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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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其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有具体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通常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设立人(社员)推举的代表(发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发起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

一、到工商进行注册登记事项咨询,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表格

1、咨询。发起人首先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登记办法等事宜进行咨询,掌握要办事项。

2、领表。领取工商注册登记规定必须填报的各种表格,具体要领取哪些表格,以国务院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为准。

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报批申请名称登记

表格领回后,办理工商登记需作的第一步工作首先是要确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名称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才能进行其它方面的登记筹备工作。

发起人要根据予设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的生产经营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全体设立人共同研究确定本社的具体名称。由于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在登记部门辖区不能重叠,因此要多确定几个名称的字号(商号),以便在工商登记检索中如果发现重叠,有备用的字号(商号)确定名称。名称确定后,即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核准。

名称的申报需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组织全体设立人共同研究确定本社的具体名称。

第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登记申请书》。

第三,办理设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四,全体设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第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索核准。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起人要组织全体设立人,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首先是制定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章程的制定要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下,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是制定章程要结合本社的实际需要和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愿制定。制定出的章程,要既合法,又合情,既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又具有维护本社共同利益的约束力。

章程制定好后,通过召开设立人大会时表决通过。章程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后,由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2、办理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只有召开了设立人大会选举产生出理事长、理事后,才能办理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因此,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前,必须召开设立人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监事,决定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重大事项,都要通过设立大会确定。设立大会召开之后,应及时办理和备齐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3、办理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合作社全体成员按照设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后,发起人应及时办理成员出资清单并组织全体成员在出资清单上签名并盖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成员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其它机构的验资证明。

4、办理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主要指办公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以私人住房作为办公场所的,要出据私人房屋产权证件;是公有房屋的,要出据有房产单位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是租赁的房屋,要出据有出租单位的有效证件和租房合同。

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变更登记。

5、办理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记要。

召开设立人大会,要建立设立大会记要,记要要清楚明了地如实反应出设立大会经过和决议情况。发起人要及时组织全体设立人在设立大会记要上签名并盖章。

6、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工商登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交其它有关文件或证明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和备齐。

四、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注册登记前的所有应提交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备齐后,即可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五、其它几点说明与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这里的登记申请,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均在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3、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4、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此,必须确保提供的文件或证明等材料真实可靠。

5、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即可召开成员大会宣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成立并依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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