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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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内容指什么?应对审计及主管部门检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来看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要点、高新企业应对审计及主管部门检查应掌握的技巧、高企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要点

1、初步业务活动(业务约定书)

2、计划审计工作

3、风险评估

4、了解内部控制

5、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控制测试(二)、实质性程序

6、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7、专项审计报告

二、高新企业应对审计及主管部门检查应掌握的技巧

1、建立高新收入及研发费用台账;

2、销售合同及发票的整理;

3、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4、研发费用入账依据

三、高企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

1、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进行事前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事前备案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风险防范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4、税收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1)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现场)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

(一)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二)研发部门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三)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或租赁费(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等(七)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其研发试制品或产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

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九)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

(3)其他规定

(一) 高新技术企业全年未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应到企业核实原因,并作为重要疑点向上级部门报告。(二)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尚有使用价值的,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应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不得作为研发费用扣除。无法确定价值的,按取得的转让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三)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等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的,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应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不得作为研发费用扣除。无法确定价值的,按取得的转让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等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的,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应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不得作为研发费用扣除。无法确定价值的,按取得的转让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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