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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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无为大堤工程建设公司

出租方(乙方):安徽省无为县二坝益彪起重装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设备使用方式:

1.1 使用地点: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1.2 工程项目名称:无为大堤工程建设公司园林绿化工程

1.3 设备作业内容:起重吊装作业

2、租赁设备品牌、型号及数量:起重机型号一台

3、租赁期限:预计租赁期限为 5 年。自2010年1 0月 1 日至 2015年 9月30 日,起租日为乙方将租赁设备安装完毕,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并将检验报告交付甲方之次日,停止租赁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日为准。

4、租金标准: 6000 元/月●台

5、合同总价: 360000元(此为预估合同总价,实际结算以双方签认单为准)。

6、租金结算及支付

6.1 每月由塔吊机组填写租赁机械使用签认单,并于当月最后一日交甲方有关人员签认。仅本合同所列人员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才有权对签认单进行签认。

甲方应在次月5日内对签认单做出签认。月签认单作为租金结算依据。

6.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租金,每月10日前支付签认单确认的上月租金的 80%,若剩余租赁期不满30天,以(月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计取租金。

6.3甲方通知乙方停租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完成租赁设备的拆除出场

工作,乙方不得因甲方未付清应租金而延误出场,延误期间乙方无权收取租赁费。

6.4本合同项下和租赁关系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的结算报告,甲方应于收到最终结算报告后30天内,由甲方的项目部对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甲方的合约部及审计部审核确认。审查完毕,并于审查同意后的一星期内付清全部租金余额。自乙方完成设备退场工作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余款。

7、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甲方应提供符合设备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严禁违章调度和使用本设备,甲方司机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因甲方违章指挥而导致乙方设备发生部分损坏或者全损,损失由甲方按照该设备修复到原来状态所需费用或者设备全部原值进行赔偿;

7.1.2甲方负责本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管;

7.1.3租赁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调动本设备用于本合同所限定工地和作业内容以外的施工工作,不得将该设备专租给第三方;

7.1.4甲方提供设备作业所需的燃油;

7.1.5甲方为乙方司机提供与本单位现场职工条件相当的食宿;

7.1.6甲方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租期结束。

7.2乙方义务

7.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证明、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有关部门颁发的租赁编号及芜湖市安监局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所有资质复印件交予安全监管部审核、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7.2.2乙方应于交付租赁设备时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乙方须保证租赁设备不存在任何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因素。

7.2.3乙方依据甲方的要求,应于交付租赁设备时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安装及运行方面的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

7.2.4乙方进场人员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向甲方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尽量满足施工需要。

7.2.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设备负有免费维修的义务。乙方应在接到报修电话4小时之内,派专业维修人员到达现场,24小时不间断修理,并应在 2 日内修复,乙方承担设备在场期间的维修及由此产生和各种费用。

在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要保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并交甲方备案;乙方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8、安全责任条款:

施工中安全责任按国家现行安全责任事故规范条款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9、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无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对签认单予以签认,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2因租赁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或乙方安装形成的质量瑕疵,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000元。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9.3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施工的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

9.4租赁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乙方迟延派员维修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 元,迟延超过 2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合同期内,乙方租赁机械每月故障停机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如超过48小时,超过部分按日扣除租金,其中不足8小时但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若因乙方面军原因停机累计超过48小时并给甲方造成

损失的,乙方应当月结算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租金结算时予以扣除。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赔偿。因甲方的原因(除资金支付原因)造成停机的,停机期间租金按照实际停机天数×设备台班折旧费(折旧费=日租赁费用×40%)向乙方支付。

9.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租赁设备拆除出场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自租金尾款中予以扣除。

9.7租赁期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甲方不能对租赁物政党使用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当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9.8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禁止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予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12、纠纷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长,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第一种: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芜湖市仲裁委员会并按该支仲裁规则仲裁;

第二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芜湖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捍诉讼。

配合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因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或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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