建部分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三层以上(含三层)未建的,第一奖励期内,三层按照27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230/平方米、5层按照16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第二奖励期内,三层按照22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180元/平方米、5层按照12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5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4
【实施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5号2005年7月4日)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几起开发商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殴打村民,致使多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从而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作上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对此要举一反三,堵塞工作漏洞,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迅速平稳地向前推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街办一级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凡有城中村改造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均必须尽快组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和处理工作,并对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市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合法安置面积和用途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可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 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 结算。
对பைடு நூலகம்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 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 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 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 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 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 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可以无 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七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包括回迁 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 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 户型结合。
(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10— 15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 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 业用房。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21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1年11月19日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考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经2006年4月18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积极践行“四化”发展理念,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工作任务和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专题会议的精神,现就开展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任务,各区应在5月15日前,召开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会议,对无形改造工作做出安排。

今年内应集中力量完成二环路以内57个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2006年各阶段应完成的任务:(一)6月底前:完成农转居工作,全面展开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出撤村建居方案,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二)10月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通过经济体制改造方案;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方案。

(三)12月底前:完成经济体制改造和撤村建居工作,进行工作总结和检查验收。

对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也要抓紧组织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的基本程序(一)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人均耕地面积已低于0.3亩,不再进行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二环路以外先进行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城中村的确定工作。

(二)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各区公安分局以城中村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农业户口人员登记、造册和户口一次性变更审批工作,待撤村建居后,换发新户口簿;区农村工作部门在公安部门实施转户的同时,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清产核资和经济体制的改造工作;区民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在转户审批和城中村清产核资完成、产权关系明晰后,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

撤村建居前,区农村工作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要制定撤村建居方案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组织领导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在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

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模式与做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模式与做法

20 0 7年 , 我市 经 过 系统 调 研 和 科 学筹 划 , 提
出 了“ 一年 打 基 础 , 年 见 效 果 , 年 大 见 成 效 , 两 三 经 过 四至 五年 的不懈 努 力 , 我 市 的城 中村 改 造 使
工 作在 全 国达 到一流 水平 ” 的总体 思路 。
目, 整村 拆 除 后 , 符 合 方 案 、 在 规划 、 防 要 求 的 消 前提 下 , 可先 行 开工建 设 安置 房 。
2 科 学 决策 , 建 政 策 平 台 , 展 城 市 建 设 . 搭 拓
新途 径
房 的原则进 行 , 确保 被 拆迁 人 及 早入 住 。原 则上 整 村未 拆 除 的 ,其 他 建设 项 目不 得 开工 建设 , 只
有 这样 才 能 改变过 去 只建 新不 拆 旧, 违法 建 设屡
城 中村 是 城 市化 进程 中 出现 的新 问 行 政管 理 的交错 区又 是法 律 法规 的空 白
上就 成功 签 约 5 0个 改造 项 目,协议 资 几 点做 法 二 西 1 精心 组织 , 行 目标 责任 管理 新机 制 . 推 西 安 市 委 、 政府 将 改造 纳 入 市 、 两 级 年 市 区 度 目标 责任综 合考 评 体系 。 照“ 按 政府 主 导 , 以区 为主 ” 则 , 持 分 级 管 理 , 层 督 落 , 终 做 到 原 坚 层 始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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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市 中 改 模 与 法 安 城 村 造 式 做
王雅 丽 西安 市城 市房屋 拆 迁 安置管 理办 公室


西 安市 城 中村 改造 的模式 与做 法
禁 不止 的局面 , 保 改造 规 范进 行 。为 确 保村 民 确

(整理)西安市城中村现状及改造方案

(整理)西安市城中村现状及改造方案

目录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 (2)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 (2)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经济状况 (5)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社会状况 (5)第二章、西安市城中村土地利用特征 (7)第三章、“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0)第一节、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法律 (10)第二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规 (10)第三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政策 (11)第四章、我国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比较 (11)第一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1)第二节、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3)第三节、珠海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4)第五章、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16)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17)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策略 (18)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21)1.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 (21)2、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22)3、高起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3)4、健全城市土地供应的管理机制 (23)5、重视村民的观念改造和技能培训 (24)参考文献 (25)[附录1]西安市”城中村”类型划分及分布现状图 (26)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西安57个城中村列为第一批重点率先进行改造,年内完成“四个转变”,并将其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先行将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覆盖57个城中村,彻底改变城市管理的“二元”化现状,为今后全面改造打下基础。

在城六区中每个区至少确定两个示范村,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年内全西安市完成3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安置用房建设和20万平方米旧村拆除任务。

很多城中村都占据着城市中重要的地理位置,比如:西门外100米左右的西关新村,长安南路上的八里村、吴家坟,北郊把持西安北大门的张家堡,等等。

城中村的村民失去了生产土地后,房租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房租,再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和管理,于是村民们随意搭建私房,这种由农民自建的楼房,不要说是抗七级地震,就是三四级地震都很危险。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和村民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文件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和村民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文件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和村民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文件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和村民安置房屋面积比例一、背景介绍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一种低收入住房集中区,通常由一栋或多栋老旧、简陋的建筑组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增加,城中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给城市的规划与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改善城中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政府推出了城中村改造计划,即将城中村改造成现代化的住宅区。

二、城中村改造开发商的角色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

因此,政府通常会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委托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和建设。

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们有责任为城中村的居民提供新的住房,并帮助他们安置好。

三、村民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重要性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是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因此,城中村居民的安置房屋面积比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理的安置房屋面积比例可以保证城中村居民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因此,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方案,并确保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公平合理。

四、确定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原则1. 公平原则:安置房屋面积比例应该公平合理,不能偏向某一方。

开发商应该根据城中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家庭人口状况进行合理的划分安置房屋面积。

2. 协商原则:在确定安置房屋面积比例之前,开发商应该与城中村居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见,共同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3. 透明原则:在确定安置房屋面积比例之前,开发商应该公开透明地向城中村居民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安置房屋的面积和数量等,确保城中村居民了解到相关的政策和计划,从而有效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4. 实际原则:安置房屋面积比例应该符合城中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实际情况,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开发商应该根据城中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五、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和村民安置房屋面积比例的具体操作步骤1. 开发商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和房屋数量。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一、城中村改造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中村改造实行目录管理。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现已全部纳入目录。

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村庄名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目录,并定期面向社会公布。

未经立项审批的城中村,不得实施城中村改造(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村民变居民享受医保等多种优惠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农业户口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按照市政府建立的失地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可享受就业培训指导、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指标的,可依法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实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

在转制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的第二胎生育指标继续有效。

三、重点区域改建方案市民可公开评选城中村改建时,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卫生医疗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园林绿化,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和市民群众特别关注的城中村的改建方案,可以组织公开展示或市民公开评选。

在文物保护范围、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城中村改建的,其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旧村拆迁应先建安置楼旧村拆除后,拆迁人必须先建设安置楼,对未建安置楼而建商品房的,由市村改办或拆迁办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的,责令将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价格按拆迁补偿已确定的价格执行。

城中村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建筑面积为合法有效拆迁面积。

拆除涉及商业门面房屋的,以房屋建设原始审批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五、两层以上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建设面积等因素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市政发〔202x〕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六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

村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

(四)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为: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连片更新,公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规划,审定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区县和开发区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对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涉及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更新方式】本市城市更新可以根据更新的实际情况单独或综合采取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拆旧建新等方式。

保护传承是指对历史文化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进行原址保护、原貌修缮,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实现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整体环境提升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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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

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

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

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

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

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

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

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

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

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

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

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

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

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

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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