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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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砌筑砂浆的监理检查与验收细节

砌体工程砌筑砂浆的监理检查与验收细节

砌体工程砌筑砂浆的监理检查与验收细节一、监理检查细节(一)施工材料监理(1)水泥: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

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级。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性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2)砂:砂宜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用粗砂,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

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特细砂,应经试配后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石灰膏: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3mmX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黏土膏: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制备黏土膏时,宜用搅拌机加水搅拌,通过孔径≤3mmX3mm的网过筛,用比色法鉴定黏土中的有机物含量时应浅于标准色。

(5)电石膏: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用孔径不大于3mmX3mm的网过滤,检验时应加热至70℃并保持20min,没有乙炔气味后,方可使用。

(6)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163~2006)的规定。

(7)外加剂: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

(二)施工过程监理(1)砂浆配制:1)试配时应采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采用机械搅拌。

搅拌时间。

应自投料结束算起,对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对掺用粉煤灰和外加剂的砂浆,应≥180s。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预拌砂浆细则

预拌砂浆细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市恒合工程监理××工程监理部年月日市恒合工程监理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一、编制依据二、工程概况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四、预拌砂浆的施工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九、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设计图纸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GB/T25181-2010)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JG/T230-2007)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2011)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二、工程概况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

砂浆采用**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

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

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审批人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阜阳项目部二〇一四年七月目录一、工程概况............................. - 2 -二、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 2 -三、监理依据............................. - 4 -四、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 4 -五、工程质量验收控制..................... - 7 -阜阳市妇幼保健所业务大楼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阜阳市妇幼保健所业务大楼工程2、工程地点:阜阳市经济开发区3、建设单位: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4、设计单位: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院、淮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5、勘察单位:6、监理单位: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7、施工单位: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本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6900m2。

地下室砌体为非承重煤矸石实心砖,使用M5预拌砂浆,内墙抹灰使用1:1:6水泥石灰预拌砂浆,地上部分采用MU5非承重砼空心砌块,M5混合砂浆,地面水泥砂浆使用DS15预拌砂浆。

二、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工作范围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预拌砂浆施工方案,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建立材料台账,预拌砂浆储存和使用控制,分项工程验收。

1、预拌砂浆供应单位资质审核(1)预拌砂浆供应单位资质、营业范围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2、施工方案的审批(1)审查施工方质保体系是否满足工程要求,质保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水泥搅拌桩监理实施细则

水泥搅拌桩监理实施细则

水泥搅拌桩监理实施细则一、监理资格及基本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持有监理相关的资格证书。

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

2.监理人员应熟悉水泥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和材料要求,了解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3.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问题和纠正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监理工作内容1.施工前,监理人员应详细检查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方案的讨论和评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土地平整、设备设施的摆放和准备材料的堆放等。

4.监理人员应监督土壤取样和试验工作,确保土壤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监理人员应监督搅拌设备的调试和运行,确保设备工作正常,并达到施工要求。

6.监理人员应检查水泥搅拌桩的施工参数,包括搅拌时间、搅拌速度、搅拌深度等,确保施工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7.监理人员应监督水泥搅拌桩的施工过程,包括材料配合、搅拌过程中的水泥浆坍落度、搅拌桩的成型质量等。

8.监理人员应检查水泥搅拌桩的固化时间和强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9.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0.监理人员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包括施工进展情况、质量控制情况、施工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监理注意事项1.监理人员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和礼品。

2.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报告重大问题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和能力。

4.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水泥搅拌桩监理实施细则的一部分内容,监理工作对于水泥搅拌桩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生产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砂浆管理规定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烟建质监[2011]22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

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

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

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

监理细则(土建)

监理细则(土建)

一、工程专业特点:常州绿地世纪城位于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园区新闸镇,由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工程性质为民用住宅,二期工程共计12.5万平方米,三幢高层,主体结构三十三层,二层地下室;两幢为二十七层,两幢十一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人民防空地下室一座。

工程主要分部设计如下:(一)、桩基础工程工程桩基础采用PHC—500 AB 125 -13型预应力管桩,群桩基础,以高程控制为主。

桩基与底板连接采用国标图集10G409方案。

(二)、砌体工程:±0。

000以上外墙采用200厚MU5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内墙为200厚A5加气混凝土砌块。

