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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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 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337条款与WTO
1984年4月杜邦公司(Du Pont)告荷兰Akzo公司向美国 出口的纤维侵害了其知识产权,ITC1985年11月发出特 定排除命令,1987年10月专家组设立,89年1月裁定: 1;所有权人对国产品仅能在联邦法院提诉,但对进口产 品可进行选择; 2;国产品侵权案审理无审限,ITC一般须在12个月,最 长不得超过18个月审结(通常法院类似案件审理期限 为31个月); 3;联邦法院可提反诉,ITC不行; 4;法院判决仅对涉案产品适用,ITC可普遍适用; 5;法院判决须原告申请执行,337条款由ITC通知海关自 动执行。 6;国产品只需考虑法院诉讼,进口产品必须面临两线作 战、
337条款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 一;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贸易行为,或使用了 不正当竞争手段,并由此损害了国内同类 产业,则视为违法。 二;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侵害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配置权等) 问题时,为337条款适用对象。
ITC与337条款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沿革: 1916年时任总统的威尔逊向议会建议设立一 个“脱离政治压力,并能冷静,客观调查分析关 税法规,结构,并在公正研究的基础上,评估国 家贸易政策的机构“”,对此国会同年设立了美 国关税委员会(U.S .Tariff Commission),该机构目 的不仅是研究美国及他国的关税,同时研究关税 与财政,经济政策的关连关系和作用。随着国际 贸易的扩大,关税的作用愈益减弱,委员会的工 作重点也开始了调整,逐渐把重点放到所谓的” 不公正贸易行为以及由此给美国经济造成的影响 方面的研究,为此,1974年原关税委员会遂改名 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超党派机构。

337条款

337条款

分工表美国337一、解读美国337条款前言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一)内容1.概述“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条款

美国337条款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

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ITC和337条款

ITC和337条款


一方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 口、扩展市场占有率。 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可以不断利用 “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 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应对
1.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防范风险 2. 旦 , 积极及时应诉 3. 寻求达
谢谢观赏
337条款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 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 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 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应美 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
337条款
《 国关税 》337条款 国产业 进口产 公 竞 争 损 , 别 识产权 。 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 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最高领导机构是由6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 员会,均由总统任命,经过参议院审议 通过,任期为9年。 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为两年, 下一任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6名委 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 室。
国与ITC
中美贸易随着1979年两国的正式建交逐 步得到发展和扩大,而且两国贸易随着中 国加入WTO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中国已 成了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 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 两 国 间 倾销 补 贴 。


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洲国家(地区 ) 其中我国涉案10起,我国台湾涉案 8起。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 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美国出口以劳 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但是在这些出 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 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 行贴牌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 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摘要:在近些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受到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下称537条款)所规定的调查程序的调查,不仅使得其他国家对美的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阻碍,也在世界范围内影响了自由贸易的展开。

此外,该条款对于wto相关协议的违背性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以337调查程序的特点为出发点简要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关键词:337条款;ito;国民待遇;相悖性一、337调查程序概述美国的337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1922年关税法的第316条,随后修改为1930年关税法的1337节,再经历了1974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已经逐步成熟,成为美国和著名的“301条款”并行的最重要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美国337条款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国外产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进入美国,只要其侵犯了美国国内产业既有的或正在取得中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有权进行调查。

其具体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答辩、预审会议、证据提交、听证会、初裁、tic复审、总统审查等。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介绍其程序中的一些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并加以简析。

二、337调查程序的特殊性以及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从以上概述中我们不难看出,337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司法程序。

一方面,它的程序过程涉及行政、司法等多方的力量,另一方面它的程序性规定也与一般的诉讼和司法程序有着极大的不同。

而这样的调查程序仅仅对国外生产者适用,国内相同行为的救济往往是通过诉诸法院,这就导致了337调查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质疑。

接下来,笔者从该程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些显著的特点出发,逐一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1.itc的管辖权过大在337调查程序中,一个极大的特点就是其主管机关itc的管辖权极为广泛,基本可以分为标的物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和正当程序管辖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1. 引言1.1 美国337调查概述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而进行的一项调查,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影响。

