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股份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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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股份制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xxxxx医院是经县卫生局,县政府,雅安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

第二条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医院法定名称:xxxx

医院地址:xxxxxxxxxxxxxxx。

医院业务范围: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麻醉科,放射科,骨科,腹腔镜专科,B超室等),全县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等。

第四条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医院在开展好业务范围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同时做好预防保健、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医院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九条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医院的党、政、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都要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医院宗旨。

第二章股权、股份

第十二条医院股本总额设置为1000万元,每股人民币1000元,为10000股。

第十三条职工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医院名称

(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

(4)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加盖医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第十四条医院总股本除去职工自愿购买的股份和配发的量化股外,剩余股份作为医院公积股。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但不得配以量化股。

第十五条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股东入股3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必须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不得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

(3)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记载。

(4)医院董事会成员和院长在任期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股份转让他人。

第十六条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医院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出售方按股票面值的5‰缴纳手续费。医院只承认在本院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股东转让股份后,医院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第三章股东

第十七条医院的股份持有人为医院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权;

(4)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医院剩余资产;

(8)享受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医院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遵守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维护医院利益,支持医院发展;

(7)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医院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医院的董事、监事都必须遵守该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

第二十二条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路。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索取财物,不得以医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院的董事、监事、院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医院的董事或院长,并对该医院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医院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医院吊销执业许可证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六条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医院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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