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ITC诉讼
337调查的基本要素和立案条件.
337调查申请书所指控的不公平行为 (2004-2009财年)
18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专利侵权 商标侵权 盗用商业秘密
“国内产业”要求
对基于成文法(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行为的337调 查申请所需要满足的国内产业标准,337条款规定 如下:
在美国境内对工厂、设备有相当数量的投资或者对劳动力、 资本有相当数量的使用(经常被称为“要素 A&B”)或
•
不公平行为要求(续)
337调查的实践中,涉及成文法(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与 涉及其他类型的不公平行为的337调查主要的不同在于损 害要求。
基于成文法(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行为的337调查,例如, 专利侵权案件,证明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时并不需要证 明损害。 在其他类型的不公平行为的337调查中,若证明存在违反337 条款的行为,需要证明存在“实质上损害或者妨碍了建立” 一项产业的“威胁或影响”。
此外,337条款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利在调查中主张法律和 衡平法上的抗辩。
作出确认裁决的337调查 (2008-2010财年)
没有要求商业性销售的数量。 • 例如,样品的进口足以符合条件。
进口要求的满足可以依赖于为将来进口而销售的买卖合 同,或者再进口(货物最初在美国生产,出口,然后进口回 美国)
但即将发生的进口不足以符合条件。
近期337调查指控的进口来源包含来自 下列国家和地区的被申请人/进口:
比利时 英属维尔金 群岛 加拿大 开曼 群岛 中国 英国 芬兰 法国 德国 印度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马来西亚 墨西哥 摩尔多瓦 荷兰 挪威 巴基斯坦 新加坡 瑞典 瑞士 台湾 泰国 土耳其 乌克兰
如何积极应对美国
如何积极应对美国“337条款”的行政诉讼2009-09-24 16:10:39中国科技财富多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美337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
因为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
最近一系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ITC”)被告侵犯知识产权,如打火机、打印机墨盒、赖氨酸产品、电池等产品。
过去许多中国公司选择不予理睬,现在多数都采取积极应诉,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
本文将讨论如何在美国应对337条款的行政诉讼。
在美国提起337条款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或德国公司等。
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
向ITC递交的起诉书必须证明存在被相关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形成国内产业,或者上述产业正在美国兴起。
“国内产业”的要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涉及技术,另一部分涉及经济。
在技术方面,原告必须证明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
在经济方面,原告必须证明已经在制造设施和设备上有相当数额的投资,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或在产品开发,包括工程、研发或授权许可等方面作出实质性投资。
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若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是“停止令”,另一种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
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被告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侵权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
后者则明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ITC可以发布全面排除令,这种排除令并不针对具体的进口商,而是针对侵权的产品,禁止特定类型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337条款与WTO
1984年4月杜邦公司(Du Pont)告荷兰Akzo公司向美国 出口的纤维侵害了其知识产权,ITC1985年11月发出特 定排除命令,1987年10月专家组设立,89年1月裁定: 1;所有权人对国产品仅能在联邦法院提诉,但对进口产 品可进行选择; 2;国产品侵权案审理无审限,ITC一般须在12个月,最 长不得超过18个月审结(通常法院类似案件审理期限 为31个月); 3;联邦法院可提反诉,ITC不行; 4;法院判决仅对涉案产品适用,ITC可普遍适用; 5;法院判决须原告申请执行,337条款由ITC通知海关自 动执行。 6;国产品只需考虑法院诉讼,进口产品必须面临两线作 战、
337条款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 一;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贸易行为,或使用了 不正当竞争手段,并由此损害了国内同类 产业,则视为违法。 二;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侵害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配置权等) 问题时,为337条款适用对象。
ITC与337条款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沿革: 1916年时任总统的威尔逊向议会建议设立一 个“脱离政治压力,并能冷静,客观调查分析关 税法规,结构,并在公正研究的基础上,评估国 家贸易政策的机构“”,对此国会同年设立了美 国关税委员会(U.S .Tariff Commission),该机构目 的不仅是研究美国及他国的关税,同时研究关税 与财政,经济政策的关连关系和作用。随着国际 贸易的扩大,关税的作用愈益减弱,委员会的工 作重点也开始了调整,逐渐把重点放到所谓的” 不公正贸易行为以及由此给美国经济造成的影响 方面的研究,为此,1974年原关税委员会遂改名 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超党派机构。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内容摘要:摘要:截至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以后。