这一调查程序通常针对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也包括其他一些不正当贸易行为。

美国337调查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其中。

美国337调查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调查中,中国企业往往扮演着被诉的一方,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应对美国337调查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美国337调查的严厉性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中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面对未来的挑战,中国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战略,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1.2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美国337调查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受到贸易限制,进而影响到其出口业务。

一旦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针对其产品的禁止进口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出口收入和市场份额。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形象和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被指控存在侵权行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可能受到损害,客户对其产品的信任度可能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面对377调查的指控,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来进行辩护或开展新的研发工作,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并可能影响其长期的技术创新能力。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护自身利益。

2. 正文2.1 337调查的起因和目的337调查起因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一、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

这种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本国产业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337调查的程序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337调查的立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商标或版权侵权的申诉人可以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ITC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受理该案件。

2. 调查一旦案件立案,ITC将会组织调查。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对美国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过程中,ITC将会收集证据、听取各方陈述、进行调查访问等。

3. 裁决调查结束后,ITC将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ITC可以下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

4. 上诉ITC的裁决并不是最终裁决,受影响的各方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会对ITC的裁决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决。

三、337调查的影响337调查对涉案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1. 贸易壁垒ITC的裁决可以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涉案企业造成直接的贸易壁垒。

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损失。

2. 技术创新337调查的发起和裁决将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337调查可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裁决将迫使其停止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3. 产业竞争格局337调查可以改变产业竞争格局。

通过禁止侵权商品的进入,ITC的裁决有助于保护本国产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337条款解读

美国337条款解读

美国337条款解读大中小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

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

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阻止进口。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生产商必须正视其出于不公平贸易而被美国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货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

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337纠纷”于未然。

何为337条款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

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

根据第337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

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第337条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己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己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一、美国337案件调查程序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害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害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它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1、起诉与立案申请人提出申请后,ITC 在30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的337调查。

在这段期间内,ITC需确定申请是否“充分”,如果ITC决定开展调查,其将会根据210.12 (b)颁布调查公告正式启动调查,其中会定义调查范围,并确定事由和涉案的当事方(包括应诉人)。

在调查启动后,案件会转移到指定的行政法官处(“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由其负责决定调查和审判进度,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监督调查。

2、被诉人答复被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之内需要针对申请书和调查公告提交书面答复,外国被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可以宽限10天。

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性排除令,那么被诉人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性排除令的答辩。

被诉方无故不答复起诉书或者调查通知将会导致缺席判决,行政法官将会按照起诉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对于缺席的被诉人,ITC也有权发出排除令或者停止令。

3、证据开示期间此后,相关各方可以开始搜集证据。

由于337调查的环节非常紧凑,进程很快,搜集证据的期间大约只有5个月的时间。

证据开示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口头或者书面的作证;书面质询;制作证据文件及证物;提出证据采用申请。

外国被诉方很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在国家之间传送大量的文件甚至调动证人,并与美国的代理律师频繁联络以保证所有信息和材料按时准确的到达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事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调查进口商品可能对美国国内企业造成的伤害,制定贸易规则和政策建议等。

二、337调查程序1.337调查程序概述337调查程序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的一种贸易救济机制,主要针对可能倾销、补贴赞助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

该程序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伤害。

2.337调查程序流程(1)投诉阶段:●投诉书的提交:投诉人需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一份正式投诉书,详细说明涉嫌侵权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立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投诉书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开展:如果涉及倾销或补贴行为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进行初步调查,评估进口产品是否倾销或受补贴。

(2)调查阶段:●裁决组成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成立裁决组成员,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裁决。

●信息收集:裁决组成员将征询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

●最终裁决:裁决组成员将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最终裁决。

(3)实施阶段:●实施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有法律效力,相关利害关系方需要履行其规定的行为或做出相应的赔偿。

●进一步救济:如果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履行裁决或未作出补偿,投诉人可以向一些法院申请进一步的救济。

三、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2.337调查程序详细流程图3.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条款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倾销(Dumping):指一个公司或国家以低于其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到其他市场,从而导致其他公司或国家的利益受损。

2.补贴(Subsidies):指为了支持国内产业而提供给企业的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的基础上实行的贸易救济措施,被美国称为特别维护行动,是美国对外开展贸易战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从背景、概念、调查程序、调查的范围和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美国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实行了一系列的贸易救济措施。

