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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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郑大商学院李长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然而,我国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又国外传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至今,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露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客观剖析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运作模式(一)私募观其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私募设立和募集设立,1、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方式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的出资人时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基金投人以合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设立,依法享有伙企业的财产权,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又有利于出资和管理的分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作者:李英明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6期本文以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基金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优势进行介绍与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进而提出促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国内基金的发展历史我国基金发展能够追溯的历史不长,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为标志的探索阶段,截至1997年10月全国投资基金共有72只,该阶段的发展特点是规模小、收益不稳定、规范性不足等。

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10月至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国证券基金业务的发展开始迈向规范化。

2001年“华安创新”的诞生意味着我国开放式基金正式出现,其发展渐渐超过了封闭式基金。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种类日益增加、制度逐步完善,总体发展向好,为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是能够进行跨类别投资的基金配置形式,与传统FOF相比,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能够投资的资产范围、资产类别更加广泛。

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我国私募基金正式启动登记备案工作。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出现的时间短,但是发展迅速,据中基协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1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其中最多的是1.5万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余还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100家,其他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14家以及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9家。

目前,许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正在转型,希望成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者,这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发展来说是积极消息。

私募资產配置基金的投资范围横跨一、二级市场,涵盖了公募、私募基金,虽然运作起来难度更高、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但是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在对于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及产品种类的意义都比较大,且许多有一定规模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财富公司都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牌照,希望借助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来提升自身在资产配置领域的地位和竞争力。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9号文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9号文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9号文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的是由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其他类金融资产投资等。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面向高净值人群、机构投资者等,其投资
收益风险大,但也具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因此,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前,需要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准入条件等相关信息,
以避免投资风险。

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范了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事宜。

该办法对于
募集、投资、管理、运营、退出等方面均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保险
资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

去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
基金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89号文”),这意味着,保险公
司被允许更换为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机构。

此外,89号文还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中,保险公司需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风险进
行监测和管理。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基金
投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保险公司还需充分了解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策略、风险收益比例及基金管理团队等信息,以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

此外,还需考虑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散度,防范大额损失风险。

总的来说,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托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备
很大的发展潜力。

但也需要投资者注意风险,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权 投 资 发 生 亏损 ,依 然 不会 对 中 国人 寿 的 资金 流 动 性 产 生影 响 , 不会 影 响 其 保 费 的赔 偿 能 力 ,通 过 对 其 他 两 大保 险 公 司 的 年 报计