我国已连续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简称,由《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贸易法》、《贸易协定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华为胜诉ITC为应对337调查提供法理范例
的 ,并且 还会导 致 整个 3 7 款法律 框架 产生 逻辑混 乱 。 3条 如果立 法者本 意如此 ,只需规 定 “ 只要 货物侵权 ,则该货 物就无条件 不准入关 ”即可。
诱 了他人 。
对美 贸易 中 ,出V 美国 的产品 因涉及 “ I 引诱侵 权” 而受到
美 国企业 发 出的 “ 3 调 查 ”威 胁 ,因此 不得 不在 海运 途 37 中将货 物临 时转运 。对 此事 该企业 感到 十分无 奈 ,甚 至愤
怒。其实 ,从 “ 为案” 明确 的 “ 华 二级产 品侵权 ” 的归责
外 ,高通 公 司还 向下游厂 家提供 了如何 使用程 序 的培 训 以 及程序升 级等后续服务 。基于这 些事实 ,I 最终认定诱导 TC 性侵权成立 。 然 而 ,上诉 法 院并不 同意这 种观 点 ,认 为 “ 这个 标准 ( 引诱侵 权 )”下 ,原告博 通公 司仅证 明被告 高通公 司存 在 引诱上 的 “ 明知” 是不够 的 。这 种 “ 明知 ”须达到 十分 积极 的程 度 ,即须有足够 的恶意存在 。 从I TC的记 录来 看 ,高通 公 司在I TC程序 中答辩 时 , 对 “ 引诱 侵 权 ”指 控 所 作 的辩 解 为 :我们 ( 通 公司 ) 高
博通 公 司 于 2 0 年 提 出 申请 ,要 求 I 07 TC签 发 禁令 , 禁 止这 些 货 物进 入 美 国 市场 。但 是博 通 公 司在 申请 禁令
时 仅以高通 公 司为被 告 。经过 审理 ,I TC向所有 含有 高通
侵权芯 片的 下游厂 商签发 了有 限禁令 ( mi d x lso 1 t e cu in i e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
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随着中国公司的日渐强大,以及走出国门加快的步伐,许多美国公司纷纷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在美国进行直接或间接贸易的中国公司提起了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尤其是以ITC 的337条款专利诉讼为多,而且这种现象已经越演越烈。
在1990至1999年之间的10年中,起诉中国大陆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一共有10件,平均每年1件。
但是在2000至2005年之间的6年中,起诉中国大陆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已经快速增加到了50多件,即翻了近6倍,达到平均每年8件以上,占全部美国337条款诉讼案件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在今年(2008年)的前三个月内,目前已经有了6件针对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
因此,增长速度是惊人的,而且我们可以预见,随着更多的中国公司进军美国市场,该类诉讼案件将会以更大的速度上升。
本演讲将针对此类专利诉讼的案例进行分析,并讲授讨论中国公司如何进行专利布局和抵御反击,以便充分了解专利诉讼的特点,以及如何在美国应诉以保护自身利益等内容,帮助企业便做到有备无患。
商标的起源北宋时期,山东济南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商标,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的字样。
这是我国至今发现的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
二、商标的作用1、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
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
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它品牌。
因此,区别作用对企业与消费者都是重要的。
2、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
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
3、企业的无形财产。
商标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与其它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
据美国相关杂志报道,“可口可乐”商标价值240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300亿美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
该调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公司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并确保公平竞争。
一旦被发现侵权,ITC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进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其他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这种调查对于促进和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337调查,涉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选择合作,通过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并达成许可协议。
企业可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新产品,避免侵权。
企业还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涉嫌侵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争取减轻或解决侵权问题。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证明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如果诉讼成功,涉事企业可以获得包括财务赔偿、禁止令等在内的法律保护。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或干预。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国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对侵权产品的处罚力度。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事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应对337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全球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序, 甚至在一 些案件中会要求使用调 解 程序, 因此应诉人应当把握 好这个完 善 的、 保密 的和解 程 序 , 推动 自己商业 利 益。 在调 解程 序 中, 应诉人不 但应寻 找
