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模拟行政诉讼案件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模拟行政诉讼案件材料2013年~·~·~·~·~·~·~·~·~·~·~·~·~~·~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告方和被告方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代表原告方和被告方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法庭辩论;4.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已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以从中相互印证;5.双方对于本案诉讼时效、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1. 绿馨(中国公司)、蓝景(美国公司)、白山(韩国公司)均为绿色环保油漆生产商。
它们生产的油漆以安全、绿色、速干、色彩鲜艳为特色,产品在全球范围均有销售,被国内和数个国际有关机构评为“绿色产品”。
在业内虽然也有其他厂商的产品有类似功能,但由于此三家厂商在大陆占有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40%,它们坚持使用高品质原材料,采用优秀的生产工艺,成为业内有口皆碑的企业。
它们所设定的企业标准,虽无法定约束力,但逐渐被业内公认为行业质量标准。
2. 该环保油漆的主要原材料是WAB,它不仅在诸多油漆原材料成本中所占的价格比例高,通常占到75%,而且它是油漆质量和环保标准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WAB的生产商有很多家,WAB的市场集中度非常低、市场结构分散。
绿馨、蓝景、白山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每年根据WAB的质量,甄选WAB提供商。
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凡在名单以外的WAB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行政模拟法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剧本精品文档75页
• 审判长:被告? 被 告:北京科技大学。
•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杨天钧,校长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北京市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 授权委托书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 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 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 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 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 【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 :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 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群体起立,请法官上庭,审 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是否到庭;经核实原、被告。一切 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报告审判 长)
•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 进行辩论的权利
• 提起上诉的权利
•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 申请承办本案 的审判员、书 记员、鉴定人 员或其他人员 回避。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审判长】:合议庭组成后,本院已将合议 庭组成人员告知各方当事人。同时,本院在 受理本案后,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中, 诉讼权利中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 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 述人员回避。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期 限为XXXX年X月X日至案件审理结束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之“名律师PK名教授”模拟法庭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刘建):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记录、录音、录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斥责,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现在有请双方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君政不服东州市东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俱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审判长(马宏俊):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君政不服被告东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俊、吴平、刘飞,人民陪审员王锋、张太凌组成合议庭,由马宏俊担任审判长,本案书记员刘建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君政):原告王君政,男,38岁,回族,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东州分所律师,驻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北纬路1号,身份证号码230202*********,完毕。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原告(王君政):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吕良彪):代理人吕良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人(王宇):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长(马宏俊):请把你们的委托代理书、律师证件以及出庭函向本庭提交。
被告,请向本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址。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实践]
案例一: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xx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碧辉,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
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
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 531 608.68元工程款。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模拟法庭行政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稿(修)女大学生杀人案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
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
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
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
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
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
本案证人现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
模拟法庭案例1(1)
张功建诉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不作为案例案情简介2004年9月19日晚19点至20点之间,原告张功建步行到中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转盘北侧人行道时,被江J-90159黑色桑塔纳轿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
被告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应当知道在事发地点安装有线电视监控设备,但原告报案后,被告却没有及时调取该电视监控设备录制的录像资料,造成重要证据丧失。
肇事车辆系当地车辆,但被告却在事发两个月后才将此车扣押,已造成车辆碰撞痕迹灭失,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后果。
被告的上述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无法认定,造成原告所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第365号张功建:2004年9月20日8时40分,张功建的姐姐张秋到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值班室报称:“在2004年9月19日星期日晚上19点,张功建步行到中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转盘北侧人行道时,被江J-90159黑色桑塔纳轿车撞伤后,司机驾车逃逸。
”经本机关调查、集体研究,因无现场、证据灭失,无法查证该交通事故的事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关于“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佳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特此通知。
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04年12月7日办案交通警察:王新军吕景安原告提供的证据1、2004年3月2日《花团日报》刊登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城市》的报道。
该文的主要内容是: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和社会应急能力,沈港市在出市路口和市区路口安装了15套现金的电视监控系统,每个路口的摄像设备都可90度和360度旋转,即使在夜间低照明度的情况下,各路口的所有情况也尽在掌握之中。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建筑公司员工。
2018年6月,张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张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18年9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某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工伤;2. 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四、庭审过程(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原告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有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被告答辩被告市人社局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事故发生时不在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被告市人社局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违反了操作规程,存在一定过错,故不认定为工伤。
