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的差异
张玮伟
一引言
关于技术创新与经济关系的论述,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在创新五个内容中提到,经济的变革与增长归因于创新活动而在实证领域,研究创新活动对经济的贡献时,很多学者都关注于一个指标,即专利申请数量由于专利申请直接与技术创新的成果相关,因而,通过研究政府的专利制度对企业与个人专利申请的支持程度,可以找到专利与创新之间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认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存在着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技术;第二,确保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第三,促进新技术的扩散;第四,为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依据;第五,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制度化的结构。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专利申请数量年年递增,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转变,仍需借鉴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先进经验,通过消化吸收,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特点,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专利从申请到走向市场的制度与机制因而,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现阶段专利制度的差异,分析不同之处的优缺点,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在鼓励创新上我国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进而不断调整现有的制度,弥补自身不足,在创新上实现突破。
二中美专利种类比较
美国专利中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这两种区分。
1、发明(utility patent):任何人发现或者发明了某种新的并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工业产品或者化合物,都可以申请实用专利。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申请该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patent for design):任何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工业品上的新的、原创性的、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设计,都可以申请设计专利。申请设计专利也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3、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了某种无性繁殖的新植物物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我国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中美法律体系比较
美国在法律体系上属于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美国的专利成文法主要是联邦议会制定的专利法。而在判例上,美国法院秉承普通法系的传统,使用遵守先例原则。
中国在法律体系上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取成文法的立法体例。中国专利立法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具体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专利案件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
美国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首先需要考虑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其次,必须区
别适用的法律,适用联邦法律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构成先例;联邦法院在适用州法律时,必须遵守州法院确立的先例,且其所创立的判例也只在州范围内适用。
比较与分析:
英美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渊源是判例英美判例法注重归纳的方法,由具体的判例构造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是由罗马日尔曼法系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首先构造一个严密的具有完整逻辑性的理论体系,其要求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注重用演绎的方法运用到具体的判例的实践中。一般来说,集权制国家较趋于采用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而民主制国家趋于采用普通法系,更
强调普通民众的意愿。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专利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
在美国,由于联邦政府对专利法拥有立法和司法权,因此,只要诉讼涉及到专利权,联邦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是,联邦专利法与相关的州法,如:工商秘密法、许可贸易法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学说共存,所以,有些专利纠纷案肯呢过会在州法院提起,如,提成费、诉讼要求保护以外的产品纠纷、许可合同的无效、专利是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另外在许可合同的情形下,当被许可方使用了专利技术,但超出了被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是,专利权人有两种选择: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在州法院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然而。一个原在州法院提起的未涉及专利权的诉因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反诉或者专利无效或者侵权被移送到联邦法院审理。一般由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但外国人在美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只有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才能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在1988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法院改良法”设立并处理重要类型的案件,其中重点是专利案件。
在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设有知识产权庭,用以审理知识产权诉讼。除了关于行政处理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外,一般使用遵循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来确定法院的一审管辖。
比较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