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瑞安市规划建设局二○○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 (5)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第二节建筑间距 (7)第三节建筑物退让 (9)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13)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 (14)第六节其它 (14)第四章配套设施 (15)第五章城市道路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 (25)第三节道路红线宽度 (27)第四节平交路口 (27)第五节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 (28)第六节交通设施 (28)第六章城市管线 (30)第七章城市绿地 (32)第八章附则 (33)附图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 (34)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7)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4)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47)附录五瑞安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48)附录六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 (50)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瑞安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若详细规划与本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1.4条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1年10月28日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了加强瑞安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
2建设用地兼容性2.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
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修改程序变更,但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
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3建筑3.1 建筑容量3.1.1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1.2 建设用地小于表《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2)的,不宜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表2居住非居住建设项目类型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 1000 2022 1000 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2 建筑间距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瑞安市委文件瑞委〔202x〕9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2x〕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二、置换范围与对象(一)置换范围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
瑞安现行涉农有关配套费征收依据以及优惠政策的文件汇总
瑞安现行涉农有关配套费征收依据以及优惠政策的文件汇总现阶段,我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费的征收标准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4‟292号);有关集镇配套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的办法通知》(瑞政发…2005‟170号)。
以上两项是大的政策,现将2005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各类配套费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有关建制镇的政策(一)曹村镇:《关于同意曹村镇规划建成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档征收的批复》(瑞政发…2005‟168号),具体分档见文件。
(二)马屿镇:《关于同意马屿镇规划建成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档征收的批复》(瑞政发…2005‟169号),具体分档见文件。
(三)潘岱街道:《关于潘岱街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07‟118号),村级集体申报的标准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类乡镇标准征收。
二、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工程的政策(一)文、教、卫: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20)08‟7号文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由规划、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
(二)重点工程:《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工程安置房建设专项推进活动的通知》(瑞政办…2009‟42号),配套费规定拆迁安置面积内直接办理配套费减免手续。
三、涉企以及涉农的有关政策(一)涉企《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委 (2)010‟3号)在规定期限内提高建筑容积率的,超出1.5部分减半收取配套费,超出2.0部分免收配套费,截止时间为2 010年12月30日。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9号文件,违法建筑不得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建筑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09‟92号),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工业点企业厂房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87号),新增临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
瑞安新版征地办法使被征地农民获更多实惠
数村将安置留地 以宅基地的形式分配给农民 ,这虽然会 带来 一定 的现 实经济 利益 ,但这 并不 是安置 留地 的初
衷 , 反 而 因 安 置 留 地 的 分 配 带 来 大 量 的 信 访 和 社 会 矛 盾 ,成 为 农 村 的 热 点 、难 点 问题 ,违 背 和 谐社 会 建 设 目
亩耕地的成本最高达到 了6 万元 ,最低也要 1 万 42 72
元。 目前 ,这个征收成本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 中是最高
的。
组织 实施成 片统一 征地 的安置留地 的用途 功能 和指标定
额标准等 的确定办 法和原则 。其 中,安置 留地指标采取
按征收耕地面积分 为居住用房 、商 1 4. 1F 务业用房和标准
市经 济发展格局和 当地 的实际经济情 况 ,将四类区片调
整 为三 类 ,基 本 上 按 东 部 、 中部 、西 部 将 乡镇 划分 为 三
类 区片。改变 了原来 同一 乡镇 区分 为规划 区内和规 划区
外 的界 定 ,调 整 为 同一 乡镇 同一 征 地 区片 。在 补 偿 数 额 上 ,新 办 法 适 当提 高 了 征 地 片 区 综 合 价 标 准 ,尤 其 是 山
低 ,而 且 不 统 一 ,地 区之 间也 不 平 衡 。新 办 法 则根 据该
一
当地 建设 规 J 多种选 择。如被征收 1 0 青况 0 亩耕地 ,可 选择 1 0 0 0 0 平方米住房面积 .或8 0 平方米商业服 务业 00
用 房 面 积 ,或 1 亩 标 准 厂 房 的 安 置 留地 指 标 。 除 3 形 0 种 式 的 安 置 留地 指 标 可 供 选 择 外 ,被 征 地 农 民 还 可 采 取 由
瑞翮 征扣 使 征农 多 惠 安 版 地I 被 地 民 更 实 法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 2 -- 3 -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 4 -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城中村规章管理制度范文
城中村规章管理制度范文城中村规章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的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推动城中村的改造与发展,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中村内所有住户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城中村的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透明,推动社区自治,发扬民主,促进和谐稳定。
第四条城中村的管理应以村民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村民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第二章村委会组织第五条城中村应依法设立村委会,负责城中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方式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村委会应定期组织村民大会,及时向村民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村民事务管理制度,对村民的诉求和需求进行有效的受理和解决。
第十条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不得违法乱纪,损害村民利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城中村应建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城中村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村民参与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的整治与维护,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村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第四章治安管理第十五条城中村应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机制,确保城中村的社会治安稳定。
