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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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实行 的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 法 院 依法作出判决之前, 被告统称为犯罪嫌疑 人, 任何人无权擅自确定其罪名。犯罪事 实只能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 且行为人的 罪名都是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律用语, 如 “盗 窃 罪 ”、“抢 劫 罪 ”、“故 意 杀 人 罪 ”、“强 奸罪”等, 即罪名法定。因此, 媒体对尚 未 终审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加以情绪化的恶 名, 哪怕是援引群众的义愤之词, 都是有 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对于犯罪嫌疑 人, 最简单的办法是直称其名。对于民事、 行政纠纷, 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尊 重事实, 尊重法律, 客观冷静地进行报道。 媒体对于法律事实的报道应做到一是一, 二是二, 是则是, 非则非, 不夸大, 不缩小。 法制新闻报道不同于文学创作, 不能凭想 象而虚构, 不应掺杂个人感情色彩, 而应 当以准确、客观、求实为本, 坚持做到报 道 的中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媒体任 何有倾向性的报道, 都有可能会使受众和 司法机关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 导致媒体 引导诉讼, 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 公正判决。
马加爵在三亚看守所里给家人写信。
常会出现一些生动形象的语言, 如一篇故 意 杀 人 案 的 报 道 中 写 到 : “被 告 人 平 日 里 一双色迷迷的眼睛, 总是在姑娘们身上打 转, 伺机捞点便宜。”这类语言与法制报道 所 要 求 的 文 风 朴 实 的 格 调 相 悖 。在 对 法 制 新闻进行报道时, 应力争做到: 注重事实, 尽量真实地呈现事实与摹写现实; 事实和 观点分开, 忌讳将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观 点充作基本事实误导受众; 避免记者的主 观倾向, 作为报道者的记者不应以任何方 式在报道中表现自己。
严谨性 可以说, 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 任 何语言的运用都首先要求用语的准确性。 法制新闻报道首先应当做到用语的准确 与严谨。这主要表现在选词的严谨性上。 例如 , 对于叙述的案情, 动词的选用“操 起
一根木棒”与“顺手拿起一根木棒”有 着 明 显的不同, 它关系到行为动作性质上的差 别, 一个是有准备, 一个是无准备。除此之 外, 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形容词和副词也 往往易被忽视, 如“情节严重”、“情节 特 别 严 重 ”, “数 额 较 大 ”、“数 额 巨 大 ”等 , 在 刑 事案件中, 我国针对上述情节均有具体的 法律规定, 法制新闻报道中需要依照相关 法律的规定进行准确恰当的报道, 不能随 意使用这些词语。用语的随意性, 极易出 现表达上的错误, 传达错误的信息, 甚至 产生负面影响。如, 有媒体在报道中称人 大 代 表 “参 政 议 政 ”, 这 种 提 法 不 准 确 , 根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和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都是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 依法行使代表权力, 而不 仅仅是“参政议政”。在一般情况下 , 人 大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会议期间称为 代表工作, 闭会期间称为代表活动, 规范 的说法应当是“履行代表职务”或“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因此, 法制新闻应首先确保法律术语 的准确运用, 有利于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 效果。具体运用时, 应在准确理解法律术 语的前提下, 根据所表述的内容, 选择恰 当的法律专业术语, 避免各种术语的混 用、乱用甚至错用, 确保法制新闻的质量。
