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和ITC337调查中的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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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在一个深秋的午后,我们来到了位于国贸一座的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早已经等候在那里的SturgisSobin先生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陆)的合伙人。

在两个小时的采访中,这位温文尔雅的著名律师不仅介绍了海陆的基本情况,而且利用自己多年来积累的深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我们交流了专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因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的创新性思维而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它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拥有大概700多位律师及专家,为客户提供诉讼、商业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现今的行业市场竞争中遥遥领先。

2022年第三季度名列ThomsonFinancial评选的从事并购业务最佳律师事务所前22名,2022年被ThomsonFinancial 评选为美国25家最佳从事并购交易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曾经被《美国律师》杂志评选为全美顶级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是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律所之一,早在1978年就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几年前在北京也设立了办事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海陆已经帮助中国客户进行了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业务,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海陆今年又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

SturgisSobin有大约20年相关的执业经验,在这20年的执业经验中,他主要处理与337条款有关的案件。

因此,记者主要围绕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和应对337调查等问题与他进行了交流。

记者:最近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越来越多,大多都以败诉告终。

我想问一下,中国企业如何避免337调查,如果遭遇了337调查,应该怎么样应对?SturgisSobin: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中国公司如果在美国被诉,如何应对这些诉讼,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中国公司如何避免成为被诉的对象,如何从源头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提起各种各样与337条款有关的诉讼,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的专利受到侵犯,不如说这是他们与对手进行竞争的一种策略。

337调查案例

337调查案例

337调查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哎呀,这337调查案例呢,其实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一些进口产品进行的一种调查。

这个调查可不得了,它主要是为了保护美国国内的产业,防止一些所谓的不公平竞争。

比如说有些外国企业的产品在美国卖得太好啦,美国本土企业觉得受到威胁,就可能会发起337调查。

这背后往往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利益关系呢。

像一些高科技产业,就特别容易被盯上。

因为这些产业竞争激烈,大家都想抢占市场份额。

而且美国市场又很大,对很多外国企业来说就像一块大蛋糕,都想分一块,这就容易引发矛盾啦。

二. 问题详细描述那到底会出现哪些问题呢?首先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有些美国企业会声称外国企业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商标或者版权。

比如说某个外国手机品牌,被美国企业指控其手机的某项功能的技术是盗用了自己的专利。

这时候就麻烦了,因为知识产权这东西界定起来有时候很模糊。

再就是商业秘密方面的问题,有的企业可能会说另一个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还有就是关于产品的倾销问题,美国企业觉得外国企业把产品以过低的价格卖到美国,这就扰乱了美国的市场价格体系,让他们自己的产品卖不出去了。

三. 解决方案概述那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呢,企业可以拿出自己研发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

如果是商业秘密方面的问题,就要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要是倾销问题的话,企业可以解释自己的成本结构,说明自己的价格是合理的,不是故意倾销。

而且企业还可以寻求和解,双方坐下来谈一谈,互相让一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或者呢,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让专业的人士来评判到底谁对谁错。

四. 实施步骤细节要是选择拿出研发证据的话,那企业就得好好整理自己的研发记录,从最开始的构思,到一步步的实验,再到最后的成品,所有的文件都得找出来。

这个过程可不容易,要花费很多的人力和时间。

如果是和解的话,第一步就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谈判代表,这个代表得了解企业的情况,还得擅长谈判。

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

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10·2019年第02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19)02-0010-03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李新爱,高智伟(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10)摘要:随着我国企业涉外贸易的业务量不断增多,企业多次成为美国“337调查”的被诉方,对我国相关行业在美国的发展影响深远。

介绍了美国“337调查”的概念及后果,通过对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数据进行统计,从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诉讼的数量、被诉类型、行业分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提出了我国企业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在政策、市场、行业联盟及免责条款四个方面的防御措施。

关键词:337调查;知识产权;专利;涉外贸易中图分类号:F757.12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19.02.010随着全球经济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之间贸易摩擦层出不穷,美国“337调查”这个名词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我国的华为、中兴、联想、魅族、海信均进入过美国“337调查”的被告席。

了解美国“337调查”的内容以及后果,分析我国遭受“337调查”的现状,将对我国企业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事宜有一定的启示作用,降低贸易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1“337调查”的内容以及后果1.1“337调查”的内容依据美国337条款进行的调查被成为“337调查”。

美国337条款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通过1974年、1979年、1988年、1994年四次修正[1],目前主要涉及产品进口到美国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两种情形[2]:①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行为;②侵犯在美国有效的、可实施的等知识产权。