更 应该 准 些时候会 议可以暂时 中止 , 之后择 日重 对 方的 薄弱环 节, 重要 的是 , 开。 解通常要求各方代 表亲 自到场面 调 备 好符 合 自己商 业利 益 的建 设性 的 意
国 国际 贸易委 员会 ( C) f 近期 案例 法的 发展 来看 , T
lC的 调解 程 序 有 望成 为 当事人 解 决3 7 Βιβλιοθήκη 的新 T 3 诉途径 。
2 0 年 1 月2 0 8 0 9日,T lC对3 7 3 案件启用了一项调
解试行程 序 ( it d t npo rm) IC pl i i rga 。T 方面表 o me a o
般说来 , 果没有任何—方反 对进行调 如
联 邦巡 回法 院 一样 , 通过 调 解达 成 和 解的案件数量 会急剧增长 。
书。 另外 , 当事人可能被 要求 提 交简 要 的秘密 书面陈述 , 以帮助调解人确定 商
议事项 的范围 。 陈述 只有调解人有权 该
应诉人在 l TC案件中如何运 用调解
效解决 争端并终止3 7 3 案件进行 论述 。
调解过 程与l C调解试行程序 T
调 解 由于保 密 性 高 ( 理 案件 的 法官也 不 会 知 受 道 ) 参 与调 解的当事人 对是否接 受提议 的和 解条 款 ,
享有绝 对 的决定权 , 因此 常常被视 为一种 低风 险 , 可 控性 高的争 端解 决机 制 。 根据 IC T 调解 试行 程序 , 案
件 的当事人一方, 比如 某一 应诉人 , 就可 以单 方提 请 进行调 解 ; 案件投 诉人和应诉人也可以共 同提请进 行
美国337调查双重诉讼浅析——以TRIPS协议为视角
邦法 院诉讼之 程序 规则在 性质 、 管辖 权、
审理 期 限 、 审理机 关、 当事人 权利 、 立 案
标 准、 救 济措施 、 调 查程序 、 证 明标 准 、 司
在 程 序和 实体 方 面都 存 在 差异 . 包 括 所 商 品 数 量 方 面 的 统 计 信 息 . 并 提 交 争 议
造 成 不 利 3 3 7调 查 中 的 双 重 诉 讼 违 反
了 TR I PS协 议 相 关 规 定 3 3 7调 查 与 联
要 对 美 国 专 利 权 享 有 所 有 权 并 且 被 告 原 告 必 须 等 到 行 政 法 官 进 入 保 护 令 阶 涉嫌 侵权 ,就可 向地 区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涉嫌 侵权 产 品 已进 口美国 、 受 影 响 的 国 内 产 业 的 存 在 原告在 I T C 和 地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段. 其 律 师 才 能 获 得 原 告 诉 状 的 秘 密 部
审还 在 进 行 .但 对 其 争 议 的 二 审 裁 决 已 做出 使 国 内外 被 告 人 适 用 于 相 同机 制 .
可能是解 决 3 3 7条 款 倍 受 诟 病 的 一 种 途
径 。
在 上诉 程 序 中 . 同样 会 涉 及 审 查 标
问题 和 法 律 问题 做 出 的 决 定 适 用 不 同
法 审 查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可 能 会 要 求 的 明 确 性 水 平 、 立 案 过 程 的 机 制 差 权 常会 产 生 冲 突 . 导致 挑 选“ 法院” 对
I T C 裁 决 的 上 诉 可 能 导 致 同 一 案 件 的 一
在 当 事 人 间 造 成 差 别 待 遇 二 者 的 管辖 异 及 可 获 得 的 救 济 类 型 。 “ 从 实体 上说 , 不 允 许 被 告 提 起 反 诉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1. 引言1.1 美国337调查概述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而进行的一项调查,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影响。
这一调查程序通常针对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也包括其他一些不正当贸易行为。
美国337调查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其中。
美国337调查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调查中,中国企业往往扮演着被诉的一方,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应对美国337调查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美国337调查的严厉性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中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面对未来的挑战,中国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战略,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1.2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美国337调查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受到贸易限制,进而影响到其出口业务。
一旦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针对其产品的禁止进口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出口收入和市场份额。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形象和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被指控存在侵权行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可能受到损害,客户对其产品的信任度可能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面对377调查的指控,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来进行辩护或开展新的研发工作,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并可能影响其长期的技术创新能力。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护自身利益。
2. 正文2.1 337调查的起因和目的337调查起因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一、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
这种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本国产业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337调查的程序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337调查的立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商标或版权侵权的申诉人可以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ITC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受理该案件。