算得 到 相 同的 结 论 , 因此 当 前股 权 投 资 的 资 金对 我 国保 险 业 的整 体流 动性 影 响不 大 。 三 、我 国 保险 资金 进行 股 权投 资 的必要 性 分析 ( ) 从 保 险 公 司 角 度 进 行 分 析 一 随着保 险 行业 的不 断发 展 ,保 险 业 的竞争 必然 会越 来越 激 烈 , 现在我 国 已有大 小保险公 司几十家 ,保险公 司在 日益激 烈 的竞 争中必 然会面 临业务量 下降 ,公 司利润减 少的 问题 ,近几十 年来 ,世 界各 国 的保 险 业 承 保 利 润 普 遍 下 降 甚 至 亏 损 , 中 国 的 保 险 业 也 不 例 外 , 目前 我 国的寿险 公司的承保利 润是负 的,车险承 保利润 率只有3 。为 了弥 % 补承 保利润 的低下 ,各国的保 险业特别是发 达 国家 的保险业都 十分重 视 保险资金 的运用效 率。保险行 业的特殊 性决定 了保险公 司的营利模 式不同于银 行等其它 金融机构 ,如果把保 险资金 的运用和 保费的增 长 看 成是保 险公司发展 的两条腿 的话 ,那 么只有这两 条腿都健康 ,保 险 公司才 能快速前进 。单靠保 险费率的提 升,很难使 得保 险业快速地 发 展 。只有 重视保险 资金的运 用,提高保 险资金 的运用效率 ,才能使 得 我 国的保 险业快速 发展 。
由于 保 险 资 金 本 身 的 负 债 性 ,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追 求 资 本 的 增 值 ,保 险 投 资 也就 成 为 保 险 公 司一 项 必 不可 少 的经 济 活动 。股 权 投 资作 为 一 种 高 收 益 的投 资 方 式 ,其 所 需 资 金量 大 , 投 资周 期 长 的 特 点 正好 与 保 险 资金 相 符 , 保 险 资金 进 行股 权 投 资 对 于保 险 业 和股 权 投 资业是 一个 双赢 的过程 。 私募 股权 投 资的概 念 P i a a q i y( r v t E u t 简称 P ) E ,也 就 是私 募 股权 投 资 ,从 投 资方 式 角 度 看 是指 通 过 私募 形 式 对 私 有 企业 ,即 非 上 市企 业 进 行 的权 益 性 投 资 ,在 交 易 实施 过 程 中附 带 考虑 了将 来 的退 出机 制 , 即通 过 上 市、 并购 或管 理层 回购 等 方式 , 出售持 股获 利 。 广 义的P 为 涵盖 企业 首次 公开 发行前 各个 阶段 的权 益投 资 ,即 E 对 出于种 子期 、初创 期 、发 展期 、扩展期 、成 熟期和P e I O 个时 r—P 各 期企业所进 行的投 资;狭义 的P 主要指对 已经形成一 定规模 的,并产 E 生稳定现金 流的成 熟企业的私募股 权投资 部分 ,主要 是指创业 投资后 期的私募股 权投 资部分 。在保 监会颁布 的 《 保险 资金 投资股权 暂行办 法》 中明确 规定 ,保险资金直 接或者 间接 投资股权 ,该股权所 指 向的 企业必须 是产业 出于成长期 、成熟期或者 是战略新 型产业 ,或者具有 明确 的上市意 向及 较高 的并购 价值 ,因此本文 中所 指的私募 股权投 资 是狭义 上的私募股 权投资 ,区别于风 险投 资 。 二 、我国 保险 资 金股权 投 资的 现状 股权 投 资 业 在 中 国本 身 就 属 于新 兴 事 物 , 与 国外 发 达 国家 的 股 权 投 资 业相 比 ,中 国 的股 权 投 资业 还 处 于 萌 芽 阶段 ,在 这样 一 个 全 新 的 投 资领 域 ,中 国 的保 险 业对 它 的尝 试 也 是最 近 几 年才 开 始 ,因 此 它 的规 模 并 不 大 。在 2 0 年 我 国 以社 保 基金 为 试 点 , 参 08 与股 权 投 资 , 同年 l 月 份 , 国务 院 批 准保 险资 金 进入 股 权 投 资 领 1 域 ,但 因 尚未颁 布 相 关 条例 ,我 国保 险业 对 股 权 投 资领 域 参 与 比 例 较 小 ,2 1 年 证 监会 出 台 《 险资 金 投 资股 权 暂 行 办法 》 ,制 0O 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自2020年9月30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一、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1.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或委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投资项目。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有风险大、回报高等特点,因此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 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

这些文件规定了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投资限额、投资对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稳健投资。

3. 在适用范围方面,监管政策规定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

投资限额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保险资产总额的30。

投资对象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对象应当是有稳定经营状况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标的应当为非控股、非控制投资。

4.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是监管政策关注的重点。

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年度报告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

二、估值指引解读1. 估值是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

估值指引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程序,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估值指引通常包括了基础估值方法、估值过程控制和估值程序等内容。

在基础估值方法方面,通常包括市场方法、成本方法、收益法等多种估值方法的应用。

在估值过程控制方面,指引规定了估值的程序主体、程序具体工作、程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在估值程序方面,指引针对股权投资不同阶段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操作流程和程序控制要求。

3. 诚信、公平、独立是估值指引的核心价值观。

估值工作要求估值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利益干扰,确保估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估值过程中,要求估值机构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估值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浅谈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及项目筛选