(三)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同事王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仍在工作岗位上。
被告市人社局提供了安全管理人员李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开工作岗位。
(四)鉴定意见经法庭委托,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原告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受伤与工作有关。
被告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鉴定意见也证实了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模拟法庭实验报告行政
一、实验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认识,增强实践能力,我们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实验,旨在让学生亲身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了解行政审判的程序和规则。
二、实验目的1. 使学生了解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和规则;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3. 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团队协作精神;4. 增强学生对法治社会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
三、实验内容本次模拟法庭实验选取了一例典型的行政案件,具体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实验过程中,学生分为两个小组,分别扮演原告和被告,其余学生担任法官、书记员、辩护人等角色。
以下是实验的主要内容:1. 审前准备: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规则,为模拟庭审做好准备。
2. 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法官主持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双方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辩论。
(3)法庭辩论总结:法官对辩论内容进行总结,并询问双方是否有补充意见。
3. 休庭评议:法官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4. 宣判:法官当庭宣判,宣布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实验过程1. 审前准备:学生分组后,分别扮演原告和被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规则。
同时,学生还需撰写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2. 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原告张某陈述,称其在某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被要求缴纳不合理的环保费用,认为该行为违法。
被告某市环境保护局辩称,收取环保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2)法庭辩论:双方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辩论。
原告代理人提出,环保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被告收取的费用过高;被告代理人则认为,环保费用收取标准合法,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模拟法律法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2020年3月,李某某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布了多条侮辱、诽谤张某某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张某某多次要求李某某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某某置若罔闻。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在业主群中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犯?2. 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某陈述:张某某表示,李某某在业主群中发布了多条侮辱、诽谤她的言论,如“张某某是狐狸精”、“张某某不守妇道”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业主之间传播,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使她在小区内无法正常生活。
2. 被告李某某陈述:李某某承认在业主群中发布了侮辱张某某的言论,但声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某某的不当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他认为自己的言论没有造成张某某名誉的实质性损害,不同意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证人证言:小区业主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均表示,在业主群中看到了李某某发布的侮辱张某某的言论,这些言论确实对张某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4. 书证:法院调取了李某某在业主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了其发布侮辱张某某的言论。
四、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李某某在业主群中的言论具有侮辱性、诽谤性,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2. 被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言论虽然具有侮辱性,但并未造成张某某名誉的实质性损害。
此外,李某某在业主群中的言论是出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业主群中发布的侮辱张某某的言论,具有侮辱性、诽谤性,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检察院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公益诉讼人:被告:被告代理律师:第三人:【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书记员】公益诉讼人是否到庭【公益诉讼人】 :已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已到庭【书记员】第三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已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益诉讼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全体坐下,书记员不用)【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己经全部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林业局局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二,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四,公司执行董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06年3月8日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山西省运城市审判长:住址?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被告?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刘铁审判长:住所地?被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情简介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2)学位字001号《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
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5月12日,第三人颁发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告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原告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7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强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原告,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1模拟法庭行政案件文稿
模拟法庭行政案件文稿模拟案由:不服道路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模拟开庭时间:2004年7月9日8时30分开庭地点:海洋大学人民法院四号公判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俊腾审判员:容红红、麦静书记员:陆小琴案情简介:今天本院将审理的案件是:原告陈瑞威不服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关于其无证驾驶一台无牌照手扶式机动三轮车由庆安镇街里返回丰收乡住地途中与对向行驶来的黑M16000号摩托车相刮,并且其手扶式机动三轮车把摩托车驾驶员即第三人林美珍夹在了车头冲北违章停放在路中间的一台黑M17777号微型面包车中间,造成林美珍受伤入院等事实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编号为2004---27001号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1、书记员:“庆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瑞威诉被告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其道路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请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各方的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座。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2)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由审判长指挥。
当事人需要发言或有其他事情的,应当举手向审判长报告。
(3)法庭内的所有人员在庭审开始后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
(4)法庭内的所有人员不准吸烟。
(5)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喧闹法庭或者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对违反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或者法警劝告制止的,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第三人:听清了。
3、书记员: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证人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被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证人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书记员应当告知并且监督其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原告王世敏系知青子女,200年根据政策将户