2. 调查一旦案件立案,ITC将会组织调查。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对美国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过程中,ITC将会收集证据、听取各方陈述、进行调查访问等。
3. 裁决调查结束后,ITC将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ITC可以下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
4. 上诉ITC的裁决并不是最终裁决,受影响的各方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会对ITC的裁决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决。
三、337调查的影响337调查对涉案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1. 贸易壁垒ITC的裁决可以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涉案企业造成直接的贸易壁垒。
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损失。
2. 技术创新337调查的发起和裁决将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337调查可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裁决将迫使其停止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3. 产业竞争格局337调查可以改变产业竞争格局。
通过禁止侵权商品的进入,ITC的裁决有助于保护本国产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以下是关于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的详细介绍。
一、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流程:1. 背景:美国国际贸易法第337条是美国一项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目的是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涉及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等。
2. 调查流程:通常情况下,337调查分为立案、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和调查结果等阶段。
立案阶段是指ITC是否接受调查申请;初步调查阶段是指ITC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发起正式调查;正式调查阶段是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判;调查结果阶段是ITC发布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合理防御:被调查方可以通过申请听证会、提供证据和辩护等方式合理防御。
在正式调查阶段,被调查方应该积极回应调查机构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辩解。
2. 诉讼应对:被调查方还可以通过在美国国内提起诉讼等方式应对。
被调查方可以在美国国内的专利诉讼中提出无效辩护或无效证据,并争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
3. 与ITC合作:被调查方可以与ITC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在初步调查阶段,被调查方可以向ITC提供有利证据,争取ITC放弃发起正式调查。
4. 调整产品策略:被调查方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策略,避免或减少侵权行为。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重新设计产品、更换供应商或与侵权方达成和解等方式来减少侵权风险。
5. 寻求政府支持:被调查方可以通过与政府机构合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被调查方可以向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和相关国会议员提出申诉,并争取政府干预,维护自身权益。
6. 寻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被调查方还可以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被调查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申诉,要求WTO对美国337调查进行评估和裁决。
337调查抗辩策略
337调查抗辩策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进行的调查,主要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
如果被调查方被认定存在侵权或不公平竞争行为,可能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或面临其他救济措施。
在进行337调查抗辩时,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1. 积极应诉:及时回应ITC的调查,按照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ITC的调查工作。
2. 寻求法律援助:寻求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他们可以提供有关调查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专业建议,并帮助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
3. 证明无侵权行为:如果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所涉及的产品并未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者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授权或许可。
4. 提出反诉:如果认为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或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寻求和解:在某些情况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可能是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可以考虑与原告进行谈判,寻求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
