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下面对标准化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和规范标准化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环境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与意义。
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标准化工作,可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化,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实践和经验总结出来的对产品、服务、过程、系统、管理或者操作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这一条明确了标准化的定义和范围。
标准化是对产品、服务、过程、系统、管理或者操作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可以是强制性的或推荐性的。
标准化的制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基于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和统一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统一。
国家鼓励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强化标准化工作在经济社会中的导向作用。
这一条强调了国家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和领导作用。
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旨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统一。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并加强标准化工作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适宜性、公正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要求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适宜性、公正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标准化工作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其他条文也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标准的制定、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内容,旨在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
2、适用范围及种类
标准种类: 按实施效力分: 一、强制标准: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标准化法》第十条另有规定 的除外。必须执行。 二、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 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 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是全社会应遵守的底线要求,其他标准技术 要求都不应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推荐性标准是政府推荐的基本要求,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 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法律责任
1、我国标准化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 化管理条例》
1962年
1978年 ~1979年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
1990年
2017年
国务院 《工农业产品和 工程建设技术标 准管理办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
2、适用范围及种类
标准范围: 三、服务业领域:包括生产性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科技服务、金融 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居民和家庭、养老、健康、旅游等)各领域,对服务各要 素(供方、顾客、支付、交付、沟通等)提出的服务能力、服务流程、服务设施设备、 服务环境、服务评价等管理和服务要求。 四、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所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 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 本公共服务,以及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城市管理、公益科技、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服 务功能、质量要求、管理和服务流程、管理技术、监督评价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8)
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栋准化法〉释义》(18)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 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刊对《释艾》进行了摘编,以飨读者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 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服务违反强制性标准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是保底线的标准,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 进口或者提供。
”《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责任已经做了规定,因此本条只做了衔接 性规定,同时引入信用惩戒机制,新增了 “记入信用记录” “予以公示”两项行政处理措施。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查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84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0年第5期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8)
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 《V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8)2017年厂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刊对《释义》进行了摘编,以飨读者。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釆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工作要求的规定:标准立项取决于标准是否必要,是否能解决问题,是否能产生相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标准制定部门应广泛调查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评估结果或公示意见决定是否立项。
立项评估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做到客观公正,保证市场和社会需要的标准能够得到制定,避免价值不高的项目造成资源的浪费。
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同时标准又是协商一致的产物,需要公正开放地接纳社会各方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从技术的角度做好必要的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听取、分析、处理相关方的意见,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可接受度。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要重点考虑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以及不同类别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例如方法标准与产品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5)
省 、 自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
上 每 两年 评 选 一 次 。 中 国标 准 创新 贡 献 奖 标 准 项 目奖 的 可 以向 国务 院 标 准 化 行政 主 管 部 门提 出强 制 性 国 家标 准
奖励 范 围包 插 实施 两年 以上 的国家 标 准 、国家军 用标准 、 的立项 建议 , 由国 务 院标 准 化 行 政主 管 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
80 工程建设标准化-2018年第7期
强制 性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 批准发布 。 国务 院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 门决定 是否 立项 。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 国务 院决 定 对 强 制性 标 准 的 制定
(二 )组 织起 草 、征 求意见 、技 术 审查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制度有利于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和环境 ,充分调动有 关组织 和个 人从 事标 准化 工作 的积极 性和创 造 性 ,有 利于 蓦 昔套 J
引导 和推动 标准 化领 域 的科 技进 步 ,提 高全 国标 准化 工作
对保 障人 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
整体水 平 。近年 来 ,围绕 国家 发展需 求 ,标 准化 工作者 经 环 境 安全 以及 满 足 经济 社 会 管 理 基本 需 要 的技 术 要 求 ,
前 沿新 知
Industry Forefront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 >释义 》 (5)
2017年 1 1月 4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第十 二届 全 国 的奖 励 对 象是 为我 国标 准化 事 业 作 出 突 出贡 献 的 中 华人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了 《中 民共 和 国公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地方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 统一审批 编号 发布 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 自行废止
业生产 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 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 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制定标准 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 是指 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 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 审批 编号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求和方法
有关工业生产 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 符号 代号和制图方法 是指 各种技术术
语 有特定含义的图形 标志 符号 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 设计绘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 是指 重要的农业 林业 牧业 渔业产品 含种子 种苗 种畜 种禽
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 包括信息 能源 资源 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和工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 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 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 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7)
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柄准化法〉释义》(17)2017年11月4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刊对《释义》进行了摘编,以飨读者。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 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产品、服务违反标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不当地 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主 要类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 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侵 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向另一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是行为 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机 关要求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形式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责任性质一般具有惩罚性。
