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_337调查_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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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2011-08-16 16:01:44[摘要]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假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日渐凸显,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本文整理了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代表“337调查”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造成中国成为“337调查”涉案国家首位局面的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今后政府、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不同层面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依据。

(中经评论·北京)过去10年中,美国对中国出口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

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的“337调查”(337 Investigations),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由于应对时间短、耗费人力物力巨大,每个应诉的企业费用以千万美元计,而且多针对中小型企业,往往最让中国出口企业头疼。

2010年10月26日,经过商务部的斡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和相关律师来到北京,与中国的商务部门、律师、外贸企业就“337法律“的实质和程序问题直面交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詹姆士·莱思在中美“337调查“研讨会上坦言:“2010年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目创下了纪录,尽管无人能准确预知未来,但由于贸易额基数较大、高技术贸易占比较多,案件似乎将不会减少。

”他的预言让人不禁联想国际金融危机以后“337调查”案件跨越式的飞速增加仍将继续。

一、“337调查”的发展历史“337调查”源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扯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中国需要应对美国“337调查”形成的新壁垒

中国需要应对美国“337调查”形成的新壁垒

中国需要应对美国“337调查”形成的新壁垒
中国企业“被337调查”早已不是新鲜事。

据统计,2007年-2012年,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占其全球调查总量的1/3左右。

仅2012年上半年,美国就对中国台湾和大陆发起了25起“337调查”,占总发起量的86.2%。

除了中兴、华为和三一重工等大型企业都曾被列为调查对象,也不乏民企不幸中招,例如华奇化工。

2012年5月华奇化工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商业秘密为由发起337调查。

据称,截止目前为止,华奇化工为此付出超过1000万美元的应诉成本,并且在应诉与消极抵抗之间陷入了困境。

如果不应诉,就会形成一个很坏的先例,让美国人产生中国企业惯于盗窃商业秘密的先入为主的观念;而如果应诉不积极导致这个案子败了,其中涉及的一些关键点就会成为美国判例,对未来应诉337调查的中国企业非常不利,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其他企业的诉讼结果。

因此,就算是耗费巨大的财力和人力,企业也只能硬着头皮积极应诉。

不少国际贸易专家认为,“337调查”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

近年来,中国频频遭受美国发起“337调查”,很大原因是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高,威胁到了美国本土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寄希望于“337调查”打压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这是中国企业进入美国需要应对的新壁垒,这也提醒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在海外专利申请、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以及了解当地法律一定要做到位。

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

目录
知识产权壁垒的概念
知识产权壁垒的现状(337调查的基本概况)
我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
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我国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的概念
什么是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IPBT)是占有知识 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的发达国 家及其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和国内 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政 策,通过海关扣押、专利围堵、产 权诉讼等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所授 予的独占权或超越有限垄断权的范 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来 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进 一步扩张的种种市场竞争措施和策 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 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实质上是一 种非关税国际贸易壁垒,在反倾销 和反补贴等措施为国人所熟知以后, 它已经逐渐取代前两者成为困扰我 国企业的贸易障碍。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
----法学111班
前言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 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 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 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337调查的对象 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 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 调查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 贸易。
我国连续9年居美“377”调查涉案数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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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 1
知识产权壁垒的现状
据有关统计,全世界科技创新90% 以上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 花费巨额资金建立起来的许多企业, 却由于缺少知识产权,不得不向发 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缴纳巨额的知识 产权费。 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其占优势 的技术专利,主持国际标准的领导 和起草修订工作;另一方面却打着 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垄断技术标 准,为我国产品的生产,出口设臵 新的障碍。而我国企业也确实存在 着足以致命的产业技术“硬伤”, “中国制造”的技术短缺、专利缺 陷的客观存在,使跨国公司们设下 的种种知识产权陷阱让我国企业付 出了高昂的代价。目前,在全球范 围内,知识产权壁垒对自由贸易产 生的影响将日益严重。

如何回应对美国337调查?

