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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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概述 • 报告主体与职责划分 • 报告程序与要求 • 事件调查分析与处理措施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 总结反思与持续改进计划
0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概述
CHAPTER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诊疗活动、医 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因素,导致患者死 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 件。
根据调查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05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 度
CHAPTER
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执行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报告制度的情况。
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的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明确调查组职责
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调查事件经过, 分析原因及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等。
调查结果分析与反馈机制
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确保准确找出问题根源。
建立反馈机制
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和部门,以便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整改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内部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不报、 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3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为提高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制定了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在保健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差错、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护理差错,如误诊、坏死、烫伤等;2. 手术差错,如手术失误、手术部位错误等;3. 用药差错,如给药错误、药物过敏等;4. 医疗器械差错,如器械选择错误、操作不当等;5. 感染事件,如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等;6. 患者投诉或矛盾事件,如医患纠纷、患者不满等。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保健院员工、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2. 相关责任人及时接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继续产生危害,并尽力避免进一步损害;3. 相关责任人应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了解事发经过,查明原因;4. 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该事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保健院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登记制度,对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
相关责任人应签署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保健院应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八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应根据事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
第九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卫医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卫医管发〔XXXX〕4号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卫医管发〔XXXX〕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连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连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证医疗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缘故,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不设置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一样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害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 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 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 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 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诊疗过错行为或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争议的,应当立即以口头方式向所在科室(病区)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科室(病区)负责人应当及时以口头方式向医务处报告,并立即组织和参与对患者的救治,督促医务人员及时完成相关病历资料的书写以及向医务处书面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经过、需要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等。
报告时限按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别为5 日、6 小时和1 小时。
第七条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科室(病区)负责人协助下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准,按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时)起15 日、12 小时和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管理,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健院,包括政府投资兴办的保健院、民办的保健院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权益。
第四条保健院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保健院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及时进行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因医疗行为不当导致的患者死亡或严重并发症;(二)手术错误、用药错误、输血错误等医疗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三)医疗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四)药物使用不当导致的不良反应等。
第六条报告内容包括:(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医务人员及当事患者的基本情况;(二)事件的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第七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机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报告方式第八条保健院应当在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的48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表。
第九条保健院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信息在院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相关机构和责任第十条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进行审核、督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医疗机构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误诊、漏诊、药品误用等严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监督机构有权要求保健院停止相关医疗服务,并督促保健院采取措施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亊故的发生,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亊件,持续推劢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亊件报告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亊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事条医疗质量安全亊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劢中,由二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亊件。
第三条医务科负责建立我院医疗质量安全亊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亊件处置预案,督促临床专科及时、完整、准确上报信息等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亊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科室及专科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积极配合,丌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医院提供医疗质量安全亊件信息上报工作中所需要的必要物质条件,并配备专职戒兼职工作人员,各院区指派专人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医务科应按照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亊件报告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使用卫生部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亊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医疗质量安全亊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各院区使用统一账号密码分别上报,医务科负责统一审核。
第五条科室发生戒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戒医疗亊故隐患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必须同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及医务科,由医务科协同当亊科室负责人整理报送材料,上报有关领导批示后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当亊科室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亊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相关内容,并由医务科负责后续上报的工作。
第六条节假日科室发生戒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戒医疗亊故隐患的,当亊科室应报告行政总值班。
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亊件的,由当亊科室报行政总值备案,准备报送资料,做好交班及后续跟踪,节假日结束后交医务科统一上报;发生重大戒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亊件的,行政总值班除协同科室准备报送材料,还应立即通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工作。
