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4)
哈密实务税务技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四)
哈密实务税务技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四)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二、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三)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四)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三、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一)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许多企业的关注焦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1.税务法规风险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的,如果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错误的理解,就可能导致税务法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操作过程中,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对税务处理流程不清晰导致计算出现错误,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税负风险企业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纳税的关键指标之一,被广泛认为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报税时,如果计算方法不正确,有可能导致企业纳税负担变大,进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税负风险也隐含着企业的违约风险。
3.审计风险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提供各项税务申报表、账簿、证明文件等,如果企业存在经营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发现反复查核,增加企业的被处罚概率。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防范建议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掌握,解读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有关税务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纳税时避免出现一些常见错误。
2.优化管理流程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使企业管理规范化、自动化、协同化,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提高企业纳税的质量和效率。
建议企业采用税务管理软件对企业汇算清缴进行管理。
3.聘请专业人士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汇算清缴进行专业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
4.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税负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促进企业管理的专业和规范化发展。
5.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掌握企业风险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探讨【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年末对上一年度利润进行结算并缴纳税款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各种税务风险,如漏报、错报等问题。
为有效控制这些风险,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控制策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和申报辅导也是降低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的探讨,强调了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议,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可以提升自身的税务合规水平,确保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策略、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合规管理、申报辅导、重要性、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每年度的利润额上要向国家纳税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每年税款预算结算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最终的核算和清缴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税务风险,如误报纳税、漏报纳税、逃避纳税等问题,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小的困扰。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复杂和严峻。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的控制措施,希望通过对税务风险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为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探讨引言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旨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税务风险、风险控制策略、评估与预警机制以及合规管理和申报辅导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有效地降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从而为企业更好地管理税务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提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曹玉芹(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邹城273500)摘要该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了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关键词所得税管理汇算清缴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C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全面实行了法人纳税管理,即以法人为单位,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所得税管理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1费用扣除方面1.1人工成本企业发生人工成本时,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部门编制工资表,财务部门成本岗位应根据情况计入生产成本或其它科目;对符合按工资薪金性质的各项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以增加三项费用和五险一金扣除基数。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国务院财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做纳税调增;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取得当地、市社保部门的相关政策依据;上述各类社会保险费,实际计提与实际上缴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应做好备查登记,以便以后年度转回。
1.2福利费列支福利费的列支,由于受到工资总额14%的税前扣除限额控制,税务机关往往对福利费的列支范围进行重点审查,因此必须注重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对不符合福利费性质的支出不要在福利费项目列支,但对属福利费列支的项目,必须要在福利费科目列支。
*收稿日期:2011-10-13作者简介:曹玉芹(1965-),女,大学文化,会计师,毕业于山东省委党校,现任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财务科长。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对企业来说,汇算清缴是至关重要的,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者没考虑周全,可能会造成企业受到税务处罚,补交税款、滞纳金,加收罚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必须引起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涉及会计处理还涉及税法规定,其中需要审查和调整的项目很多.相对于专业税务稽查人员来说,会计人员在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税法上相对薄弱,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程度的损失.我作为一个长期在基层企业工作的主管会计来说,深刻领会过,总结近几年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整理归纳,和大家共享.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在阿克苏市地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为652户,同比增加152户。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反馈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反馈介绍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实际利润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围绕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反馈。
问题一: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产生的影响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的重要因素。
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的变化,可能会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和税收征收方式等。
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产生直接影响。
影响一:税率调整税率调整是税收政策变化中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之一。
当税率上升时,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这将减少企业的净利润。
相反,当税率下降时,企业的净利润将增加。
因此,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率的变化,合理规划经营活动,以减少税负。
影响二:优惠政策变化政府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对某些行业或地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当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并调整自己的纳税策略,以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影响三:税收征收方式调整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也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产生影响。
例如,政府可能会改变税收征收的方式,从原先的核定征收改为核算征收。
这将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的征收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纳税错误。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是企业纳税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节将介绍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问题一:税务会计处理不规范税务会计处理不规范是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例如,企业可能会忽略了一些可以抵扣的费用,导致实际纳税额偏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税务会计的培训,确保会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处理企业的财务信息。
