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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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规定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规定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xx〕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xx〕83号),规范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xx〕680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xx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初创期企业;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xx建设。

第六条鼓励重点企业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的要求,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贵州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3年新)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3年新)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列》、《安徽省十二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科高〔2012〕52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页脚内容- 7 -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贡献。

第六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广东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孵化器申报要求

广东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孵化器申报要求

附件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五)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九)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二)属粤东西北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包括(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请表(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书(三)附件清单申报材料样式: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六年制目录1、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申请表2、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书提纲3、附件清单1、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申请表孵化器名称孵化器地址运营机构名称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网址孵化器类型(专业、综合)单位性质(事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邮编传真管理人员数量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数量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量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量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比累计毕业企业数量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额(万元)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比例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对照表序号评定要求实际情况1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2 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较达30%以上3 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达5000平方米以上)(请注明孵化器类型)4 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1)占75%以上5 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请注明孵化器类型)6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请注明孵化器类型)7 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8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9 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至少有2个以上使用案例10 孵化器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11 孵化器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12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13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1”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号),规范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山西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初创期企业;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山西建设。

第六条鼓励重点企业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省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山西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收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有培训证书的一般不少于5人,若不足,可填无培训证书的补齐,但有证书的最好2人以上
2、专注的技术领域
填一个在孵企业数45家以上的领域,最好只填一个技术领域
3、建设的专业公共研发技术平台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平台1个以上
4、公共研发技术平台设备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研发设备30台套以上
5、创业导师
5人以上
6、成立以来开展活动
至少10个
7、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投资(子)基金
8、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个以上
9、企业数
某一领域内的企业数值至少45家以上
2018年3月16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2〕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区域布局,支撑产业链创新链协同,促进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化、专业化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63号)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一)《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二)相应附件材料: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2.孵化场地情况表3.孵化资金情况表4.管理人员情况表5.创业导师情况表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7.在孵企业情况表8.毕业企业情况表三、认定流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

(二)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省教育厅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推荐单位。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本地区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载体现场核查,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2),《推荐上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送,电子版材料统一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

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从以上国家公布的7大条件看,有年限要求、有资金要求、有场地要求、还有服务企业数量及孵化成效质量等要求,所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是要注重运营积累后才能具备条件申请的,不能操之过急,尤其是目前十四五规划新要求下,更强调的是高质量发展,在提质增效方面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要求只会越来越严格。

欢迎大家留言交流,共同繁荣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火炬事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体系化发展,孵化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生态,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孵化器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针对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技术支持和产业化转化促进的专业机构,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认定标准1.基本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拥有以下基本条件:•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适合科技企业孵化的场地和设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具备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2.评估指标•财务指标方面,应当具备较大的自有资金,并有稳定的经营收益;•科技创新支撑服务方面,应当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能力;•组织管理方面,应当具备完备、专业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运营管理方面,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社会影响方面,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

三、认定程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现场评估和审批三个阶段。

1.申报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书、场地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评估阶段:经过初步审核后,管理部门将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和指标。

3.审批阶段:经过现场评估,管理部门将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对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创新管理培训,完善孵化器服务体系;•支持孵化器开发创业项目,积极推荐创新企业和优秀团队进驻孵化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数据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数据分类存储、查询和分析功能。

五、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认定制度和管理措施将起到促进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作用。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或科技项目提供孵化、加速、投资等一揽子服务的机构。

在创新创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下面将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属于科技部门的一种机构,主要是指针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项目的孵化、加速和投资等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创新和研发支持: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2. 产业转型和升级:为传统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 创业导师和顾问:为创业初期的团队提供创业指导、创新思路、投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 孵化空间和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实验室、网络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机制为了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作和管理,需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条件(1)注册时间:认定机构应在三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历史经营数据。

(2)注册资金:认定机构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孵化范围:认定机构应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孵化对象,并提供创意产业支持。

(4)师资队伍: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且具有丰富的孵化经验。

(5)管理机制:认定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范及安全保障措施。

2. 认定程序(1)受理申请:认定机构应接受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的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认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评审认定: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材料和考察情况综合评定申请机构的孵化能力,并出具认定报告。

(4)公示反馈:认定机构应在媒体上公示认定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反馈。

3. 管理制度经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规范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正常运转。

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呢?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认定条件。

一、成立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营业执照。

二、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所指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科技型企业。

3.科技型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科技型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三、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科研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青科发高新〔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5-2020-0003青科发高新〔2020〕87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执行。

2020年10月13日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成长需求,聚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创新创业资源要素,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孵化器应加速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

合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走

合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走

合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合肥市在逐步推进⾼科技企业的培育,每年都会有⼀些企业申请办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认定以后是可以享受⼀些资⾦补贴,有的企业询问关于合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下⾯店铺⼩编整理资料来给各位解答。

⼀、合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怎么⾛1.申请。

申请⼈向市⾏政服务中⼼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可到市⾏政服务窗⼝⾃取或以邮寄的⽅式领取。

⼆、合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审查标准是什么?《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第⼋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企业或事业法⼈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年以上。

(⼆)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较⾼管理⽔平和经营能⼒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专以上学历的员⼯占职⼯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的专职⼈员⽐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主⽀配的孵化场地使⽤⾯积达10000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法⼈主体且在同⼀个县区范围内。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到达1 年以上,通过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方案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效劳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孵化器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效劳、咨询效劳、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效劳内容。

六、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省级孵化器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省科技厅制定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解读如下:一、制定目的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省科技厅制定了《标准》。

二、主要内容《标准》共包括六项内容:(一)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到达1年以上,通过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方案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效劳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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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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