籍从安徽省迁回上海,在沪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 何宝莲,原告父母于1990年离婚,随其父亲,王 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元。
精选课件
2001年3月,原告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经审核, 认定王属于在校就读的知青子女,生 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救 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 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 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内的,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
精选课件
(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海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家庭 收入的核算:在校就读的知青女子抚养费的确定, 原则上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时,按不低于本 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算”,核定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为96元/月,至2002年8月。
王时敏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 川北路街道办事处等最低生活保障费
核定案
精选课件
提示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案件,涉及如何对 政府民政府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核定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的审理引发两个 问题,即规范性文件滞后性及当事人在行 政赔偿问题上王时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精选课件
2002年9月,由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为290元/月,原告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参 照相关文件规定,变更标准内容为266元/月。
精选课件
原告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提起 复议,同时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一并列 为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 虹府复决字(200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返回和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 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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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情简介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2)学位字001号《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
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5月12日,第三人颁发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告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原告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7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强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原告,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武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住(略)。
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何志锋,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府何化工厂职工,住(略)。
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根,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小满,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狮子山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小满,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小强因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何小强的委托代理人何志锋,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周小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2)学位字001号《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
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5月12日,第三人颁发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告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原告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7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强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原告,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的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具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何小强以华中科技大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华中科技大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告何小强是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本科毕业生,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的规定,第三人对该校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向被告推荐,由被告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被告及第三人均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为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之一,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人以原告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没有向被告推荐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证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送达的申请书后,转交原告所在学校处理,并由第三人书面告知了原告不能授予学位的原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何小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拿出英语四级考试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考试的批文,所以英语四级为非法考试。
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发了英语四级教科书和教学了英语四级课程,所以被上诉人以第三人没有实施教学的英语四级为依据,来确定颁发学位证的标准是被上诉人自行制定的土政策。
其次,原审判决认为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授予具体条件之一,没有违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英语四级考试和会计考试、资格考试、托福考试一样是一种职业考试,而非教育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英语四级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国发[2004]10号)第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决定”。
所以被上诉人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英语四级为颁发学位证的必要条件是违法的,同时也增加了上诉人的义务。
第三,英语四级超出法定学术水平范围,是另外组织的学位考试。
从《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可以看出,“成绩优良”的标准是指审核准予毕业,进而可以理解为凡审核准予毕业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被上诉人没有拿出英语四级是第三人教学计划的证据,所以英语四级是另外超出法定范围违法组织的学位考试。
而且湖北工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学校都不与英语四级挂钩,只和本校的教学、考试挂钩,这说明本校的教学、考试才是正确执行法定的学术标准。
第四,英语四级为学位条件程序违法。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把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条件,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公布在考生能够知道的《招生简章》和新闻媒体上,以满足考生的知情权的需要,使考生知道被上诉人授予学位的标准,但被上诉人只是公布在校内红头文件上,所以被上诉人将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条件程序违法应为无效。
第五,招生简章按照政策规定是由学校制订,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才可向新闻媒体公布的,是向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一种承诺。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招生简章没有写明学位与四级挂钩,就应视为不挂钩。
被上诉人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与四级挂钩的事实违法。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被上诉人依据法定学位条件颁发学士学位暨判决英语四级考试为非学位条件。
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答辩称:首先,上诉人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与我校并无行政隶属关系,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与我校二者之间是委托与受委托审查、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只是接受“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委托,代为审查和授予本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
因此,华中科技大学与本案无关,不应列为本案一审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