中立性 新闻特有的作用和可贵的价值就在 于向读者提供事实, 让读者从事实中得出 结 论 。这 种 特 性 需 要 新 闻 报 道 做 到 既 可 信 又 公 正 。新 闻 媒 体 对 于 法 制 新 闻 进 行 的 报 道, 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 尊重 司 法 的 中 立 性 、权 威 性 , 它 必 须 用 客 观 地 叙述事实的方法影响读者, 引导舆论。确 保法制新闻报道语言的中立性, 既是新闻 报道应具备的特性, 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公 正理念的内在需要。具体来讲, 新闻媒体 对于法制新闻事件需要进行客观公正地 报道, 不能带有片面性和倾向性, 保持中 立性。尤其是在案件未被法院审结前, 不 能 凭 感 情 、凭 猜 测 妄 下 结 论 , 以 免 监 督 越 位, 甚至出现媒体引导审判。例如, 几年前 曾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 我们清楚地记 得, 在马加爵案发最初的一个月里, 各新 闻 媒 体 近 乎 疯 狂 地 报 道 , 诸 如 “校 园 杀 手”、“云大屠夫”、“混世魔王”等称谓 满 天 飞, 使人们几乎无法认清马加爵作为一个 人 的 真 实 情 况 。在 各 种 报 道 中 他 似 乎 一 生
众准确地传达法制信息和宣传法律知 识, 增强宣传的效果。然而, 新闻报道中 法律用语错误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具 体表现为: ( 一) 法律术语错用, 具体表现 为用其他专业术语替代法律术语。如, “现 场 勘 查 ”与 “现 场 勘 察 ”、“检 察 ”与 “检 查 ”等 往 往 被 混 为 一 谈 。其 中 , 现 场 勘 查 、 检察是法律术语, 而现场勘察属于地质 学 、建 筑 工 程 学 中 的 术 语 , 检 查 则 是 日 常 生 活 用 语 。这 些 术 语 的 错 误 运 用 , 会 造 成 表达上的混乱, 影响人们对于其报道主 题的准确理解。( 二) 法律术语混用。在 法律术语中, 有很多意思相近, 但法律 内涵不同的术语, 往往会被混为一谈, 彼 此 不 分 。 如 “被 告 ”与 “被 告 人 ”、“罪 犯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罚 金 ”与 “罚 款 ”、 “议 案 ”与 “提 案 ”、“终 结 ”与 “终 止 ”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只有被法 院依法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 在判决之前, 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 有不同的称谓。如: 刑事案件在立案侦 查阶段应称为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 应 称 为 被 告 人 。 “警 方 逮 捕 3 名 杀 人 罪 犯”中的罪犯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有些 法律术语, 尽管只有一字之差, 但却分 属不同的法律范畴, 有着特定的使用主 体和含义, 不能互相错位和替代。比如, “议 案 ”与 “提 案 ”, 虽 然 只 有 一 字 之 差 , 但使用的主体各有不同, 不能互相混淆 和 代 替 。 根 据 我 国 《代 表 法 》第 9 条 之 规 定 : 人 大 代 表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议 案 ”; 而 “提 案”则是指参加政协的团体或个人, 向 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 员会审查立案, 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 可 见 , “议 案 ”属 于 人 大 职 权 范 畴 , 而 “提 案 ”则 属 于 政 协 职 权 范 畴, 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职权范畴。但 是,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把人大代表的
同时, 法制新闻还需注意语言运用的 文风问题。法律活动本身具有严肃性, 这 就要求法制新闻也应具备这一特色, 表现 在文体风格上, 要具有中立、朴实的风 格 , 做到“风格朴素, 语贵平实”。法制 新 闻 应 力求语言的平实, 这与文学作品所追求的 词 藻 华 美 是 不 同 的 。在 修 辞 手 法 上 应 以 消 极修辞为主, 避免文学作品中普遍使用的 积极修辞。具体来说, 法制报道语言应当 做 到 : 反 映 事 实 要 真 实 、平 和 , 不 能 夸 张 、 渲染; 少用或不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 尽 量 不 要 描 景 状 物 烘 托 气 氛 。让 事 实 本 身 说话 , 而不是靠作者刻意地遣词造 句 、卖 弄文采取胜。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 常
“议 案 ”误 作 “提 案 ”, 或 者 相 反 , 造 成 了 主体的错位, 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 ( 三) 用日常生活用语替代法律术语。 《人 民 日 报 》华 东 版 “下 周 争 鸣 ”栏 目 曾 发 表 短 文 , 提 议 围 绕 “少 年 犯 免 诉 制 度 合 理 吗 ? ”展 开 讨 论 。在 这 仅 仅10个 字 的 标 题 中 竟 有 两 处 明 显 错 误 。 其 中 “少 年 犯 ”和 “免 诉 制 度 ”的 提 法 , 将 未 成 年 人 涉 嫌 犯 罪 说 成 是 “少 年 犯 ”, 将 不 起 诉 制 度 说 成 “免 诉 制 度 ”, 均 是 以 日 常 生 活 用 语 替代法律用语, 意思表示不确切, 且违背 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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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 AIHAOZHE 2008·6( 上半月)