(3)刑事责任是 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国家 要求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剥夺违法者的 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和生命等。
市场经营主体如果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 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责任类型包 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一般的民事责任遵循补偿 性原则,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但是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本条具体规定了两种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二是 不符合企业所公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标准化法释义
标准化法释义标准化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的法律体系。
它是一种制度化的管理方式,旨在规范和统一某一领域的行为和操作,以达到统一标准、提高效率、保障质量的目的。
标准化法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标准化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企业和机构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
标准化法通过制定统一的产品标准、生产流程标准和管理规范,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保障了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其次,标准化法在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领域的发展需要依托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科研成果的可复制性和可操作性。
标准化法在科技领域中的应用,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和动力。
此外,标准化法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管和治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资源。
标准化法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资源利用规范和排放限值,对于预防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说,标准化法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标准化法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其作用和意义也将更加凸显。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标准化法的重要性,加强标准化法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标准化法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标准化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各个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只有通过标准化法的有效应用,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宏伟目标。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标准化法体系,加强标准化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各界对标准化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标准化法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应用,为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9)
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椋准化法〉释义》(19)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 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释义》(以下 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刊对《释义》进行了摘编, 以维■读者,,第三+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未依法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企业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是法定义务,有 助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也属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质量提升的重要措施。
为了让企业及时、全面地履行其公 开义务,本条设立了强制保障机制,对企业未依照本法80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0年第9期前沿新知Industry Forefront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从而避免企业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主要包括 两种情况:其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此种情况主要包 括: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未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 的,未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以及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广品的性能指标。
其二,企业未在公开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企业 未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所执行的标准,也未选 择在其他对外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二、企业未依法履行标准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企业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责 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将违法情况 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已于1990年7月9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徐志坚一九九0年七月二三日【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6)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标准 化法 >释 义 》 (以下简称 《释 义 》 ) 车 用 自适应 前 照 明 系统 》等 。 除此 之 外 ,推荐 性 国 家标
对学 习理解 和贯 彻落 实《标 准化 法 》具 有重 要 的指 导意 义 。 准 还 应 重 点 制 定 对 各 行 业 起 引 领 作 用 的 标 准 。 例 如 ,
国家标 准 。
展 留有 空间 。
推荐 性 国家标准 由国务 院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 门制定 。
二 、推 荐性 国家 标准 的制定 主体
推荐 性 国家标 准 由国务 院标 准化 行政 主 管部 门制 定 ,
【释义 】本 条是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范 围和制 即 由国务 院 标准 化 行政 主 管部 门负 责推 荐 性 国家 标 准 的
一 方面 ,解决 跨 行 业 、跨专 业 的 需要 协 调 的 问题 而 制定 院标 准化 行政 主管部 门备 案 。
出基 础 通 用 的技 术 解 决 方案 ,主要 指术 语 、图形 符 号 、
统计 方 法 、分 类 编 码等 基 础 标准 ,通 用 的 方 法 、技术 和
【释义 】本条是关 于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制定主体
201 7年 1 1月 4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第十 二 届 全 国 套 标 准 。例 如 ,对 于健 康 、安 全 和环 境保 护技 术 要 求 的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 订 通 过 了 《中 测 试 方 法需 要协 调 统 一 , 以满 足 强 制性 标 准合 格 评定 的
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以下简称 《标准化法 》 ), 需 要 ,如 GB 7258— 2017《机 动 车安 全运 行技 术条 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2)
掌 魂稚 崮徇霭嚣 《谊 耋能麟 赛苟萋蚕 主瀚 毫 霜 固恭 !l嘲 需照 翘
… ‘
.
标 准化 工作 的 任 务 是 制定 标 准 、 组织 实 施 标 准 以及
标 准化 工 作 的 范 围 包括 制 定 标 准 、组 织 实 施标 准 以
够有 效 地 实施 。再 次 ,标 准 的 制定 还应 当遵 循相 应 的 制 作的法律 、法规 、方针 、政策 ,并制定在本部 门、本行
定程序和编写规则。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 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
对 标准 的 制定 、实 施进 行监 督 。
及 对 标 准 的制 定 、实 施 进 行 监督 ,这 涵盖 了标 准化 活 动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应 当将 标 准 化 工作 纳 入 本级 国 民 的全 过程 。制定 标 准 是 由标 准制 定 主体 按 照 其 既定 的制
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规 划 ,将标 准化 工作 经 费纳 入本 级预 算 。 定 程 序 编 制和 发 布标 准 。组 织 实 施 标准 是 指 标 准化 机 构
科学 性 、规范 性 、时效性 ,提 高标 准质量 。
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
工作 的法律 、法 规 、方针 、政 策 ; (2)组织 制定 全 国标
【释义 】
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
本条 是关于 制定 标准 基本要 求 的规定 。
编号 、对外 通报 和 批准 发布 ; (4)负 责制定 推荐 ’I生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9)
团 体标 准作 为 标 准体 系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开 放 、 透 明 、
公 平是 制 定 团 体标 准 所 应遵 循 的原 则 。 广泛 吸 纳 相 关方
参 与到 标准 化 活动 中 ,
保 证 其 获取 相 关 信 息 、
反 映 参与
人员的共 同需求 ,
有 利于 协 商 致 一 的 达 成 。
前 沿新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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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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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标准 化法 > 释义 》 ( 9 )
年 20 1 7
月 1 1
4日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第 十 二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会议修 订 通
市场和创新需 要 的团体标准 , 由 本团体成员 约 定采 用或 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 自 愿 采用 。
制定团体标准 ,
应当遵循开放、
透明、
公平 的原 则 ,
保证 各 参 与主体获取相 关 信息 ,
反 映各 参 与
主 体的共 同 需 求 , 并应 当 组 织对 标准 相关 事项 进行 调查 分析 、 实 验 、 论证 。
释 >
义》
( 以 下 筒
称 《 释义 》
) 对 学 习 理解和 贯 彻 落 实
《标 准化
法
》
具有重要的
指
导意
义 。
本刊 对
《释 义 》
进行了
摘编 ,
飨 者 以 读
。
第 十八条
国家鼓励 学 会、 协会 、 商会 、 联合会、 产 业 技术联盟 等社会团体协调 相关 市 场主 体共 同 制定 满 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标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
【标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上以14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就此次修订的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供业内参考。