第十六条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对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入城中村的人员、车辆等的管控,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城中村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章改造与发展第十九条城中村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用地,推动城中村的改造与发展。
第二十条城中村应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
城中村建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瑞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瑞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老旧小区也成为了一项不可忽视的问题。
瑞安市作为一个新兴的城市,虽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上取得了众多的成果,但是一些老旧小区的存在也带来了城市改造的压力。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城镇小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建设水平存在差异等问题,许多老旧小区的环境质量、居住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也给城市的美观度、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对这些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是极为必要的。
二、改造目标1.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改造后,居民的居住环境要得到明显改善,房屋设施要得到更好的更新,设施齐全化。
2.加强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水、电、暖、气、通、硬化道路等方面。
3.提高老旧小区的社区管理水平。
加强对老旧小区的管理,引导居民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水平,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4.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加大绿化力度,改进停车设施,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提高城市美观。
三、实施方案1.加强对老旧小区的调查研究。
首先要对老旧小区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了解小区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改造工作提供依据。
2.制定全面的改造方案。
针对不同的老旧小区,量身定做符合现状的改造方案。
在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
3.着重解决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问题。
加强措施,解决老旧小区的饮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问题。
4.加强老旧小区居民的社区自治和服务。
完善社区管理配套设施,加强社区服务,对小区居民进行培训、引导,鼓励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和服务,让小区成为文明和谐的社区。
5.注重环境改善。
加大对老旧小区的绿化力度,改善停车设施,加强卫生清理,提高小区的环境质量和美观程度。
四、实施步骤1.政府部门和社区管理方面要看重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的配合和协调。
浅谈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土地资源供应与开发建设需求相背离,以及城市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的融合矛盾。
为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更好的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改善居住环境,解决土地资源供应不足,必须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
本文针对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结合瑞安市个别城中村改造实例,分析了该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标签:城市化;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相应对策一、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基本情况1.瑞安市的城市概况瑞安市位于浙江省境东南部,北与温州市区接壤,东濒东海,南连平阳县,西与文成、青田县为界。
瑞安市是浙南地区重要的工业、商贸城市,温州市南翼中心城市,具有山水特色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和“温州模式”的重要发祥地。
下辖12个街道、9镇2乡、114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21个、城郊社区7个、农村社区86个)、37个居民区、910个行政村,总陆域面积约1271平方千米。
2.瑞安市城中村改造情况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目前大约已有46个村申请城中村改造,其中大约11村已完成了改造,大约16个正处于改造中,其余的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3.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取得的成绩(1)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对改造范围用地面积下限进行控制,打破以往村民集资的独栋联建,地块统一规划设计、开发建设。
(2)将集体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土地,产权价值倍增,对于后期产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3)将落地式民房转换为水平式住宅,不仅提升了居住品质,同时也提高了居住空间利用率,更符合住宅发展趋势。
另外,打破传统的单间式商业用房布局,进行集中布置,提升了档次,更合乎现代商业经营理念。
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三角地旧村
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三角地旧村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已在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周湖村旧村改造工程(三角地改造工程),因广大村民强烈要求,自1992年启动至今已多年,历经多届村委会。
期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关旧村改造会议开了无数次。
为了切实做好周湖村旧村改造,保障周湖村三角地旧村改造的顺利进行,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瑞安市中心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暂行规定》结合《周湖村旧村改建遗留宅基地找补安置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的内容仅适用于周湖村三角地范围内所有拆建户。
第二条本团块工程建设,由村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代建,统一配套,综合开发和原宅基地分配相结合的拆迁改建原则。
第三条拆迁范围:本团块东至阳光北路和瑞祥大道交叉点,南至瑞祥大道,西至瑞安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北至阳光路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该些建筑物的户主均需服从本《办法》实施拆迁。
第四条本团块房屋的拆迁由村经济合作社和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后,包括原房屋附属的栏基、坑基、柴垟基、自留地等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在拆迁时一律无偿统一拆除,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本团块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是以一间宅基地指标为基数进行安置,安置分底层(店面)和住宅房两部分进行,并配有停车位等附属配套设施。
本村村民在本次三角地旧村改造中,宅基地安置指标如有出入,按照周湖村1992年以来旧村改建的实施方法和《周湖村旧村改建遗留宅基地找补安置的若干规定》来执行。
拆迁安置地点:本改造区三角地范围内。
拆迁安置方法:一、现状在四层以上垂直住宅房(含四层),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安置:1、单间原房一层店面按每间65㎡面积店面安置。
2、单间原房二层以上剩余面积(包括二层)按每间260㎡住宅房安置。
二、平面式住宅房,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安置:1、单间原房一层店面(含夹层)按每间73㎡面积店面安置。
城中村改造相关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
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
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扶持工业重大项目和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型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扶持对象及范围(一)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以及交通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我市及上级经贸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设立的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
新设立企业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原有企业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企业必须在本市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三)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四)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第五条补助标准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行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或新建的重大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征收管理办法