6. 强化内部管理: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避免被发起337调查,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生产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在应对337调查时,需要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不涉及侵权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不论以何种形式比如销售、出租、寄售等进入美国,若其侵犯了美国本土产业现有或正在建立中的合法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及外观设计等,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都可以进行调查。
337调查程序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价格阶段:提出申请ITC可以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自行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
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
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
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
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
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ITC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
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ITC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
当然,申诉方为谨慎起见,还可以在起诉前向ITC下设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咨询,并对起诉状进行预审。
在申诉书内容确定后向ITC提交正式申诉书。
立案调查ITC在收到申诉后,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ITC规则的规定;ITC官员还可与被诉方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
通常ITC应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诉方也可以申请ITC延期立案。
ITC决定立案后,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达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
337条款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
Steptoe & Johnson LLP1330 Connecticut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036Tel: 202.429.3000Fax: 202.429.3902750 Seventh AvenueNew York, NY 10019Tel: 212.506.3900Fax: 212.506.3950115 South LaSalle StreetSuite 3100Chicago, IL 60603Tel: 312.577.1300Fax: 312.577.1370Collier Center201 East Washington Street16th FloorPhoenix, AZ 85004Tel: 602.257.5200Fax: 602.257.5299633 West Fifth StreetSuite 700Los Angeles, CA 90071Tel: 213.439.9400Fax: 213.439.95992121 Avenue of the Stars Suite 2800Los Angeles, CA 90067Tel: 310.734.3200Fax: 310.734.3300Avenue Louise 240, Box 5B−1050 BrusselsBelgiumTel: +32 2 626 0500Fax: +32 2 626 0510China Central Place,29th Floor, Tower 279 Jianguo RoadChaoyang District100025 Beijing, ChinaTel: +86 10 5834 1000Fax: +86 10 5969 6099 Steptoe & Johnson99 Gresham StreetLondon, EC2V 7NG EnglandTel: +44 (0)20 7367 8000 Fax: +44 (0)20 7367 8001 337条款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拥有在337条款调查中成功代表原告和被告的大量成功经验。
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近日,浩洋电子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中获得了胜诉。
这篇文章将对此案件的背景、诉讼程序、案件结果以及浩洋电子的策略进行分析。
背景本案件涉及液晶显示器涂布设备及其组件。
2018年,美国科技公司Dove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Dover)向ITC提起337调查,指控浩洋电子侵犯他们的4项专利。
本案件由ITC的 ALJ 作为首席法官来审理,并于2020年作出初步裁决,裁定浩洋电子侵犯了Dover的2项专利。
浩洋电子不服,向ITC上诉,并同步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
2021年6月,CAFC撤销了ITC的初步裁决,并认定浩洋电子没有侵犯Dover的任何专利,因此最终胜诉。
诉讼程序ITC 337调查是一种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处理涉及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案件。
ITC 337调查相比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调查程序非常快速,一般间隔约12个月,初步裁定一般在开案后的6-7个月做出,完整审理和终审裁定一般需要15-18个月;二是出具的裁定权力极大,能够直接禁止侵权产品的加入美国市场,并对美国进口商、经销商、批发商等做出行政处罚,罚款可高达进口产品总价值的10倍;三是一般由ITC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定,并送交ITC全委员会进行投票,最终决议表现为公开决议书。
ITC的决定可以被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ITC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阶段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审理。
如果上诉成功,则ITC的决定被撤销,并由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判决。