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行为,指该行为存在造成(i)破坏或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ii)阻碍该产业的建立(iii)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的后果或威胁[3]。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序, 甚至在一 些案件中会要求使用调 解 程序, 因此应诉人应当把握 好这个完 善 的、 保密 的和解 程 序 , 推动 自己商业 利 益。 在调 解程 序 中, 应诉人不 但应寻 找
更 应该 准 些时候会 议可以暂时 中止 , 之后择 日重 对 方的 薄弱环 节, 重要 的是 , 开。 解通常要求各方代 表亲 自到场面 调 备 好符 合 自己商 业利 益 的建 设性 的 意
国 国际 贸易委 员会 ( C) f 近期 案例 法的 发展 来看 , T
lC的 调解 程 序 有 望成 为 当事人 解 决3 7 Βιβλιοθήκη 的新 T 3 诉途径 。
2 0 年 1 月2 0 8 0 9日,T lC对3 7 3 案件启用了一项调
解试行程 序 ( it d t npo rm) IC pl i i rga 。T 方面表 o me a o
般说来 , 果没有任何—方反 对进行调 如
联 邦巡 回法 院 一样 , 通过 调 解达 成 和 解的案件数量 会急剧增长 。
书。 另外 , 当事人可能被 要求 提 交简 要 的秘密 书面陈述 , 以帮助调解人确定 商
议事项 的范围 。 陈述 只有调解人有权 该
应诉人在 l TC案件中如何运 用调解
效解决 争端并终止3 7 3 案件进行 论述 。
调解过 程与l C调解试行程序 T
调 解 由于保 密 性 高 ( 理 案件 的 法官也 不 会 知 受 道 ) 参 与调 解的当事人 对是否接 受提议 的和 解条 款 ,
享有绝 对 的决定权 , 因此 常常被视 为一种 低风 险 , 可 控性 高的争 端解 决机 制 。 根据 IC T 调解 试行 程序 , 案
件 的当事人一方, 比如 某一 应诉人 , 就可 以单 方提 请 进行调 解 ; 案件投 诉人和应诉人也可以共 同提请进 行

美国337调查双重诉讼浅析——以TRIPS协议为视角

美国337调查双重诉讼浅析——以TRIPS协议为视角

邦法 院诉讼之 程序 规则在 性质 、 管辖 权、
审理 期 限 、 审理机 关、 当事人 权利 、 立 案
标 准、 救 济措施 、 调 查程序 、 证 明标 准 、 司
在 程 序和 实体 方 面都 存 在 差异 . 包 括 所 商 品 数 量 方 面 的 统 计 信 息 . 并 提 交 争 议
造 成 不 利 3 3 7调 查 中 的 双 重 诉 讼 违 反
了 TR I PS协 议 相 关 规 定 3 3 7调 查 与 联
要 对 美 国 专 利 权 享 有 所 有 权 并 且 被 告 原 告 必 须 等 到 行 政 法 官 进 入 保 护 令 阶 涉嫌 侵权 ,就可 向地 区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涉嫌 侵权 产 品 已进 口美国 、 受 影 响 的 国 内 产 业 的 存 在 原告在 I T C 和 地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段. 其 律 师 才 能 获 得 原 告 诉 状 的 秘 密 部
审还 在 进 行 .但 对 其 争 议 的 二 审 裁 决 已 做出 使 国 内外 被 告 人 适 用 于 相 同机 制 .
可能是解 决 3 3 7条 款 倍 受 诟 病 的 一 种 途
径 。
在 上诉 程 序 中 . 同样 会 涉 及 审 查 标
问题 和 法 律 问题 做 出 的 决 定 适 用 不 同
法 审 查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可 能 会 要 求 的 明 确 性 水 平 、 立 案 过 程 的 机 制 差 权 常会 产 生 冲 突 . 导致 挑 选“ 法院” 对
I T C 裁 决 的 上 诉 可 能 导 致 同 一 案 件 的 一
在 当 事 人 间 造 成 差 别 待 遇 二 者 的 管辖 异 及 可 获 得 的 救 济 类 型 。 “ 从 实体 上说 , 不 允 许 被 告 提 起 反 诉

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实务操作

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实务操作

二、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实务操作目前中国律所的操作方式一般都会和一家美国所合作。

那我们在这里面,是不是可以走中国企业直接委托中国律师,我们在这里面承担总包的角色,然后再让美国律师去做处理其中的一部分事情?这种模式在现实中不是不可以做,但是这从税的角度来讲是非常不合适的方式。

所以目前这种分别委托,然后一起合作处理案件的模式,是目前从经济上和实务上来讲比较行得通的一种模式。

在企业内部,像337调查,大多数企业是非常重视的。

往往会有一个总裁助理,或者副总裁,或者公司重要的管理层,甚至在个别案件公司创始人可能会亲自上阵,然后指导整个案件的应诉。

所以在这一块,我们中国律师、中国律所在这个案件里面到底能够做哪些具体的业务上的工作。

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是两块业务,一块业务是类似公司内部律师的业务,另外一块是类似公司外部律师的业务。