砂浆采用M5混合砂浆,顶层及女儿墙砌体砂采用M7.5混合砂浆。

±0。

000以下与土壤接触部位采用MU10混凝土实心砌块,M10水泥砂浆,内墙采用A5加气混凝土砌块,M5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强度从C15、到C45不等,地下室外墙、顶板采用收缩补偿性混凝土,后浇带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减水剂采用低碱系列.底板采用P8等级抗渗混凝土。

钢筋采用HRB400型钢筋,执行新钢筋混凝土规范.钢板及型钢采用Q235B,并刷除锈并刷防腐、防锈漆各两道.焊接,采用E5系列焊条,不同强度钢筋焊接时,采用低强度钢材相应的焊接材料。

(四)、选用图集: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3G1012、《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4G1013、《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6G1014、《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3G1015、《预应力管桩》(10G409)6、《钢筋混凝土过梁》(03G322—2)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03G104)8、《建筑结构常用节点图集》(苏G01—2003)二、监理工作流程施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两方面工作实现:一方面为对承包商的技术文件审查,承包商的技术方案、人员资格分包商资质审查等,另一方面为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材料验收、工序验收、分项、分部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跟踪验收。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2014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承担。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生产第四条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相关政策宣传、行业门槛说明及投资风险提示,避免预拌砂浆行业盲目投资建设。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取得备案证书。

预拌砂浆企业设计产能、注册资金、工艺设备、试验室基本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具备备案基本条件并符合预拌砂浆规划要求的,由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意见,经市初审后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设立以总厂备案证书承接业务的分厂,不得允许挂靠或出借企业备案证书。

外市企业在本市销售普通干混砂浆的,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应当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备案证书和本市具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一年内)到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砂浆禁现工作的通知》(合建【2012】2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等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等特殊材料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严格产品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

下同,统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8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验收

8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验收

附件8
预拌混凝土(砂浆)进场验收管理要点
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建设、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见证下,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对预拌混凝土工作性能进行检验并取样留置试块,四方签字确认并形成记录。

2.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检验批对使用的水泥、砂、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氯离子含量试验,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原材料。

混凝土首次进场或配合比、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告知联合验收小组组长),联合验收小组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混凝土严禁使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3.质监机构应随机组织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试块封样。

封样试块由各方共同留置三组,其中一组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另两组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标准养护。

试块达到龄期后,由各方共同在检测机构见证试压,对混凝土质量进行监控。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监机构随机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将追究企业质量责任。

5.区市质监机构每月至少对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下达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处理,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进一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监理控制

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监理控制

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监理控制朱一庆(常德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南 常德 415000)预拌抹灰砂浆是一种砂浆拌合物,主要分为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两种类型。

其具有环保性、质量好和节能舒适的优势,在建筑工程中被广泛应用。

分析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监理控制要点,了解工艺要求,可充分提升预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

1 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1.1 明确监理工作范围根据设计文件以及施工验收的各项规范要求,合理进行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理,根据要求进行管理。

对不符合要求进行预拌砂浆操作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标准不签署文件。

1.2 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核分析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施工方案,做好验收管理,根据标准存储预拌砂浆以及应用控制管理,做好分项工程验收控制。

1.3 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审核在进行预拌砂浆进场验收管理中,要根据要求提供有效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各项资料信息。

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标准检验名称、商标和品种规格,分析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首次进场的预拌砂浆要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检验分析拌合物的性能,做好稠度、保水性的检验分析,禁止应用不合格产品。

根据要求做好砂浆稠度检验分析,合理控制取样及检验流程,根据要求进行控制管理。

拌合物性能合格后,要做好见证复验管理,试验分析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抹灰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的抗压强度,并进行界面砂浆的14d 常状态的拉伸黏结强度的检验管理。

同时,要确定复试检验的批量,对砌筑砂浆品种、等级相同的砌筑砂浆做好检验管理,以每个楼层不高于250m 3作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数量要求时,要根据一个批次计算。

每次检验批次要根据要求进行一组抗压强度试块的留置。

在进行预拌抹灰砂浆的复试检验处理中,对于相同品种、强度的砂浆要根据要求进行检验,做好抗压强度试块的预留。

2 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现场监理控制措施2.1 预制砂浆存储管理将砂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存储,放置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中。

天津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和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 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制造商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地面砂浆等。