如何回应对美国337调查?

如何回应对美国337调查?自我国加入WTO以来,美国频繁使用其《关税法》的337条款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司法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仅有不到20%的企业未发现侵权和申诉被撤回,337调查逐渐成为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后美国遏制中国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产品对美国出口的重要手段。

一、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现状及原因概述(一)现状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数据,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大陆的“337调查”,至2009年5月共发起94起调查(见图1)。

中国大陆已经取代欧、日、韩、台湾地区,成为“337调查”的首要对象。

从2002年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7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仅2007年,美国就对我国提起17起“337调查”,占同期立案总数的48.6%,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

被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涉及的行业主要有机电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等,其中机电产品占绝大部分。

从2003年至2008年底,涉及机电产品337调查共有43起,尤其是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机电类337调查的案件数分别为10件,12件和8件,占当年案件的77%、71%和73%。

我国遭遇过美337调查的企业遍及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等全国14个省市。

从2001年至2008年底,所有涉华337调查的89起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64起,占8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7起,占9%,商业外观侵权调查有2起,占3%,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调查有1起,占1%。

在上述已经做出裁定案件中,有10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或驳回起诉;有28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有3起原告撤回起诉;有21起被ITC裁定侵权成立,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或有限排除令,而其中有8起是因为被告缺席造成的。

(二)涉华337调查增加的经济原因分析1.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发展有巨大贡献。

美国是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也是最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其经济发展的国家。

中国连续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原因分析

中国连续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原因分析

第6卷第6期 2016年12月福建江夏学晚学板Journal of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Vol.6 No.6Dec.2016中国连续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原因分析徐全红(集美大学区域经济研究中心、财经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自加入WTO后,中国出口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量快速增长,政 府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

然而,自2002年起,中国连续13年成 为美国337调查全球数量最多的国家,调查数量占据总量约1/3。

究其原因,不仅有中国微观方面 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不足以及宏观方面中国知识产权体制的不完善等,还有来自美国的宏微观因 素如贸易保护和企业的竞争等。

关键词:337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贸易保护;技术密集型企业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82 ( 2016 ) 06-0052-08美国337调查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进口到美国境内的不公平行为或侵犯知识产 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采取制裁措施。

337调查最初用于对垄断和倾销等不公平贸易 行为进行管制,经多次修改后,其主要调查对象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

2002年以来,中国连续13年成为美国337调查全球数量最多的国家,这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一定冲击,因此有必 要积极探究其原因并寻求有效应对措施。

_、337调查的特征(一) 申诉门槛低,时效快337调査的立案条件只需要申请企业(国籍不限)在美国境内已经拥有知识产权,而进口产品 侵犯了其在美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需要提供对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的证明,只要提供 侵权证明就可以启动调査。

此外,337调査属于行政执法,不属于司法诉讼,比联邦法院的知识产 权诉讼程序要快得多,案件一般在12~18个月内结束。

(二) 应诉难度大,费用高企业在ITC发布337调查公告后接到答辩通知信起20天内,要呈交答辩材料,否则被自动认定 为放弃答辩及之后的听证环节并做出缺席判决,认定为侵权。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中_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分析

中_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分析

2010年5月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国际经济观察摘要:本文根据协整理论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对我国遭受337调查的数量和美国统计的中国对美出口增长量进行了实证分析。

研究表明,我国遭受337调查的数量与美国统计的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增长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同时美方统计的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增长量是中国遭受337调查的格兰杰原因。

关键词:337调查;出口增加量;协整分析;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Abstract :According to cointegration theory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umber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337and China's export growth.empirically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re is long -term and stable balance between the number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337and China's export growth.and that the China ’s export growth is the Granger causality of the number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337.Keywords :the investigation of 337;export growth;Cointegration analysis;Granger causality test一、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争端美国制裁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是“301”条款,另一个是“337”条款。

中美第一次主要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89年4月,第五次主要争端发生在2005年4月29日。

