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级知识产权法第二次作业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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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级知识产权法第二次作业题及参考答案等案例分析题

1.北京某公司于2005年1月10日就其完成的“漏电保护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天津某公司于2004年独自完成了“漏电保护器”发明创造,并于2004年12月初开始组织生产,2004年12月底组织就绪,投入生产。2005年1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1)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答: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北京某公司。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假设北京某公司获得专利权,那么天津某公司继续生产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假设北京某公司获得专利权,那么天津某公司继续生产不构成侵权。天津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陈某系摄影作品《鹭岛风光》的作者。该作品曾被制作成明信片公开发行。鹭岛市三星文具厂未与陈某商量即根据《鹭岛风光》明信片制成文具用品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陈某发现后与三星文具厂交涉,请求给付作品使用费,遭到拒绝。文具厂称自己是根据明信片制作的外观设计,从未见到过原照片,故不可能侵犯著作权。况且该外观设计已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请回答下列问题:

(1)文具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文具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外观设计的要素条件,即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3)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4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文具厂依明信片制作产品外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说明理由。

答:构成侵权。理由是:文具厂的外观设计与陈某的著作权,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冲突,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因而,文具厂应在征得陈某同意后才能使用该摄影作品。另外,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陈某可采取哪些方式解决与文具厂的纠纷?

答:一是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文具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3.河南省洛阳市举行洛阳牡丹节,某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洛阳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后来许多厂家相继仿制,对该纺织厂的产品销路影响很大。为了维护工厂的利益和把握市场前景,该厂于2007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某服装厂继续生产与纺织厂样式完全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形均不相同)。纺织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2007年7月2日,商标局驳回了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纺织厂收到驳回通知后,很不服气,欲申请复议。同时服装厂看到纺织厂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问:

⑴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⑵纺织厂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书后,可否申请复议?

⑶纺织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是否应予受理?理由是什么?

⑷服装厂在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这种商标的产品?为什么?

(5)服装厂在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为什么?

答:(1)驳回是正确的。因为依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纺织厂可以申请复议。

(3)不应受理。因为纺织厂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请求不予受理。

(4)纺织厂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管理其使用行为,如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收缴其商标标识等。

(5)不得继续使用。因为其商标本身违法。

4.寿县灯具厂于2012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问:(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月何日前向谁申请复审?(2)你认为复审的结果应该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不予审定公告,请问:(3)灯具厂能否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能,应在何时提出诉讼?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邻县灯泡厂能否再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答:(1)灯具厂可在4月30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理由:《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撤消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理由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长寿”应当属于有其他含义,因此可作为商标注册。

(3)能。按《商标法》,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商标法34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长寿”被注册后,该灯具厂即获得了“长寿”商标的专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

5.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

答:

(1)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W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因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构成侵权。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销售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400台应当停止销售。(3)M宾馆使用侵权产品对H公司的专利构成侵权。但在M宾馆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已安装的200台空调,由此引起的损失可以向W公司追偿。

6.伟华公司是2000年2月成立的经营销售液体鞋油擦鞋器等产品的台商独资企业,其使用的商标是“POCKET皮盖特”。 2002年5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MKE皮盖特”中、英文两种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2003年国家工商局在第11期《商标公告》予以公告,并核发了“POCKET皮盖特”商标注册证。2002年5月12日该公司向专利局提出“液体鞋油擦鞋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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