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中村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类既有非法建设、随意堆放杂物等问题,同时也存在多样化、多层次、多群体的住房需求。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城中村改造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任务。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项土地整治工作,更是一项涉及大量群众生活和利益的综合性工程。
其中,补偿安置方案是城中村改造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改造进程的顺利进行以及改造效果的良好实现。
二、改造补偿原则在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
对于每一个受改造影响的村民,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安置方案。
不因贫富、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而歧视待遇。
2.依法合规。
在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遵守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社会稳定。
改造补偿方案的制定应该注重社会稳定,将居民的生活受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防止因改造工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可持续发展。
在改造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三、改造补偿内容城中村的改造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补偿。
对于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要根据他们的房屋面积、楼层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包括金钱补偿或房屋安置等方式。
2.商铺补偿。
对于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的商铺经营者,要根据他们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者提供其他商铺安置的机会。
3.生活设施补偿。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需要拆除房屋和商铺,还需要对居民的生活设施进行迁移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迁移和重建。
4.社会保障补偿。
对于因城中村改造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居民,要提供合适的就业安置和社会救助等补偿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改造补偿程序城中村改造补偿的具体程序如下:1.征收通知。
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制定后,要向受影响居民发放征收通知,明确改造的时间、范围以及相关权益补偿内容。
2011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瑞政办[2011]11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9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
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
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扶持工业重大项目和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型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扶持对象及范围(一)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以及交通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我市及上级经贸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设立的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
新设立企业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原有企业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企业必须在本市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三)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瑞安市“三改一拆”推进方案---ruiangovcn教学内容
附件12014年度瑞安市“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2014年度瑞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旧厂房地块推进计划表注:如无法按上述时间进度表如期足量完成任务数,由相关镇街自行另外安排上图入库低效地块补充完成。
附件32014年度瑞安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整治类)推进计划表附件42014年度瑞安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安排表附件52014年度瑞安市安置留地建设计划安排表镇(街道):负责人签字:附件62014年度瑞安市无违建创建推进计划表附件7瑞安市“三改一拆”部门和镇街职责分工市“三改一拆”办负责“三改一拆”的综合协调、任务下达、统计数据上报、政策制定、督查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旧住宅区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加大对“三改一拆”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新建违建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整合媒体资源,开辟专栏,大力宣传“三改一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市考绩办负责指导完善“三改一拆”工作考核办法,深化“六督联查”活动,组织专项督查。
市经信局负责旧厂房改造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制定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办法。
市民宗局结合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规范化管理,负责涉及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的违法建筑甄别工作,制定涉宗违法建筑的整治计划,协同镇街做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拆违、拆后清理、拆后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安排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专项经费。
2014年5月底之前提出经费保障方案(其中旧住宅区整治改造2000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的处置;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城镇地籍数字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低效用地范围内依据国土资发〔2013〕3号文件可确权登记发证手续处置办法;负责办理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农转用、征收、供地等。
2014年5月底前完成城镇低效用地2014年拟开发项目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涉及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负责旧厂房改造审批,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和相关行政许可;负责制订《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条例》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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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2012-1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地段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二)一次性改造用地规模:市区需在2公顷以上,镇区需在1公顷以上,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规划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致使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除外;(三)改造策划书已经审查备案;(四)提供改造范围内95%以上改造户自愿改造的承诺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启动改造的决议;(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所在镇街审查批准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农住建办根据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的土地、房产权属,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准各改造户安置建筑面积和改造项目安置建筑规模。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特点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人防设施、绿化等,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内容、要求根据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规划与用地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农住建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策划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内容应符合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要求,具体编制内容、深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就地安置建筑总量突破地块控规要求需调整地块控规容积率的,市区应控制在3.0以下,镇区应控制在2.5以下,由住建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就地安置原则,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由市农住建办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异地安置:(一)因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密度过高,就地安置地块建筑容积率市区达到3.0、镇区达到2.5,且平均每自然间改造房屋安置建筑面积不足160m2的;(二)因改造建设用地受城镇(主干道路、公路、铁路、公共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公共绿地、高压走廊等)公共规划用地控制,无法调整地块控规容积率实行就地安置的;(三)因改造建设用地不符合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需进行用地整合、调整置换、复耕的。