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法律制度差异案例(3篇)
![中美法律制度差异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c4b2ed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e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美国和中国作为全球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为例,分析中美法律制度差异。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
然而,在产品上市不久,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声称中国公司侵犯了其一项专利,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据美国法律进行了审理。
三、中美法律制度差异1.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其中,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美国相似,但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
此外,中国对版权保护期限有明确规定,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2.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1)美国:美国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依据“实质相似”原则。
即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实质相似性,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2)中国:中国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依据“等同原则”。
即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等同性,能够实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3.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较为严格,需经过初步审查、口头辩论、证据交换、法庭审理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证人、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等。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立案、证据交换、法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技术鉴定,但鉴定机构相对较少。
4.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实际损失、合理利润、惩罚性赔偿等。
在特定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达数百万甚至数亿美元。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等。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
![中美法律比较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62d8e76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d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也享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中国消费者权益,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本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中美法律比较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概述2019年,中国消费者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手机存在性能不稳定、电池寿命短等问题。
经过多次尝试修复后,问题依然存在。
于是,李先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焦点产生了分歧。
苹果公司认为,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享有很高的质量标准,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而李先生则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美法律比较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和中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规定上,两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
(1)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无缺陷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
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和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
(1)美国产品质量标准美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高,产品需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NSI)、国际标准(ISO)等。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严格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中国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高了产品质量标准。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2e168351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4.png)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中国专利法专利法69条明文确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也鲜有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相反,美国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不过不是叫prior art defense(现有技术抗辩),而是叫ensnarement defense(陷阱抗辩)。
在中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
由于文化和历史上的差异,美国侵权诉讼中有其独特的制度: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区分字面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一致)和等同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等同),字面侵权不适用陷阱抗辩,只有等同侵权可以适用陷阱抗辩。
美国法院需要遵守专利权有效推定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侵权程序中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不能间接宣告专利无效。
在复杂的专利等同侵权案件中,法官为了避免在侵权程序中直接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为了避免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美国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可聚焦的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二者之间也没有成熟的比对方法和标准)。
美国法院提出了“假想权利要求分析法(Hypothetical Claim Analysis)”:让专利权人从当前权利要求的文字出发,以扩大边界的方式改写出一个假想的权利要求从字面上涵盖被诉侵权产品,然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该假想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专利局核准。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38370eee910ef12d2af9e7c3.png)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 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 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 两份。
美国
两个以上的申
请人分别就同样 的发明创造申请
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请的人。
中国
专利的,专利权
授予最先做出发
2015/8/30
明创造的人。
4.专利保护期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10年
中国 美国
发明专利:20年 外观设计:3.5年、 7年、14年
2015/8/30
5.专利说明书披露
三、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①.专利申请制度比较
1 .专利种类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
植物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美国是将实用新型 的申请案都并入发明案中。 在外观设计方面,美国的
美国
中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 利申请和授权实行先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也具有很高
的专利性,而中国的外观 设计专利存在比较多的 “垃圾专利”。
二、美国专利制度
1. 美国专利制度的简介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2.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3)连续申请案(技术方案不变,保护范围修改) (4)部分申请案(类似于国内的部分优先权规定)
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 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 回或销毁侵权产品 ②.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 包装上有明确的专利权利标 记,或者在发现侵权后向被 告发出过侵权警告,否则专 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 的赔偿。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0bb8c7c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bb.png)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039bf25c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e6.png)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
![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0eec162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eb.png)
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中美两国因历史文化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再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在法院管辖级别上的差异。