内部律师的业务,就像我们做常年法律顾问,肯定有案件的管理,给公司的协调做好参谋等。

这一块主要是做客户。

我觉得很好的控制客户对于案件的期望值,以及控制客户对于案件的深入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美国337调查中,企业的参与和一般的案件有很大区别。

所以如果一个公司对于337调查根本不重视,这个案件最后想胜诉就非常难。

在很多案件中公司可能都会有内部律师在参与案件,但由于在美国诉讼,其实是非常专业的一块业务。

你要指望他们能够真正的帮你在公司内部做很好的沟通协调,对于案件进行很好的管理,我觉得根本是没戏的。

这一块应该是能够充分展现我们价值的一部分。

另外一块能够充分展现我们价值的部分,是所谓外部律师这一块工作。

我们的业务,都是一个从基础到提高,慢慢往上走的过程。

就像中国企业在整个产业链的提升,也是一步一步往上走的。

每提升一步也会直接体现在整个案件中,我们中国律师的经济收益上面。

(一)证据开示在337调查的进程中,最长的是在证据交换阶段,这也是目前是中国律师做得最多、参与最深的。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遭受美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证分析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遭受美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证分析

结论
2、出口企业应加强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应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谢谢观看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 (简称“337条款”)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337调查的 目的在于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美国国内产业利益,同时保护美国消费者 的权益。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由于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复杂,知识 产权贸易壁垒现象尤为严重。
二、调查分析
1、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存在
1、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存在
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布局:美国企业在电子及通讯设备领域拥有大量专利,部分专利甚 至是全球范围内的基础专利。中国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在技术引进、产品和工 艺创新等方面受到专利布局的限制。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遭受美 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
证分析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调查分析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结论与建议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逐渐成为限制国际贸易的重要 手段之一。在美国,337调查是针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机制,电子及 通讯设备制造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频繁受到337调查的影响。本次演示将对美 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探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 业的应对策略。
四、结论与建议
四、结论与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证分析,探讨了电子及通 讯设备制造业的应对策略。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浩洋电子(Horizon Hobby, LLC)是一家美国航空遥控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包括遥控飞机、直升机、汽车、船等。

近年来,由于美国对进口产品的保护主义政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开展了多起“337调查”,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调查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2019年6月,美国浩洋电子对进口的竞争对手、中国制造商DJI Technology Co. Ltd.(DJI)发起337调查,指控DJI侵犯了其六项专利,并提出了行政诉讼。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21年3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DJI的部分无人机产品侵犯了浩洋电子的一项专利,所涉及产品将禁止在美国进口、销售。

那么,浩洋电子胜诉的策略分析是什么呢?1.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浩洋电子在诉讼中充分发挥美国专利系统的作用,依法制作证据材料,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创新成果和产权,取得了最终胜诉。

2.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海外市场的快速扩张需要强有力的战略伙伴支撑。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浩洋电子注重对对方的专利、技术、产业链布局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减少侵权风险。

3.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竞争对手的技术和产品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浩洋电子通过专利申请、侵权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4. 攻守兼备的诉讼策略在诉讼中,浩洋电子既紧随事实规律,理性分析DJI的涉嫌侵权行为,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精心组织抗诉力量,制定了攻守兼备的诉讼策略,最终获得了胜诉。

综上所述,浩洋电子的胜诉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伙伴选择、防范风险等战略优势,也有其防守严密、攻势猛烈的诉讼策略。

“337调查”——攻守互易的专利争夺战

“337调查”——攻守互易的专利争夺战

“337调查”——攻守互易的专利争夺战作者:刘超来源:《新材料产业》 2012年第11期本刊记者/ 刘超2012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 T C)应日本日立金属株式会社(简称“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子公司要求,对中国、美国、德国和奥地利等29家企业生产的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日立金属的诉讼请求已被ITC于9月21日正式立案,案件编号为337-TA-855。

其中,涉及中国企业共有4家(香港1家,大陆3家),大陆3家分别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海磁材”)和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

涉案产品主要是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及发动机、音响、耳机、无线工具、计算机硬盘和高尔夫球球位标等含有这一材料的产品。

I T C声明说,日本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子公司2012年8月17日向I T C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此消息发出后,涉及诉讼的国内3家企业采取了积极的应诉措施,但到记者发稿之日,这3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均未对外界透露任何应诉信息。

磁材“337 调查”对中国磁材企业影响不大长期以来,日本企业雄居全球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领导者地位,其中日立金属是全球最大的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厂商,其研制出的磁能积为59.5MGOe的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是迄今国际公开报道的磁能积水平最高的烧结钕铁硼永磁体。