其中,337调查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措施。

自1980年以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发起了超过一千起337调查案件,其中不少已经影响到中国在美国市场的出口。

而且,在特朗普上台以后,美国对于使用贸易救济手段的意愿和力度进一步加大,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二、概念1. 337调查是什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9条规定,即第337条款,授权对针对美国企业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发现确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针对侵权方下达禁令。

禁令的范围很广,包括禁止被告进口相关产品或者禁止销售相关产品于美国市场等。

2. 337调查的特点有哪些?337调查需要经过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批和批准,调查和对被告方的制裁是行政手段的运用。

在针对侵权方采取措施的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与针对侵权方进行法律的上诉或者追究。

可以说337调查是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调查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的贸易救济机构,负责对涉及美国企业权益的外来产品进口、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的立案调查,指导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337调查将会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调查是337调查的起点。

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针对外国生产商和公司的投诉和申请,并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立案。

在立案调查之前,审核团队需要对投诉和申请进行彻底的调查,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如果确认符合标准,则会通过立案决定通知企业家。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不论以何种形式比如销售、出租、寄售等进入美国,若其侵犯了美国本土产业现有或正在建立中的合法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及外观设计等,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都可以进行调查。

337调查程序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价格阶段:提出申请ITC可以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自行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

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

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

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

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

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ITC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

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ITC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

当然,申诉方为谨慎起见,还可以在起诉前向ITC下设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咨询,并对起诉状进行预审。

在申诉书内容确定后向ITC提交正式申诉书。

立案调查ITC在收到申诉后,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ITC规则的规定;ITC官员还可与被诉方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

通常ITC应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诉方也可以申请ITC延期立案。

ITC决定立案后,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达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