浅谈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及项目筛选

低代 理成本 与信息不对称风险 。最后 以上市 、 购以及转让 并 股权 等方式套现 , 退出投资。 从投资特 征来看 , 该类 型投资有几 大特点 : 高风 险高收
益 ( 洲 市 场 十 年 期 平 均 年 回报 率 为 8 , 国市 场 为 2 % ) 欧 % 美 0 ; 成本较低( 一般 为公募 的 1 %~2 %)存续期通 常为七至十 0 0 ;
年, 属于长期投资 , 流动性差 ; 多投 资于传统行业 的即将上市 的企业 ; 目前普遍 的基金运行 模式是有 限合伙制 , 即普通 合 伙人 ( 资金管理者 ) 出资 l 承担无 限责任 , 限合伙 人 ( %, 有 投 资者 ) 出资 9 %, 9 承担有限责任 ; 核心理念 是令 投资的资产 其 增值 , 然后将这部分资产卖 出 , 以从 中获取收益 , 退出方式多 为上市 、 分销 、 并购 、 股权或贷款 回购以及转 让股权。但不可
形 式 退 出项 目的投 资 收 益 率 和相 关指 标 进 行 回 归分 析 。
关键词 : 险资金 ; 保 私募股权 ; 目筛选模 型; 项 上市退 出 中图分类号 :8 0 F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2 1 )5 0 8— 4 17 — 9 X(0 0 1 — 0 2 0
投资在期 限 、 收益率等方面 的特点很好地与 目 前保险资金 管理问题 匹配起来 ,在 私募 股权相对成熟 的 国 家, 养老金 、 险资金更是成为其首要 资金 来源。比如 , 保 根据 欧洲创业 投资协会 19 - 2 0 9 8 0 2年 的数据 , 银行 、 险 、 保 养老 金在 P E资金来源 中所 占比重分别为 2 %、2 4 1%和 2 %。 0 8 2 2 0 年 1月 , 1 国务 院正式 批准允许保险 资金投 资非上市公司股 权, 规模 为 200亿 元 , 中债权 和股权形式各 1 0 0 其 0亿元 0 并资成保监会积极研究落实的具体实施 办法 。 中小板 、 创业板 的出现使得以 IO方式退出更为有利可图 ,0 8年 1 P 20 —3月 , 深圳 中小板共有 2 家企业成功 IO 0 P 。这 2 0家中小企业的发 行市盈率均在 3 倍左右 , O 而上市后大致为 5 0~8 倍 。 O 根据一 些上市公 司招股说 明书的资料显示 ,一般 P E进入未上市企 业时的收益率普遍在 1 以下 , 0倍 且进入得越早 , 市盈率越低 。 当这些企业成功上市的时候 ,发行市盈率可以达到 3 0倍左 右, 其流通市盈率则更 高。 0 9年 l 20 0月 4 5个上市案例 中, 共 计 2 家企业 具有 P 8 E投资背景 , 通过 IO方式 , 资机构实 P 投 现退 出, 获取 了高额 回报 , 并 平均账 面回报率 为 1.1 , 03 倍 其 中德瑞投资所投 资的特锐德 电气 ,账面 回报 率更是达 到 了 2 51 倍 , 2 .0 另外 , 中利投资华谊 兄弟 , 信 深创投与康沃投资一 起投资网宿科技 ,分别获得了 2 . 倍 、1 7倍 、2 1 1 O 2. 6 2 2 . 倍高 9 额账 面回报率。创业板较高的市盈 率 , 使得上市企业获得 了 较高的估值 , 各投资机构 因此获得了丰厚 的价值 回报 。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 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 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管新规
委外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级私募封闭式(固收) 分级私募封闭式(权益) 分级私募封闭式(商品) 分级私募封闭式(其他)
理财产品 不得分级
• 风险程度
15
商业银行 设立
商业银行 资管子公司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16
18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附件为《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指将企业债权(以银行贷款债权为主,并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
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 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公募封闭式(固收) 公募封闭式(权益) 公募封闭式(商品) 公募封闭式(其他)