美国337调查中国企业对策论文

美国337调查中国企业对策论文

美国337调查及中国企业的对策中图分类号:f71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135-02摘要目前美国337条款调查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障碍,对出口依赖较强的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企业在应对时普遍表现出缺乏对美国法律制度与贸易政策的认识、应诉不积极等问题。

因此,正确认识和应对337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分析对华337调查的现状和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望对中国出口企业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 337条款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策一、337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所谓337条款,是美国的一项进口贸易救济制度,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篇1337节。

该条款几经修订,其中《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和程序运作影响最大。

337条款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者继承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①。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usitc)是负责进行337调查的机构,该委员会对有关进口贸易中不正当贸易的申请进行调查,337条款把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大多数调查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或注册商标侵权。

“337 调查”的主要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令和排除令。

简析美国337调查(全文)

简析美国337调查(全文)

简析美国337调查(全文)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免受不正当贸易行为的伤害,包括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窃取、专利侵权等。

以下将对美国337调查进行简析,并详细介绍其相关章节内容。

第一章: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意义本章将从历史和背景的角度解释美国337调查的出发点及其对美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影响。

详细分析美国337调查的意义,以及如何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

第二章: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流程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流程,包括起诉申请、调查立案、调查程序、听证会等各个环节。

并说明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时间节点和参与方。

第三章:美国337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本章将详细说明美国337调查的调查对象,包括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以及相关企业。

同时,介绍美国337调查的调查范围,包括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方面。

第四章:美国337调查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流程。

包括证人证词、专家鉴定、书面证据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美国337调查的判决和裁决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的判决和裁决过程。

包括行政判决的形式、内容和影响,以及对被调查企业的处罚和补偿措施等方面。

第六章:美国337调查的争议和上诉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的争议和上诉程序。

包括对调查结果的异议申请、上诉机构的程序和流程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美国337调查案例分析本章将以实际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美国337调查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包括具体案例的调查经过、判决结果及对美国和外国企业的影响等方面。

第八章:美国337调查的国际影响和对策建议本章将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分析美国337调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包括合规建议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内容。

中美产业围绕337调查的博弈分析_1

中美产业围绕337调查的博弈分析_1

中美产业围绕337调查的博弈分析一、美国337调查的杀伤力及对中国产业的威胁分析美国337调查已有80余年的历史和操作经验。

1930年,美国《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19 U.S. C.§1337)第337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有权对货物进口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成立,将对相关产品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其对美国相关产业的损害。

这条规定后来因其编号而被称为“337条款”。

该条款经过不断的修订,成为美国贸易法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适用的“337条款”是指经200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337条款。

根据美国法律,“337条款”不仅调整一般不正当贸易,而且调整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单纯从国内法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置是合理和合法的。

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其合法性遭到了有关学者的质疑[1]。

在出台以后的几十年里,依据该条款所提起的337调查逐渐演变成了美国政府和企业排挤竞争者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贸易壁垒的作用。

美国337调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审理时间较短。

立案后初裁的时间明确要在90天内作出,初裁即可发布临时禁令,限制被调查产品进口。

案件的审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超过18个月,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达到将所有此类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的目的。

(2)认定条件比较简单,手段强硬。

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通常征收特别关税的贸易救济不同,根据“337条款”发布的禁止令则直接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在美国市场上进行销售。

337调查中的中美知识产权摩擦

337调查中的中美知识产权摩擦

337调查中的中美知识产权摩擦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具体内容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

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

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

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美国337调查一、概述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保护美国国内行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本章节将对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目的进行详细介绍。

1.1 背景美国337调查最早于1930年通过《1930年关税法》时设立,用于解决美国企业由于被侵犯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或不公正贸易行为而受损的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美国337调查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也不断增强。

1.2 目的美国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权益,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对美国国内行业的冲击。