在中国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一般需向各省市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在美国,由于专利法属于联邦法,故专利纠纷案件须由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审理。
目前,中国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审级通常为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产法院)进行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而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是一审在联邦地区法院(例如本案中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二审则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再审将由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在审理程序上的差异。
中国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大致上是:起诉—立案—诉状送达—开庭—判决。
美国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则大致上是:起诉—立案—诉状送达—答辩—证据开示程序—开庭—判决。
由此可见,中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一个巨大差别在于,中国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都会有很高的负担。
而美国则采用证据开示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在立案时美国法院并未对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很高的要求,通常原告提交一些简单的声明和基本信息就可以。
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可以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对方回答问题或出示相关的文件及物品,甚至还可以进入对方的地界进行证物的观察等。
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双方均需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和资料。
如果一方拒绝回答对方的要求、或者通过隐瞒、欺骗的方式试图蒙蔽对方,则很可能因此不正当行为而被法院直接判决败诉。
另外,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原、被告双方都已充分掌握了对方的大量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足以让原、被告预测到判决的结果。
因此,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有相当高比例的案子会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前后就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
第三,在侵权救济上的差异。
中美在专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被判侵权方需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销毁侵权产品等。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267d366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cc.png)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https://img.taocdn.com/s3/m/d3c7670031126edb6e1a1004.png)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249f95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1d.png)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探讨。
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可以追溯到1790年的《专利法案》,该法案赋予了总统和国会授权发明的权利。
而中国在清朝末年才引入了现代专利制度。
在198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在美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在中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号。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实质审查。
在美国,如果申请通过了审查,专利商标局将授予专利。
在中国,如果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则申请人将获得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
美国专利申请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实施。
而中国专利申请只需要具有实用性即可,不一定要在工业上实施。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都要求具有新颖性。
然而,美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即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
而中国只要求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公开过。
美国和中国都要求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然而,美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宽松,只要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获得专利。
而中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可获得专利。
如果有人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诉讼。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
在中国,如果有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存在差异,但都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了解这些差异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通过建立药品专利与药品上市许可之间的关联,以实现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和激励的制度。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c7ea07b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e.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中美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进行探讨。
二、案例概述2018年,美国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智能手表。
该手表具备心率监测、运动追踪等功能,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
于是,中国企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1. 专利制度(1)美国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发明专利则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
(2)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制度同样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与美国类似。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0年。
2. 侵权判定(1)美国侵权判定美国在侵权判定方面,主要采用“实质等同”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或等效,则构成侵权。
(2)中国侵权判定中国侵权判定主要采用“相同或等同”原则。
与美国的“实质等同”原则相比,中国的“相同或等同”原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
3. 赔偿标准(1)美国赔偿标准美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即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中国赔偿标准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赔偿损失”原则。
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被中国企业指控侵犯多项专利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a77df9d02020740be1e9bf7.png)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1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摘要: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创造人法规》( Inventor Bylaws) 以来, 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
当前, 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 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
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 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
因此, 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 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并得出一些中国能够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
早在1780年, 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 Guest 人创造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她专利权。
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会将向创造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
”1790年, 以这部宪法为依据, 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2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 技术的迅猛发展, 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 因此, 1952年美国制定并经过了《1952年专利法》, 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然而, 直到1836年, 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
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加强专利保护力度, 改进专利行政程序, 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
同年3月,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