美国337调查知识了解

美国337调查知识了解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

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

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

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Economic&amp;TradeUpdateV oL5Sum.No.87Dec.20O7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余绍山(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摘要】"337条款"是美国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一项救济制度.近几年,美国频繁挥舞"337条款"大棒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限制,给我国企业的出口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同为美国反进口激增的限制措施,我国商界和法律界对"337条款"的研究则要薄弱得多.因此,对美国"337条款"予以详细的解析并寻求相应的法律对策,对我国企业的出口实务无不裨益. 【关键词】337条款337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态势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异化成为国际贸易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和防范他国产品进口激增的新手段.近几年,美国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出口产品连续不断地发起337调查就是典型的明证.据统计,自1988年12月对我国出口的毛皮及毛皮制衣产品,以及产品生产方法提起的第一件337调查案件起算,截至2006年底,美国已经对我国提起了34项337调查,涉案金额累计高达30多亿美元,且提起的频率逐步加大:2002年有3起,2003年有5起,2004年有7起,2005年则有8起.相比较于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案,虽然目前的这些337案涉及的产品数量不多,但危害性绝不可小觑.因为337调查不仅比其它进口限制措施来得隐蔽,而且对我国产品出口潜藏的破坏力更大,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裁决从我国进口的产品侵害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下达排除令,则不但我国库存在美国国内的出口产品要完全被销毁,而且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所有同类产品都将永久失去美国的市场.事实表明,美国的"337条款"已经开始演变成为我国产品对美出口的又一"厚障壁".可见,正确解读美国的"337条款"并从法律上为国内出口企业积极寻找相应的对策就显得颇为必要. 1"337条款"的内涵与适用条件"337条款"是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进口行为进行调查的立法,因其最初规定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其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并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则委员会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自此以后,该条款历经1974年,1979年和1988年的三次修改,最后比较完整地体现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下简称:1988年法)第1342条.该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作了如下的规定:货物的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代理人出售进口到美国的货物时:①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②进口货物侵犯了美国已予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尚在建立中的美国产业,则这些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委员会有权依照本条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与最初规定相比,修改后的"337条款"内容更为详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更大,法律程序也更为紧凑,有效,力度更强.ll依据上述的规定,"337条款"管制的非法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1.1进口或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包括①侵犯美国专利的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的产品;②侵犯美国商标权的产品,即进口商品违反保护商标权的制定法和普通法,与联邦登记注册的商标,装潢相同或相似,可能引起混淆;③侵犯美国版权的产品,即指载有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或其后续产品.1.2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包括①进口商品假冒美国商标和装潢,或带有虚假的地理标志,欺骗性的产品说明和描述足以误导他人购买;②带有美国商标的平行进口商品;③侵犯美国商业秘密的商品.1.3违反联邦反垄断法非法地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如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贬抑对方产品等.当然,上述的各种非法行为还必须要与产品出口到美国或在美国本地销售相联系,如果侵权产品在美国境外制造和销售,则与美国毫无干系,自然不受"337条款"的管辖.此外,由美国政府实施的进口,其进口产品享有豁免,即使有侵权发生,也可不受"337 86?时代经贸2007年12月第5卷总第87期条款"的违法立案调查.迄今为止,美国适用"337条款"发起调查的案件中,90%以上是针对进口或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因而"337条款"更多是凸现了其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功能.2"337条款"的程序规则与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相比,美国国内某些生产厂商之所以更愿意向美国委员会申请337调查,个中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该程序的快速,便捷.比如反倾销程序在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即使委员会裁决倾销成立后,每年仍有年审,每五年还有日落复审,所以一个案子持续十几年的情况很普遍.