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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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密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密政发〔20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属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建立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实施并印发会议纪要。

国办发〔2011〕11号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Q/ARSJ 阿荣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标准Q/ARSJ 03-002-2011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GB/T28001—2001GB/T50430—20072011—01—01发布 2011—01—08实施阿荣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布目录1、Q/ARSJ03-002-01-2011《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Q/ARSJ03-002-02-2011《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3、Q/ARSJ03-002-03-2011《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4、Q/ARSJ03-002-04-2011《主管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5、Q/ARSJ03-002-05-2011《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6、Q/ARSJ03-002-06-201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7、Q/ARSJ03-002-07-2011《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8、Q/ARSJ03-002-08-2011《专业分包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9、Q/ARSJ03-002-09-2011《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Q/ARSJ03-002-10-2011《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1、Q/ARSJ03-002-11-2011《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Q/ARSJ03-002-12-2011《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Q/ARSJ03-002-13-2011《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Q/ARSJ03-002-14-2011《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Q/ARSJ03-002-01-2011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

每半年组织董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目标。

安委〔2011〕4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工作安全的稳定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单位决定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

为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的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制定目的是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事业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使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责任主体本制度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本制度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1. 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2.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5.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 《应急预案模板》以上附件将作为本制度的重要补充材料,供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参考使用。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事业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制度。

2. 特种设备:指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确定的需要取得或取得了安全标志的设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新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地方立法或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十二)组织重大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对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集团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奖罚规定等重新修订,经集团领导研究批准,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二O—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11年7月28日印发印52份附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篇总则 1第二篇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 2第一章集团安全领导机构 2第二章集团安全管理机构 2第三篇安全生产责任制 3第一章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部及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第三章市场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第四章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第五章战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第六章党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第七章设备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第八章材料处及料具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第九章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第十章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第四篇各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 第一章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 第二章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 第三章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 第四章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8 第五章总会计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8 第六章安全处长、副处长及安全生产部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8 第七章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9第八章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9 第九章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0 第十章项目安全员及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0 第十一章项目部安全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0 第十二章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1 第五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第一章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12 第二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2 第三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3 第四章安全检查制度13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第六章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15 第七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 第八章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15 第九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17 第十章现场施工机械、机具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7 第十一章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8 第十二章门卫管理制度19 第十三章宿舍管理制度19 第十四章消防管理制度19 第十五章卫生管理制度20 第十六章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制度21 第十七章现场人员安全生产纪律管理制度21 第十八章工程报监、评估制度22 第十九章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22第二十章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22 第二十一章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23 第二十二章安全值班制度23第二十三章安全资料管理制度24 第六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6 第一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6 第二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26 第三章集团重大危险源及分布情况27 第四章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措施27 第七篇奖罚规定29 第一章总则29 第二章对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奖罚29 第三章对管理性违章的处罚29 第四章对操作性违章的处罚30 第五章对装置性违章的处罚30 第六章对上级有关部门评价为不合格工地的处罚31 第七章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31 第八篇附则33精选资料第一篇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2、《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安全技术规范及法律法规文件编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将已修改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原成建一司发[2004]077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附: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安全生产责任制》二〇一〇年五月附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和控制风险,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活、生产场所的管理和生产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站)、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3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担任主任,党委书记、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4条各分(子)公司(站)、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

第5条公司安全设备科负责全公司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程师、安全工长由公司指派,安全设备科和项目部共同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6条项目工程开工前,须向公司安全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安全设备科根据项目大小择优选聘安全工程师(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任命书)、安全工长,对项目工地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指导服务。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安府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四)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顺军分区、市公安局和武警支队调集军队、公安干警、武警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省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处置和重要措施的建议;(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六)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七)组织协调、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九)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十)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照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2•【字号】长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长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晋安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委宣传部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承担法律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

粤发〔2011〕1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依靠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增创社会和谐新优势。

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3.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旨在明确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全员参与、各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委员会,由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对于不履职、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惩。

3.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同时,要制定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运行机制1.建立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委员会,由企业的安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

2.各部门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3.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检验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1.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充分理解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负责人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安全负责人有充分的信息和依据进行决策和处理。

3.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生产。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朔政办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7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8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办明电〔2011〕37号)等文件精神,深刻汲取国内近期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强化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现将全市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以煤矿矿井为单位挂牌,市、县区政府监管的64座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技改矿井。