传统的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工艺以日本住友的干法工艺和日本日立的湿法工艺为代表,此2种工艺可将产品的含氧量控制在2000p p m左右。

为进一步降低氧的含量,经过不断地改进,NE OMAX(前身为住友金属工业公司,后并入日立金属)开发出了低氧干法工艺,可将产品的氧含量控制在1000 ~2000p pm。

此次日立金属诉至I T C的“337”调查所涉及的烧结钕铁硼基本成分专利为日立金属所有,将于2014年到期。

美国337条款调查应对策略探讨

美国337条款调查应对策略探讨

美国337条款调查应对策略探讨美国337条款是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它被用来规范进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和禁止。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个法规一直在被广泛使用,并且已经成为美国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工具。

面对美国337条款的调查,有几个策略和应对措施可以考虑:1.了解法律规定和要求:重要的是在开始调查之前,了解并熟悉美国337条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包括理解哪些行为可能触犯该法规以及潜在的调查程序和结果。

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和应对。

2.积极配合调查:如果企业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调查通知,重要的是及时积极地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这包括向调查人员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立场和辩护。

3.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不少企业会选择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最佳的应对策略,包括是否要反击或寻求和解等方面的建议。

4.寻求政府的支持:政府部门可以提供相关的支持和建议,特别是在大规模的调查中。

这包括与国际贸易委员会沟通,解释自己的立场和解释。

政府也可以提供有关其他调查和诉讼的信息和指导。

5.考虑和解和谈判:与美国337条款的调查相关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在面临调查时,企业可以考虑与原告进行和解和谈判,以避免进一步的诉讼和制裁。

6.保护知识产权:为了避免涉及知识产权的调查和诉讼,企业应该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包括在产品开发和上市之前确保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以及制定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保护和确保其他公司遵守知识产权法规。

7.多元化市场和供应链: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通过多元化市场和供应链来分散风险,尤其是对一些可能被调查的行业。

这将使企业在面临调查时有更多的应对选择和策略。

总之,面对美国337条款的调查,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策略。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类型与流程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类型与流程

英语世界 2023·07
118 法律英语
间内送达被传讯人。 在传讯证人录取证言的过程中,通常由法院指定的速记员充当公证人,
主持宣誓并记录证人的证言。双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参加这个过程,并且有 权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在证人作证前,律师们也有权准备问题清单和提 交其他证据。整个程序的目的是收集证据,以用于解决案件。在开庭审理中, 录取的证言通常会被用作审前固定的证据。如果同一证人在开庭时作出与 其之前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所作证言不符的陈述,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录取证 言来质疑该证人的可信性。录取证言不仅可以用于质疑证人口头证言的可 信性,还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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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世界 2023·07
120 法律英语
求方在特定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或者强制其提供与请求方相关的证 据材料。强制证据开示申请可能会导致被请求方承担罚款或其他后果。
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提交专家报告,包括技术专家、 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报告。这些报告会被用作证据,并可能会被证人质询 和讯问。整个证据开示程序一般历时半年到两年,其间双方还需要相互提交 数百至数千页的文件。在质询证人方面,费用也相当高昂,根据案情不同, 证人的数量也会有所不同,但一个普通证人的质询费用一般在 1 万到 3 万美 元之间。在证据开示期间,如果对方不合作,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开示动议”(discovery motion)来要求法院干预并处置对方的不合作行为。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作用主要是让当事人能够获取对方所 持有的证据以及相关信息,以便双方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情况。 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发现证人、明确案件争议点和 调查对方的主张等。这种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争议,缩短 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 26 至 37 条规定了证据开示的相关程序和规则。

出口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的实例评析

出口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的实例评析

出口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的实例评析作者:暂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第5期姜艳艳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doi:10.3969/j.issn.1003-5559.2016.05.015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法的一条独特的条款,因其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该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拥有广泛的调查权。

不公平行为主要是指侵犯在美企业产品的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等知识产权行为。

如果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337 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将会对侵权产品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这就意味着侵权产品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市场。

随着我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推进,我国对美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在不断提升,我国对美出口的产品也由以前的加工贸易逐步变成自有品牌,这就使得商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贸易摩擦越发频繁。

中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由于应诉成本高昂和缺乏应诉经验,企业常在遭遇337调查时损失巨大,因为它的杀伤力很大,败诉后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产品被禁止出口,而是涉及到整个同类商品出口,甚至波及被调查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使涉案产品在对方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不允许在美国市场销售。