而337调查一般都在一年内结束,即便是十分复杂的案件,最多也不超过18个月. 2.1"337条款"的程序规则通常而言,337调查程序是按以下4个步骤展开;首先,当事人向委员会递交诉状(在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当诉状递交到委员会后,该诉状被直接转到其下属法律部(也称为不当进口调查部).该部在30天内对诉状进行审阅以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果形成决定则由委员会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进行调查的通告.然后,委员会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若被告是国内厂商,要求其必须在收到副本后20天内答复;若被告是外国厂商,则应在30天内答复;接着,委员会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一般视案情的繁简一到两天乃至几个星期不等.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的记录和获取的呈堂证据,在60天内对是否存在违反"337 条款"的事实做出初步裁定,除非当事人对初步裁决不服向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至少有一位委员会委员在45天内对该裁定提出复审, 否则该裁定将自动成为委员会的最终裁定;最后,委员会将最终裁定以及做出救济措施的决定性意见书呈递给总统,由总统在60天内对委员会的决定给予答复.若总统予以否决,则原告不得上诉,调查工作就此终结;若总统给予批准或不作答复,则委员会的裁定被确认,相应的救济措施当予执行. 2.2"337条款"的威慑力和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通过增加关税来有限地排斥外国进口产品相比,美国337调查颇受美国国内生产厂商青睐的另一原因在于其提供的救济措施对外国的进口产品更具威慑力和杀伤力,一旦获准实施几乎能将美国市场内现存和将存的进口产品一网打尽,消灭殆尽.该"杀手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2.2.1发布进口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对物不对人,一旦发布,则美国海关可禁止包括侵权产品在内的所有同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论制造者或出口人是否为被告.依据有限排除令, 美国海关可禁止被告所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仅仅局限于诉讼中被裁定为侵权的产品类型.其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产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此外,在委员会的裁定被确认之前,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不禁止进口,国内产业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损害,则委员会可以预先签发"暂时进口排除令",后果同上,只是效力处于暂时状态.2.2.2发布禁止令当侵权产品在美国国内有数量巨大的库存并已经展开销售时,委员会则签发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禁止令的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的范围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的行为.同样,在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可签发"暂时禁止令".由于337调查程序具有以上的"优点",它成为美国原告阻止竞争者(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不正当竞争者)货物进入美国的一种既省钱又省时的法律途径.换言之,只要一个美国本土企业感觉到从外国进口的某种产品有侵犯其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之嫌疑,它都可以单独向委员会提出指控,要求迅速启动337调查程序.而多数的外国企业对此往往要么一无所知怠于应诉,要么措手不及而不懂如何应诉,结果使得绝大多数提起337调查的美国企业都能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轻易达到将所有外国同类产品排除在外的目的.3应对"337条款"的法律对策上述分析表明,美国国内厂商利用"337条款"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比其他限制措施更直接,更方便,更有把握取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预测,今后将有更多的美国企业会把"337条款"作为一个比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更为有效的大棒来打击我国的出口产品."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影响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应付美中贸易的这一新难题从法律上找出相应的对策就成为本文的重中之重.3.1政府层面而言我国政府可团结其他W'rO成员国,利用W'rO争端解决机制就"337条款"的合法性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337条款"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W'rO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贸易国的利益,引起了国家问的利益冲突.故自其出现以来,其合法性就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1986年,欧共体与美国政府在GATr争端解决机构内曾就"337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展开争锋.后来,争端解决缔约小组提交了一份不利于美国的报告,认为同为美国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一律适用"337条款"进行行政调查,而对本土企业则可在337调查与联邦民事侵权程序中任选其一适用.这种内外有别的法律管辖安排显然将外国的被告于置于一个比国内竞争企业更为不利的地位,因而违背了W'rO的国民待遇原则.1988年11月7日,GATr理事会采纳了这份报告,敦促美国对"337条款"进行修订.然而,美国的修订原则是"通过最小程度的改动,以最大程度地满足GATr的国民待遇要求",其1995年的修订还是不彻底.此外,普遍排除令不加区分地拒绝所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进El,这种做法也违背了GATr第20条禁止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法实施为由,武断地,不合理地歧视进El产品,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要求,使W'I'0成员国在7~'ro协议规则下的预期87?Economic&amp;TradeUpdateV oL5Sum.No.87Dec.2007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J因此,在我国企业遭到美国别有用心者无端指控,大量涉案"337条款"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可以考虑团结其他WTO成员国就"337条款"的合法性在WTO的框架内适时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如同欧盟一样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向美国施加压力,即使不可能使之在现阶段全面废弃该条款,但至少也会使美国委员会在处理本国企业提起的"337条款"案时不再那么随心所欲地作出肯定性裁决.3.2就企业层面而言我国出口企业应尽可能熟悉"337条款"的运作程序,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3.2.1企业在产品出口前要未雨绸缪.