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落实后,因受规划控制而整合、置换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储备,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提倡统一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的旧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条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 m2自住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一)安置户之间(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相互调剂整合成套;(二)其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可申请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
具体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农住建办审定的改造安置方案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房屋权属认定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及房屋改造量。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经批准公示后,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暂停办理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改造房屋权属以改造房屋的合法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为依据,依法合理认定。
改造房屋土地、房产权证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安置的,由市农住建办会同镇街及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列入城中村改造安置的房屋:为改造范围内已取得土地、房产合法权属(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定确认列入安置)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宅基地范围内(含已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件)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
第二十五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经市农住建办审定的安置方案、安置户名单、安置面积等资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建房款收据,办理安置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六条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造房屋,其安置建筑面积中: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分摊建设用地,可保留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原出让使用年限不变,不需再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分摊建设用地,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五章改造安置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面积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镇街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各团块之间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相对平衡。
改造范围内涉及多个村村民房屋混杂布置的,可制订该团块相对独立的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经相关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第二十九条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改造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等同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第三十条附属用房、违法违章房屋,一律拆除,不予安置。
第三十一条应拆一时难以拆除,且不影响改造项目实施的房屋,允许按现状建筑形态暂予保留,其建筑面积在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时,不予考虑预留用地面积,不列入公共配套设施面积计算。
保留房屋今后只能原拆原建,不予增加建筑面积,不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改造户签订。
协议签订时应将改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在项目供地手续批准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跨团块提前安置因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作临时建筑,城镇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房屋,须在项目规划方案批准和改造安置协议签订率达到97%以上,经镇街审核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房屋腾空与拆除期限,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组织统一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农住建办根据下列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规模:(一)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m2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按160-210m2计算;(二)被改造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4.57—1∶6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项目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三)被改造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按拆建比1∶1.2计算;(四)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10m2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拆建比1∶1计算;(五)被改造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六)列入改造的村集体办公、三产用房按用地面积的1∶2.5计算。
第三十六条安置总量受规划控制无法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上限安置时,相关安置标准相应下浮。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安置规模。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非住宅类房屋的改造补偿安置,由镇街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费按以下要求予以减免:(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全免;安置面积内差额部分减半收取;超出安置部分和商业建筑全额收取;其中城区外改造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改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免收;(三)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管理基金: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十条改造项目按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安置后,多余存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30%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增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按6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和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改造项目经市农住建办核定的安置标准和安置总量内的建筑面积,在确保每安置户人均30m2自住安置房面积的前提下,多余安置建筑面积的分摊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按5%提取市级统筹规费后,剩余部分全额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每亩补偿100m2住宅建筑面积。
第四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面积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安置指标和公建配套等用房。
改造户在项目所在村内所有房屋(包括未列入改造和已出售、赠予他人的房屋)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在册居住人口人均40m2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认定,经镇街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困难户指标中原则上给予补足人均40m2,报市农住建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