本文从评析几个典型胜诉案例着手分析出应对策略,希望对在美国市场的中国出口企业有借鉴意义。

一、积极主动应诉中国企业在遭到美国厂商起诉时,应及时主动应诉。

被诉企业不应诉将面临缺席判决。

根据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应诉,就可能被裁定缺席。

一旦应诉方被认定缺席,申诉书中主张的事实将被假定为是正确的。

基于事实证据,337 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而发布普遍排除令。

所以一些竞争对手会刻意选择中国实力不强的中小型企业作为被告。

面对高昂的应诉成本,小企业一般都会选择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这样也容易发出普遍排除令,同时把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大企业也打出当地的市场,所以必要时大企业要主动应诉。

“337调查”中ITC如何对待PTAB的专利无效判决

“337调查”中ITC如何对待PTAB的专利无效判决

“337调查”中ITC如何对待PTAB的专利无效判决作者:Joshua Goldberg 臧晨 Anthony Berlenbach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8年第11期在《进出口经理人》杂志2017年9月刊上,我们发表了一篇题为《使用双方复审机制应对“337调查”》的文章,讨论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诉讼案件(即“337调查”)中ITC如何对待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TAB)的专利无效判决。

本文继续探讨ITC及上级法院在过去1年中有关这个问题的最新案例。

如下文阐述,这些案例进一步支持我们之前提出的建议,即早日开始双方专利复审(IPR)可以帮助“337调查”的被告减少ITC不利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

“337调查”可对被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美国国会授权ITC对侵犯美国专利的产品下达排除令,以命令美国海关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此外,该排除令甚至会延及非当事人的产品。

通常情况下,ITC会在发起调查后的16~19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定。

因此,“337调查”具有速度快、威力大的特征。

另外,美国国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确立了一项快速高效的专利无效程序,即IPR,允许专利复审的请求人在PTAB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近期判决数据显示,通过IPR无效专利的成功率高于其他法律程序。

因此,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将发起同期IPR作为应诉策略,以争取在IPR审理期间暂停地区法院案件的进程。

当IPR判决专利无效时,地区法院的案件随即会结案,从而帮助被告节省大量时间和诉讼费。

然而,尚不明确IPR判决如何影响ITC进程。

IPR的速度不及“337调查”。

PTAB一般会在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6个月后决定是否应启动IPR,并在决定启动后的12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因此,考虑到“337调查”的被告通常在调查开始后才提出IPR请求,当PTAB决定启动IPR时,ITC行政法官的初审可能已经进行了大半。

在2017年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在ITC的“939号”调查案中,ITC排除令涵盖的专利中有两项权利要求在IPR中被PTAB判决无效。

-则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成功案例及经验借鉴

-则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成功案例及经验借鉴

-则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成功案例及经验借鉴作者:李时民杨永波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10期李时民北京工商大学杨永波广西大学法学院所谓“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针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实施的调查,属于准司法程序。

一旦确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且争议双方无法和解的,ITC将发布行政命令,禁止侵权产品及相关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近年来,337调查已在相当程度上构成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并成为出口产业升级的现实障碍。

本文主要介绍JW公司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成功经验及其如何借鉴的问题。

一、JW公司应诉337调查的案例基本情况JW公司的主导产品(即本案涉案产品)是于2009年推出的X50。

在2008年以前,该产品主要由几家日本企业开发生产,其产销量居世界第一,单价长期维持在1500-2000美元/公斤。

2005年后,中国企业开始出口X50,依托其成本优势,逐渐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目前,美国市场占X50全球市场份额的85%,而中国企业近年的出口量又占美国市场份额约80%。

随着中国企业的进入,该产品单价逐渐降到250-280美元/公斤,据说已低于日本企业的成本线,导致多数日企退出了市场。

目前仍维持生产X50的日本企业主要是KC公司。

2011年3月22日,美国专利局颁布了第110号专利,日本KC公司被授予这项专利。

在专利颁布当天,KC公司即向美国加州中央区地方法院对包括中国JW公司在内的七家企业提起诉讼。

KC公司向法院指控:(1)各被告方侵犯了其所拥有的110号专利;(2)各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

同时,KC公司向法院请求:(1)颁布临时及永久性禁令,以制止侵权;(2)判赔不低于合理水平的许可使用费;(3)判赔侵权金额的三倍赔偿。

此后,KC公司又于2011年6月17日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是怎么样的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是怎么样的

今天我司为大家分享的337调查的相关内容和程序,希望能对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带来一定的帮助。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复审、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通持续12至16个月。

具体如下:一、立案(一)申请书的提交337调查可以由申请人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动发起,实践中由ITC主动发起的案件很少。

当申请人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OUII提交调查申请。

OUII可自收到申请书20日之内调查申请书中的背景情况,确定申请书是否符合ITC的程序性规定,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提议。