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三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为提高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制定了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在保健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差错、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护理差错,如误诊、坏死、烫伤等;2. 手术差错,如手术失误、手术部位错误等;3. 用药差错,如给药错误、药物过敏等;4. 医疗器械差错,如器械选择错误、操作不当等;5. 感染事件,如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等;6. 患者投诉或矛盾事件,如医患纠纷、患者不满等。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保健院员工、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2. 相关责任人及时接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继续产生危害,并尽力避免进一步损害;3. 相关责任人应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了解事发经过,查明原因;4. 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该事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保健院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登记制度,对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
相关责任人应签署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保健院应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八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应根据事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
第九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文件精神及××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1.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院内感染、诊疗设备、后勤管理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2.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含)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①造成2人(含)以下死亡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②造成3人(含)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3.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获知途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报告:(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4.接受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职能部门(1)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务处。
(2)门诊医疗不良事件上报门诊部。
(3)护理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
(4)医院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医院感染控制处。
(5)药品不良事件上报药学部。
(6)器械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
(7)设施不良事件上报总务处。
(8)治安、消防不良事件上报保卫处。
(9)重大医疗不良事件由医务处根据情况分别向市卫生局及市政府报告。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本(2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本一、背景介绍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机构保障患者安全与健康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报告责任1. 保健院各个职能部门及各级医疗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责任,确保事件及时准确地上报。
2. 保健院全体医务人员要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积极主动地履行报告义务。
三、事件类型划分1. 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患者或医务人员人身伤害的事件。
2. 医疗纠纷:指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包括医患矛盾及诉讼纠纷等。
3. 不良事件:指与医疗活动相关,但未导致患者伤害的事件,如临床意外、药品不良反应等。
4. 安全隐患:指医疗机构内存在的可能导致医疗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潜在因素。
四、报告流程1.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责任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患者及相关人员安全。
2. 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的流程上报上级医疗管理部门。
3. 上级医疗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将事件报告上报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4.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事件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5.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报告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追责措施。
6. 相关各方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合整改和追责工作,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整改进展情况。
五、报告内容要求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医务人员和患者基本情况等。
2. 事件描述:要详细描述事件的经过、原因及导致的后果。
3. 事件分析:对事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4. 整改计划:列明对该事件的整改措施和改进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5. 追责建议:对事件责任人提出相应的追责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3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是指在保健院内发生的与医疗质量安全相关的事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保健院需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质量安全工作。
一旦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必须立即启动报告程序。
报告程序包括以下要求:1.立即组织应急处理。
一旦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保健院立即应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受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保健院应立即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需尽快派员调查事件原因和性质,并提出处置方案。
3.主动公开信息。
保健院应主动公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受影响人数和处理进展情况等,做到信息透明。
4.彻底调查事件原因。
保健院需开展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包括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估,查找事件的起因和责任。
5.做好受害者赔偿和善后工作。
保健院应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的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并做好善后工作,消除事件的不良影响。
6.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保健院需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包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总之,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排查医疗质量安全风险,保障病患权益,依法规范和规划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报告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院,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机构,包括中医馆、卫生所、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
第四条保健院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动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的内容第五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核心内容:(一)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数量和状况等;(二)事件原因分析,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主体等;(三)事故调查情况,包括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等;(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五)事故后续处理情况,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对受害人的赔偿等;(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包括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本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健院,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中适用。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在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第四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的人员,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第二章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包括手术事故、医疗器械故障、药物不良反应等;(二)医疗设施安全事故,包括设备故障、环境污染、火灾等;(三)医护人员的职业行为不当,包括滥用权力、疏忽职守、态度恶劣等;(四)其他有关医疗质量安全的事件。
第六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等;(二)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包括对患者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三)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包括人为失误、制度问题等;(四)事件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改进措施等;(五)发现类似问题的其他情况和相关建议。
第三章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要求第七条保健院内应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窗口,负责收集和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
第八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向负责医疗质量安全的人员报告,并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表。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及时上报保健院管理层,由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全院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调查,确定事件的真实性和原因。
第十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客观、公正、全面,包括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取证等。
第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可进行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核实手段。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为了提高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规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和标准,制定了相关规定。
本报告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保健院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