我国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wa o ns r n e f n . y f ri u a c u ds
Ke r s:n ua c ;u d ;rvt q i vsme t y wo d is rn e fn s p aee ut i et n i yn
l 国 内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方 向及收益
国际上 , 欧美 、 日本 等 保 险业 发 展较 成 熟 的 国家
Ab t a t T i p p ra aye h sn f n ua c u d n C iai e e ty asa d c mp r gwt ed v lp d s r c : hs a e n lz steu igo s rn efn si hn nrc n er o ai i t e eo e i n n h h

(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 河南 开封 4 50 ) 7 0 1
摘 要 : 分析了近几年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状况和趋势 , 并与发达国家加以比较, 在此基础上, 讨论了保险资
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及发展模 式。
关键 词 : 保险; 资金运用; 私募股权投资 中图分 类号 :82 文献标 识码 : F4 A 文章编 号 :0 84 1 (0 0 0 -0 20 1 0 - 6 2 1 ) 20 4 -2 9
据统计 , 2 0 从 0 0年到 20 09年 , 保险资金运用收
益率依次分别为 35 % ,.% ,.4 ,.8 ,. .9 4 3 3 1% 2 6 % 2
9 ,. % , . % ,0 9 , . 1 ,. 1 。从 中可 % 36 5 8 1. % 19 % 6 4 % 的保费收入基本接近饱和状态 , 保险的深度和密度增 以清楚 地 看 出 , 尽管 随 着 20 04年 以来保 险 资金 投 资 长 趋 于平缓 , 的甚 至 出现 了负 增 长 , 有 但保 险业 依 然 渠 道 的放开 , 险资 金 的运 用 收益 率 有所 提升 , 仍 保 但 获 得 了丰厚 的利 润 回报 。1 7 9 5年 至 19 9 2年 , 国的 美 低 于 同期 G P的增 长 , 低 于世 界 保 险强 国资 金 收 D 亦 平 均承保 利润 率虽然 为..% , 82 但美 国的保 险 资金平 益 率 1% 的平均 水平 J 0 。造成 这 一现 象 的原 因是 我 均投资收益率却高达 1.4 , 国的 AG集 团从 44% 美 I 国保险资金的主要运用渠道仍然是银行存款和购买 19 到 20 90年 00年 股 价 上涨 了 1 2倍 , 远 超 过 了 同 远 国债 , 投资渠道狭窄且投资收益率偏低 , 加大了保险 时期 的股 票指数 的涨 幅 。这 说 明 , 长期 看 , 险公 从 保 公 司 的保 费保 值增 值 的难 度 , 也使保 险资金 集 中在 有 司的投 资收益 才是 保 险业 的主要 利 润来 源 ¨ 。世 界 限品种 上 , 大 了投资过 程 中的系统 性风 险 J 加 。 各 国 的保 险公 司主要 投资方 向已不局 限于有 价证券 , 保 险资金 中绝 大部分 是 寿险资 金 , 险资金 中大 寿 其 投资 范围 包 括 政 府 公 债 、 司 债 券 、 票 、 押 贷 公 股 抵 部分又是 1 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 , 0 这些长期资金必 款、 保单贷款、 不动产等。 须 寻求 与之相 匹 配 的长 期 投 资工 具 。未 来 可 以重 点 20 0 6年 , 国保 险市 场 的保 险密度 仅 为 3 . 中 4 7美 发 展 的几 个领 域包 括 : 直接股 权投资 、 动产投 资 、 不 保 元, 保险深度 3 3% 。而 20 .3 02年这两项指标的世界 单贷款等。其 中, 直接股权投资占有非常重要的战略 平 均水 平 已分 别 达 4 2 9美 元 和 8 1%。这 表 明 , 2. .4 地位 引。 未来若 干年 中国保 险业 仍有 着很 大 的增 长空 间 , 国内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求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求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以下是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求:
1. 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应该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2. 经验和能力:基金管理人应该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管理基金,并以良好的投资业绩证明其能力。