ITC通常自收到申请书之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求ITC签发临时救济措施,ITC可在收到申请书之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旦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将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一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所属国家驻美国大使馆,并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该案件。

同时,OUII的一名调查律师也将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全程参与调查。

如果ITC决定不予立案,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有被申请人。

(二)申请书的修改立案前,申请人可自主决定修改申请书中的内容;立案后,对申请书的修改需要以动议的方式提出并获得行政法官的批准。

对于修改申请书中细微错误的动议,行政法官通常会批准;而对于增加被申请人、增加或变更涉案专利请求、增加涉案专利等动议,行政法官除了考量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通常要求申请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出动议。

(三)案件的公布《联邦公报》公布337调查的立案公告后,337调查程序正式开始。

行政法官在被指定负责案件的15-30日内将召开初次庭前会议,设定结案期限、审理进程及基本规则。

在立案后的45日内,行政法官将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通常情况下设定在12-16个月内审结;行政法官将确定案件的审理进程,设定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各个行政法官将根据其习惯设定基本规则,对调查程序中设计的动议、证据开示、专家报告以及和解会议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美国337调查的“100天程序”分析

美国337调查的“100天程序”分析

美国337调查的“100天程序”分析作者:黄源源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3期2018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发布《程序规则》修正案,正式将2013年设立的“100天程序”试点计划纳为正式规则。

若案件适用“100天程序”,ITC可以在调查初期就确定具有潜在决定性的问题,并指令行政法官在立案后100天内就该问题作出初步裁决,从而提高调查效率。

本文试对美国337调查的“100天程序”作一分析。

一、美国337调查概述337调查是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1]2337条款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后经多次修订,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第337节。

负责337调查的机构是ITC。

[2]17一项完整的337调查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阶段:提出申请、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

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337调查并不能给予申请人损害赔偿的救济,申请人发起调查的目的也并非获得损害赔偿,而是排斥对方产品的市场竞争。

ITC为此提供的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制止令及其他的临时救济措施。

其中,制止令主要是为了禁止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

排除令则分为禁止申请人涉案产品进入美国的有限排除令和排除所有与被告产品相同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的普遍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可以将被诉企业的产品甚至与之相关的所有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这对被申请人以及其所在国家的整个行业都可能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对美输入产品的增加,美国的一些产业受到了一定冲击,337因其保护国内产业的属性,成为美国公司打击中国对美出口企业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到337调查中,2018年间共有84家中国企业被起诉至ITC。

美国对我国电子产品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美国对我国电子产品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美国对我国电子产品337调查的法律分析美国337调查是目前国际上最具有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其实质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幌子来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我国电子产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行业,在所有的涉华337调查案件中,涉及电子产业的案件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及法律分析,探讨了应对之策。

标签:美国337调查现状法律分析对策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一、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1.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已连续多年居工业产品出口首位。

据德国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额为780亿美元,已超过了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继续扩大。

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

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在所有涉华337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

可见我国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重点。

截至2008年4月底,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的具体情况见下表:注:上表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6起,占9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2起,占5%。

美国337条款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的启示

美国337条款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的启示

美国337条款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的启示加入WTO后中国逐渐成为了全球制造业基地,对美贸易规模也不断扩大,美国是中国制造产品最大的出口国。

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凭借其技术优势十分重视利用知识产权壁垒禁止或限制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利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以进口产品及相关产业侵犯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抑制本国产品或产业为由,禁止或限制该产品或产业进入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美国337条款是最典型、最成熟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模式。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The Tariff Act 0f 1930》)第337节的简称,后经多次修改后编入《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

美国“337条款”是指美国企业认为进口的产品存在侵犯美国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或不公平行为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出调查请求,或者ITC主动调查,在调查后如果认为进口产品侵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或存在着不公平竞争情况,则对该产品发出排除令、停止令及罚款、临时性限制措施,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在ITC启动调查案件中,基本上是美国企业或相关产业提起,ITC基本上不会主动启动调查,且美国企业申请调查案件中基本上是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美国利用其关税法337条款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进行调查,从而限制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使得337条款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之后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又一严重壁垒。

因此,本文从美国337条款调查我国相关产品或产业影响角度探讨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

一、我国企业受美国337条款调查的基本情况及其原因分析文 / 潘灿君*本文受浙江省科技厅重点课题《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研及援助机制研究》(课题编号为2009C25086)的支持。

摘要:随着我国对美国贸易不断增长和我国制造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我国对美出口贸易摩擦增多,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壁垒,我国企业因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而屡屡受挫。