案件结果本案件的胜利对浩洋电子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它标志着浩洋电子在液晶显示器涂布设备及其关键组件方面的技术研发水平得到了全面肯定,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胜诉也显示了公司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备雄厚的实力和决心,有望提高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是怎么样的
今天我司为大家分享的337调查的相关内容和程序,希望能对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带来一定的帮助。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复审、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通持续12至16个月。
具体如下:一、立案(一)申请书的提交337调查可以由申请人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动发起,实践中由ITC主动发起的案件很少。
当申请人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OUII提交调查申请。
OUII可自收到申请书20日之内调查申请书中的背景情况,确定申请书是否符合ITC的程序性规定,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提议。
ITC通常自收到申请书之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求ITC签发临时救济措施,ITC可在收到申请书之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旦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将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一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所属国家驻美国大使馆,并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该案件。
同时,OUII的一名调查律师也将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全程参与调查。
如果ITC决定不予立案,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有被申请人。
(二)申请书的修改立案前,申请人可自主决定修改申请书中的内容;立案后,对申请书的修改需要以动议的方式提出并获得行政法官的批准。
对于修改申请书中细微错误的动议,行政法官通常会批准;而对于增加被申请人、增加或变更涉案专利请求、增加涉案专利等动议,行政法官除了考量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通常要求申请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出动议。
(三)案件的公布《联邦公报》公布337调查的立案公告后,337调查程序正式开始。
行政法官在被指定负责案件的15-30日内将召开初次庭前会议,设定结案期限、审理进程及基本规则。
在立案后的45日内,行政法官将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通常情况下设定在12-16个月内审结;行政法官将确定案件的审理进程,设定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各个行政法官将根据其习惯设定基本规则,对调查程序中设计的动议、证据开示、专家报告以及和解会议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裝箱生產線中使用的某緩衝系統及其組件”案(2007 年),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TA – 609——代表KHS 美國公司及KHS 公司應對了涉及一項專利(關於用做裝瓶廠輸送系統的積聚或緩衝器表格的一個組 件的專利)的侵權指控。根據KHS 公司簽署的一份結算和許可協議的約定, 終止了相關調查。
行業亮點
榮登《2010 年亞洲律師名人錄》——國際貿易:國際企業 榮登《2010 年全球律師名人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337 條款”(美國) 榮登《2009年和2010年美國律師名人錄:美國知名商務律師》—— 國際貿易:知識產權;“337 條款”(全國)
《律師名人錄》將世強事務所的337 案件律師希爾和基佩 爾列為國際貿易方面的知名律師
“某數字圖像存儲和檢索裝置”案(200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527——代表原告安佩克斯公司獲得了4000 萬美元的初步許可費, 以及與索尼公司簽訂的繼續授權支付協議,解決了針對數字照相機圖像相關專利的 ITC 裁決和聯邦法院訴訟。在就同樣的專利針對三洋公司的控告中,三洋公司 在調查機構之前取得了許可證,從而妥善解決了控告。
“某種汽車測量設備及包含此類設備的產品以及這些設備的斜墊面”案(200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494——代表被告 美國產品公司、 伊庫斯產品公司、GR 賽車公司及艾泰工業公司應對了汽車儀 錶產品公司(Auto Meter Products, Inc.)提出的關於註冊商標侵權、普通法 商標侵權以及商品外 觀侵權的索賠。在達成的解決協議的基礎上,成功地終止了 針對被告公司的調查。對其餘被告公司則簽發了限制排除令以及結束和停止令。
“某半導體集成電路及其產品”案(2008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TA−665——代表希捷科技應對原告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半導體集成電路 芯片和包含這些芯片的下游產品。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對希捷科技公司有利 。調查發現這些專利無效,希捷科技並不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奇夢達公司並沒有國 內產業。
“某短波長發光二極管、激光二極管和包含此類二極管的產品”案(2008 年),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640—代表日本東芝公司應對涉及 能夠發出某些波長的光的寬頻帶間隙半導體的製作過程的專利侵權的指控。免除了 針對許多被告的指控;然而,針對東芝公司的指控在審訊前撤銷了。
被,《國際知識產權法與商業》雜誌列為2008 年的十大ITC 企業 世強事務所的律師處理的“337 條款”案件超過114 宗 世強事務所在新數學:更多的外國公司利用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優勢方面被援引為處 理337 訴訟的領軍型服務機構,《國際知識產權法與商業》(2006 年6 月刊)
世強事務所的律師在處理“337 條款”案件方面具有35 年以上的從業經驗
“在氬等離子凝固系統中使用的某內窺鏡探頭”案(2006 年),美國國際貿易 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569——代表被告卡納迪科技有限公司及卡納迪 科技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應對了涉及醫療設備的專利和商標侵權指控。
“某氣象站及其組件”案(2005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537——在這項基於專利的調查中成功地捍衛了被告西城電子有限公司的利益, 原告最終撤銷了相關指控。