通过调查认定,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例如禁止某些进口商品或实施临时关税,以制止侵权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二、美国337调查的流程本章节将对美国337调查的流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包括申请、立案、调查、裁决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2.1 申请阶段337调查可以由美国国内的企业、知识产权持有人或利益集团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书,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2.2 立案阶段经过初步审查,USITC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立案。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证据的充分性和申请是否符合337调查的相关规定。

2.3 调查阶段在立案后,USITC将组织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听证会和调查问卷的制定等。

调查组将收集和审核有关证据和信息,分析相关市场情况,并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先前类似调查的判决,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2.4 裁决阶段USITC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裁决,裁决可能包括对侵权商品的禁止进口、对侵权企业的处罚措施、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补偿等。

裁决结果可以被申请方或被申请方上诉。

三、美国337调查的影响本章节将对美国337调查对各方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对美国国内企业、进口商品供应商、知识产权持有人等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研究及应对之策

美国337调查研究及应对之策

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科技经济导刊 2016.30期美国337调查研究及应对之策邓 隽 郑伟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北京 100086)2016年8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中国输美门禁系统及有关组件发起337调查。

这是今年以来美国发起的第14起涉及中国产品的337调查,该数量已超过2015全年立案总数量。

实际上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 337调查在中国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何更好的应对337调查,成为中国企业在产品出口时面对的首要问题之一。

1 中国337调查现状美国的知识产权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 《1930 年关税法》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

由于其所依据的是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的规定。

所以,一般简称337 调查。

337调查目的是强化美国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其国内市场遭受进口品的不公平贸易,确保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不受国外商品侵害。

目前适用于调查的337条款是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337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

自1986年美国对华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开始,1986年至2015年,美国共发起218起涉华337调查。

笔者就美国1972年至2015年,对涉及中国企业(简称涉华)的337调查案件数量以及其相对全球337调查案件总量的比重的年度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以阐述涉华337调查案件的变化趋势和特点[1]。

图1 美国337调查全球调查量与涉华调查量趋势图图2 涉华337调查比重趋势图由图1-2可知,1972-2015年全球337调查案件数量共979起[1],全球337调查案件数量在2011年达到峰值之后,开始回落呈下降态势。

从涉华案件数量上看,总体上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发展态势。

2001年-2007年快速增长阶段,涉华案件数量由1起快速增长至18起,所占比重由2001年4.2%快速上升到2007年的51%;2007年-2009年小幅回落阶段,涉华案件数量由2007年的18起下降为2009年的15起,涉华案件比重也相对小幅回落,由2007年的51%下降为2009年的48%;2009年-2011年急剧上升阶段,涉华案件数量由2009年的15起急剧上升到2011年的26起,达到历史最高峰,但是其所占比重却相对回落,由2009年的48%回落到2011年的38%。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的应对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的应对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日益频繁。

如今,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但出口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并且应诉机制不够健全。

所以,美国想以频繁的337调查阻碍中国对美国的出口。

的确,这些调查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出口额和技术升级受阻。

当然,中国企业的反调查意识也在增强,它们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积极抗辩或和解,使我国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美国337 对中国调查的原因不利影响应对方案一、美国337的简要说明美国337条款,是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337条款”,俗称337条款,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是美国贸易救济法的一种。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从1930年至今,该条款经过多次修订,不仅充实了内容,也更具权威性,成为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杀手锏条款之一,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

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改写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及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已经成为后经济危机时代成为主导潮流和必然趋势。

在商业竞争愈发残酷的现实环境里,美国337调查愈发被看成市场搏击的锐利武器,导致全球很多高科技企业被卷入其中。

337条款的提出,旨在为美国国内企业提供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程序和措施。

其实质是美国政府在主权范围内利用公权力直接调控市场经济,保护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

如果单纯从内国法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置是合理和合法的,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其合法性遭到了有关学者的质疑,在出台以后几十年里,该条款逐渐演变成了美国政府和企业排挤进口竞争者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贸易壁垒的作用。