337调查中的初裁

337调查中的初裁
查486专利以及836和779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动议。 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 行政法官颁布初裁和命令。初裁直接交由委员会审查。命令仅在认定是否侵权的初裁提交时才由委
员会审查。
2019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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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TA-545案(续前)
• 命令17: 2006年3月2日颁布初裁,同意申请人满足国内产 业经济角度的动议。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 命令18和 命令19: 2006年3月3日颁布,认定部分被申请人缺席。 2006年4月16日颁布,委员会决定不审查4月16日 初裁。
• 命令21和 命令33: 2006年3月9日和5月3日颁布,同意申请人终止对 两个达成和解协议的被申请人继续调查的动议。
委员会决定不审查
• 命令30: 2006年4月3日颁布,同意申请人终止对836,292
• 命令1:200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初次会议和证据开示说明 • 命令2:2005年8月1日发布,关于保护令 • 命令3:结案日期设定在2006年10月3日,意味初裁需要
2006年7月3日提交。该命令在2005年8月30日发布 • 命令4:2005年9月19日发布,同意申请人增加被申请人以
及关于6,928,779号专利的动议 • 命令8:2005年11月17日颁布初裁﹡ ,同意申请人结束调
– 经济角度,如许可活动 – 技术角度,如生产产品
• 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
– 仅在涉及申请人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和掩膜作品之外的337调 查中需要证明
2019年6月16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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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木地板案(337-TA-545) (和解与交叉许可协议)
• 申请书: 2005年7月1日提交
• 申请人: 荷兰尤尼林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有 限公司和北 卡罗来纳尤尼林地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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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涉及证据开示的每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他们涉及的证据内容(可能用 于支持诉讼请求或是抗辩)
• 一方拥有或控制的可用作证据的所有文件、电子信息、实物的复印件或关于这些证据 的分类或所处位置的描述
• 赔偿计算及支持性文件或证据 • 可能与判决结果相关的保险合同
• 初期披露的时间:Rule 26(f)会议14天内 • 基于可以合理得到的信息,己方尚未进行调查或是对方披露有问题不是己方不
onto Land, for Inspection and Other Purposes • Rule 35. 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s • Rule 36. Requests for Admission • Rule 37. Failure to Make Disclosures or to Cooperate in Discovery; Sanctions
到开庭审理) • ITC约50%,但仍很重要 • 即决判决的申请得到批准 • 交叉盘问的重要依据 • 证据开过程中的失误会导致转胜为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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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形式
• 质询 • 文件要求 • 请求确认 • 实地考察 • 采录证言(事实、专家) • 传票
• 文件Duces Tecum • 作证Ad Testificandum
其有恶意,使得证人不合理地遭受施压、难堪、激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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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开示中不配合的处罚 (Rule 37)
• 一方“善意地”直接联系另一方要求披露或证据开示,在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可动议要求法院 发出强制指令
• 如果动议获批,对方和/或其律师应支付动议的费用; • 逃避性的回答或不完整的回答——视为未回应; • 不遵守法庭指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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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庭要求你的客户提交计算机硬盘时:
a) 立即删掉硬盘上的所有数据; b) 用锤子砸碎硬盘 c) 将计算机带至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卫生间,然后遗失 d) 调整计算机系统 的时钟,以掩盖文件复制的事实 e) 服从法庭指令,并寻找合理的解释,缓解不利的邮件后果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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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地区法院规则)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 Rule 26. Disclose; 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Discovery • Rule 27. Depositions to Perpetuate Testimony • Rule 28. Persons Before Whom Depositions May Be Taken • Rule 29. Stipulations About Discovery Procedure • Rule 30. Depositions by Oral Examination • Rule 31. Depositions by Written Questions • Rule 32. Using Depositions in Court Proceedings • Rule 33. Interrogatories to Parties • Rule 34. Producing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 and Tangible Things, or Entering
• 可以包括涉及控辩思路的问题, 但法庭可以要求推迟至证据开示完成后进行; • 30日内作出答复(但通常当事人会同意延期) • 答复应该是宣誓作出(under oath) • 反对的理由应该具体 • 可以回答参见某文件,但条件是(1)文件的细节足够具体,易于找到;(2)
从文件中得到答案的难度对于双方来说差不多
• 行政法官自己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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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证据开示的一般性限制