避免成为被告其实,我国出口产品遭到337调查很多都是国内企业不了解与出口产品相关的美国知识产权而无意造成的.最近被美国指控为侵犯其芯片专利而列入被告的我国几家DVD生产企业就是在这方面吃了很大的"苦头",由于台湾联发科公司生产的芯片已经侵犯了美国的专利,而我国企业不注意审查,就使用该公司的光盘控制器芯片组装生产DVD播放机,结果"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美国指控台湾联发科公司的337调查案中也被列入被告一席o[51 虽然我国企业是无意侵权,似乎有点"冤枉",但事实上也构成了一种间接侵权,仍然也无法避免受"337条款"的追究.所以如果我国企业能事先了解它使用的芯片在美国的专利保护情况,就可以采购其他不侵犯专利的芯片或对产品的芯片设计稍作改进,在进入美国市场时突出表明使用技术的不同,从而得以避免侵权发生. 所见,在出口产品美国之前,我国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尽量避免成为"337条款"的被告,主要必须注意几点:①在生产销往美国的产品或接受订单之前,应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有使用同样或相似技术,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②委托美国知识产权律师为同一目的进行检索调查,减少侵权可能性:③委托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3.2.2企业在产品涉案时要勇于面对,积极应诉以往我国企业对"337条款"的认识总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为其完全是美国的贸易报复条款,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一定偏袒美国原告,故都采取回避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导致原告轻易获得缺席判决,从而使我们白白丢掉美国市场.1996年美国对我国"多功能便携工具"提出337调查案件中,由于当时我国的被告都没有出庭,委员会就缺席判决并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禁止中国所有同类产品出口美国.笔者认为,正是我国企业一味的姑息和退让助长了美国厂商对我国产品提起337调查的气焰.当无法避免成为被告时,我国企业就应勇于面对,积极应诉.2004年lO月我国7 家电池生产企业在美国劲量公司挑起的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的337调查中大获全胜,保住了我国对美电池出口市场的例子就是积极应诉的结果.事实上,337调查也为被告提供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以维护其利益.关键在于被告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以及根据这些程序确定自己有哪些权利,并了解如何利用这些权利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通常只要被告应诉,原告就必须成功跨过下列的障碍才能胜诉.首先,它要证明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点对未注册的知识产权(如一般商业外观)尤其不容易.即使对有效的专利,被告也可以提出宣布专利无效的反诉,由联邦法院来认定.其次,原告还必须证明在美国存在将实施该知识产权的产业或这类产业将会出现.在上述的劲量电池案中,我国企业正是在应诉中发现对方在专利技术解释上的漏洞,并提出了让委员会相信的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的证据而击败对方的. 所以,一旦对方启动337调查程序,躲避只能意味着挨打,而勇于面对,积极应诉方为明智之举.3.2.3企业在出庭前亦可根据案情轻缓急重争取庭外和解"337条款"的立法初衷并非贸易保护,而是限制带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进口.应该承认,不管是以往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无知盲从抑或是主观的故意所为,我国某些被告企业的确存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现象,而在此情形下如果坚持一味参与应诉则必败无疑.因此,争取庭外和解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不是办法的办法.因为通过庭外和解不仅可以节省企业高额的诉讼开支,而且至少还能保住一定的市场,总比败诉后被委员会下达禁止进口令而彻底被清除出美国市场好多了.最直接的庭外和解办法就是双方相互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使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相安共存.当然,如果不能交换知识产权技术,通过向专利权人补缴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也是未尝不可,不管怎么说,这些费用都比诉讼费用小很多.4结语"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在美国市场上,我国的一些出口产品不仅所占的份额较大,而且价格低廉,极富竞争力,因而很容易招致美国境内相关利益集团的敌视和挤兑,这本无可厚非,然我国某些企业在337调查中的一味退却,不敢应诉的消极做法却又纵容和助长了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337调查的气焰."商战即法战",我们只有变消极退让为积极应诉,努力掌握各种法律武器加以应对时才能避免在337调查中任人打击的形象.同时,加强专利意识,避免成为被告也是我国企业在平时的生产和出口活动中必须未雨绸缪的.当然,除企业努力之外,加强对"337条款"及其相应对策的研究,为之提供相关的帮助也是我国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义不容辞的一项工作.参考文献[1]李万强.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J].国际经济合作,1996(2).[2]刘鹏,赵丽敏.中国制造的最大隐患:"337条款"[J].经济论坛,2004(3).[3]李巍.对美国关税法第"337务款"的剖析[J].政法论坛,1997(5).[4]迭维?弗斯特,关贸总协定与美国"337条款"的修改[J].国际律师, 1996(1).[5]&lt;中国DVD悬美"337条款")[N],南方都市报,2004一o4—16(3) 88?。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简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缩写为USIT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成立于1916年。

