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背诵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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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

1、注册会计师审计含义(100%背)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2.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利用部审计工作的原因。(100%掌握)

(1)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3)利用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

1、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背)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以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背)

3、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也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背)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背)

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背)

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背)

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背)

5、“不实报告”的定义(100%背)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6、利害关系人的含义(100%背)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7、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100%背)

8、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00%背)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9、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10、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00%掌握)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1、鉴证业务定义 (100%背)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在接受委托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包括: (100%背)

(1)业务约定事项;(2)鉴证对象特征;(3)使用的标准;(4)预期使用者的需求;(5)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6)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3、注册会计师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100%掌握)

4、注册会计师一般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来变更业务类型的。委托人要求变更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00%掌握)

(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业务围存在限制。

上述第(1)点和第(2)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业务围存在限制不一定要变更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承接鉴证业务后,如果业务围存在限制有时可能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5、鉴证对象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将一项业务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的前提条件。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00%掌握)

(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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