1984年3月经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 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fbbd6e6c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4.png)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a4b935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a.png)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是创新的保护工具,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权益和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创新者和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中美两国是创新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中美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专利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概述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避免滥用专利权利而设立的。
在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包括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
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无效诉讼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而专利无效申请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差异尽管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但在具体的实施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1. 程序差异: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程序相对较长,一般需要经历多个阶段。
而在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相对较快,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内可以得出结果。
2. 证据要求差异:中美两国对于专利无效的证据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需要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而在美国,只需提供合理且有力的证据来阐述专利的无效性。
三、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虽然都为保护专利的有效性而设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复杂性: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程序和持续的诉讼过程。
这给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和诉讼的耗时。
2. 制度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专利无效制度,通过频繁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这不仅增加了专利持有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对创新和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a1e2715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f5.png)
还涵盖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 • 在抗辩制度上,中国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较少,主要限于不侵权和先用权等少数几种情况,而美国法
律则还涵盖了更多种类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 比较》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概述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分析 • 中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详解 • 美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详解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对未来的影响与启示 • 总结与展望
01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概述
专利侵权救济的概念
专利侵权救济
指在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对受害方给予保护和 救济的制度。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 等措施。
执行和强制措施
在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生效后,被认定为侵权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中国专利侵权救济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公司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案。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 部技术特征,最终被判定侵权成立。
案例二
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案。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 观设计专利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最终被判定侵权成立。
调解与仲裁
探讨两国在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中调解与仲裁机制的应用及特点 。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异同点总结
相同点
分析两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共同点,如对专利权的保 护、侵权行为的禁止、赔偿责任等。
不同点
对比两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如法律体系、 保护范围、救济措施等。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56ff8270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38.png)
专利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比较与借鉴专利法律制度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各国在专利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在保护力度上更高,有的国家在技术审查上更加严格。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专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旨在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国外专利法律制度的特点国外专利法律制度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就几个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要比较。
1. 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以鼓励创新为主要目标,对发明的保护力度较高。
美国专利办公室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对宽松,审查周期相对较短,但是对于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发明说明书和技术资料。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利法庭,负责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
2. 欧盟专利法律制度欧盟的专利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欧洲专利局来管理和保护专利权。
欧盟的专利制度涉及多个成员国,其中有些国家对于专利保护较为严格,而有些国家则较为宽松。
为了统一专利保护标准和流程,欧盟正在推进欧洲专利法庭的建设,旨在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
3. 日本专利法律制度日本的专利法律制度在技术审查和保护力度上较为严格,重视专利的技术实质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对较长,但是审查的质量较高。
日本还设立了知识产权诉讼审判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和审理。
二、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国内外专利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各国在保护力度、审查标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内专利法律制度在保护力度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对发明的保护上较为薄弱。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加强对发明的保护,提高专利的价值和竞争力。
其次,我国专利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亟待改善。
与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审查周期较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待提高。
借鉴日本的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技术实质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并适时简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c392c62a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d.png)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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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诉讼制度的差异张玮伟一引言关于技术创新与经济关系的论述,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在创新五个内容中提到,经济的变革与增长归因于创新活动而在实证领域,研究创新活动对经济的贡献时,很多学者都关注于一个指标,即专利申请数量由于专利申请直接与技术创新的成果相关,因而,通过研究政府的专利制度对企业与个人专利申请的支持程度,可以找到专利与创新之间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认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存在着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技术;第二,确保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创造环境;第三,促进新技术的扩散;第四,为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依据;第五,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制度化的结构。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专利申请数量年年递增,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转变,仍需借鉴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制度上的先进经验,通过消化吸收,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特点,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专利从申请到走向市场的制度与机制因而,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现阶段专利制度的差异,分析不同之处的优缺点,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在鼓励创新上我国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进而不断调整现有的制度,弥补自身不足,在创新上实现突破。