在实践中,337条款明显存在对进口货物在国内法上的歧视,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冲突,并且一直引发他国对该条款的不满和挑战。

我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现状和对策分析

我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现状和对策分析
乎 涉 及 了出 口到美 国的 每 一个 领 域 ,产品 涉 及 计 算机 、半 导体 、显 示 器 、数 字 电 视 、打
少 。在 已判 决4起 案 件 中 ,我 国 企业 的 败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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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的3年中,美国贸易有3年为 08 8 6
贸 易 逆 差 ( 17年 和 17年 为 贸 仅 93 95 易 顺 差 ) ,而 且 逆 差 呈 现 上 升 趋 势 。长 期 居 高 不 下 的 贸 易 赤 字 一 直 困扰 着 美 国 ,知 识 产 权 大 量被 侵权 和 巨额 贸 易 赤 字 之 间 似 乎存 在 着 某 种 此 消 彼 长 的 联 系 ,即 只 要能 够 有 效 地 制 止 对 美 国 知 识产 权 的侵 犯 , 美 国 的 商 品 出 口就 会 增 加 ,贸 易收 支 的严 重 不 平衡 就 能 得 到 极 大 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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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7期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余乐芬内容提要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假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日渐凸显,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本文整理了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代表“337调查”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造成中国成为“337调查”涉案国家首位局面的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今后政府、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不同层面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337调查”过去10年中,美国对中国出口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

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的“337调查”(337Investigations),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由于应对时间短、耗费人力物力巨大,每个应诉的企业费用以千万美元计,而且多针对中小型企业,往往最让中国出口企业头疼。

2010年10月26日,经过商务部的斡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和相关律师来到北京,与中国的商务部门、律师、外贸企业就“337法律“的实质和程序问题直面交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詹姆士·莱恩在中美“337调查“研讨会上坦言:“2010年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目创下了纪录,尽管无人能准确预知未来,但由于贸易额基数较大、高技术贸易占比较多,案件似乎将不会减少。

”他的预言让人不禁联想国际金融危机以后“337调查”案件跨越式的飞速增加仍将继续。

一、“337调查”的发展历史“337调查”源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最早的“337调查”发起于1972年4月,美国芝加哥Wurlitzer公司起诉日本企业侵犯了其电子琴的产品专利。

当年的三件调查案都来自亚洲,分别针对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

自1972年4月4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38年时间里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计发起“337调查”752起,已经结案(Completed)的714起,待审(Pending)的38起(表1)。

(一)涉案的国家和地区统计从涉案国家和地区来看,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是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涉案次数分别是163起和192起①,自1972年至2010年基本上每年都有发起,但是每年的发起数量一般很少有超过10起的。

②中国香港和韩国也是“337调查”涉及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84起和74起。

欧洲国家的涉案次数有236起,涉及14个国家。

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337调查”前后在历史上有两个高峰期,分别是1983年的43件和2010年的56件。

从国别地区的情况分析,前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和地区是日本和中国台湾,而后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是中国。

中国自1986年第一次被“337调查”立案调查③以来,至2010年底,累计涉案133起。

近年来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多,其频繁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涉案国家,数量迅速增长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更是成为“337调查”的头号涉案国家。

中国2007年和2010年涉案分别是20起和31起④,占当年总发起量的56%和55%,也打破了对352011年第7期年份1972年1973年1974年1975年1976年1977年1978年1979年1980年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337调查案总件数3496611221518182343332524181119131113176111313119172417中国0000000000000010000001011241315日本1242275358696573150323133212552中国台湾100113743761097638541472223516104中国香港1000123102351464010202130022025韩国0000033101242044122010113110111亚洲国家和地区涉案国平均每年发起不超过20起调查的纪录。

从图1可以看出,近年来“337调查”立案调查的增加与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二)“337调查”的处理结果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337调查”数表1“337调查”历年发起数量及亚洲主要涉案国家和地区数量统计注:*:为了便于统计,文中的涉案结果进行了简化,在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同时出现的案例里面以处理严厉的为准。