新闻与法治
下 来 就 是 个 杀 人 狂 魔 。事 实 上 马 加 爵 只 不 过是一个有心理障碍的普通青年, 长期积 压的不良情绪、封闭的生活方式和不 够 健 全 的 心 理 导 致 他 走 上 了 犯 罪 道 路 。这 本 是 个令人痛心疾首, 并且足以引起全社会对 于应试教育弊端和人文教育缺失深刻反 思的事情, 然而对于媒体铺天盖地的报 道, 这样的反思极容易被人们忽略, 最终 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个杀人不眨 眼的魔头。这种做法很容易误导受众, 使 人们产生一种观点, 马加爵实属罪大恶 极,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些带有明显倾 向性的报道显然违背了新闻应具有的特 性。
还有目前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 炒作现象, 也使得新闻报道在新闻价值判 断 上 偏 离 方 向 , 即 为 追 求 所 谓 的 “看 点 ”、 “卖 点 ”, 追 求 所 谓 的 新 闻 效 应 , 媒 体 在 报 道方式上往往采用猎奇、俗艳的手法, 以 吸 引 读 者 的 眼 球 。如 有 的 刑 事 案 件 在 法 院 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 媒体的报道 常选用一些醒目而又骇人听闻的标题与 表达, 大肆渲染, 或者对于凶杀、色情案 件 的过程过分详细地进行描述。
专业性 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大量的专业用 语 。法 律 活 动 作 为 特 定 的 专 业 范 畴 , 同 样 有着特定的专业术语和特定的表达方 式。法律专业术语是专门用来表示法律 领 域 特 有 的 事 物 、现 象 的 法 律 专 业 用 语 , 是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归纳和 概 括 , 是 法 律 语 言 的 主 要 标 志 。对 于 法 律 事务的报道离不开大量的法律术语的运 用 , 这 有 利 于 达 到 表 述 上 的 准 确 。如 我 们 经 常 使 用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 “刑 事 自 诉 人 ”、“不 起 诉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未 遂 ”、“中 止 ”、“现 场 勘 查 ”、“辩 护 ”、“申 请 回 避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等 ; 在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所 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无 因 管 理 ”、“不 当 得 利 ”、 “第 三 人 ”、“诉 讼 保 全 ”、“先 予 执 行 ”、“公 示 催 告 ”等 ; 行 政 诉 讼 中 所 用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行 政 不 作 为 ”等 。 基 于 这 种 情 况 , 在 法 制 新 闻 报 道 中恰当地使用法律术语, 才能确保向公
新闻与法治
XINWEN AIHAOZHE 2008·6( 上半月)
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规范
□马明利
法制新闻报道是指各新闻媒介对社 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 有 新 闻 价 值 的 事 实 的 报 道 。具 体 包 括 宣 传 立 法 、行 政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法 律 监 督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律 教 育 与 研 究 等 多 个 方 面 。如 今, 法制类节目或栏目已经成为我国法制 宣传的重要园地, 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生 动教材, 法制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 传递法制信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我国媒体的法制宣传也存在不少问题, 其 中突出的问题就是使用法律语言时经常 出现失范现象。一篇失准的普法文章 、一 档失误的法制节目往往会给民众造成误 导, 甚至产生不良影响, 这与我们进行法 制宣扬的目的相悖。显而易见, 媒体的法 制类节目、版面既然以宣传法律为己任, 无疑首先要符合法制新闻报道的用语规 范, 严格掌握法律界限, 准确使用法律语 言, 遵守语言运用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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