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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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目录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2)
(一)允许投资范围 (2)
(二)禁限制范围 (3)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5)
(一)直接股权投资 (6)
(二)间接股权投资 (11)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15)
近期笔者经常被问及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等问题。保险资金投资由于其对投资主体、管理人、专业人员、投资范围及方向、底层资产以及资金运用比例、集中度等要求,使得保险资金投资显得格外神秘。本文将在总结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尝试拨开保险资金投资的“面纱”,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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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一)允许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及其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以及《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等文件均对保险资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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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的投资投资资产作了划分,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各类资产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上表)。
(二)禁限制范围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亦有相关投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不得投资风险投资基金(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5.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6.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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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8.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9.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10.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11.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12.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1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1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15.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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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违反规定的投资比例;
17.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18.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
19.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20.其他保监会认为的事项。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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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以及间接投资股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可参见《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直接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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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根据是否对被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区分为重大股权投资(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以及非重大股权投资。对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其需满足《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九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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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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