3. 透明度:基金管理人应该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方向、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等。

4. 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应该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制度,以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5. 投资策略:基金应该有清晰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 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人应该设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7. 业绩评估:基金管理人应该接受独立的业绩评估,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业绩和投资情况。

8. 资金管理:基金管理人应该设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9. 诚信经营:基金管理人应该诚信经营,遵循商业道德和专业行为准则。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现就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二、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应当事先确定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

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发起人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与相应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JING JI YU FA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陈燎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机制,私募股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非公开的方式针对机构或者是个人的资金进行募集。

这些资金将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而投资者能够根据其投资的份额获得相对等的投资效益,与之相对的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价值的增值,促使公司能够上市。

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宏观上来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被提出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已经逐渐成本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国虽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实现了发展进步,但是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探究私募股权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私募股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

其一为投资工具论,主要内容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工具,主要作用是为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其二是投资主体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是一个能力进行投资的企业主体。

对于我国来说,更倾向于投资主体论发展。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投资主体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在投资主体论的作用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加便捷,并且能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对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化引导;最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助于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金投资的对象为还未上市的股权投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银保监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

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管理要求

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管理要求

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管理要求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管理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作为重要的金融资源,也逐渐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工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的参与。

然而,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要求,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首先,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注重风险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的存在,而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的资金,风险控制尤为重要。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充分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点等重要信息,并做出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决策。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投资限额和风险控制指标,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其次,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注重投资者保护。

保险公司是保险资金的管理者,对投资者负有特定的责任。

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保险公司应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充足的信息披露,如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风格、投资组合等。

保险公司应仔细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背景,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基金的运作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

再次,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注重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投资企业获取投资回报的,因此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尤为关键。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项目。

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重要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参与投后管理,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协商决策,并做好项目的风险监控和控制。

最后,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注重合规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较为快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监管挑战。

保险公司在参与该市场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求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求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要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风险投资方式,需要管理人和基金本身具备一定的要求和条件。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基金的投资安全和收益稳定。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私募股权基金本身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

首先,基金需要有明确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地管理投资风险和实现投资收益。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和管理人。

其次,要对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人的投资经验和业绩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评估。

最后,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和运作情况,确保投资安全和收益稳定。

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管理人和基金本身具备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注意投资的选择、尽职调查和监督管理。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保险资金的有效配置和投资收
益的最大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持续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决定将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登记。

初次申报核准由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产品登记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发起设立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登记。

三、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应当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提交资产支持计划或保险私募基金(以下统称产品)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设立产品的合规风控主体责任,在产品设立和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产品设立和登记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产品合规和风险管理责任人,确保产品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按照监管规定和登记机构的登记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交登记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提高登记信息质量,加强产品存续期管理。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登记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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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目录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2)(一)允许投资范围 (2)(二)禁限制范围 (3)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5)(一)直接股权投资 (6)(二)间接股权投资 (11)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15)近期笔者经常被问及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等问题。

保险资金投资由于其对投资主体、管理人、专业人员、投资范围及方向、底层资产以及资金运用比例、集中度等要求,使得保险资金投资显得格外神秘。

本文将在总结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尝试拨开保险资金投资的“面纱”,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

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一)允许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及其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以及《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等文件均对保险资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2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的投资投资资产作了划分,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各类资产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上表)。

(二)禁限制范围除此之外,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亦有相关投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3.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4.不得投资风险投资基金(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5.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6.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3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8.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9.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10.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11.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12.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1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1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15.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416.违反规定的投资比例;17.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18.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19.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20.其他保监会认为的事项。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5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以及间接投资股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可参见《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直接股权投资6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根据是否对被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区分为重大股权投资(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以及非重大股权投资。

对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其需满足《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九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7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8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对被投资企业的要求对于被投资企业需满足《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9(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

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资金运用比例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10(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间接股权投资本处的间接股权投资主要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与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亦有差别,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低于30%的,则应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间接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投资该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在30%以上,则受《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监管。

1112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5)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7)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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