• 与地区法院一般相同 • 当一方提出强制申请时,法官可基于以下原因作出限制: ➢一方不合理地提出重复或累积性的要求,或者可以从其他来源更容易得到的
信息; ➢在前面的过程中有充分机会得到该信息; ➢调查的成本与效果比较起来不相称 ➢回应一方已放弃相关法律立场,或是已承认相关事实,因而Discovery不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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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保密)信息
• 有保密特权的信件信息不必提供 • 特权种类:
• 律师-客户特权 • 工作产品豁免 • 联合应诉特权
• 将文件在特权清单上列出 • 当事人通常同意在某截止期之后的特权文件不予列出 • 无意的披露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对方:
• 必须立即退回、隔离、销毁所述 • 不得使用或披露,(如已披露)并采取合理手段收回 • 立即将信息提交法庭保存
美国专利诉讼和ITC 337调查中的 证据开示(Discovery)
Gary Hnath
Partner
202-263-3040
ghnath@
November 16, 2017
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为何重要
• 成本高昂 • 绝大多数专利诉讼在证据开示阶段已决创见胜负 (地区法院5%左右
a) 当场告诉他回答有问题,并提示应该如果更好地回答 b) 假装没听到 c) 与对方律师争辩,试图对不好的回答进行解释; d) 要求立即停止deposition; e) 通过己方的提问,展现这 个回复的上下文,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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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ositions :采录证言 (Rule 30)
• 10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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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文件、实物/进入场地 (Rule 34)
• 提供文件、ESI、实物或进入场地检查
• 文件数量没有限制
• 30天内答复(反对及关于是否提供文件的答案)
• 真正提供文件时间不得晚于要求的时间或是答复文件中给出的时间;
• 应说明是否因反对意见而不提交文件;
• 应按照正常业务流程中文件的保存方式提交文件;
(1):一般范围,除非法庭另有指令,双方可以就任与双方指控或抗辩有关的何不受特权保护的信息要求对 方提供,但应与案件 本身需要相称,主考虑涉案事由的重要性、涉案金额、当事人接触到该信息的难度、 双方的资源、该项开示对解决争议的重要性、证据开示的作用与投入成本的权重对比。
(2) 对频次和范围的限制:
• (A) 法庭可通过指令,对30规则项下证言采集的次数、质询项数进行限制。也可对36号规则项下的要求的 数据 进行限制。
• 宣誓证人只作证一次,地点应在其生活或工作的地方
• 非当事人:传票
• 可以电话方式或电视会议方式;
• 公司可以为证人,指定人员作证
• 一次限于1天(7小时)需要翻译时可以延时;
• 反对应当以准确的非争辩、非建议方式作出;
• 只有当保护特权的信息时,实施法庭指令的限制,要向法庭提交终止或限制该取证(因
提供的理由 • 不利后果包括证据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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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披露义务
• Rule 26(a)(2) 要求列明所有可作专家语言的证人 • 如果是聘请的专家证人,应提交书面报告:
i. 该证人将作证的所有意见,以及意见的基础和原因; ii. 证人开成意见所参考的事实与数据; iii. 支持的证据或物品; iv. 证人的资格证明,包括之前10年内发表的作品; v. 证人在4年内以专家证人身份当庭作证或采纳证言的清单;以及 vi. 为研究及证言所支持的报酬方面的声明。
• Local Rules for each District Court • Local Patent Rules for some District Courts
• E.g., disclosures for claim construction, conception/reduction to practice, infringement and invalidity evidence
• Specific Rules for individual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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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诉讼中证据开示涉及的信息种类
a) 文件:信件、电子邮件、产品说明书、销售记录、制造图纸 b) 实物:产品样本、模型 c) 推特、Facebook、微信 d) 工厂、设施 e) 以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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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的范围和限制(Rule 26)
• (B) 电子 证据的特别限制:当事人可以“不合适的负担或成本”来主张不必提供难以合理取得的ESI。
• (C)当一方提出强制申请时,法官可基于以下原因作出限制: 一方不合理地提出重复或累积性的要求,或者可以从其他来源更容易得到的信息; 在前面的过程中有充分机会得到该信息; 调查的成本与效果比较起来不相称
• 专家报告应当是专家自己写的,不能是律师或其他人写的 • 如果不需要书面报告,应披露作证对象/内容,以及关于证人要作证的事实和意见的简
介 • 庭审前90天进行披露 • 双方及法庭会设立初次及反驳专家报告的日期 • 专家在庭审作证时的内容限于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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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Rule 33)
• 对一方当事人的质询内容不得多于25项(包括独立的问题),经法庭许可可 以多提问;
该事实被视为成立 不接受该当事人对起诉或答辩的证据支持 驳回起诉 作出不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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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I因没有得到合理保护而丢失,法庭可以推定该丢失的数据对保有方不利
337 调查中Discovery的依据
• ITC 程序规则
• 210.27: 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discovery • 210.28: Depositions • 210.29: Interrogatories • 210.30: 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entry upon land • 210.31: Requests for admission • 210.32: Subpoenas • 210.33: Failure to make or cooperate in discovery; sanctions • 210.34: Protective orders
• 经常就ESI的开示限制达成一致:limits on custodians, 检索主题及ESI来源; • ESI定义广泛:可以包括个人电脑 、社交媒体、短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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