其任务是通过调查和评估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国际贸易影响,提供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建议,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

二、337调查程序概述337调查程序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设立的一种特殊调查程序,用于解决进口商品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案件。

以下将介绍337调查程序的一般流程。

1. 提交投诉337调查程序的启动是通过提交投诉来实现的。

投诉方通常是美国国内的企业或行业组织,他们声称进口商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或导致了不公平贸易行为。

2. 立案审查一旦投诉被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在这个阶段,委员会将评估投诉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并决定是否进一步展开调查。

3. 调查阶段如果投诉通过了立案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开始展开调查。

调查可能包括收集证据、听取证词、进行现场检查等活动。

调查阶段的时间通常为12至18个月。

4. 调查结果一旦调查结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调查结果。

如果调查委员会认定进口商品确实侵犯了知识产权或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将会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如果投诉被驳回,调查将会终止。

5. 上诉对于调查结果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的最终裁决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该法院有权确认、修改或撤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三、337调查程序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可以为投诉方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

通过成功进行337调查,投诉方有机会获得进口商品的禁令,迫使侵权方支付赔偿,或者实施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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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
(如果委员会决定不予复审,则行政法官的初裁成为委员会的裁决) 行政法官作出裁决后45天内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违法行为成立,发布救济命令)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除非被总统出于政策考虑否决(委托给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委员会裁决后60天内
委员会的角色
需确认该任命 ? 委员会目前有380名职员,包含有经济学家、律师、调查
人员、行业专家和贸易分析人员
337条款: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不公平行为的贸易救济
? 337条款授权委员会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与进口货物有 关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施以救济。
? 不公平行为包括对美国专利或注册商标、著作权、掩膜产 品或船体设计的侵权行为。
? 法院程序大约需要进行一年。 ? 当事方有权利参加法院的庭审或辩论程序。 ? 委员会关于337的裁决大约有50%被诉至CAFC 。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
60
50
51
40
43
发起的337 调查数据
30
29
27 25 34 31
29
20
15 19
10
0 2001 2003 2005 2007 2009
财政年度
进行中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 它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包括复审请求。
裁决违反337条款所必要的要素
? 不公平行为-例如,有侵犯一项美国专利的产品 ? 进口侵权产品到美国 ? 有实施该项专利的国内产业存在,且满足经济利益要求
调查所涉及的技术
? 超过90%的调查涉及发明专利。
? 在这些调查中大概:
- 25%有关电信和电脑, - 25%有关半导体芯片及其方法, - 20%有关医药, - 15%有关消费品,以及 - 15%有关汽车/农业设备。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中美337调查交流研讨会 北京-2010年10月26日 广州-2010年10月28日 詹姆士·莱恩
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 ﹡仅代表演讲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委员的观点
ITC 简介
? 设立于1916年,当时名为美国关税委员会 ? 是一个认定事实和提供建议的机构,而非政策制定者 ? 独立的机构 ? 主管委员会的6位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9年;美国参议院
? 为了防止对有限排除令的规避而有必要;或 ? 存在违反337条款的现象,但难以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 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 制止令防止在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指向在美国境内有大
量存货的公司。
? 临时救济(少) - 临时排除令和/或临时制止令在调查期间有效。
? 我们的调查也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337调查中的专利问题
? 权利要求的解释 ? 侵权 ? 专利的有效性 ? 专利的滥用-和专利可实施性有关的不当行为问题
救济的种类
? 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 - 有限排除令指向某一特定当事方的侵权产品。 - 普遍排除令指向侵权产品,不论该产品的进口商是否为 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必须证明:
? 总律顾问办公室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为委员会 提供法律支持
行政法官(ALJs )
? 共有6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 ? 所有行政法官在主持审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许多具有
广泛的技术背景 ? 他们确定调查如何进行的基本规则 ? ITC规则也提供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 行政法官管理案件,例如,决定各方的所有动议,包括适
执行
? 执行程序 - 正式程序是根据申请发动的,且通常由行政法官处理。 - 非正式程序由不公平调查局处理(少)。
? 咨询意见 - 任何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咨询意见,以判断他们的行为 是否违反委员会的命令。
- 可能由行政法官或委员会处理。
CAFC上诉
? “任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就委员会的裁决向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CAFC)直接提起上诉。
用于证据开示程序的动议
权侵权产识知的中查调易贸口进 表间时的为行平公不他其及以
提交申请
委员会发起调查
(案件分给行政法官) 30天内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发起后45天内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 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 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 在行政法官发布非最终或最终初步裁决后: - 委员会决定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是否有一任何方面需要 复审。
? 不需要复审的初步裁决就成为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 任何一方(胜诉方或败诉方)可能就对其不利的事项提 起复审请求要求复审。 - 复审时,委员会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地维持、推翻、修正、 驳回初步裁决,或者发回重审。 - 如果委员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它在考虑公共利益因素 后可以选择适当的救济。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公共健康和福 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类似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 品的生产和美国消费者。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角色
?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以下方面的建议: - 是否复审与下列内容有关的初步裁决:
? 涉及侵权、无效、进口和国内产业的要求简易判决的动议, ? 因和解或撤诉而申请终止的动议,以及 ? 修改申请书的动议,包含在其他动议中;
- 是否复审行政法官的最终初步裁决;
- 如何处理复审事项:维持、推翻、驳回还是发回重审; 以及 - 发布什么救济以及要求什么保证金。
? 违反制止令或同意令的罚金 - 在诉称违反之前发布的救济命令而发起的执行程序中发布。收入归
美国财政部。
救济考虑
? 如果发布一项救济与公共利益不符,委员会可能拒绝发布。 ? 总统有权否决救济,但很少这么做。
- 总统将其权力委托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 命令的期限是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或一定年限。 ? 排除令由海关执行。 ? 制止令由委员会执行。
? 其他不公平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 或商业外观,以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
? 违反337条款的要素是
- 不公平行为 - 进口 - 国内产业(有时会有损害要求)。
与337调查和裁决有关的ITC 办公室
? 行政法官-委员会决定发起一项调查时,会分配案件给行 政法官
? 不公平进口调查局在调查中代表公共利益,并全程参与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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