表中停止令的案例是指出现的单一的“停止令”的处理结果。

**:停止及终止令:若侵权产品在美国有商业上数量巨大的存货,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发出制止令,其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答辩方。

***:普遍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所有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不管产品来源,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可见,普遍排除令还包括目前尚未掌握及未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包括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调查案中裁定的产品类型。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 数据整理而得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 数据整理而得处理结果停止令(Cease &Desist Order )**原告撤诉(Complaint Withdrawn )同意令(Consent Order )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没有发现侵权(No Violation Found )其他(Other )和解(Settlement )合计(Total )数量35556878613016281714比例0.42%7.70%7.84%12.18%12.04%18.21%2.24%39.36%100%表2已结案的“337调查”处理结果统计表*362011年第7期据看,已经结案的714起“337调查”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表2)。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和解、没有发现侵权、原告撤诉和同意令几种处理结果都视为“和解”(Settlement),那么以上的处理结果可以简化为表3。

根据统计结果,可知“337调查”的处理大多数是通过和解完成的,和解的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近75%,另外25%案件的处理是通过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完成的。

数据表明,初裁完全没有侵权的(NoViolation Found)占“337调查”总数的18.21%,很明显大多数遭遇“337调查”的企业有侵权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案件最后都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原因。

二、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究其缘由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1、贸易保护主义下发达国家构建新型贸易壁垒从宏观上看,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大环境,发达国家利用新型贸易壁垒对传统贸易壁垒进行替代的需要是中国出口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外部原因。

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加剧了经济贸易的竞争。

出于维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在这种新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并未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而停歇,而是变化手法,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达到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在大环境下应运而生。

在一段时期内,发达国家主要采取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但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及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收益逐渐递减,因此发达国家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

与其他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进口禁令等非关税壁垒相比,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非常有利,实施者通常宣称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并且赋予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知识产权壁垒的这种特性恰恰符合其作为新型贸易壁垒的需要。

2、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加剧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进展,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已经由1978年的世界排名第32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2位。

而欧美等发达国家近十几年来的贸易逆差却不断上升,经济增长明显放缓。

由于中国一些产品对西方发达国家同类产品造成一定的生存压力,贸易摩擦出现、升级并加剧。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在关税壁垒、配额限制“风光不再”的今天,千方百计地凭借科技优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通过立法对进口商品进行准入限制,即实行知识产权壁垒。

以美国为例,中美贸易摩擦首先从贸易数量上看,美国对中国有巨额的贸易逆差。

根据中国的统计,中美贸易从1993年美方开始出现贸易逆差62亿美元,到2003年上升到586亿美元,10年增长了近8.5倍;根据美国的统计,1983年美方开始出现贸易逆差3亿美元,到2003年上升到1240亿美元,到2006年上升到1440亿美元,20年增长了412倍。

按美方统计,1988年中国开始进入美国的前10位贸易逆差国行列,1989年就从第9位发展到第6位,1990年攀升到第3位,1991年中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贸易逆差对象。

2000年以后,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超过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

此后贸易逆差继续攀升,到2010年中国占美国全部贸易逆差达到25%。

其次,从贸易商品结构上看,美国传统产业的商品受到中国商品的较大冲击,同时中国出口产品的层次不断提高,使美国更多的产业感到了极大的压力。

中国主要向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鞋、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而美国则主要向中国出口飞机、动力设备、电子器件等资本密集型产品。

2003年,中国主要进口产品为机电音像设备、化工产品、光学、照相、医疗器材和设备、农产品和钢铁及其制品等;出口产品为机电产品、表3已结案的“337调查”处理结果概括统计表Disposition停止令Cease&DesistOrder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和解SettlementTotal Number387865387140.42%12.18%12.04%75.73%100%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数据整理而得372011年第7期家具、玩具、服装、鞋类产品、钢铁和塑料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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