干拌砂浆系指由经过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或粉状混合物,它即可由专用罐车运输到工地加水拌和使用,也可以就地拆包加水拌和使用。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设计中注明各个建筑部位中使用预拌砂浆种类、强度等要求。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应将其计入建安成本。

第七条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预拌砂浆基本条件,事先向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用户选用。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生产设备1、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以上。

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5毫米。

3、应有外加剂专用筒仓。

4、应有保水增稠材料专用筒仓。

5、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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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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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三、监理依据
四、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五、工程质量验收控制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工作范围: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预拌砂浆施工方案,预拌砂浆进场验收,预拌砂浆储存和使用控制,分项工程验收。

1、预拌砂浆供应单位资质审核
(1)预拌砂浆供应单位资质、营业范围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2、施工方案的审批
(1)审查施工方质保体系是否满足工程要求,质保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2)砌筑、抹灰、地面砂浆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砌体材料对砌筑、抹灰砂浆的技术性能要求。

(4)砂浆稠度的选择是否正确。

3、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审核
(1)进场的预拌砂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是否与质量证明资料一致进行验收。

(2)首次进场的预拌砂浆取样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实施拌合物性能检验(强度、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砂浆强度检验试样:同一种类、同一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每50m3取样一次,制作试件不少于一组。

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使用。

(3)在拌合物性能检验合格后,可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等规定进行进场的见证复验,具体要求如下:
①主要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抗压强度;
②复试检验批量砌筑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应以每一楼层且不超过250m3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抹灰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抹灰砂浆应以每一楼层且不超过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地面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地面砂浆应以每一楼层且不超过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界面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界面砂浆应以每两楼层或不超过2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的规定,龄期为28d。

(4)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的材料清退时,应保留相关证明,必要时可拍照记录。

(三)监理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
3、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70—2009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7、关于在北京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15号
(四)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一、预拌砂浆的储存
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

夏季应采取遮阳、保温措施。

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2、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3、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加水。

4、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

5、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6、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7、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8、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工地原因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可加适量水拌和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

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现场需配备的仪器设备
工程现场应配备砂浆稠度仪、砂浆试模、2M靠尺等小型检测仪器。

检测内容:稠度检测;砌筑砂浆、地面砂浆强度试块制作;砌筑砂浆灰缝检测;抹灰砂浆垂直度、平整度等检测;地面砂浆平整度检测。

2、砌筑砂浆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1)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

(2)预拌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抹灰砂浆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1)抹灰砂浆基层处理
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请应洒水湿润。

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界面剂。

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涂刷专用的界面剂。

(2)预拌抹灰砂浆应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

(3)预拌砂浆的稠度可按设计要求选用。

(3)抹灰砂浆抹灰层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各种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小时后进行养护,并在凝结前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失。

(4)抹灰砂浆的每遍涂抹厚度宜为7—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5)抹灰砂浆不得涂抹在比其强度低的基层上。

4、地面砂浆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1)地面施工前表面应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对硬基层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2)地面施工后,保湿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天,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3)地面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预拌砂浆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预拌砂浆终凝前完成。

(4)地面砂浆要及时进行分仓。

(5)地面砂浆可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的找平层和面层,应按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

(6)地面砂浆用于面层的稠度不应大于35mm。

(7)有特殊要求的预拌地面砂浆,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配制预拌地面面层砂浆的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32.5粉煤灰及其他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

5、聚合物预拌干粉砂浆施工质量控制
(1)干粉砂浆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2)干粉砂浆应随拌随用。

施工中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

掺合拌用水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的规定。

搅拌时间应为3—5min。

(3)砂浆储存容器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施工温度不应低于5℃,低于该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砂浆在凝结硬化前不受冻。

(4)施工24小时后需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为常温下3—5天。

(五)工程质量验收控制
一、检验批的确定
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文件、法规的规定,明确分项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
二、验收批的质量评价
1、砌筑砂浆: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立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

2、地面砂浆:检验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1000平方米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平方米按1000平方米计算。

当改变配合比时,亦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质保资料审核
1、备案证明;
2、订货合同;
3、新材料认定证明;
4、发货单;
5、出厂质量证明书;
6、检验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报告;
7、施工方验收记录。

8、验收批砂浆强度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验收
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

五、强度不合格的处理方案
1、鉴定方式:第三方鉴定;无损检测(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射钉法);微破损检测(对砌体墙取样检测)。

2、处理方案:铲除;补强;设计确认降低标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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