二、挂牌责任制实施办法煤矿矿井挂牌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煤炭局副局长、市煤矿安全监察队成员;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副县区长,县区煤炭局局长、副局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和“5人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成员;所属主体煤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挂牌责任人职责(一)政府挂牌责任人职责:1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督促挂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沪府发2011第1号文

沪府发2011第1号文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11]12号【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照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七、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主要包括: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等。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南通市人民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

南通市人民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

南通市人民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1]70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通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经研究,现将市长、副市长“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我市“加快现代化、再创新辉煌”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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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字[2010]4号关于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公司对2009年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型机械制造分公司安监处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修订安全责任制通知抄送:公司领导下发:各职能处室、车间重型机械制造分公司 2010年3月16日录入:陈国林校对:孟蕊(共印 17 份)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基本内容第二条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主要负责人(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1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1.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3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1.4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5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6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党总支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2.1对公司贯彻国家、上级部门的安全方针、政策、制度起保证、监督作用。

2.2协同经理搞好安全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的宣传教育,发挥党组织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干部的安全意识。

2.3协同经理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时,要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2.4支持经理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

3、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3.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班组安全“三标”建设,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3.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正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4、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副经理)职责4.1分管安全副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主管领导,在经理领导和指定下,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不在时由其代理者负责。

4.2主持公司“安委会”工作,直接领导公司安全部门。

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指导安全部门工作。

4.3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企业安全全面工作进行主导性部署。

4.4督促并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标准以及计划、目标、措施、整改等工作的实施实现。

4.5协助经理检查并考核各单位、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4.6参加并主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5.1在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5.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公司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长远规划。

5.3协助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坚持安全措施的“三同时”。

5.4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5审批特殊动火及特殊危险作业许可证。

参加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分析与鉴定。

6、其他公司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6.1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多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6.2对分管部门达到安全管理负责。

7、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7.1对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7.2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项目不留安全隐患。

7.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积极解决所负责范围的安全问题。

7.4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进行安全、工业卫生等可靠性审核。

7.5制定或审核本职范围内的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7.6负责对生产工人进行本范围内的技术交底、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与考试。

7.7参加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

7.8参加本专业的事故调查与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8、生产厂厂长安全生产职责8.1是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体责任。

8.2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8.3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按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本单位出现的各类和安全生产有关的问题。

8.4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8.5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认真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8.6加强安全全面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组织和机构,制定本单位安全考核方案;表彰安全的先进典型,处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

8.7保证本单位生产区域、作业场所以及生产设备和用具必须符合各种安全规定,各种危险场所都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8.8对所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以及危险源点实行重点监控。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防止事态扩大,使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8.9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保证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处理各类伤亡事故。

9、(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9.1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2负责落实当班生产过程和检修或施工等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安全巡查、督促,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9.3具体负责并落实对公司各类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公司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9.4负责健全和完善公司安全资料、台帐,及时填报安全报表材料。

9.5参加公司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协助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10、工段(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0.1为工段(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工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0.2组织本工段(班组)内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认真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10.3经常检查本工段(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使之处于安全状态。

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工段(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10.4检查本工段(班组)职工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制止和处罚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10.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10.6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1.1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2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3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11.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危急征兆主动采取措施,当无力无法抗拒时,撤离现场报告领导。

11.5认真开展岗位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11.6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合理化建议。

11.7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如实向领导向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计划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1及时传达、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认真执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1.2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指挥生产,切实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严禁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1.3在生产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准确、有效消除或处理;如发现重大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时,应负责组织抢救(做好必要的保护现场工作),立即通知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1.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技术质量部门安全生产职责2.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2在制定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技术或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2.4负责操作规程、工艺纪律的督促检查及工艺指标的跟踪考核。

2.5负责制定所有大、中、小修的计划方案,并具体现场监督和指导。

2.6参加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并针对生产技术(工艺)方面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措施加以消除。

2.7负责组织并参加生产(工艺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8确保分析化验药品的准确安全使用,并负责剧毒药品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2.9及时传达、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认真执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2.10负责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3、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职责3.1对全公司机械、电气、动力、仪表、设施、管道、排风装置等的安全管理,对设备安全状况负全面责任。

3.2负责组织并落实对厂内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

3.3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大、中、小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3.4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安全检查,对隐患严重的设备,应提出整改检修或停止运行的建议。

不断采用先进设备与技术保证所有设备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3.5在计划和布署检修、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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