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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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院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医院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三、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

四、受理的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五、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务科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六、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需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九、对积极主动上报的人员,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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