二中美专利种类比较美国专利中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这两种区分。
1、发明(utility patent):任何人发现或者发明了某种新的并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工业产品或者化合物,都可以申请实用专利。
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
申请该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patent for design):任何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工业品上的新的、原创性的、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设计,都可以申请设计专利。
申请设计专利也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3、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了某种无性繁殖的新植物物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我国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
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中美法律体系比较美国在法律体系上属于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
美国的专利成文法主要是联邦议会制定的专利法。
而在判例上,美国法院秉承普通法系的传统,使用遵守先例原则。
中国在法律体系上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取成文法的立法体例。
中国专利立法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具体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关于专利案件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
美国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首先需要考虑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
其次,必须区别适用的法律,适用联邦法律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构成先例;联邦法院在适用州法律时,必须遵守州法院确立的先例,且其所创立的判例也只在州范围内适用。
比较与分析:英美法系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渊源是判例英美判例法注重归纳的方法,由具体的判例构造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是由罗马日尔曼法系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首先构造一个严密的具有完整逻辑性的理论体系,其要求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注重用演绎的方法运用到具体的判例的实践中。
一般来说,集权制国家较趋于采用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
而民主制国家趋于采用普通法系,更强调普通民众的意愿。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专利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在美国,由于联邦政府对专利法拥有立法和司法权,因此,只要诉讼涉及到专利权,联邦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但是,联邦专利法与相关的州法,如:工商秘密法、许可贸易法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学说共存,所以,有些专利纠纷案肯呢过会在州法院提起,如,提成费、诉讼要求保护以外的产品纠纷、许可合同的无效、专利是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
另外在许可合同的情形下,当被许可方使用了专利技术,但超出了被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是,专利权人有两种选择: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在州法院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
然而。
一个原在州法院提起的未涉及专利权的诉因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反诉或者专利无效或者侵权被移送到联邦法院审理。
一般由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但外国人在美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只有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才能受理。
如果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在1988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法院改良法”设立并处理重要类型的案件,其中重点是专利案件。
在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设有知识产权庭,用以审理知识产权诉讼。
除了关于行政处理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外,一般使用遵循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来确定法院的一审管辖。
比较与分析:美国的法院分成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56个州法院系统。
专利纠纷必须由联邦法院而不是由州法院审理,是因为著作权、专利及商标法属于联邦法,这也说明美国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成立前,各联邦司法辖区对于专利法的实施,特别是在对待专利的有效性问题上的分歧十分常见。
同一专利,在不同的司法辖区,有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有效,而在另一个司法辖区法院被认定为无效。
在有的司法辖区,几乎没有专利被认定为是有效专利。
CAFC成立于1982年,其宗旨是对所有涉及专利法的上诉案件进行独家上诉审理,从而获得实施专利法的更大的一致性。
中国由于遵循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因而很容易造成各地同一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发生。
专利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基本上有:诉状送达—答辩—证据披露与开示—开庭—判决。
一般原告以及被告均已提出答辩后,法官会召开一次“审讯前会议”确定证据开示的时间表。
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程序中,诉讼一方可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列出所希望得到的证词以及问题要求对方回答;可以要求对方提出文件及物品;可以要求进入对方的地界以便观察证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对某些事实作出承认。
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环节中,诉讼双方的信息尽可能透明,如果一方拒绝回答对方的要求,可能会被法院判认定为“藐视法庭"而败诉。
双方的律师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不断得到新的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例如:被控侵权物、被控侵权方法、财务账册等等。
通过这一程序收集和筛选证据后,双方都充分掌握对方大量的证据。
这些证据完全足以让被告人预料到判决的结果,所以侵权方一般都倾向于通过调解结束案件。
所以,美国90%以上的专利案件都会达成和解协议。
证据开示程序后,当事人如果觉得没有需要陪审团决定的必要,可以申请由法官作出简易判决。
否则,法官将会举行听证会,进行专利主张界定,之后就进入审讯程序,由陪审团决定原告专利是否有效以及被告是否专利侵权等问题。
中国的专利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基本上有:开庭—判决。
缺少透明的信息披露过程,直接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同时,中国专利有效性的评判是由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而不是通过法院审理判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是,在案件中涉及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等方式获得。
比较与分析: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但能这样的程序设置够保证证据的充分披露,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得到保护。
而较大比例的庭外和解也表明,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是行之有效的。
中国的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判断分别由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完成,同一个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两个程序,由两个不同的机构分别处理,这就导致部门衔接、案件推诿等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当然,还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中美间不同的法律体系。
(3)专利侵权救济途径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美国,专利纠纷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围绕专利是否授予周丽,即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以及其他影响到获取专利的问题。
发明人与专利商标局发生的诉讼,这种诉讼只能称为民事诉讼,而不能称为专利诉讼,因为此时,发明尚未授予专利。
专利申请人对此有两种选择:1.对申诉抵触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交到专利商标局处理,如果再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专利申请人在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专利商标局局长提起民事诉讼。
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当然,对发生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专利侵权行为,及时该专利的有效期届满,也可以提起诉讼,除非诉讼时效禁止。
在美国,更普遍的专利侵权诉讼时由专利权人提起的。
但是,意见专利下得独占性许可的被许可方也有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这在许可协议中是用专门条款加以明示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许可协议中没有这一条款,专利权人或独占性许可的呗许可方也可以依某一诉讼方的请求,由法院合并成一个诉讼案,因为这样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对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且对诉讼标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