代理案件摘錄
“奇夢達股份有限公司訴國際貿易委員會案”,上訴編號:2010−1270—— 在聯邦巡迴法院的訴訟中代表希捷科技公司。
“某冷陰極螢光燈(‘CCFL’)逆變電路及其產品”案(2009 年),美國國際 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TA−666—— 代表被告美高森美公司應對 原告凹凸電子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凹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O2 Micro International Ltd.)和凹凸電子美國公司(O2 Micro Inc.)對其提起的違反“337條款”的訴訟, 訴訟理由是美高森美侵犯了四項專利的一項或多項要求權。調查結果為美高森美公 司并無任何違反“337 條款”的行為。
“某可調諧激光器芯片、組件及其產品”案(2008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卷宗號No. 337−TA−662——代表原告捷迪迅光電公司確立被告專利侵權其在不同 波段傳輸光學數據信號的可調諧激光器芯片。捷迪迅光電公司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 州,是電信行業光學產品的主要供應商。該案件以和解告終,和解協議中規定被告 要接受一定的限制許可。
“某閃存芯片及包含此類芯片的產品”案(2008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 No. 337−TA−664—代表被告索尼公司及索尼美國公司應對原告美國飛梭半導 體公司就索尼產品中使用的閃存裝置(比如:USB 閃存驅動器、個人電腦和MP3 播放器等)的專利侵權指控。
“337 條款”/ITC 訴訟
“337 條款”/ITC 訴訟
“確定器官位置的某裝置及其組件”案(2005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555——在涉嫌專利侵權方面為共鳴醫療公司提供了代理。在一項允許 被告公司繼續銷售被控告的複雜醫療設備的協議的基礎上,終止了相關調查。
“某層壓式地板”案(2005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337 – TA – 545— —在這項針對木質地板的調查中,為燕加隆工業公司贏得了這宗“337 條款”案件。 行政法官發現,在早期調查中,世強律師團隊為客戶開發的新型產品設計未侵犯原 告的三項專利。從而使得燕加隆公司在其他被告者的產品被驅逐的情況下,可以繼 續在美國市場銷售自己的產品。
“銷售終端的某點及其組件”(200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代表被告利普曼美國公司及利普曼電子工程公司應對了關於銷售終端(例如:信用 卡刷卡點)的專利侵權指控。成功地迫使專利擁有人撤銷了控告,并說服行政法官 對原告處以七位數的罰款。
“337 條款”/ITC 訴訟
“某標記筆及其包裝”案(200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522——獲得了關於侵犯或者疑似三福公司商標或SHARPIE®牌標記筆商品 外觀的所有標記筆及包裝的普遍排除令。
我們的行業資歷
世強事務所的律師巧妙地處理了各種不同案件,這些案件都具有兩大共 同點:處理時間短;案件錯綜複雜。我們無論是調解還是審判案件,所 取得的結果都能滿足客戶的商業需要。本所具有深厚的專業素養,總能 在“337 條款”案件的審理中找到將案件引向成功的重要轉折點。案件常常 涉及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專利侵權、盜用商業外觀或商業機密、 侵犯版權、虛假廣告、虛假產地來源、假冒產品、虛假標籤和產品貶抑 等。本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337 條款”案件,其客戶涵蓋各行各業,包括 高科技領域、日常消費品產業、汽車製造業、醫療設備和化學製造業。 本事務所的律師團隊除了具有處理ITC 案件的豐富經驗之外,還收羅了 一位曾在國際貿易委員會任高級調查律師的人員。他是ITC 辯護律師協 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辯護律師協會是唯一一個專門處理“337 條款”案件 的律師協會),同時還是聯邦巡迴法院律師協會的會長。另外一位律師 曾于2003 年—2004 年任ITC 辯護律師協會(ITCTLA)的會長。還有一 位律師是美國貿易代表處助理,美國貿易代表處的職責是將“337 條款”案 件的最終判決結果上報,供總體審查。另外還有一位律師,在雷德擔任 首席法官期間,該律師層在聯邦巡迴法院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實習。
“337 條款”/ITC 訴訟
關於“337 條款”
根據“337 條款”的規定,公司爭取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拒絕進口那 些被認定為與償。通常而言,“337 條款”調查針對的是專利、商標和版權侵犯事宜, 但也涉及反壟斷、商業機密、違約和類似訴訟。 “337 條款”調查為行政程序,但處理速度遠比聯邦地區法院的案件快,常常在一年之內 即可裁決。該調查由一名行政法官(ALJ)主持,由三方組成: 原告——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訴訟的當事方; 被告——生產、進口或者銷售被訴產品的當事方;以及 律師——受委託對案件進行調查的辦案律師,他們代表公共利益, 在聽證開始前的調查中表明立場。
“337 條款”/ITC 訴訟
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成功辯護了其所受理的所有“337 條款”案件。換句話 說,自2004 年以來,我們在多達114 宗的代表被告和原告審理的“337 條 款”調查案中,穩贏了所有的代理案件。近35 年來,世強事務所的律師 成功訴訟、調解并打贏了所有的“337 條款”案件。著名的法律期刊《法律 名人錄》(錢伯斯Chambers)將世強事務所中處理“337 條款”案件的律 師評為國際貿易法律服務領域的領軍人物,而《知識產權法與商業》雜 誌(IP Law & Business)則始終將本事務所列為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案件中最活躍的律師事務所之一。本事務所處理的案件涉及最複雜、最 棘手的科技領域案件,單宗案件涉及的貿易金額就高達數十億美元。
“某硬盤驅動器及其組件以及包含此類裝置的產品”案(2007年),美國國際貿易委 員會卷宗號No. 337 – TA – 616——代表被告日本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應對了 涉及硬盤驅動器製作過程的專利侵權的指控。在審訊前,原告撤銷了相關指控。
“某發泡鞋”案(2006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 TA – 567—— 代表被告澳大利亞無極限應對了涉及發泡鞋的商品外觀和設計專利侵權的指控。成 功地駁回了針對商品外觀的指控,并在設計專利的交叉許可的基礎上協商出了一個 解決辦法。
“337 條款”/ITC 訴訟
“某多級閃存裝置及其產品”案(2009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卷宗號No. 337−TA−683——代表索尼公司及索尼電子公司參與調查涉及某閃存裝置的 侵權案件。該閃存裝置包括MP3 播放器、固態閃存驅動器、數碼攝像機、 移動手機和閃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