税局官方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4个热点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措施有哪些?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1、企业免费供应应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供应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干脆计入“劳动爱护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酬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注意事项
问:企业所得税是怎样做汇算清缴?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 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本文来自: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详细出处参考:/huisuan/ShowInfo.asp?InfoID=92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2022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
1.新产品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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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17+18)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A000000 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2015版 □2021版 □自行设计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行次
1
2
3
4
5
6
7
会计所得税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会计所得税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在企业会计中,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正确处理所得税可以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然而,会计所得税处理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所得税计提不准确会计所得税计提是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计提不准确会导致财务报表的错误。
常见的导致计提不准确的原因有:收入确认不准确,费用确认不准确,税收政策变化等。
解决方案:首先,企业应加强收入和费用确认的管理,确保准确计提所得税。
其次,企业应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及时调整所得税计提。
问题二:减免所得税处理不当减免所得税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对减免所得税的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加强对减免所得税政策的了解,确保符合减免条件的收入和费用能够得到相应的减免。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减免所得税管理制度,确保减免所得税的合规性。
问题三:所得税的利润分配处理不当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会对所得税的处理产生影响。
如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所得税计提不准确。
解决方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利润分配制度,明确利润分配的原则和程序。
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了解税务部门对利润分配的要求,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提。
问题四:所得税减免审计风险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后,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审计风险。
如果企业在减免所得税的审计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罚和财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加强对减免所得税的审计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减免所得税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部门的审计要求,主动配合审计工作。
问题五: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披露不准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所得税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如果企业对所得税的披露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的错误。
解决方案:企业应加强对所得税披露的管理,确保披露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0个扣除类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所得 税? 算 清 缴是企 业在 完成会 计 年报后 对企 [
委等部 门公 布 的《 当前 优先 发 展 的高技 术 产 业化 重
点领 域指 南 ( 0 7年 度 ) 规 定 项 目的 研 究 开 发 活 20 》
业经 营 情况 的一次 全面 汇算 工作 , 十分关 键 , 实 际 但 工作 中却 发现 , 依然 有许 多 中小 企业 财 会 人 员 对部
应 调增 所得 。
( ) 计扣 除政 策 二 加
因此 , 企业 跨 年度 工 资支 付 , 只要 在 5月 3 1日之 前
实 际发放 给 职工 , 可 以在上 一年 度 的费用 中列 支 , 就
在 上一 年度 的企业 所 得 税 前进 行 扣 除 , 也 要 看 各 但 地 税务 机关 的实 际执 行 情 况 , 的 地 方按 收付 实 现 有
1 企业 所 得税 的处 理 。2 1 . 0 1年第 2 7号 文件 规
以后 年度 扣 除 。而 对 于跨 年 度取得 的发 票要 分 以下 两种 情况 来处 理 : 一 , 第 汇算 清 缴 前 取 得 的 发票 , 成
本费 用可 以在 报告 年 度 内进 行 税 前 列 支 , 重新 办 可 理年度 所 得税 申报 和汇算 清缴 , 调减 应纳 税所 得额 ; 第二 , 汇算 清缴后 取 得 的跨 年度 发票 , 出于简化 税收 征 管 的考虑 , 当地税 务 主管部 门批 准 , 在 当年取 经 应 得 的应 纳税 所得 额 中扣除 。如果 当地税务 主管 部 门
会人 员做 好 汇算 清缴 工作有 所 帮助 。
关键 词 :企业 所得税 ; 算清缴 ; 资薪金 ; 汇 工 资产 损 失
中图分 类号 : 2 5 F 7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 0 8— 3 6 2 1 ) 3— 0 4— 4 1 0 9 0 (0 2 0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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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4)铂略咨询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
(1)明确40号公告生效的一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资产置换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原则: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3)实施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限定了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文件规定: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维简费支出必须符合实际发生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
(1)明确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企业以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a.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b.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部分零星损失项目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大大减少企业工作量和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该文件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损失应该进行专项资产损失申报,但是考虑到零售企业这样的事项非常频繁的发生,做专项申报比较麻烦,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4)执行时间: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
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
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
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
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
(1)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可以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
a.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b.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d.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5
a.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b.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执行时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
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所得+税
1、企业:说的是范围,就说是企业要缴,但是不等同大众观念的企业。
2、所得:说的是基数,就说是按照企业的所得来算税,但是不等同会计报表的“利润所得”,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税:说的是名目,就说是国家要分享这一部分利润,找“税”这个借口,这也就是“税”的含义的一部分,也是常情。
(一)所得税优惠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的必要前提。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备查类。
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或所得如果属于审批类或事前备案类,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核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因此,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决条件。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损失需要先进行申报
发生资产损失需要先进行资产损失清单和专项申报,再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资产损失,应该按照文件的规定,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向申报,作为年度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然后才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三)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