1、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此次修订,调整了我国的标准分类,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团体标准,并就团体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
关于团体标准的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从目前部分协会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是这样明确的,如中国调味品协会公布的《中国调味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中调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也有少部分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允许随便采用。
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联合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联合会批准授权。
”由此可见,企业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需要关注该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了解机构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里有无限制性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授权方可采用。
2、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此次修订,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只允许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了一直以来存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与此同时,国家也在进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其中废止和转化了很多强制性标准,如国家标准委发布的2017年第6号公告废止了《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第7号公告中《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WORD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2005年12月19日 17:47 中国信息验证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精品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 “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6)
則沿新知In d u s try F o re fro n 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6)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 义。
本刊对《释义》进行了摘编,以飨读者。
第三+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未依法编号、复审或者备案进行处理的规定。
一、监督对象 二.监督内容监督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具有标准制定权的设区的市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标准制定部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出现的下列行为:(一)未依法编号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未对标2020年第1期.工程建设标准化8已前沿新知In d u s try F o re fro n t准进行编号,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编号规则对标准进行编号。
(二)未依法复审的,主要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标准进行复审的。
依据本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三)未依法备案的,主要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当 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主体及方式标准制定部门未依法对其制定的标准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说明情况”时一般应当陈述原因、 改正措施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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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新书征订单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书号978-7-5093-6815-2 定价52.00
作者甘藏春、田世宏CIP分类D922.175
法律法规
出版时间2017.12 上架建议
释义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单位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同志组织编写了本释义
读者对象:
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馆藏;学习研究人员
编辑推荐:
独家!独家!独家!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该法自1988年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意义重大。
为宣传、贯彻好新《标准化法》,有效发挥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单位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同志组织编写了本释义,力求准确阐明立法原意,帮助读者学习、领会新法精神。
内容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的修订既是有效配置市场资源的有力手段,也是企业各行各业优质发展的法律保障。
亮点如下:1.扩大标准适用范围。
在原来工业生产与环保领域基础上,除增加农业、社会事业领域外,还由此前的以产品为主扩大到了服务领域。
2.收紧和规范强制性标准,根治标准体系的混乱。
3.首次确立团体标准,促进企业质量和技术竞争。
为让读者全面学习新法,特出版本书,本书包括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审议意见与报告、领导宣贯讲话、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配套法规、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等。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导读
一、《标准化法》修订的必要性
二、《标准化法》的修订过程
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标准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保障】
第四条【制定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第六条【标准化协调机制】
第七条【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主体】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
第十四条【优先制定急需标准】
第十五条【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
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支持制定自主创新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标准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军民融合】
第二十四条【标准的编号】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
第三十条【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试点示范与宣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按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按要求公开企业标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按要求编号、备案、复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按要求编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军用标准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法实施日期】
附录一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节选)
(2017年11月4日)
附录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2017年4月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7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7年11月4日)
附录三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2017年11月4日)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部长级)秦宜智在新标准化法学习宣贯会上的主持讲话
(2017年11月17日)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做好新标准化法的实施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讲解宣贯新标准化法
(2017年11月17日)
把握重大突破依法深化改革
——访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
(2017年11月10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2017年11月14日)
附录四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5年3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2015年8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2017年3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5年12月17日)
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7年12月14日)
附录五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年12月15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2016年6月28日)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年11月6日)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2016年3月28日)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2013年12月19日)
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
(2016年8月26日)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2016年8月29日)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3月28日)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7日)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007年1月15日)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22日)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4月29日)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2日)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8月1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2009年7月1日)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2013年7月12日)
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11月13日)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09年6月29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2011年3月2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2010年5月17日)
附录六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征求意见情况综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附录七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196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1979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标准化法》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