二、报告的类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级事件、二级事件和三级事件。
1. 一级事件:指因医疗行为失误或管理上的疏忽导致患者死亡或创伤残疾。
2. 二级事件:指因医疗行为失误或管理上的疏忽导致患者出现明显的不良后果,但未导致患者死亡或创伤残疾。
3. 三级事件:指出现医疗不良事件,但未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如某项医疗操作的可行性研讨。
三、报告流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包括事件发现、责任认定、事件分类、报告和处理。
1. 事件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必须及时发现并记录。
当发现可能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威胁或者涉及医疗质量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处置,同时逐级汇报上级管理部门。
2. 责任认定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应该对可能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如外科手术因手术医生失误导致死亡,在确定死亡的原因后,应对手术医生进行追责。
3. 事件分类描绘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原因,对事件类型进行分类分级。
同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卫生部门应该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4. 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一级事件、二级事件和三级事件后,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应包括事件的描述、原因、后果,同时如实反映事件的责任方。
5. 处理医疗机构应该针对不同级别的事件采取不同的相关措施。
对于一级事件,医疗机构应该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追究责任,同时积极赔偿患者家属。
对于二级事件,医疗机构也应该追究责任,并向患者及家属道歉,同时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纪律处分相关人员。
对于三级事件,医疗机构应着重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总结和建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本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本一、背景介绍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机构保障患者安全与健康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报告责任1. 保健院各个职能部门及各级医疗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责任,确保事件及时准确地上报。
2. 保健院全体医务人员要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积极主动地履行报告义务。
三、事件类型划分1. 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患者或医务人员人身伤害的事件。
2. 医疗纠纷:指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包括医患矛盾及诉讼纠纷等。
3. 不良事件:指与医疗活动相关,但未导致患者伤害的事件,如临床意外、药品不良反应等。
4. 安全隐患:指医疗机构内存在的可能导致医疗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潜在因素。
四、报告流程1.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责任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患者及相关人员安全。
2. 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的流程上报上级医疗管理部门。
3. 上级医疗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将事件报告上报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4.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事件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5.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报告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追责措施。
6. 相关各方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合整改和追责工作,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整改进展情况。
五、报告内容要求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医务人员和患者基本情况等。
2. 事件描述:要详细描述事件的经过、原因及导致的后果。
3. 事件分析:对事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4. 整改计划:列明对该事件的整改措施和改进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5. 追责建议:对事件责任人提出相应的追责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四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为提高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制定了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在保健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差错、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护理差错,如误诊、坏死、烫伤等;2. 手术差错,如手术失误、手术部位错误等;3. 用药差错,如给药错误、药物过敏等;4. 医疗器械差错,如器械选择错误、操作不当等;5. 感染事件,如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等;6. 患者投诉或矛盾事件,如医患纠纷、患者不满等。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保健院员工、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2. 相关责任人及时接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继续产生危害,并尽力避免进一步损害;3. 相关责任人应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了解事发经过,查明原因;4. 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该事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保健院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登记制度,对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
相关责任人应签署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保健院应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八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应根据事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
第九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文(4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文以下是《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摘要:1. 报告范围:适用于保健院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2. 报告义务:保健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情况等。
4. 报告时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在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完成终审报告。
5. 报告程序: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审核组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估。
6. 报告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监督,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7.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8. 奖惩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时报告、隐瞒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行为,将依法给予惩处。
9. 保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10. 知情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告知相关患者和家属有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11. 报告结果的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的结果可以用于医疗质量监管和学术研究等用途。
以上是《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健院,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中适用。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在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第四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的人员,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我院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卫医管发〔2011〕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请各科认真组织实施。
各科室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医务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医务部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部,各科室向医务部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上报。
医务部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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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我院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卫医管发〔2011〕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请各科认真组织实施。
各科室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医务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医务部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部,各科室向医务部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上报。
医务部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医务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医院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电脑、外网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各科室发现各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务部上报,书面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天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0.5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院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医院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三章事件调查处理
十一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务部配合科室积极采取措施,并对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维持好正常的医疗持续。
第十二条科室配合医务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对改进情况按照规定由医务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科室,可予表扬和奖励,并对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每月的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