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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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
以出让方式供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地:
1、取得选址意见书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
1、取得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条件的审批意见办理;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二)市政工程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并审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材料
(一)建筑工程
以出让方式供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划拨方式供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
2、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文件或土地征转文件;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
2、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二)市政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市政工程);
2、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或土地征转文件;
4、初步设计相关批复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办理流程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规划局097-099号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申报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158、159号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三步:
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后,将申请材料即时送达市规划局窗口。市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进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四步:
系统内部运转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会审审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准文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审批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6
收费及依据无
办理地点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厅139,140,141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2453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