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焊接过程确认和再确认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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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焊接过程确认和再确认的讨论

在对钢结构产品承制为主的组织的审核中,经常会遇到是否要将焊接过程识别为“需确认的过程”,以及提供“过程确认”的证据充分性问题.笔者以自己的审核实践谈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是否须将焊接过程识别为“需确认的过程”,要根据产品整体

质量对焊接质量特性的要求,对焊缝检测的方法(全数或抽样)、检测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在造船、桥梁、建筑、压力容器、工程机械等大型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中焊接过程是产品实现过程中的重要过程,焊接质量的符合性直接影响产品整体的强度、寿命等主要质量特性的保证。随着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当前对焊接质量检验可通过物理强度试验,无损探伤(包括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伤等方法)实现。目前,上述大型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的产品整体质量对焊接质量特性均有很高的要求,且产品总量大,产品的总体焊缝往往达成千上万千米,比较常用的物理强度试验通过局部典型结构型式的试板试验进行间接验证,直接产品焊缝的射线探伤、超声或磁粉探伤大多通过抽样(有特殊要求除外)检验的方法,故产品整体的焊缝质量主要靠通过对过程的有效控制给予保证。根据ISO9001—2000标准7.5.2关于“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

后续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这包括仅在产品使用或服务已交付之后问题才显现的过程”的规定。上述大型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必须将焊接过程确定为“需确认的过程”才能符合标准的规定。

至于其他钢结构产品的承制组织是否需将焊接过程识别为“需确认的过程”还是应该按本节开头的确认原则进行识别。

2.ISO9001—2000标准7.5.2规定“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

策划的结果的能力。”“组织应对这些过程做出安排,适用时包括:a)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 b)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 c)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 d)记录的要求; e)再确认。”标准的规定为审核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提供“焊接过程确认”和“再确认”证据明确了内容和要求。在审核实践中,大多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提供的“焊接过程确认”和“再确认”的证据是不准确或不充分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标准述“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这里的“准则”

笔者的理解是“评审和批准”过程能力包括对特定产品的焊接过程为确保焊接质量满足符合性所要求的设备、施工人员技能对确保焊缝质量符合性的保证能力的认定;相关作业文件(包括工艺或作业指导书)所规定的控制参数对保证焊缝质量符合性的适宜性认定;相关过程控制记录对证实焊接施工过程受控

的充分性认定;以及对过程再确认时机的规定。在实际审核中大多数组织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以产品接收准则作为该产品焊接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显然是不符合标准

a)的规定要求。

b)标准述“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这里讲的“设备的

认可”是指a)所确定的为确保特定产品的焊缝质量符合性,设备应具备的保证能力,而不是简单的设备“完好”; “人员资格的鉴定”是指a)所确定的特定产品焊接施工人员技能对该产品焊接过程确保焊缝质量符合性所具备的保证能力,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过社会通用技术培训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

在实际审核中承制组织大多以设备“完好”、施工人员持有社会培训机构颁发的相关焊种“上岗资格证”作为满足该条款规定的证据,显然是不满足标准b)的规定要求,是不充分的。c)“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这里讲的是针对特定产品的焊接

过程控制必须有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目前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一般均能对特定产品的焊接过程编制“焊接规范”(或工艺),明确过程控制要求,提供的证据基本能满足审核要求,存在的主要不足是部分承制组织对焊接控制参数的确定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即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

d)“记录的要求”是指为证实焊接过程受控提供证据,目前大多

承制组织均能根据标准7.5.1e)的要求,编制过程监控记录表,实施对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e)“再确认”是指在过程能力经确认后,当影响过程的有关因素

(包括产品要求、设备、人员等)发生变更时,必须对过程能力进行再确认;另若在各因素未有变更情况时,组织应定期对过程能力的稳定性进行再确认。该条款在审核中,大多承制组织对过程的再确认已注意到标准的要求,但仍有部分承制组织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仅对当有影响过程的因素发生变更时,须对过程能力再确认作了规定,而忽视了定期对过程能力稳定性进行再确认的必要性,提供的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f)在该条款审核中,大多承制组织不能提供对经确认的过程的

实施结果进行验证的证据,即验证经确认的过程的实施结果是否满足a)条款所规定的准则的预期目标,显然亦不能满足a)条款的要求。

之所以在审核实践中会出现上述提供证据不准确或不充分的情况,主要是有关钢结构产品承制组织对标准7.5.2条款的要求学习理解不到位原因造成,为此,要求我们审核员在审核中要给予关注,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应及时给予提出,要求承制组织加深学习理解并实施纠正/改进措施。

顾学忠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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